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7-29 |
标题 | 关于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1040号 |
批复原因 | 就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发出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关于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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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6-22 |
标题 | 康缘药业: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陈学斌先生因其配偶缪剑波女士于2023年7月17日至2024年3月11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出具了《关于本人配偶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并表达歉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部分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公司获悉该事项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陈学斌先生及其配偶缪剑波女士对违规行为深表歉意并积极配合核查、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如下: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缪剑波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截至本公告日,缪剑波女士已将上述短线交易所获收益8,458.40元全额上缴至公司。2、经核实,上述短线交易行为系缪剑波女士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个人独立判断。缪剑波女士未就上述交易征询陈学斌先生意见,陈学斌先生对缪剑波女士买卖公司股票并不知情,在前述交易前后亦未告知缪剑波女士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信息。上述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3、陈学斌先生及缪剑波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陈学斌先生承诺将与直系亲属共同进一步加强学习,严格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加强账户管理,避免发生违规交易情况。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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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6-07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段金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96号 |
批复原因 | 段金廒:经查,你作为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你的配偶蔡振利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6日合计买入公司股票8600股,成交金额合计13.77万元,于2023年12月20日卖出公司股票8600股,成交金额合计18.63万元,买卖行为前后间隔期不足6个月。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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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4-13 |
标题 | 康缘药业:独立董事配偶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段金廒先生因其配偶蔡振利女士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2月20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蔡振利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截至本公告日,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已全部上缴公司。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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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2-08 |
标题 | 关于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就公司自愿信息披露内容明确监管要求 |
批复内容 | 关于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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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16 |
标题 | 康缘药业: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3]5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公司2019年研发费用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导致2019年年报虚增研发费用1050万元,占当期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1.82%,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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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16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尹洪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3]57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尹洪刚:
公司2019年研发费用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导致2019年年报虚增研发费用1050万元,占当期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1.82%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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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2-10 |
标题 | 康缘药业: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康缘华威药业有限公司原料药车间发生中试事故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1年2月8日上午,辽宁康缘华威药业有限公司原料药车间中试过程中发生了爆炸事故。 |
批复内容 | 目前,公安、消防、安监、医疗等部门已完成人员救援工作,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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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4-01-16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夏月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10月27日披露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董事夏月未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11条、第13条等有关规定,于2012年10月10-12日期间累计卖出公司股票59,900股,且未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网站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夏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6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夏月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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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1 |
标题 |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苏证监函[2007]238号 |
批复原因 | 1、修订完善规章制度工作。
2、完善三会运作工作
3、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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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此次专项活动的开展,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公司将以此次专项治理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学习《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同时,在以后工作中,不断进行自查自纠,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信息披露,切实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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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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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09-24 |
标题 |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宁证监公司字[2003]21号 |
批复原因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尚未设立;授权委托书不规范;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联交易没有披露;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南京特派员办事处:
贵办于2003年8月11日至15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3年9月5日以宁证监公司字【2003】21号文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收悉贵办《通知》后,公司及时召集公司办公会议,对照《通知》指出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计划,逐条分解落实整改要求,之后,又多次专题研究检查,落实整改措施;此外,公司董事会于9月22日召开了一届十二次会议,对照学习《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证券法规,研究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作出了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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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南京特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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