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股份

- 601010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8-25
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明轩、何兰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3]130号
批复原因经查,2021年10月,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文峰大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2亿元认购守朴行业优选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守朴基金)。公司认购守朴基金时该基金单位净值为0.9821元。2022年4月,守朴基金单位净值跌至0.1319元,上述亏损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公司怠于履行投后管理权利及义务,未及时发现上述投资亏损事项,迟至2022年7月15日才在临时公告中对上述投资亏损情况予以披露。 黄明轩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兼投资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何兰红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未保证公司上述临时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8-22
标题文峰股份:关于对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18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1年10月,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股份或公司)披露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文峰大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2亿元认购守朴行业优选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守朴基金),认购时该基金单位净值为0.9821元。2022年4月,守朴基金单位净值跌至0.1319元,所产生的亏损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公司怠于履行投后管理权利及义务,未及时发现上述投资亏损事项,迟至2022年7月15日才在临时公告中对上述投资亏损情况予以披露。公司上述理财投资在短期内出现大幅亏损,已达到信息披露的标准,但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对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负责人黄明轩、时任董事会秘书何兰红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8-22
标题文峰股份: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3]130号
批复原因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明轩、何兰红:经查,2021年10月,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文峰大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2亿元认购守朴行业优选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守朴基金)。公司认购守朴基金时该基金单位净值为0.9821元。2022年4月,守朴基金单位净值跌至0.1319元,上述亏损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公司怠于履行投后管理权利及义务,未及时发现上述投资亏损事项,迟至2022年7月15日才在临时公告中对上述投资亏损情况予以披露。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12
标题文峰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728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发出的《关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0728号)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工作函》,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落实,现就《工作函》相关内容及回复公告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0-27
标题文峰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2559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发出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对监管工作函进行了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7-14
标题关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基金份额进展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关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基金份额进展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监管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11-18
标题文峰股份:关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控股股东子公司事项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290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即予以披露,于5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7-07-31
标题关于对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3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股份或公司)股东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集团)和陆永敏存在持股情况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文峰股份在相关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存在未如实披露股东持股情况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经核查,文峰集团、陆永敏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2014年12月24日披露的《文峰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如实披露股份代持情况。文峰股份在后续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亦均未如实披露该代持事宜,并直至2015年12月18日,相关方在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通知书》后,才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长江、代持股东陆永敏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公司副董事长陈松林,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顾建华,时任董事杨建华、马永、满政德,时任独立董事范健、胡世伟、江平,时任监事会主席裴浩兵,时任监事夏春宝,时任副总经理顾斌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张凯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07-31
标题关于对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3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股份或公司)股东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集团)和陆永敏存在持股情况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文峰股份在相关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存在未如实披露股东持股情况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经核查,文峰集团、陆永敏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2014年12月24日披露的《文峰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如实披露股份代持情况。文峰股份在后续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亦均未如实披露该代持事宜,并直至2015年12月18日,相关方在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通知书》后,才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长江、代持股东陆永敏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公司副董事长陈松林,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顾建华,时任董事杨建华、马永、满政德,时任独立董事范健、胡世伟、江平,时任监事会主席裴浩兵,时任监事夏春宝,时任副总经理顾斌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张凯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1-13
标题证监会对7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9号
批复原因文峰股份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徐某江是文峰股份拟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戴国均与徐某江频繁联络接触,戴国均控制使用本人账户买入“文峰股份”50,500股,获利约17.2万元。戴国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76条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戴国均违法所得约17.2万元,并处以约51.7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1-06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陆永敏等16名责任人员)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文峰股份等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文峰集团于2014年12月22日签署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文峰股份11,000万股股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88%)给陆永敏,双方协商确定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86,350万元。 经查,该股权转让实际是以自然人陆永敏的名义代文峰集团持有(以下简称股份代持),且陆永敏受让股权出资实际是以借款的名义,分两次从文峰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江苏文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处取得,金额分别为43,175万元和43,125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2015年1月4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12月31日,借款利率均为8%。另有转让款50万元,以及转让过户费和手续费16万元系陆永敏代垫,并已于2015年1月5日通过文峰集团财务总监夏春宝账户划还给陆永敏。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文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文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三、对陆永敏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四、对徐长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陈松林、张凯、顾建华、夏春宝、裴浩兵、杨建华、马永、满政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对范健、胡世伟、江平、顾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4-19
标题文峰股份关于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及徐长江等14名自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1386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0281号、处罚字[2016]29号
批复原因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文峰股份”)和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集团”)于2015年12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1386号)和(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0281号),因未披露陆永敏代文峰集团持有文峰股份股票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文峰集团进行调查。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拟决定: 1、对文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2、对文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3、对陆永敏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4、对徐长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5、对陈松林、张凯、顾建华、夏春宝、裴浩兵、杨建华、马永、满政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6、对范健、胡世伟、江平、顾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12-21
标题文峰股份关于股东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0281号
批复原因公司大股东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集团”)于2015年12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0281号),内容如下:因你公司未披露陆永敏代你公司持有“文峰股份”股票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调查,请予以配合。
批复内容调查期间,公司及文峰集团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12-21
标题文峰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1386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1386号),内容如下:因你公司未披露陆永敏代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股票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调查,请予以配合。
批复内容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4-01
标题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修订的说明
相关法规《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房地产》、《财务报告规定》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229号
批复原因近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229号),指出: 一、关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模式和行业风险 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的经营模式和行业特征,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要求,请公司就行业下述具体情况及问题进行补充披露: 1、公司主要经营百货、超市和电器业态,并实施“立足苏中苏北,融入苏南上海”的发展战略。请补充披露: (1)行业运行与宏观经济总体情况。请用简要数据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区域的主要宏观经济指标、行业政策、市场集中度、产业链上下游状况,并对比分析公司各业态在报告期的经营情况与行业发展的一致性。 (2)主营业务经营模式。根据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百货、超市、电器业态均包括经销、联销两种主要经营模式,年报披露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请补充披露各业态不同经营模式的收入、成本、毛利和期末存货有效期分布及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并提供上年同口径可比数据。 (3)核心竞争力。年报披露公司核心竞争力包括客户忠诚度、门店位置等方面,其中期末会员数达63万人,请补充披露公司零售业态期初合计会员数、本年新增会员数、期末活跃会员数以及公司活跃会员的判断标准,并列示报告期内公司各经营门店的开业时间、地址、物业所有权属性、建筑面积、租赁门店的租金和报告期关闭门店的停业时间,补充披露除取得物业时间较早以外的成本费用控制措施。 (4)促销活动及效果。广告促销是零售业的重要营销途径,根据年报,公司报告期内广告促销费4200万元,请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参加或举办的主要促销或营销活动及其效果。 2、根据年报,公司在报告期内通过加盟业务加快公司业务拓展和转型,主要做好加盟店巡访巡查、商品配供等服务,同时积极发展网上销售,包括“爱上文峰”平台创建和在第三方平台开通电器商城。请补充披露: (1)加盟店的经营模式。请补充披露公司加盟业务的运营模式,包括公司向加盟店输出的产品和服务、公司承担的主要义务、收入模式及收入确认具体政策、加盟店的存货管理风险以及加盟店与直营店的利益冲突防范措施。 (2)自建平台交易情况。请补充披露自建平台“爱上文峰”的收入模式,平台自上线以来的入驻商户数、交易额(GMV)、销售收入、订单数量或上述指标增长情况。 (3)电器线上销售情况。请结合公司线上销售业务模式补充披露公司开展电器线上销售的优势,上线以来的订单增长情况。 3、根据年报,公司除零售主业外还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业务实现毛利约2.24亿元,超过超市业态和电器业态。为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和决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房地产》等规则的要求,请公司补充披露: (1)房地产储备情况。包括持有土地及房产总面积、拟发展作自用商业的土地及房产面积、拟发展作销售的土地及房产面积、一级土地整理面积或合作开发项目涉及的土地房产的面积和权益占比,其中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披露拟发展作销售或出租的土地或房产的期末公允价值。 (2)文峰城市广场项目情况。根据公司公告及年报,文峰城市广场项目计划建造购物中心、商业街、酒店、办公、住宅等,截至报告期末项目进度96%,写字楼及酒店尚未完工。年报显示项目开发成本期末余额为零,开发产品科目期末余额12.66亿元,结转固定资产10.66亿元,已销售部分住宅楼。请补充披露该项目总建筑面积、自用部分的用途及建筑面积、出租部分的用途和建筑面积、销售部分的用途和建筑面积、剩余部分的计划用途和建筑面积,补充披露自用固定资产产权证书办理进度、上述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的时点及依据。 二、董事会报告补充披露 为了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要求,请公司补充披露下列事项: 1、主要子公司业绩变动。报告期内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的子公司有6家,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第二十一条的要求,请公司补充披露上年可比数据,并说明经营业绩与上一年度报告期内相比变动在30%以上的子公司其业绩波动情况及变动原因。 2、区域竞争格局和发展趋势。公司对零售行业的竞争格局和发展趋势做了简要介绍,请公司结合业务规模、经营区域、经营业态以及竞争对手的情况,分析与公司业务关联的宏观环境或行业环境的发展趋势,以及公司的行业地位或区域市场地位的变动趋势。 请结合主要业务的市场变化、营业成本的构成变化、市场份额的变化等因素,分析公司的主要优势、困难,并说明有关变化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 3、资金需求。请公司补充披露目前的资金状况、现阶段业务及未来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情况、公司资金满足现阶段业务需求的判断依据。 4、经营数据一致性。年报中先后提到文景置业等增加房产销售4.57亿元、文景置业与如皋长江出售房确认收入5.04亿元、本期增加文景置业与如皋长江出售房确认收入44,579万元,上述房地产销售收入数据存在不一致,请补充披露产生前述差异的原因。 三、报表附注补充披露 关于财务报表附注中的部分项目,依据《财务报告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的要求,请公司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1)黄金租赁保证金。根据年报,年末其他货币资金8013万元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和黄金租赁借款保证金。请结合公司经营业务补充披露黄金租赁的主要用途、租赁期限、黄金租赁保证金的比例标准、保证金解除冻结的条件和时间。 (2)其他应收(付)款保证金。根据年报,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按款项性质分类包括应收保证金2045万元,其他应付款按款项性质分类包括应付保证金1.25亿元。请补充披露上述保证金的款项性质、结算条件和应收保证金的收款风险。 (3)长期待摊费用。根据年报,公司期末长期待摊费用约9489万元。根据《财务报告规定》第十九条的要求,请公司结合各门店物业所有权属性补充披露长期待摊费用的具体成本项目明细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4)预售金卡预收款。根据年报,公司预收账款期末余额中预售金卡预收款达6.43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预售购物卡在百货、超市、电器各业态的运营模式、具体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 (5)其他业务信息。根据年报,报告期公司其他业务收入约2.39亿元,其他业务成本约1492万元,请补充披露其他业务具体包括的业务类别及相关业务收入、业务成本情况。 四、关于财务信息披露 1、根据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再结转计入当期损益。依据《财务报告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请结合简要经验数据补充披露会员积分返利相关的收入、成本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 2、根据年报,公司将子公司大丰文峰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收到的大丰市政府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而支付的赔偿损失5624万元计入无形资产处置利得。2013年9月10日公司公告(临2013-036)披露该笔款项2011年8月已支付,但公司未取得宗地,2011年报显示未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而是作为预付款项。请公司及会计师补充说明前述取得赔偿损失作为无形资产处置利得的依据,并就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年报,公司通过采取租售并举的办法,推动剩余房产的去化。但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余额为零。请公司及会计师补充说明前述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后是否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列报,并就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发表明确意见。
批复内容公司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就事后审核意见函进行了回复及公告,并依据回复内容对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进行了修订,修订情况如下: 1、在年报第8页,董事会关于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中增加了报告期内公司经营区域的宏观经济总体情况及公司各业态在报告期的经营情况与行业发展的一致性。 2、在年报第12页—13页,增加了公司各业态不同经营模式的收入、成本、毛利情况和期末存货有效期分布及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3、在年报第14—18页,增加了公司零售业态期初合计会员数、本年新增会员数、期末活跃会员数以及公司活跃会员的判断标准,并列示报告期内公司各经营门店的开业时间、地址、物业所有权属性、建筑面积、租赁门店的租金和报告期关闭门店的停业时间,公司储备项目情况及成本费用控制措施。 4、在年报第24—26页,增加了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的6家子公司去年同期数据及增加了经营业绩与上一年度报告期内相比变动在30%以上的子公司的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 5、在年报第27—28页,增加了区域竞争格局及公司面临的市场现状与应对策略。 6、在年报第29页,增加了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现阶段业务及未来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情况、公司资金满足现阶段业务需求的判断依据。 7、在年报第82页,增加了黄金租赁保证金的说明。 8、在年报第85—86页,增加了其他应收款保证金构成情况。 9、在年报第92页,增加了长期待摊费用的具体成本项目明细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10、在年报第95页,增加了预售购物卡在百货、超市、电器各业态的运营模式、具体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 11、在年报第97页,增加了其他应付款保证金构成情况。 12、在年报第97—98页,增加了会员积分返利相关的收入、成本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 13、在年报第100页,增加了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成本情况。 14、在年报第101页,增加了公司报告期内主要促销或营销活动及其效果。 15、在年报第103页,增加了公司将子公司大丰文峰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收到的大丰市政府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而支付的赔偿损失5624万元计入无形资产处置利得依据。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3-31
标题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意见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房地产》、《财务报告规定》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229号
批复原因近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229号),指出: 一、关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模式和行业风险 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的经营模式和行业特征,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要求,请公司就行业下述具体情况及问题进行补充披露: 1、公司主要经营百货、超市和电器业态,并实施“立足苏中苏北,融入苏南上海”的发展战略。请补充披露: (1)行业运行与宏观经济总体情况。请用简要数据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区域的主要宏观经济指标、行业政策、市场集中度、产业链上下游状况,并对比分析公司各业态在报告期的经营情况与行业发展的一致性。 (2)主营业务经营模式。根据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百货、超市、电器业态均包括经销、联销两种主要经营模式,年报披露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请补充披露各业态不同经营模式的收入、成本、毛利和期末存货有效期分布及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并提供上年同口径可比数据。 (3)核心竞争力。年报披露公司核心竞争力包括客户忠诚度、门店位置等方面,其中期末会员数达63万人,请补充披露公司零售业态期初合计会员数、本年新增会员数、期末活跃会员数以及公司活跃会员的判断标准,并列示报告期内公司各经营门店的开业时间、地址、物业所有权属性、建筑面积、租赁门店的租金和报告期关闭门店的停业时间,补充披露除取得物业时间较早以外的成本费用控制措施。 (4)促销活动及效果。广告促销是零售业的重要营销途径,根据年报,公司报告期内广告促销费4200万元,请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参加或举办的主要促销或营销活动及其效果。 2、根据年报,公司在报告期内通过加盟业务加快公司业务拓展和转型,主要做好加盟店巡访巡查、商品配供等服务,同时积极发展网上销售,包括“爱上文峰”平台创建和在第三方平台开通电器商城。请补充披露: (1)加盟店的经营模式。请补充披露公司加盟业务的运营模式,包括公司向加盟店输出的产品和服务、公司承担的主要义务、收入模式及收入确认具体政策、加盟店的存货管理风险以及加盟店与直营店的利益冲突防范措施。 (2)自建平台交易情况。请补充披露自建平台“爱上文峰”的收入模式,平台自上线以来的入驻商户数、交易额(GMV)、销售收入、订单数量或上述指标增长情况。 (3)电器线上销售情况。请结合公司线上销售业务模式补充披露公司开展电器线上销售的优势,上线以来的订单增长情况。 3、根据年报,公司除零售主业外还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业务实现毛利约2.24亿元,超过超市业态和电器业态。为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和决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房地产》等规则的要求,请公司补充披露: (1)房地产储备情况。包括持有土地及房产总面积、拟发展作自用商业的土地及房产面积、拟发展作销售的土地及房产面积、一级土地整理面积或合作开发项目涉及的土地房产的面积和权益占比,其中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披露拟发展作销售或出租的土地或房产的期末公允价值。 (2)文峰城市广场项目情况。根据公司公告及年报,文峰城市广场项目计划建造购物中心、商业街、酒店、办公、住宅等,截至报告期末项目进度96%,写字楼及酒店尚未完工。年报显示项目开发成本期末余额为零,开发产品科目期末余额12.66亿元,结转固定资产10.66亿元,已销售部分住宅楼。请补充披露该项目总建筑面积、自用部分的用途及建筑面积、出租部分的用途和建筑面积、销售部分的用途和建筑面积、剩余部分的计划用途和建筑面积,补充披露自用固定资产产权证书办理进度、上述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的时点及依据。 二、董事会报告补充披露 为了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要求,请公司补充披露下列事项: 1、主要子公司业绩变动。报告期内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的子公司有6家,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第二十一条的要求,请公司补充披露上年可比数据,并说明经营业绩与上一年度报告期内相比变动在30%以上的子公司其业绩波动情况及变动原因。 2、区域竞争格局和发展趋势。公司对零售行业的竞争格局和发展趋势做了简要介绍,请公司结合业务规模、经营区域、经营业态以及竞争对手的情况,分析与公司业务关联的宏观环境或行业环境的发展趋势,以及公司的行业地位或区域市场地位的变动趋势。 请结合主要业务的市场变化、营业成本的构成变化、市场份额的变化等因素,分析公司的主要优势、困难,并说明有关变化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 3、资金需求。请公司补充披露目前的资金状况、现阶段业务及未来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情况、公司资金满足现阶段业务需求的判断依据。 4、经营数据一致性。年报中先后提到文景置业等增加房产销售4.57亿元、文景置业与如皋长江出售房确认收入5.04亿元、本期增加文景置业与如皋长江出售房确认收入44,579万元,上述房地产销售收入数据存在不一致,请补充披露产生前述差异的原因。 三、报表附注补充披露 关于财务报表附注中的部分项目,依据《财务报告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的要求,请公司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1)黄金租赁保证金。根据年报,年末其他货币资金8013万元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和黄金租赁借款保证金。请结合公司经营业务补充披露黄金租赁的主要用途、租赁期限、黄金租赁保证金的比例标准、保证金解除冻结的条件和时间。 (2)其他应收(付)款保证金。根据年报,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按款项性质分类包括应收保证金2045万元,其他应付款按款项性质分类包括应付保证金1.25亿元。请补充披露上述保证金的款项性质、结算条件和应收保证金的收款风险。 (3)长期待摊费用。根据年报,公司期末长期待摊费用约9489万元。根据《财务报告规定》第十九条的要求,请公司结合各门店物业所有权属性补充披露长期待摊费用的具体成本项目明细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4)预售金卡预收款。根据年报,公司预收账款期末余额中预售金卡预收款达6.43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预售购物卡在百货、超市、电器各业态的运营模式、具体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 (5)其他业务信息。根据年报,报告期公司其他业务收入约2.39亿元,其他业务成本约1492万元,请补充披露其他业务具体包括的业务类别及相关业务收入、业务成本情况。 四、关于财务信息披露 1、根据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再结转计入当期损益。依据《财务报告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请结合简要经验数据补充披露会员积分返利相关的收入、成本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 2、根据年报,公司将子公司大丰文峰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收到的大丰市政府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而支付的赔偿损失5624万元计入无形资产处置利得。2013年9月10日公司公告(临2013-036)披露该笔款项2011年8月已支付,但公司未取得宗地,2011年报显示未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而是作为预付款项。请公司及会计师补充说明前述取得赔偿损失作为无形资产处置利得的依据,并就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年报,公司通过采取租售并举的办法,推动剩余房产的去化。但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余额为零。请公司及会计师补充说明前述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后是否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列报,并就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发表明确意见。
批复内容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就事后审核意见函中有关问题进行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8-21
标题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半年报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相关内容披露有误: 一、在半年报全文“第八节财务报告——五、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㈠子公司情况”中,“注册资本”、“期末实际出资额”及“少数股东权益”货币单位未统一。 二、在半年报全文“第八节财务报告——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㈡本企业的子公司情况”中货币单位应为“万元”。
批复内容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半年报事后审核反馈意见,现对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相关内容进行更正并给予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1-29
标题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文件批号苏证监函[2012]577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工作需进一步规范。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进一步发挥作用。检查未见到董事会提员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记录。 (三)、公司应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检查发现,公司未对经理层设立目标责任制,也未建立内部问责机制。 (四)、公司需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公司及大股东规范运作意识应进一步加强。 (五)、公司需加强对募集资金项目的管理。
批复内容公司高度重视,专门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认真的核查、分析和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报告,并经2013年1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11-21
标题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补充说明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2]3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1年向文景置业提供借款47,619.42万元,仅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未作为关联交易披露。
批复内容公司将深刻吸取此次事件的经验教训,加强公司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学习和领会,严格、规范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11-14
标题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2]3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2011年向关联方南通文景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借款47,619.42万元,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且未作为关联交易依法披露。
批复内容你公司应当在2012年11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