昊华能源

- 601101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1-05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岩、宋仁民)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2]1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瑞华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我局另案查明,昊华能源2015年收购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能源)30%股权时,将京东方能源实际持有的4.5亿吨煤炭资源量按照9.6亿吨煤炭资源量进行了账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资产约28.25亿元。瑞华所为昊华能源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李岩、宋仁民。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费共计735万元(含税)。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 一、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726,414.99元,并处以3,726,414.99元的罚款; 二、对李岩、宋仁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2-10
标题昊华能源:关于对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1]0170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收购标的资源配置量披露不准确 二、公司2015年至2018年期间定期报告存在重大差错,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关志生,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谷中和,监事王建昌、冯军、姬阳瑞、薛志宏、李宏伟,财务总监赵兵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2-10
标题昊华能源:关于对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4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收购标的资源配置量披露不准确 (二)公司2015年至2018年期间定期报告存在重大差错,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对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张伟,时任董事汪文刚、张仲民、付合年、李永进、阚兴、于福国,时任独立董事田会、张圣怀、杨有红、任淮秀、梁钧平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1-11
标题昊华能源: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1]12号、北京证监局[2021]2号
批复原因2015年,昊华能源收购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能源)30%股权,取得京东方能源控制权,将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 2015年2月10日,昊华能源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收购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30%股权的议案》(以下简称《收购议案》)。昊华能源董事长耿养谋在此次会上告知与会董事,此次收购,将京东方能源实际持有的4.5亿吨煤炭资源调整为9.6亿吨煤炭资源。与会董事基于此通过了上述议案。 此后,昊华能源将京东方能源实际持有的4.5亿吨煤炭资源量按照9.6亿吨煤炭资源量进行了账务处理,导致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报虚假记载,虚增资产约28.25亿元,虚增金额分别占当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4.26%、13.96%、13.77%和13.58%。 2019年12月27日,公司公告2015年收购京东方能源股权事项存在虚增资产。
批复内容一、对昊华能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耿养谋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关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于福国、张伟、田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对耿养谋、关杰、鲍霞分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9-01
标题昊华能源: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1]5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我局拟决定: 一、对昊华能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耿养谋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关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田会、张伟、于福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对耿养谋、关杰、鲍霞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07-28
标题昊华能源:关于对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21]94号
批复原因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经查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收购标的资源配置量披露不准确 (二)公司2015年至2018年期间定期报告存在重大差错,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对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时任董事长耿养谋,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关杰,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鲍霞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6-19
标题昊华能源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708号
批复原因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或“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708号)(以下简称“《工作函》”),要求从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批复内容根据《工作函》要求,公司积极核实有关情况,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并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5-21
标题昊华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0]86号
批复原因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2015年收购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能源)30%股权后,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核算,并按照京东方能源拥有9.6亿吨煤炭资源价值进行账务处理。因多计5.1亿吨资源量,导致你公司2015年至2018年定期报告合并报表层面无形资产原值多计约28.24亿元,相关财务核算构成重大差错,你公司应尽快予以改正。
批复内容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将相关违规行为计入诚信档案。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05-21
标题昊华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京调查字20040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28
标题昊华能源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收购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3155号
批复原因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收购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315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0年1月3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1-14
标题昊华能源关于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书面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
文件批号北京监管局[2016]75号
批复原因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贵局发来的《关于对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釆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75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
批复内容公司高度重视,责成相关高管和工作人员对《责令改正决定》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自查和整改,现将自查情况和整改情况向贵局报告。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12-29
标题昊华能源关于2014年、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北京监管局[2016]75号
批复原因2016年12月20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75号),认定公司于2014年、2015年、分别收到企业所得税退税款7,046 万元、4,896万元,公司在收到退税款时未及时予以披露,且将退税款作为经常性损益予以列报,导致公司2014年、2015年年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公司对此十分重视,对2014年和2015年公司收到的企业所得税退税款项由经常性损益调整为非经常性损益,因此特出具本公告对2014年年报及摘要和2015年年报及摘要进行更正。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12-21
标题昊华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
文件批号北京监管局[2016]75号
批复原因经查,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2015年、分别收到企业所得税退税款7,046万元、4,896万元,公司在收到退税款时未及时予以披露,且将退税款作为经常性损益予以列报,导致公司2014年、2015年年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2016年12月20日,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关于对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75号)。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5-20
标题关于对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董事长付合年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2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存在违反同业竞争承诺的行为。 2010年3月31日,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或“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主要从事煤炭开采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煤集团”)于公司上市时承诺避免同业竞争,“京煤集团未来将不会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和以任何方式(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拥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从事与昊华能源有竞争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2012年9月,京煤集团与同属于北京国资委下属企业的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城机电”)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京城机电的子公司北京京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城国际”)代京煤集团持有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能源”)30%股权,协议同时约定三年后由京煤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回购该股权。 经查明,京东方能源主要从事煤炭开采业务,且京东方能源的鄂尔多斯市巴彦淖项目目前的煤炭可采储量为7.2亿吨,超过昊华能源目前国内的20.5亿吨可采储量的30%。因此,京煤集团(通过京城国际)持有京东方能源30%股份,明显违反了前期做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情节较为严重。 京煤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2条、第11.12.1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4条等有关规定;时任京煤集团董事长付合年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京煤集团严格遵守同业竞争承诺,对京煤集团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付合年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16
标题昊华能源重大事项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接到实际控制人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京能集团”)通知:京能集团原董事长陆海军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批复内容公司获悉,陆海军已因其个人受贿行为被法院一审判决有罪。 董事会认为,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业务运作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目前,公司经营稳定,运作正常。
处理人法院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2-02
标题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接到实际控制人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京能集团”)通知:京能集团原董事长陆海军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批复内容目前,公司经营稳定,运作正常。
处理人其他机构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12-13
标题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有关事项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10]24号
批复原因2010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于2010年11月22日至2010年12月1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公司发出《关于对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0】24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并要求予以整改。
批复内容整改情况如下: 1、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 (1)关于公司基本制度有待完善问题 整改情况:公司已经对内控制度的完整性进行自查,根据有关规定起草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相关制度已经提交2011年1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进行审议并获通过,公司已经在2010年度报告工作中开始执行相关制度,目前执行情况良好。 (2)公司未有效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整改情况:公司已经制定并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并制定了统一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填报信息详尽,公司各部门已经在2010年度报告工作中开始执行相关制度,目前执行情况良好。 (3)日常关联交易未按要求进行审议并披露 整改情况:公司已经制定并加强了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的具体措施,根据金额情况提交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目前执行情况良好。 (4)审计委员会履职有待加强 整改情况:公司审计委员会已经详细制定加强履职措施并签字确认。公司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规定召开会议,目前执行情况良好。 (5)内部控制工作需要加强 整改情况:公司已经制定加强内部控制工作的具体措施,要求审计部门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规定执行,并提交内控检查报告。公司已经在2010年度报告工作中,由审计部出具了《内控制度自我评估报告》,会计师出具审核评价意见,同时注册会计师出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目前执行情况良好。 2、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 (1)公司存在为股东下属企业垫付运费的情况 整改情况:关于公司存在为股东下属企业垫付运费的情况,公司已经于警示函之后及时收回代垫资金,并制定了避免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目前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2)对控股子公司的借款未收取资金占用费 整改情况:关于对控股子公司的借款未收取资金占用费问题,双方已于2010年底签订协议,按照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已于2010年底前一并收取。目前不存在此种情况。 3、募集资金方面存在的问题 (1)募投项目相关的2个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 整改情况:东铜铁路公司铁路专用线用地已于2013年11月14日取得国土资源部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786号)。2014年4月21日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的函(内国土资函【2014】239号)。2014年6月12日取得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转发的通知(鄂政土发【2014】40号)。目前,各项手续齐备,土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昊华精煤公司已于2011年5月10日取得“伊国用(2011)第501154号”土地使用证,至此昊华精煤公司高家梁煤矿土地使用证已依据法定程序全部办理完毕。 (2)募投项目相关的他方股东未履行增资承诺 整改情况:东铜铁路公司股东已于2010年12月30日全部增资到位,于2011年5月3日完成工商注册变更。昊华精煤公司高家梁煤矿总投资20亿元,注册资本5亿元,2010年12月31日鄂尔多斯国资公司已同比例增资3亿元,并拨付昊华精煤公司。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