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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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4-19
标题宝丰能源:关于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4年4月18日凌晨1时54分,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子公司宁夏东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万吨/年焦炉气制甲醇装置转化气泄漏,在堵漏过程中发生了闪燃事故。事故造成2名现场作业人员遇难,4名员工受伤。目前,事故应急处置结束,伤者已妥善安排就医,家属安抚及善后工作有序进行,事故原因正在调查。
批复内容本次事故影响范围仅限本装置,公司其他生产装置生产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未受到影响。受本次事故影响的甲醇产能为20万吨/年,占公司甲醇总产能的3.4%,事故对该装置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影响很小。特此公告。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4-18
标题宝丰能源:就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事项发出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事项
批复内容收到上交所下发的就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事项发出监管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交易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05-16
标题宝丰能源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中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0年5月14日,宝丰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在实施增持本公司股票操作中,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买入”误操作为“卖出”,错误卖出本公司股票42,100股,卖出成交均价为9.28元/股。当日,宝丰集团买入公司股票8,436,724股,买入成交均价为9.253元/股,本次误操作造成的短线交易获得收益1136元,按规定此收益归公司所有。
批复内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4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8条的规定,宝丰集团2020年5月14日因误操作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经公司自查,上述交易行为未发生在本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本次误操作造成的短线交易获得收益1136元,按规定此收益归公司所有。 2、宝丰集团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就上述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今后将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17
标题灵武市国土资源局对宝丰能源行政处罚决定【灵国土行处(土)字﹝2018﹞73号】
相关法规《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灵国土行处(土)字[2018]73号
批复原因未经批准在灵武市临河镇上桥村非法占用土地65.61亩(其他林地61.16亩、其他草地4.45亩)建设马莲台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
批复内容灵武市国土资源局对占用其他林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对占用的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元罚款,共计罚款617,540元等处罚。
处理人灵武市国土资源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04
标题红四煤业收到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煤安监银北罚〔2018)(1009)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宁煤安监银北罚[2018](1009)号
批复原因红四煤矿副立井井口检身不严、监察员入井时未进行检身,入井人员未全部进行登记,人员下井未携带标识卡,通风设施不可靠,轨道石门大巷照明灯不亮
批复内容对红四煤业给予警告并处罚人民币10.9万元。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3.3万元罚款。
处理人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1-29
标题四股泉煤矿收到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煤安监银北罚〔2018)(2059)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宁煤安监银北罚[2018](2059)号
批复原因四股泉煤矿一号井甲烷传感器未按使用说明进行调教,中心站值班人员未记录备案针对CO传感器报警事项采取的措施和处理结果
批复内容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5万元。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0.8万元罚款。
处理人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1-29
标题四股泉煤矿收到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煤安监银北罚(2018)(2061)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宁煤安监银北罚[2018](2061)号
批复原因四股泉煤矿二号井某运输顺槽供水和压风管路均用铁丝吊挂在支护锚杆和金属网上
批复内容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处理人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1-02
标题红四煤业收到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安监罚[2018]2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银)安监罚[2018]2号
批复原因红四煤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给予3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29
标题四股泉煤矿收到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煤安监银北罚[2018](2036)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宁煤安监银北罚[2018](2036)号
批复原因四股泉煤矿一号井、二号井部分职能共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未根据矿井实际制定2018年防水防治计划,调度室值班人员 未及时处理安全监控警报,安全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未持安全监控证等
批复内容罚款37万元人民币。
处理人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01
标题四股泉煤矿收到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煤安监银北罚[2018](2030)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宁煤安监银北罚[2018](2030)号
批复原因对四股泉煤矿二号矿井架空乘人器未专人专岗,井下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关从业资格,未对井下电器设备和电缆进行短路计算和动、热稳定性校验,未按规定对井下一氧化碳、温度、粉尘传感器进行调校等事项
批复内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1.7万元。
处理人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18
标题盐池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对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股泉煤矿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林罚〔2018〕30号)
相关法规《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盐环林罚[2018]30号
批复原因四股泉煤矿2#井厂区内有大量煤露天堆放,未采取防尘措施。
批复内容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违法行为、在装卸、装车过程中采用喷淋等降尘措施防治粉尘污染,在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处理人盐池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25
标题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公司“5.25”中毒事故案〉的处理决定(宁东安监〔2018〕27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宁东安监[2018]27号、(宁东)安监罚危化[2018]04号
批复原因在宁夏宝丰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公司焦化厂化产二车间发生起化学物质(含硫化氢、一氧化碳、氨气和苯等有毒有害物质)泄露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轻伤,死者为硫铵系统工。
批复内容对事故责任单位宁夏宝丰集团煤焦化有限公司给予3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向宁东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査,对焦化厂长、安全副厂长、设备副厂长、调度管理副厂长4人分别处以9万元、6万元、6万元、6万元的罚款,决定撤销安监部部长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处理人宁夏宁东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16
标题四股泉煤矿收到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煤安监银北罚[2018](2010)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宁煤安监银北罚[2018](2010)号
批复原因四股泉一号矿井瓦斯检査员无证上岗、瓦斯检査员证件过期仍下井检査、矿井未对部分掘进工作面进行风量分配计算
批复内容给予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08
标题红四煤业收到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煤安监银北罚[2018](1001)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宁煤安监银北罚[2018](1001)号
批复原因红四煤业存在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以及掘进活动的相关问题
批复内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总计13万元人民币。
处理人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1-25
标题四股泉煤矿收到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宁煤安监银北罚[2018](2001)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宁煤安监银北罚[2018](2001)号
批复原因四股泉煤矿二号井没有制定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
批复内容给与警告并处罚人民币3万元整。
处理人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21
标题盐池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对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股泉煤矿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林罚〔2017〕39号)
相关法规《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盐环林罚[2017]39号
批复原因四股泉煤矿1#、2#井厂区内有大量煤露天堆放,未采取防尘措施。
批复内容责令于2017年12月15日前对临时存煤场所采取遮盖、洒水、转运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并罚款人民币9万元整。
处理人盐池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1-08
标题公司马莲台煤矿收到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南监察分局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煤安监银南罚(2017)(1035)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宁煤安监银南罚[2017](1035)号
批复原因马莲台煤矿矿井未设置地测防治水部门,拒不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中的监察令,采掘工程平面图中未反映9 煤层历史采掘情况,拒不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中的监察令
批复内容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5万元,采掘工程平面图中未反映9煤层历史采掘情况,拒不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中的监察令,给与警告并处以罚款2.5万
处理人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南监察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1-01
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对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宁东环罚字〔2017〕20号)
相关法规《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宁东环罚字[2017]20号
批复原因因晃电造成动力锅炉全部跳停,蒸汽供应不上,生产异常,事故气体通过火炬燃烧,由于燃烧不充分导致火炬冒黑烟,持续100分钟。
批复内容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的规定,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01
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对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宁东环罚字〔2017〕7号)
相关法规《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宁东环罚字[2017]7号
批复原因公司焦化项目烟囱废气排放超标。
批复内容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的规定,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4-01
标题吴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四股泉煤矿员工无证上岗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安监罚[2017]1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吴)安监罚[2017]1号
批复原因公司四股泉煤矿二号井三名矿级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自2017年1月24日己从事煤矿安全管理工作
批复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处理人吴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2-01
标题公司丁家梁煤矿收到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南监察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南煤安监罚字〔2017)第(1006)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银南煤安监罚字[2017]第(1006)号
批复原因公司丁家梁煤矿主要通风杋停运、采用自然通风,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査制度,井下安全监测监控传感器全部拆除,调度室无人值班事宜
批复内容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3万元
处理人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南监察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1-01
标题公司收到宁夏煤矿安全检查局银南监察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煤安监银南罚(2017)(1005)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宁煤安监银南罚[2017](1005)号
批复原因(1)公司矿井安全管理、技术管理混乱和通风系统不完善、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等问题,认定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该矿2016年9月27日被责令停止生产后,没有制定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没有通过地方人民政府复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生产;(3)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批复内容对公司处以70万元罚款,并责令公司停产整顿,对主要负责人罚款4万元,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处理人宁夏煤矿安全检查局银南监察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08
标题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醇厂“6·21”中毒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灵政发〔2016〕96号)
相关法规《安全生产法》
文件批号灵政发[2016]96号
批复原因2016年6月21日,在宝丰能源甲醇厂发生一起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为甲醇厂净化车间现场主操。
批复内容对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鉴于直接责任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对公司甲醇厂浄化车间值班班长、净化车间主仼安监部部长、副总工兼生产技术部部长、甲醇厂设备副厂长、甲醇厂厂长6人分别处以05万元、0.8万元、0.5万元、0.5万元、0.5万元和4.3万元罚款。
处理人灵武市人民政府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01
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对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宁东环罚字〔2016〕22号)
相关法规《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宁东环罚字[2016]22号
批复原因公司焦化厂熄焦池循环水氰化物超标;焦化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超标。
批复内容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的规定,处以100万元罚款。
处理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6-01
标题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对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宁东环罚字〔2016〕10号)
相关法规《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宁东环罚字[2016]10号
批复原因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境监测站2016年4月26日至29日对公司焦化厂烟气进行监测,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标,2016年1月-5月在线监测数据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标事宜。
批复内容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的规定,处以罚款10万元。
处理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6-01
标题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对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宁东环罚字〔2016〕9号)
相关法规《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宁东环罚字[2016]9号
批复原因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境监测站2016年4月27日对公司甲醇厂(自备电厂)进行监测,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标,2016年1月-4月在线监测数据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标事宜。
批复内容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的规定,处以罚款10万元。
处理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4-01
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宁环罚字〔2016〕5号)
相关法规《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宁环罚字[2016]5号
批复原因公司焦化项目废气排放数据超标事宜。
批复内容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的规定,责令“公司焦化项目限制日产量,确保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完成达标整改,限制生产期限3个月,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算起;罚款20万元”。
处理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4-01
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宁环罚字〔2016〕4号)
相关法规《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宁环罚字[2016]4号
批复原因公司自备电厂项目废气排放数据超标事宜。
批复内容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的规定,责令“公司自备电厂限制生产负荷,确保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完成达标整改,限制生产期限3个月,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算起;罚款50万元”。
处理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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