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7-12 |
标题 | 中毅达: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74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24年6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现就《监管工作函》关注的问题作出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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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7-10 |
标题 | 关于对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上审[2024]14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充分披露标的公司相关收入调整的完整性依据(二)未充分披露标的公司经销、直销收入划分依据 |
批复内容 | 对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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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4-07-10 |
标题 | 关于对签字会计师童文光、贾吉全、刘太平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126号 |
批复原因 | (一)对标的公司贸易收入内控有效性、收入调整完整性核查不到位(二)对标的公司经销、直销收入划分依据核查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对童文光、贾吉全、刘太平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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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4-07-10 |
标题 | 关于对财务顾问主办人刘紫昌、刘海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审核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125号 |
批复原因 | (一)对标的公司贸易收入内控有效性、收入调整完整性核查不到位(二)对标的公司经销、直销收入划分依据核查不到位(三)对标的公司经销商收入终端核查相关问询回复内容与底稿不一致 |
批复内容 | 对刘紫昌、 刘海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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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7-10 |
标题 | 关于对华创证券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
文件批号 | 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9号 |
批复原因 |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中毅达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对标的公司贸易收入内控有效性、收入调整完整性核查不到位
(二)对标的公司经销、直销收入划分依据核查不到位
(三)对标的公司经销商收入终端核查相关问询回复内容与底稿不一致
此外,现场督导还发现独立财务顾问对标的公司向主要境外客户销售自产产品与开展贸易业务的收入划分计算存在错误,部分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走访金额统计比例有误,对项目存货监盘不到位;独立财务顾问质控及内核未重点关注前述重要问题或对部分问题的跟踪落实不到位,未充分关注项目组相关回复内容是否有底稿支持。 |
批复内容 | 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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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7-10 |
标题 | 关于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40号 |
批复原因 | (一)对标的公司贸易收入内控有效性核查、收入调整完整性核查不到位(二)对标的公司经销、直销收入划分依据核查不到位(三)对标的公司经销商收入终端核查相关问询回复内容与底稿不一致 |
批复内容 | 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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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2-28 |
标题 | 中毅达: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业绩预告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13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监管工作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披露对本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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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8-26 |
标题 | 福建瓮福蓝天氟化工有限公司受到上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杭住建罚字[2023]1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杭住建罚字[2023]1号 |
批复原因 | 福建蓝天建设的AHF配套年产5万吨硅酸盐(钠、铝)联产5千吨氟化钠项目,2019年12月建设完成后随即投入使用,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
批复内容 | 1、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上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2、罚款2,000元 |
处理人 | 上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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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
标题 | 贵州氟硅科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息烽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行政处罚(息税一分简罚〔2021〕293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息税一分简罚[2021]293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
批复内容 | 罚款100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息烽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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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
标题 | 福建蓝天收到上杭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杭)应急罚〔2019〕3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杭)应急罚[2019]32号 |
批复原因 | 1、生产装置部分联锁未投用;2、成品槽倒槽操作违规 |
批复内容 | 罚款10万元 |
处理人 | 上杭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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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
标题 | 瓮福集团收到福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安监罚[2018]10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福)安监罚[2018]10号 |
批复原因 | 于2018年5月15日凌晨2时40分左右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瓮福化工公司作为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对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作业人员安全监管不足,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监管主体责任 |
批复内容 | 罚款30万元 |
处理人 | 福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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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
标题 | 甘肃瓮福收到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市监罚字[2021]21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永市监罚字[2021]21号 |
批复原因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大量元素水溶肥 |
批复内容 | 罚款6,600元 |
处理人 | 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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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
标题 | 达州化工收到达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达市地税稽罚[2018]11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达市地税稽罚[2018]11号 |
批复原因 | 该单位2014年至2016年少申报缴纳税款703,856.08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7,416.87元 |
批复内容 | 分别处少缴税款和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65,636.49元 |
处理人 | 达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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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
标题 | 达州化工收到达州市应急管理局((达市)应急罚[2019]79号) |
相关法规 | 《安全生产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达市)应急罚[2019]79号 |
批复原因 |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存在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在不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场所进行清洗作业,灌装区没有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报警装置等违规行为,发生一起气体中毒事故,致3人死亡 |
批复内容 | 罚款66万元 |
处理人 | 达州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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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
标题 | 达州化工收到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川)应急罚[2020]2004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川)应急罚[2020]2004号 |
批复原因 | 1.净化磷酸装置萃取厂房、后处理厂房等属于爆炸危险区域,区域内电器、仪表接线未按照规范安装防爆保护套管;液氮储罐区仪表机柜间仪表信号电缆穿孔未封堵。2、脱盐水车间违规存放31.4吨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钠袋装片碱。3、液氨罐区、磷酸二铵主控室气防设施缺失管控,全部滤毒罐未称重管理、液氨罐区一个滤毒罐底部旋塞打开滤毒罐已失效。4、磷酸二铵车间低压配电室无绝缘手套、绝缘鞋等防护用品。5、五金库房5吨行车吊钩防脱钩装置失效。6、液氨罐区视频监控南面未覆盖,未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7、脱砷反应槽尾气排放管连接法兰螺栓未上满;磷酸充装车间地下槽回收泵机封未设置防喷溅设施。8、公司常压储罐2011年投运,未提供定期检测报告。9、未如实记录其2019年新进入职员工游松谢云辉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考试试卷未阅卷,但进行了评分。10、2019年3月3日公司发生了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其主要负责人黄光柱,以及邓信立、孙应伦、宋鸿仁、何启利、王洋、徐华、陈刚、冉颖等8名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
批复内容 | 合并处罚款18万元 |
处理人 |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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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
标题 | 达州化工收到达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达州市(消)行罚决字[2019]0007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文件批号 | 达州市(消)行罚决字[2019]000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
批复内容 | 罚款5,000元 |
处理人 | 达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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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
标题 | 达州化工收到达州市应急管理局((达市)应急罚[2021]16-1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达市)应急罚[2021]16-1号 |
批复原因 | 1.特殊作业管理不到位。两会期间二级动火作业未进行提(升)级管理,二级动火作业票安全管理部门未留存;2.硫磺堆场未经正规设计,实际现场有固体硫磺堆存;3.液氨罐区重大危险源视频未实现全覆盖,部分摄像头为非防爆摄像头;4.防爆区域存在非防爆设施。液氨罐区及装卸区设置的控制室未进行抗爆改造 |
批复内容 | 罚款5.9万元 |
处理人 | 达州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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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
标题 | 达州化工收到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达市自然资规案处[2021]50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达市自然资规案处[2021]50号 |
批复原因 |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马坪村6组集体土地修建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用地 |
批复内容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9,731.1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归还集体;2、没收该单位在非法占用的19,731.1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处罚款591,934.50元 |
处理人 |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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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
标题 | 达州化工收到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达市住建行罚高字[2021]20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达市住建行罚高字[2021]20号 |
批复原因 | 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20年12月在高新区瓮福达州基地内擅自动工建设“20kt/a聚磷酸铵中试装置”项目,现生产厂房、产品库房均已完工 |
批复内容 | 罚款5万元 |
处理人 |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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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
标题 | 瓮福紫金收到上杭县应急管理局((杭)应急罚[2020]33-3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杭)应急罚[2020]33-3号 |
批复原因 | 在检查作业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
批复内容 | 罚款35万元 |
处理人 | 上杭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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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
标题 | 河北瓮福工贸收到广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自然资规[2019]DR018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广自然资规[2019]DR018号 |
批复原因 | 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2019年3月占用东张孟镇张洞四村和留女固村土地23,218平方米(其中耕地23,218平方米)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等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464,360元。 |
处理人 | 广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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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
标题 | 福建蓝天收到龙岩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龙)应急罚〔2019〕18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龙)应急罚[2019]18号 |
批复原因 | 应急救援器材维护保养不到位,空气呼吸器损坏 |
批复内容 | 罚款1.9万元 |
处理人 | 龙岩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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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
标题 | 福建蓝天收到上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杭)安监罚〔2018〕34-1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杭)安监罚[2018]34-1号 |
批复原因 | 现场检查发现作业票证的审批管理不符合要求 |
批复内容 | 1、警告;2、罚款2.95万元 |
处理人 | 上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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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
标题 | 福建蓝天收到上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杭住建罚字〔2021〕4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杭住建罚字[2021]4号 |
批复原因 | 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存在违法施工行为 |
批复内容 | 1、责令福建蓝天改正,完善“AHF配套年产5万吨硅酸盐(钠、铝)联产5千吨氟化钠项目”一期相关手续;
2、对福建蓝天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即人民币13.0566万元 |
处理人 | 上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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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
标题 | 湖北蓝天收到宜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都环罚字〔2018〕25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都环罚字[2018]25号 |
批复原因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
批复内容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 |
处理人 | 宜都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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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
标题 | 瓮福云天化收到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西城管罚字〔2020〕第03029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西城管罚字[2020]第03029号 |
批复原因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等擅自建设年产3万吨无水氟化氢/氢氟酸工程项目 |
批复内容 | 1、责令办理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证;2、罚款143.78万元 |
处理人 | 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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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
标题 | 瓮福云天化收到昆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昆)应急罚〔2019〕8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昆)应急罚[2019]8号 |
批复原因 | 经检查发现存在未批先建行为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后仍然存在违法建设行为 |
批复内容 | 罚款50万元 |
处理人 |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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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
标题 | 瓮福开磷氟硅收到开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开)应急罚〔2020〕0809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开)应急罚[2020]0809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8月9日18:10分,在贵阳市开阳县金中镇瓮福开磷氟硅公司氟化氢充装车站一辆浙HF3666号无水氟化氢槽罐车(衢州市运通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在充装过程中,发生氟化氢泄露,共造成2人死亡和浙HF3666号车受损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批复内容 | 罚款20万元 |
处理人 | 开阳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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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
标题 | 北海瓮福供应链收到北海市海城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北城国税简罚〔2018〕1746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北城国税简罚[2018]1746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元 |
处理人 | 北海市海城区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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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
标题 | 北海瓮福供应链收到北海市海城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北城国税简罚〔2018〕1748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北城国税简罚[2018]1748号 |
批复原因 | 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元 |
处理人 | 北海市海城区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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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
标题 | 北海瓮福供应链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海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行政处罚(北城税二分简罚〔2021〕125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北城税二分简罚[2021]125号 |
批复原因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2016-01-01至2019-06-30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海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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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
标题 | 北海瓮福供应链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行政处罚(桂北港政罚(2018)00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桂北港政罚[2018]001号 |
批复原因 | 北海瓮福供应链主要负责人陈煜未取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罚款4,500元 |
处理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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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
标题 | 达州物流收到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达高)应急罚〔2020〕2-1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达高)应急罚[2020]2-1号 |
批复原因 | 发生运输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以上事实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罚款3万元 |
处理人 | 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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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
标题 | 巴彦农业收到巴彦县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处罚(哈巴公(消)行罚决字〔2018〕0018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哈巴公(消)行罚决字[2018]0018号 |
批复原因 | 圈占消火栓 |
批复内容 | 罚款3万元 |
处理人 | 巴彦县公安消防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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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
标题 | 巴彦农业收到巴彦县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处罚(哈巴公(消)行罚决字〔2018〕0016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哈巴公(消)行罚决字[2018]0016号 |
批复原因 | 消防安全标志配置不符合标志 |
批复内容 | 罚款2万元 |
处理人 | 巴彦县公安消防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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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
标题 | 瓮福集团收到社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社农(肥)罚字(2021)第07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社农(肥)罚字[2021]第07号 |
批复原因 | 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不符的肥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
批复内容 | 罚款2,500元 |
处理人 | 社旗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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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
标题 | 瓮福蓝天收到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黔南)应急罚〔2021〕第19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黔南)应急罚[2021]第19号 |
批复原因 | 瓮福蓝天动火作业票、受限空间作业票有涂改现象,检测数据没有注明检测物质名称。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00元 |
处理人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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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
标题 | 瓮福紫金收到龙岩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龙)应急罚〔2022〕5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龙)应急罚[2022]5号 |
批复原因 | MIBK罐区专用泵未设置止回阀:硫化钠配置区无风险告知牌:MIBK储罐区人孔处无受限空间作业警示标志;硫化钠自密封管道处有产品泄露现象:预处理工段原辅料罐区v425液位计法兰螺丝未上齐;氢氧化钠泵上的接地线掉落:MIBK冷却水管堵塞,压力较低:MIBK储槽底部雷达仪表箱未套管,管口未封堵:MIBK输送泵转动防护罩未固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罚款87,000元 |
处理人 | 龙岩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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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03 |
标题 | 中毅达:中毅达: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58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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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5-21 |
标题 | 中毅达: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1]40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1号)查明的事实,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大申集团有限公司的时任董事、总经理赵某,同时兼任深圳市宏利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宏利创)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深圳宏利创为公司的关联法人。2017年7月28日、9月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中毅达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中毅达)与关联方深圳宏利创先后签订无真实业务往来的《购销合同》《合同部分终止协议》,并基于上述合同产生资金往来。截至2017年9月底,新疆中毅达向深圳宏利创支付资金累计89,380,000元,深圳宏利创向新疆中毅达和公司控股子公司鹰潭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累计返还资金67,999,609.34元。上述关联交易占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68%,达到临时公告及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也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且在2017年11月10日披露的第三季度报告问询函回复公告中称,上述交易对手不是关联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且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关联方事项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党悦栋、时任董事长沈新民、时任财务总监李臻峻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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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13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1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2021]1号 |
批复原因 | 中毅达未在2018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张某作为中毅达时任董事长,应当勤勉尽责,关注、推进安排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按规定进行相关交接,督促中毅达按期披露定期报告。其提出的不知悉公司情况正是其不关注公司情况、未勤勉尽责的体现。未领取报酬也非免责的理由。同时,其本人也未能提出在积极督促中毅达按期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事项上尽到了与其身体状况相当、必要适当的注意义务、已切实勤勉尽责的证据。 |
批复内容 | 对张某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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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3-17 |
标题 | 关于向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党悦栋、时任董事长沈新民、时任财务总监李臻峻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控股股东大申集团有限公司的时任董事、总经理赵某,同时兼任深圳市宏利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宏利创)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深圳宏利创为公司的关联法人。2017年7月28日、9月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中毅达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中毅达)与关联方深圳宏利创分别签订无真实业务往来的《购销合同》《合同部分终止协议》,并基于上述合同,产生资金往来。截至2017年9月底,新疆中毅达向深圳宏利创支付资金累计89,380,000元,深圳宏利创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中毅达及鹰潭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累计返还资金67,999,609.34元。上述关联交易占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68%,达到临时公告及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也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且在2017年11月10日披露的三季报问询函回复公告中称上述交易对手不是关联方。
综上,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且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关联方事项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第10.2.4条、第10.2.5条等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党悦栋、时任董事长沈新民、时任财务总监李臻峻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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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15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8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监局[2020]8号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李厚泽,男,1985年8月出生,原深圳万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源)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10月15日至2018年2月23日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毅达)董事。住址:南京市建邺区。
经查明,中毅达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2016年4月14日,何晓阳、深圳宝利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盛)与深圳市乾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乾源)、贵州鑫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天佑睿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聚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聚赫)、李某等五方(以下简称股权受让方或收购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何晓阳、宝利盛拟将其持有的中毅达控股股东大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申集团)50.5576%、27.6656%股份中的58.2232%股份转让给股权受让方。
2016年4月15日,何晓阳与深圳乾源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自条件生效起,何晓阳将其所持大申集团剩余20%股权转让给深圳乾源。
上述各方另外签署了与股权转让协议有关的一系列借款协议、补充协议等。协议约定,上海聚赫退出收购,原拟受让股权由李某、深圳乾源承接,并约定暂不办理大申集团股权过户手续,过户前,何晓阳、宝利盛将大申集团78.2232%股权按照收购方确定的比例和指定的两个主体办理质押手续。
2016年5月31日,何晓阳与万盛源、贵州贵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贵台)分别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将其持有的大申集团30.3346%、20.2230%股权分别质押给万盛源、贵州贵台。
2016年6月2日,何晓阳与万盛源、贵州贵台分别签署《不可撤销授权委托书》,将其持有的大申集团30.5576%、20%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行使事宜,包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提案权、股东质询权和建议权、表决权等,以不可撤销方式分别委托给万盛源、贵州贵台。之后,何晓阳不再参与大申集团和中毅达的经营管理,不再行使大申集团的股东权利,中毅达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016年5月31日至8月3日期间,何晓阳、宝利盛陆续向收购方移交了大申集团营业执照、公章、相关资料等。
2017年6月20日,中毅达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披露了何晓阳对前述协议和相关资料的签署情况、主要内容的回复情况。 |
批复内容 | 本局决定:对李厚泽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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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2 |
标题 | 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56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尽快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步对恢复上市申请材料和年报作相应修订,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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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15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7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2020]7号 |
批复原因 | 中毅达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虚假记载关联方。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沈新民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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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4-21 |
标题 | *ST毅达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2020]6号 |
批复原因 | 中毅达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中毅达未在2018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对中毅达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另案处理。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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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4-18 |
标题 | *ST毅达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法字[2020]33号 |
批复原因 | 中毅达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
批复内容 | 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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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03 |
标题 | *ST毅达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2020]1号 |
批复原因 | 一、 中毅达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
二、中毅达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虚假记载关联方事项 |
批复内容 | 对中毅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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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03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2020]2号 |
批复原因 | 何晓阳未及时履行权益变动的报告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何晓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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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03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3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2020]3号 |
批复原因 | 何晓阳未及时披露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任鸿虎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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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03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4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2020]4号 |
批复原因 | 张秋霞未及时披露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张秋霞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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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03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5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2020]5号 |
批复原因 | 党悦栋未督促中毅达及时披露且在公告中虚假陈述,其关于履职情况的说明不能证明已勤勉尽责,其提出因其他多项处罚无力承担罚款并非免责的理由,我局认定其为涉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当。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党悦栋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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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2-17 |
标题 | *ST毅达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处罚字[2019]10号 |
批复原因 | 一、中毅达涉嫌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何晓阳涉嫌未及时履行权益变动的报告义务
二、中毅达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虚假记载关联方事项 |
批复内容 |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决定:
1.对中毅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罚款;
2.对任鸿虎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3.对李厚泽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4.对张秋霞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5.对沈新民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6.对党悦栋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二、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
对何晓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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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1-29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与子公司互相豁免债务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302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与子公司互相豁免债务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3029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2019年12月3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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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1-28 |
标题 | *ST毅达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3022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资产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302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2019年12月3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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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11-18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10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毅达或公司)原定于2019年4月29日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2019年4月29日,公司披露公告称,由于公司前任管理层处于失联状态,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公章、财务章、其他由相关主管机关颁发或备案的证照印章等和公司会计凭证、财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下落不明,直至2019年4月22日才取得此前遗失的部分文件资料。但相关财务凭证等资料数量繁多,公司及审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短时间内无法彻查、统计该等资料的全部内容。与此同时,公司工作人员仍在继续收集为编制定期报告所需的公司、子公司的其他财务资料。因此,公司无法按期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迟至2019年6月28日,公司才披露了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第一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9年4月30日为上市公司发布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最后期限,但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
批复内容 | 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和定期报告披露期间公司前任董事长张培,前任董事房永亮、侯庆路、孔令勇、宋欣燃、邓将军、张罕锋,前任监事马文彪、陈锋平、黄新浩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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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0-23 |
标题 | 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2899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899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对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作相应修改,同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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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08-15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大申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6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8年12月27日,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执794号之二)。法院裁定将公司控股股东大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申集团)持有的公司限售股股票2.6亿股作价人民币5.05亿元交付给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用于抵偿大申集团的债务,上述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27%。根据法院裁定书,信达证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大申集团在持股比例减少24.27%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虽经监管督促,但大申集团至今仍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能向公司及相关监管部门说明未披露原因和有关情况。 |
批复内容 | 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大申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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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8-09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6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毅达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公司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联系,未落实相关监管及整改要求
二、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等相关公告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张培,时任董事房永亮、侯庆路、孔令勇、宋欣燃、邓将军、张罕锋,时任监事马文彪、陈锋平、黄新浩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时任董事长张培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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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12 |
标题 | 中毅达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粤2072执5186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19]粤2072执5186号 |
批复原因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批复内容 | 中毅达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处理人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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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6-28 |
标题 | *ST毅达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27日晚间,你公司延期公告了2018年年报和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现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有关规定,请公司落实以下工作要求:
一、年审会计师对公司2018年年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触及了《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情形,将被暂停上市。公司2018年度营业收入为0,生产经营全部停滞。你公司以及全体董监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改善公司经营,规范公司治理,尽快恢复持续经营能力,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二、公司已经连续2年被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事项涉及持续经营能力、重要子公司的控制和经营状况、无法评估或有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无法评价因人员缺失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等。你公司以及全体董监高应当尽快解决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消除相关影响,完善内部控制和子公司管理,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利益不受侵害,并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三、年报披露,公司2018年度经历了前任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全部失联、公司印章证照和财务资料下落不明、公司治理瘫痪的特殊时期。同时,公司也已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上述事项对公司和投资者影响重大。公司以及全体董监高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并化解相关风险,持续维护公司正常运作经营。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披露。你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及时向我部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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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6-22 |
标题 | *ST毅达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57号 |
批复原因 | 中毅达未在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中毅达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3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二、对党悦栋给予警告,并处以12万元的罚款;
三、对杨世锋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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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5-11 |
标题 | *ST毅达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调查字2019-1-021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沪证调查字2019-1-021号)。 |
批复内容 | 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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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4-30 |
标题 | *ST毅达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企业会计准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551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ST毅达2018年报和2019年一季报有关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0551号)。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明确要求如下。
一、按期披露年报是《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你公司未能按期披露年报,已经违反《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并触及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情形。我部将按照上交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20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启动公开谴责程序。
二、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应当停牌;停牌届满2个月后如公司仍未能披露前述定期报告,公司股票应当复牌,并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满2个月后,如仍未能披露前述定期报告,公司股票将停牌并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在暂停上市后的2个月内,如仍未能披露前述定期报告,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三、你公司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加快推进定期报告编制披露工作,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四、因公司2017年年报被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18年度审计意见事项事关公司股票是否暂停上市。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定期报告财务信息,并充分尊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审计执业准则,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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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3-29 |
标题 | 赤峰瑞阳受到赤峰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赤)安监罚[2019]2号(危化)) |
相关法规 | 《工作场所有害因责职业接触限值·化学因素》 |
文件批号 | (赤)安监罚[2019]2号(危化) |
批复原因 | 1.季戊四醇车间(反应区)未设置甲醛有毒气体检测探头,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责职业接触限值·化学因素》的规定;抽查联锁装置工作票乙醛一期安全联锁未经确认签字投入使用、联锁装置工作票原料二车间甲醛一期氧温D点温度联锁于2018年12月30日经审批摘除,至今(超过一个月)未投入使用;2.抽查原料二车间员工,佩戴空气呼吸器操作不规范,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不完全具备。 |
批复内容 | 罚款69,000元 |
处理人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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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3-16 |
标题 | *ST毅达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343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作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0343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披露。请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事项,及时向我部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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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3-16 |
标题 | *ST毅达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19]30号 |
批复原因 | 1. 公司未于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2. 公司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披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
3. 党悦栋时任公司总经理,代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职责,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未有递补人选的情况下解聘原有财务人员;召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前与《香港文汇报》沟通失误造成时间延误;于董事会召开当日向董事送达定期报告相关议案,导致董事会不能进行充分讨论、审议。党悦栋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事项中未勤勉尽责。根据《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党悦栋应对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批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违法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4. 李宝江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上对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投弃权票,理由均为“未经审计委员会审计,本人无法对该报告作出判断”。作为独立董事,李宝江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独立履行职责。李宝江应当在认真审慎、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对定期报告议案进行审议和投票,审计委员会未对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审议不能免除李宝江的上述义务,不能构成李宝江投弃权票的合理理由,其投票行为显属未勤勉尽责。根据《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李宝江应对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违法事项承担责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 杨世锋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上对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投弃权票,理由为“未见相关报告内容,无法发表意见”“无法对年报等情况做出判断”。作为独立董事,杨世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独立履行职责。杨世锋直接以未见相关报告内容为由投弃权票,未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履行审议定期报告的职责,其投票行为显属未勤勉尽责。根据《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杨世锋应对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违法事项承担责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1. 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2. 对党悦栋给予警告,并处以12万元的罚款;
3. 对李宝江、杨世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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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1-25 |
标题 | *ST毅达独立董事关于收到上交所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184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1月24日,*ST毅达独立董事收到上交所的《关于*ST毅达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0184号。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方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继续落实我部2019年1月10日监管工作函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整改,恢复公司治理秩序。公司董事长张培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上述工作函的要求,尽快至本所接受监管谈话。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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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1-24 |
标题 | *ST毅达独立董事关于收到证监会对大申集团采取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19]4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你公司持有的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毅达”)2.6亿股股票交付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抵偿债务,标的股份占*ST毅达总股本的24.27%。你公司至今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在2019年1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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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1-24 |
标题 | *ST毅达独立董事关于收到证监会对张培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19]3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你公司持有的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毅达”)2.6亿股股票交付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信达证券”)用于抵偿债务,信达证券在履行信息披落义务过程中,未能与*ST毅达取得联系。你作为*ST毅达董事长未配合信达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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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1-19 |
标题 | *ST毅达独立董事关于收到证监会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公司字[2019]12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关于收到证监会监管关注函的公告,沪证监公司字[2019]12号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应于2019年1月25日前,向我局书面报告整改措施及进展情况。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需在书面报告中签署意见。我局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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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12-28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7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原定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5月2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未获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同时申请股票自2018年5月2日起停牌。直至2018年8月30日,公司才披露上述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尤其是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在整个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定期报告信息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历来为市场及投资者所关注。上市公司应当认识到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的严肃性,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披露。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第一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4月27日为上市公司提交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最后期限,但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上述定期报告,延迟披露长达4个多月,情节极其严重。
(二)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收入,财务信息披露不真
实2015年7月3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毅达)与“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以下简称井冈山项目)的发包方签订合同总金额为8,450万元的施工合同。根据该合同,第三方已完成该项目工程量约80%,尚余约20%的工程量将由厦门中毅达施工。2015年7-9月,厦门中毅达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将第三方已完成的工程量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计确认了井冈山项目工程收入7,267万元、成本5,958.94万元和营业税金244.17万元。上述事项导致中毅达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0.24%,虚增利润总额1,063.8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1.35%。公司于当年第四季度全部冲销前期确认的7,267万元收入,导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为-7,447万元。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信息披露不真实,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三)公司未披露开具35亿元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事项
2018年1月18日,公司公告称,2017年12月21日,公司向子公司新疆中毅达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中毅达)虚开了35亿元无交易实质的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新疆中毅达增信,并由公司承担付款和承兑义务。其中,15亿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时间为2017年8月,20亿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时间为2017年12月。
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无交易实质,金额特别重大,分别占-5-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总资产的79.66%和106.22%,占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28.91%和171.88%。公司直至2018年1月18日才披露上述事项,同月24日才追回上述票据。该事项可能使公司依法承担大额赔偿责任,导致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损失。但公司既未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2017年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经核实,2017年8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2017年中期报告时,因2016年年报出现多处错误、2017年中期报告未经审计、子公司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河建筑)业绩未出具专项审计报告、1亿元流动资金用途未披露、实际控制人至今未披露等原因,时任董事张伟、李春蓉,时任监事张秋霞,时任副总经理陈飞霖,无法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审议中期报告的董事会、监事会上投弃权票。
2017年10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时,因公司子公司借款及资金支付用途至今未明确、子公司贸易业务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和潜在风险、上河建筑专项审计至今未完成等原因,时任董事李春蓉、张伟、杨永华、刘名旭,时任监事张秋霞,时任副总经理陈飞霖,无法保证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审议第三季度报告的董事会、监事会上对该事项投弃权票。但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28日和10月28日披露的2017年中期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保证相关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经监管督促,公司直至2017年9月19日和11月1日,才就上述董监高对定期报告无法保证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弃权事项进行了补充更正。
上市公司董监高对定期报告发表的明确意见,是对公司在报告期内财务经营、内控治理等各方面情况的专业分析与综合判断,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市场和投资者均对此高度关注。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对外披露,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尤其是在公司董监高对定期报告内容投反对或弃权票的情况下,公司更应当如实披露具体意见和理由,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公司在部分董监高明确表达弃权意向后,仍有意予以隐瞒,并称全体董监高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与事实显著不符,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五)公司2018年第一次、第二次股东大会均未能按规定正常召开
公司原定于2018年2月7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变更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但直至召开当天,公司才临时取消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提前两个交易日公告股东大会延期召开并说明原因。此后,公司决定召开2018年第二次股东大会继续审议上述议案,但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在会议召开15日前在《香港文汇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存在明显瑕疵。公司认为,由于上述瑕疵,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鉴于上述风险,公司自行决定召开2018年第三次股东大会继续审议上述议案,在该次股东大会上,上述议案获得通过。上述事项导致公司迟至2018年3月21日才在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上述变更年审会计师议案,对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代)、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代)党悦栋,时任董事长吴邦兴,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李春蓉,时任董事杨永华、方文革、庞森友,时任独立董事杨世锋、张伟、李宝江,时任监事马文彪、张秋霞、孔令勇,时任常务副总经理耿昱,时任财务总监李臻峻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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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12-28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7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原定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5月2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未获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同时申请股票自2018年5月2日起停牌。直至2018年8月30日,公司才披露上述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尤其是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在整个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定期报告信息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历来为市场及投资者所关注。上市公司应当认识到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的严肃性,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披露。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第一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4月27日为上市公司提交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最后期限,但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上述定期报告,延迟披露长达4个多月,情节极其严重。
(二)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收入,财务信息披露不真
实2015年7月3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毅达)与“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以下简称井冈山项目)的发包方签订合同总金额为8,450万元的施工合同。根据该合同,第三方已完成该项目工程量约80%,尚余约20%的工程量将由厦门中毅达施工。2015年7-9月,厦门中毅达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将第三方已完成的工程量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计确认了井冈山项目工程收入7,267万元、成本5,958.94万元和营业税金244.17万元。上述事项导致中毅达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0.24%,虚增利润总额1,063.8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1.35%。公司于当年第四季度全部冲销前期确认的7,267万元收入,导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为-7,447万元。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信息披露不真实,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三)公司未披露开具35亿元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事项
2018年1月18日,公司公告称,2017年12月21日,公司向子公司新疆中毅达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中毅达)虚开了35亿元无交易实质的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新疆中毅达增信,并由公司承担付款和承兑义务。其中,15亿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时间为2017年8月,20亿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时间为2017年12月。
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无交易实质,金额特别重大,分别占-5-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总资产的79.66%和106.22%,占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28.91%和171.88%。公司直至2018年1月18日才披露上述事项,同月24日才追回上述票据。该事项可能使公司依法承担大额赔偿责任,导致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损失。但公司既未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2017年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经核实,2017年8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2017年中期报告时,因2016年年报出现多处错误、2017年中期报告未经审计、子公司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河建筑)业绩未出具专项审计报告、1亿元流动资金用途未披露、实际控制人至今未披露等原因,时任董事张伟、李春蓉,时任监事张秋霞,时任副总经理陈飞霖,无法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审议中期报告的董事会、监事会上投弃权票。
2017年10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时,因公司子公司借款及资金支付用途至今未明确、子公司贸易业务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和潜在风险、上河建筑专项审计至今未完成等原因,时任董事李春蓉、张伟、杨永华、刘名旭,时任监事张秋霞,时任副总经理陈飞霖,无法保证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审议第三季度报告的董事会、监事会上对该事项投弃权票。但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28日和10月28日披露的2017年中期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保证相关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经监管督促,公司直至2017年9月19日和11月1日,才就上述董监高对定期报告无法保证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弃权事项进行了补充更正。
上市公司董监高对定期报告发表的明确意见,是对公司在报告期内财务经营、内控治理等各方面情况的专业分析与综合判断,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市场和投资者均对此高度关注。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对外披露,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尤其是在公司董监高对定期报告内容投反对或弃权票的情况下,公司更应当如实披露具体意见和理由,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公司在部分董监高明确表达弃权意向后,仍有意予以隐瞒,并称全体董监高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与事实显著不符,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五)公司2018年第一次、第二次股东大会均未能按规定正常召开
公司原定于2018年2月7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变更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但直至召开当天,公司才临时取消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提前两个交易日公告股东大会延期召开并说明原因。此后,公司决定召开2018年第二次股东大会继续审议上述议案,但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在会议召开15日前在《香港文汇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存在明显瑕疵。公司认为,由于上述瑕疵,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鉴于上述风险,公司自行决定召开2018年第三次股东大会继续审议上述议案,在该次股东大会上,上述议案获得通过。上述事项导致公司迟至2018年3月21日才在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上述变更年审会计师议案,对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
批复内容 | 对时任副董事长陈国中,时任董事陈两武、马庆银、武舸,时任独立董事刘名旭、陈亚莉、陈国坤、赵海燕、徐清波,时任监事秦健智、谢若锋、杨士军,时任副总经理刘晓桥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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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8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7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原定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5月2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未获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同时申请股票自2018年5月2日起停牌。直至2018年8月30日,公司才披露上述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尤其是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在整个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定期报告信息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历来为市场及投资者所关注。上市公司应当认识到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的严肃性,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披露。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第一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4月27日为上市公司提交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最后期限,但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上述定期报告,延迟披露长达4个多月,情节极其严重。
(二)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收入,财务信息披露不真
实2015年7月3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毅达)与“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以下简称井冈山项目)的发包方签订合同总金额为8,450万元的施工合同。根据该合同,第三方已完成该项目工程量约80%,尚余约20%的工程量将由厦门中毅达施工。2015年7-9月,厦门中毅达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将第三方已完成的工程量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计确认了井冈山项目工程收入7,267万元、成本5,958.94万元和营业税金244.17万元。上述事项导致中毅达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0.24%,虚增利润总额1,063.8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1.35%。公司于当年第四季度全部冲销前期确认的7,267万元收入,导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为-7,447万元。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信息披露不真实,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三)公司未披露开具35亿元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事项
2018年1月18日,公司公告称,2017年12月21日,公司向子公司新疆中毅达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中毅达)虚开了35亿元无交易实质的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新疆中毅达增信,并由公司承担付款和承兑义务。其中,15亿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时间为2017年8月,20亿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时间为2017年12月。
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无交易实质,金额特别重大,分别占-5-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总资产的79.66%和106.22%,占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28.91%和171.88%。公司直至2018年1月18日才披露上述事项,同月24日才追回上述票据。该事项可能使公司依法承担大额赔偿责任,导致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损失。但公司既未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2017年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经核实,2017年8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2017年中期报告时,因2016年年报出现多处错误、2017年中期报告未经审计、子公司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河建筑)业绩未出具专项审计报告、1亿元流动资金用途未披露、实际控制人至今未披露等原因,时任董事张伟、李春蓉,时任监事张秋霞,时任副总经理陈飞霖,无法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审议中期报告的董事会、监事会上投弃权票。
2017年10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时,因公司子公司借款及资金支付用途至今未明确、子公司贸易业务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和潜在风险、上河建筑专项审计至今未完成等原因,时任董事李春蓉、张伟、杨永华、刘名旭,时任监事张秋霞,时任副总经理陈飞霖,无法保证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审议第三季度报告的董事会、监事会上对该事项投弃权票。但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28日和10月28日披露的2017年中期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保证相关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经监管督促,公司直至2017年9月19日和11月1日,才就上述董监高对定期报告无法保证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弃权事项进行了补充更正。
上市公司董监高对定期报告发表的明确意见,是对公司在报告期内财务经营、内控治理等各方面情况的专业分析与综合判断,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市场和投资者均对此高度关注。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对外披露,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尤其是在公司董监高对定期报告内容投反对或弃权票的情况下,公司更应当如实披露具体意见和理由,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公司在部分董监高明确表达弃权意向后,仍有意予以隐瞒,并称全体董监高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与事实显著不符,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五)公司2018年第一次、第二次股东大会均未能按规定正常召开
公司原定于2018年2月7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变更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但直至召开当天,公司才临时取消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提前两个交易日公告股东大会延期召开并说明原因。此后,公司决定召开2018年第二次股东大会继续审议上述议案,但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在会议召开15日前在《香港文汇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存在明显瑕疵。公司认为,由于上述瑕疵,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鉴于上述风险,公司自行决定召开2018年第三次股东大会继续审议上述议案,在该次股东大会上,上述议案获得通过。上述事项导致公司迟至2018年3月21日才在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上述变更年审会计师议案,对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
批复内容 | 公开认定党悦栋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杨永华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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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1 |
标题 | 赤峰瑞阳受到赤峰市元宝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元)安监罚[2018]9018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元)安监罚[2018]9018号 |
批复原因 | 酒精车间泵房两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损坏,未及时维护。 |
批复内容 | 责令限期整改,并罚款29,000元 |
处理人 | 赤峰市元宝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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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0-12 |
标题 | *ST毅达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定期公告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2547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毅达”)于2018年10月10日收到《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公告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2547号。 |
批复内容 | 经我部督促,你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延期披露了回复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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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0-09 |
标题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新01执257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18]新01执257号 |
批复原因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
批复内容 |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
处理人 |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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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9-30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任良成、任良斌)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95号 |
批复原因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任良成、任良斌操纵市场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任良成、任良斌提交了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事人任良成、任良斌的要求,我会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任良成、任良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账户情况
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4月11日(以下简称涉案期间),任良成、任良斌控制、使用上海任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行投资)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员工和融资方提供的账户,共涉及“肖某英”、“丁某漓”、“俞某辰”、“陆某”、“卢某”、“赵某松”、“杨某启”、“张某”等8人的11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操纵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海航控股”)、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南威软件”)、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迪马股份”)、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黄河旋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ST毅达”)、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杭电股份”)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账户组操纵上述股票时的地点高度重合,交易时间、方向高度一致。账户组资金来源于任良成的儿子任某账户、任良斌账户以及拆借他人的资金,上述资金均由任良成实际控制。
二、任良成、任良斌利用资金优势操纵“海航控股”等6支股票。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任良成、任良斌操纵“黄河旋风”、“*ST毅达”的行为,没收任良成、任良斌违法所得7,543,870.49元,并处以22,631,611.47元的罚款,其中处任良成罚款18,105,289.18元,处任良斌罚款4,526,322.29元。
二、对任良成、任良斌操纵“海航控股”、“南威软件”、“迪马股份”、“杭电股份”的行为,分别处以1,500,000元罚款,合计6,000,000元,其中处任良成罚款4,800,000元,处任良斌罚款1,200,000元。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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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05 |
标题 | *ST毅达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2017年报和2018年半年报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2452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毅达”)于2018年8月17日收到《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和2018年半年报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45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9月5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9月12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同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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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18 |
标题 | *ST毅达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再次督促中毅达尽快披露定期报告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2396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毅达”)于2018年8月17日收到《关于再次督促中毅达尽快披露定期报告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2396号。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尽快落实本工作函及前期工作函各项监管要求,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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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5-10 |
标题 | 中毅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调查字2018-1-10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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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28 |
标题 | 中毅达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中毅达2017年报和2018一季报有关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18]0416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毅达”)于2018年4月28日收到《关于中毅达2017年报2018和一季报有关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2018】0416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一、按期披露年报是《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
你公司未能按期披露年报,已经违反《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并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情形。我部将按照本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启动公开谴责程序。
披露前述定期报告,公司股票将停牌并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在暂停上市后的两个月内,如仍未能披露前述定期报告,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三、你公司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加快推进定期报告编制披露工作,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四、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定期报告财务信息,并充分尊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严格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风险揭示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我部将严肃追责,并提请证监会稽查。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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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28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4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2018]42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7月至9月,中毅达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毅达)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计确认了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的工程收入7,267万元、成本5,958.94万元和营业税金244.17万元,导致中毅达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元,占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的50.24%,虚增利润总额1,063.89万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81.35%。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徐清波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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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28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43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2018]43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7月至9月,中毅达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毅达)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计确认了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的工程收入7,267万元、成本5,958.94万元和营业税金244.17万元,导致中毅达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元,占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的50.24%,虚增利润总额1,063.89万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81.35%。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国中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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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13 |
标题 | 中毅达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2018]26号至沪[2018]41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毅达”)于2018年4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26号至沪[2018]41号)。经查明,当事人中毅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5年7月至9月,中毅达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毅达)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计确认了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的工程收入7,267万元、成本5,958.94万元和营业税金244.17万元,导致中毅达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元,占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的50.24%,虚增利润总额1,063.89万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81.35%。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中毅达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对林旭楠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3、对任鸿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4、对盛燕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5、对吴邦兴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6、对陈国坤、陈两武、陈亚莉、刘晓桥、马庆银、秦健智、武舸、谢若锋、杨世军、杨永华、赵海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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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3-23 |
标题 | 中毅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调查字2018-1-008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号为沪调查字2018-1-008号的《调查通知书》,内容如下:
“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
批复内容 | 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若因此立案调查事项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况,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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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3-03 |
标题 | 中毅达关于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变更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280,665,076股同意,102,071,565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311%。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未能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整履行披露义务,存在程序瑕疵。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存在被股东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风险。 |
批复内容 | 为应对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存在被股东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风险,公司董事会将3月9日前召开会议,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于3月31日前审议完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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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2-10 |
标题 | 中毅达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公司的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公司字[2018]12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问询函》(沪证监公司字[2018]12号)。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函后2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我局,同时抄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就本函及你公司书面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需在书面报告中签署意见。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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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2-09 |
标题 | 中毅达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关于中毅达召开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168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中毅达召开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0168号)。 |
批复内容 | 现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规定,请公司落实以下监管要求。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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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2-07 |
标题 | 赤峰开瑞受到赤峰市元宝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元)安监罚[2018]9007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元)安监罚[2018]9007号 |
批复原因 | 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便投入生产和使用 |
批复内容 | 罚款人民币29,000元 |
处理人 | 赤峰市元宝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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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2-07 |
标题 | 赤峰开瑞受到赤峰市元宝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元)安监罚[2018]9008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元)安监罚[2018]9008号 |
批复原因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备案 |
批复内容 | 罚款人民币29,000元 |
处理人 | 赤峰市元宝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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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2-07 |
标题 | 赤峰开瑞受到赤峰市元宝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元)安监罚[2018]9009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元)安监罚[2018]9009号 |
批复原因 |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再教育 |
批复内容 | 罚款人民币49,000元 |
处理人 | 赤峰市元宝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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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2-07 |
标题 | 赤峰开瑞受到赤峰市元宝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元)安监罚[2018]9010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元)安监罚[2018]9010号 |
批复原因 | 未建立隐患排查记录 |
批复内容 | 罚款人民币49,000元 |
处理人 | 赤峰市元宝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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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02-07 |
标题 | 中毅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18]1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7月28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中毅达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新疆中毅达")与深圳市宏利创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新疆中毅达向深圳市宏利创贸易有限公司采购钢筋,合同总金额12,012万元。经查,深圳市宏利创贸易有限公司由自然人赵秀100%控股,并由其担任法人代表、执行董事、总经理。赵秀同时担任你公司控股股东大申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你公司与深圳市宏利创贸易有限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上述购销行为构成关联交易。该交易金额占你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0.32%,你公司未按规定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将该交易及时披露。此外,你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发布公告,称深圳市宏利创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该表述与相关事实不符。
2.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及其风险。你公司合计向新疆中毅达开具35亿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其中15亿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时间为2017年8月,20亿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时间为2017年12月。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占你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总资产的185.88%,占你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300.79%。你公司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显示,上述35亿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时可转让。该事项可能使你公司依法承担大额赔偿责任,导致你公司面临重大风险。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3.临时公告相关表述与事实不符。2018年1月18日,你公司发布《关于对新疆中毅达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增信的相关公告》,并在该公告中表述"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经查,你公司部分监事对该公告内容并不认同,上述表述与事实不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全面深入查找不足,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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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1-24 |
标题 | 中毅达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开具35亿元商业票据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094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开具35亿元商业票据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0094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落实本工作函和前期有关工作函要求,及时披露公司重要信息,维护上市公司稳定,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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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1-23 |
标题 | 中毅达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公司字[2018]9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沪证监公司字[2018]9号)。 |
批复内容 | 现要求你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巨额商业承兑汇票相关风险,切实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完整,健全内部控制,严格重大事项审批程序,规范公司大额资金支付行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履职尽责,切实发挥作用,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函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整改措施及进展情况,同时抄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就本函及你公司书面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财务总监需在书面报告中签署意见。我局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对违法行为及责任主体将依法从严查处。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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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1-17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开具35亿元商业票据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083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开具35亿元商业票据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083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及时披露,并于2018年1月19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和相关方应认真落实上述事项,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财务总监需在相关书面回复中签署意见。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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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1-06 |
标题 | 中毅达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处罚字[2017]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中毅达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15年7月至9月,中毅达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毅达)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计确认了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的工程收入7,267万元、成本5,958.94万元和营业税金244.17万元,导致中毅达2015年三季报涉嫌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元,占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的50.24%,涉嫌虚增利润总额1,063.89万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81.35%。
中毅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中毅达上述行为,中毅达时任代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任鸿虎,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林旭楠,前任董事长吴邦兴,时任中毅达副董事长、厦门中毅达董事长陈国中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厦门中毅达时任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盛燕、中毅达其他时任董事马庆银、陈两武、武舸、杨永华、徐清波、陈国坤、陈亚莉、赵海燕,时任监事谢若锋、杨士军、秦健智,时任副总经理刘晓桥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1、对中毅达给予警告, 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对任鸿虎、林旭楠、吴邦兴、陈国中、盛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3、对马庆银、陈两武、武炯、杨永华、徐清波、陈国坤、陈亚莉、赵海燕、谢若锋、杨士军、秦健智、刘晓桥等12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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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7-12-28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大申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8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隐瞒控制权转让事项,有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与重大遗漏
(二)公司2016 年年报错误遗漏较多,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
批复内容 |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何晓阳,控股股东大申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深圳市乾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李莹,贵州贵台实业有限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戚欢,深圳万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黄伟、法定代表人黄俊翔,公司董事长沈新民,公司董事及深圳万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李厚泽予以公开谴责;对公司董事杨永华、方文革、庞森友,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李春蓉,董事代董事会秘书党悦栋,独立董事刘名旭、张伟、李宝江、杨世锋、黄琪,财务总监李臻峻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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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12-28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大申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8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隐瞒控制权转让事项,有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与重大遗漏
(二)公司2016 年年报错误遗漏较多,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
批复内容 |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何晓阳,控股股东大申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深圳市乾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李莹,贵州贵台实业有限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戚欢,深圳万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黄伟、法定代表人黄俊翔,公司董事长沈新民,公司董事及深圳万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李厚泽予以公开谴责;对公司董事杨永华、方文革、庞森友,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李春蓉,董事代董事会秘书党悦栋,独立董事刘名旭、张伟、李宝江、杨世锋、黄琪,财务总监李臻峻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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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10 |
标题 | 中毅达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三季报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279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三季报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7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现就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问题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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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01 |
标题 | 中毅达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2017年三季报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279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三季报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79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披露本问询函,于11月7日前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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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0-27 |
标题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沪02执恢6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17]沪02执恢62号 |
批复原因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未履行: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
批复内容 |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
处理人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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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0-27 |
标题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沪02执恢63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17]沪02执恢63号 |
批复原因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未履行:1214810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 |
批复内容 |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
处理人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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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19 |
标题 | 中毅达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170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17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现对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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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19 |
标题 | 赤峰瑞阳受到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元宝山分局行政处罚(赤国土资元罚字(2017)第41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赤国土资元罚字[2017]第41号 |
批复原因 | 未经批准,于2016年5月在元宝山镇元宝山林场占用元宝山镇元宝山林场国有土地3.12亩(建设用地)修路 |
批复内容 | 责令将非法占用的3.12亩土地退还给元宝山区人民政府 |
处理人 | 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元宝山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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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9-15 |
标题 | 中毅达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中毅达2017年半年报和实际控制人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160号、上证公函[2017]0804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中毅达2017年半年报和实际控制人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7】2160号)。 |
批复内容 | 现就监管工作函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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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13 |
标题 | 中毅达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180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180号)。 |
批复内容 | 现就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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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12 |
标题 | 中毅达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180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180号)。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年审会计师应勤勉尽责,认真落实上述事项,于2017年9月13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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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08 |
标题 | 中毅达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170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170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9月8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9月14日之前,就上述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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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8-31 |
标题 | 中毅达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毅达2017年半年报和实际控制人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160号、上证公函[2017]0804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中毅达2017年半年报和实际控制人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7】2160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披露本监管工作函,并于9月5日前书面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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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7-05 |
标题 | 中毅达关于上交所对公司有关实际控制权变更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748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实际控制权变更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748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现就相关问题回复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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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7-05 |
标题 | 中毅达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804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7】0804号)。 |
批复内容 | 综上所述,何晓阳、深圳乾源、贵台实业、深圳万盛源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认真自查自纠,尽快落实本工作函要求,查明相关事实,全面如实披露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情况及目前实际控制权状态。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对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情况全面核实,独立董事应当就此发表专项意见,并对外披露。对于相关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我部将启动纪律处分程序,严肃处理,并将视情况提请证监会有关部门立案稽查。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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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27 |
标题 | 中毅达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有关举报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765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举报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765号)。 |
批复内容 | 现对问询函回复并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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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22 |
标题 | 中毅达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有关举报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765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举报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765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6月26日前书面回复我部,并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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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20 |
标题 | 中毅达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707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现对问询函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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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20 |
标题 | 中毅达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有关实际控制权变更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748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实际控制权变更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748号)。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应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认真督促相关方落实上述事项,于2017年6月22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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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3 |
标题 | 中毅达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临时公告有关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711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临时公告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71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现就相关问题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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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0 |
标题 | 中毅达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临时公告有关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711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临时公告有关事项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6月12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并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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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7 |
标题 | 中毅达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707号 |
批复原因 | 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在2017年6月9日之前,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共同落实上述事项,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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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3 |
标题 | 中毅达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525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2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回复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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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09 |
标题 | 中毅达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525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2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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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3-28 |
标题 | 赤峰瑞阳受到赤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赤)安监罚[2017]3号(危化))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赤)安监罚[2017]3号(危化) |
批复原因 | 1.企业制度汇编没有自动化控制和安全联锁相关管理制度;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材料不齐,缺少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计划;3.酒精车间玉米粉碎上料皮带下端头无防护罩。 |
批复内容 | 罚款15万元 |
处理人 | 赤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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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2-15 |
标题 | 中毅达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预中标公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167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2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 《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预中标公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16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之前落实上述事项,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2-15 |
标题 | 中毅达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167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预中标公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16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详见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披露的《收到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预中标公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16)。 |
批复内容 | 现对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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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7-02-06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有关责任人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毅达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一、虚构2015年三季报收入,财务信息披露严重失实
二、业绩变化重大信息披露不及时,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核查不充分
三、重组标的资产被司法冻结的信息未及时披露,重组失败的风险未充分揭示
综上,公司的上述3项违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第7.5条、第11.5.3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第三条等规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在责任人方面,时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鸿虎、刘效军和林旭南,在上述3项违规行为中均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严重违反了自身承诺,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具体而言,任鸿虎在2015年10月26日至2015年11月24日期间任公司代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公司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在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5月24日期间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对公司第二和第三项违规行为同样负有一定责任;刘效军在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5月24日期间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公司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对公司第一项违规负有一定责任;林旭南在2014年11月5日至2016年5月24日期间担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作为财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的直接经办人,对公司3项违规事项均承担直接责任。3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效军、时任代董事长兼总经理任鸿虎、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林旭南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刘效军、任鸿虎、林旭南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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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11-17 |
标题 | 中毅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调查字2016-1-177号 |
批复原因 | 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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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8-05 |
标题 | 中毅达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媒体报道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904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8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90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对问询函所涉及问题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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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8-03 |
标题 | 中毅达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904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8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90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6年8月3日之前落实上述事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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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8-03 |
标题 | 中毅达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有关董事会决议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899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董事会决议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899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对问询函所涉及问题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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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8-01 |
标题 | 中毅达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有关董事会决议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899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董事会决议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89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予以披露,并于2016年8月2日前落实前述要求并披露问询函回函。回函需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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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7-01 |
标题 | 中毅达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三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799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79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对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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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30 |
标题 | 中毅达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三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799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79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6年7月1日之前落实上述事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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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4 |
标题 | 中毅达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557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5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对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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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8 |
标题 | 中毅达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557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5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请你公司于2016年6月6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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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6 |
标题 | 中毅达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539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管辞职事项的问询函》,具体内容如下:
2016年5月25日,公司同时公告,因个人原因,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刘效军辞职、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林旭楠辞职。公告引起市场和投资者广泛关注,现请公司核实并披露以下事项。
一、请刘效军、林旭楠说明公司近期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重大风险事项。
二、请董事会核实公司近期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重大风险事项,刘效军、林旭楠的辞职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并说明聘任该等岗位人员的具体安排。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对问询函所涉及问题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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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5 |
标题 | 中毅达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管辞职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管辞职事项的问询函》,具体内容如下:
2016年5月25日,公司同时公告,因个人原因,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刘效军辞职、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林旭楠辞职。公告引起市场和投资者广泛关注,现请公司核实并披露以下事项。
一、请刘效军、林旭楠说明公司近期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重大风险事项。
二、请董事会核实公司近期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重大风险事项,刘效军、林旭楠的辞职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并说明聘任该等岗位人员的具体安排。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之前落实上述事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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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2-04 |
标题 | 中毅达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135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2月2日收到贵所《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亏和股价异常波动核查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13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一、公司发布业绩预亏公告前,先后2次因股价异常波动停牌核查,均公告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并直至本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最后一天发布业绩预亏公告。请公司说明前期是否按规定对公司2015年年度业绩进行过核查。如未核查,请说明原因;如已核查,请说明未发现公司亏损的原因。
二、请公司说明前期核查的过程和主要负责人。
三、请公司提供业绩预亏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供本所内幕交易核查。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对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将相关问题的核查结果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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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26 |
标题 | 中毅达:关于上海证监局监管问询函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公司字[2015]90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问询函》(沪证监公司字[2015]9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提出:2015年5月30日,公司披露了《收购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39%股权公告》及相关文件,拟以现金12480万元购买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泰投资”)持有的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立成”)39%股权。2015年6月13日,公司公告已完成江西立成39%股权过户。我局关注到: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截止2015年3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期末余额5156.46万元;根据公司公告信息,江西立成2012年、2013年及2014年度净利润分别为-10.67万元、160.30万元及463.18万元;本次股权收购款于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内支付。
现要求公司对以下事项进行说明:
1.收购江西立成股权的相关风险;
2.收购江西立成股权的资金来源;
3.公司与万源泰投资关于股权收购款的支付进度及付款条件的安排是否存在相关协议,如有,请详细说明。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及摩根华鑫应在2015年6月25日前,将书面说明、专项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我局,并予以披露。
根据上海证监局《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偕同中介机构就《问询函》提出的有关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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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5-30 |
标题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解决情况的说明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公司字[2015]18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沪证监公司字[2015]18号)的要求,需对公司2013年底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的解决情况,进行核查说明。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偕同公司财务顾问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2013年底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的解决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将核查情况予以说明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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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2-12 |
标题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重大事项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0120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2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0120号)。要求公司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公司2013年底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指标,说明本次交易是否为重大资产重组。 |
批复内容 | 因公司原基于2014年股权分置改革中注入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8.34亿元资产,判断本次收购交易金额1.63亿元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核查,公司认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上述交易属于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履行法定程序,并聘请专业机构根据监管要求出具本次交易需要的相关文件,同时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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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8 |
标题 | 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专项治理整改情况的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规范运作方面
2、信息披露方面:公司未及时披露胶粉公司和橡塑公司于2005年11月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关联方南京苏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定期存款质押担保事项。
3、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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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28号文《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海证监局沪证监公司字[2007]39号文《关于开展上海辖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并基于公司发展的内在需求,公司认真开展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并接受了上海证监局对公司的现场检查,并于2007年11月17日披露了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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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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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17 |
标题 | 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专项治理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公司字[2007]39号文 |
批复原因 | (一)规范运作方面
(二)信息披露方面(三)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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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通过此次公司治理活动的开展,公司查找出了公司治理中需进一步规范的环节,并有针对性地不断进行了整改,效果显著。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化运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并将继续积极贯彻落实,为提高公司的运行质量,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重塑“中国纺机”的辉煌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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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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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6-12-20 |
标题 | 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06证监立通字013号 |
批复原因 | 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 |
批复内容 | 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证监立通字013号通知,本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立案调查,本公司将予以积极配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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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1-10-30 |
标题 | 关于给予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重大资产重组披露不全、程序不符 |
批复内容 | 经对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事后审查,本所发现:2001年9月28日,该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签订了关于公司所持有的上海石油集团临青油气站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占总股本的66%)的转让合同,本次转让金额为792万元人民币,扣除成本306.62万元,获得投资收益485.38万元,而该公司2000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325.4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4180.62万元,2001年第三季度累计实现利润70.71万元。该协议生效后,双方已办理有关公司产权移交和变更手续。上述事项事先已经该公司2001年9月26日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该公司既没有按规定及时披露该次董事会决议和协议签署事项,也没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的要求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公司及其董事会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第4.5条、第7.1.1条和第7.2.2条的有关规定。该公司部分监事没有尽到应有的监督职责,督促公司及董事会规范运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公司部分董事及监事违背了向我所签署的《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中的“第二部分承诺三”。该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履行其职责。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第12.2条和第12.4条的规定,决定对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董事张文卿、郑伯华、李培忠、陈和文、徐黎明、监事胡霞娟、虞志奋、朱志鸿、孙蓓华、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石李芬给予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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