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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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违法  公告日期:2014-08-20
标题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情况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3年6月20日至2013年9月2日期间,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南京栖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计增持本公司股份21,190,403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2.014%。由于栖霞集团超量增持190,403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014%,导致其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2%,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8月18日,栖霞集团对前述违规增持部分进行了减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卖出190,403股,成交价格为3.45元/股,所得收益共计53,312.84元。栖霞集团已将该笔收益缴纳至本公司账户。 栖霞集团将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类似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本公司今后也将持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事项的出现。
处理人其他机构
违法  公告日期:2013-10-26
标题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3年6月20日至2013年9月2日期间,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南京栖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计增持本公司股份21,190,403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2.014%。由于栖霞集团超量增持190,403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014%,导致其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2%,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控股股东南京栖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现超量增持公司股份的原因是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所致。南京栖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此事项向本公司和广大投资者致歉。 南京栖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增持计划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后,将本次违规增持的190,403股公司股票予以减持,产生的收益将上缴本公司;今后将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类似违规行为的发生。 同时,本公司今后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事项的出现。
处理人其他机构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3
标题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公司存在股东大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情况,股东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中未对每一个事项明确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2、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董事长因公外出不能主持会议,委托董事江劲松主持会议,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主持人。3、存在对定期报告"打补丁"的情况,公司对2007年半年报中的有关数据进行了更正公告。4、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担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批复内容通过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对公司治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深入全面的自查与分析,发现了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监管机构的检查和指导,公司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认真进行了整改。通过此次活动,公司认识到完善的公司治理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基础,提高公司管理人员的规范意识是加强公司规范运作的前提,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的有力保证。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5-03-01
标题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巡检意见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苏证监公司字[2005]19号、证监上字[2001]46号
批复原因公司治理、财务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证监上字[2001]46号)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于2005年1月17日至21日对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就公司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于2005年2月5日向公司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苏证监公司字[2005]19号)。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传达了《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并就其中提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研究。公司认为,江苏监管局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指出了公司运作中存在的不足,有助于公司增强规范意识,提高管理水平。针对上述整改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逐条提出了整改措施,并认真进行了整改。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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