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8-13 |
标题 | 关于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158号 |
批复原因 | 1、海航集团组织、指使九家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2018年至2020年期间,根据海航集团的要求,海航控股、海航基础、海越能源、供销大集、海航投资、首航直升、海航冷链、易航科技、海南新生等9家公司开展非经营性关联交易。经另案查明,上述公司截至2018年6月30日被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82.85亿元,2018年12月31日被占用资金余额157.44亿元,2019年6月30日被占用资金余额194.26亿元,2019年12月31日被占用资金余额270.72亿元,2020年6月30日被占用资金余额550.12亿元,2020年7月1日以后发生非经菅性关联交易314.57亿元。2、海航集团组织、指使六家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3、基础控股未及时履行完毕业绩补偿承诺 |
批复内容 | 对海航集团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局主席、董事长陈峰,时任副董事长、首席执行官ADAMTAN(谭向东),时任董事、副首席执行官、总裁DANIELCHEN(陈晓峰),时任副董事长、总裁张岭,时任董事、高级副总裁包启发,时任董事、高级副总裁何家福,时任财务总监杜亮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陈峰终身不适合担任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ADAMTAN(谭向东)10年不适合担任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基础控股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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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06 |
标题 | 关于对黄秋等11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局[2022]1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原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机场或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的行为,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海南机场时任董事长黄秋、时任副董事长兼总裁曾标志、时任副董事长兼监事长张祥瑞、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姚太民、时任董事兼副总裁杨惟尧、时任董事冯勇、时任董事兼总裁助理王敏、时任董事张汉安、时任副总裁兼风控总监亚志慧、时任董事会秘书戴美欧、时任职工监事田清泉,未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负有责任。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黄秋、曾标志、张祥瑞、姚太民、杨惟尧、冯勇、王敏、张汉安、亚志慧、戴美欧、田清泉等11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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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9-30 |
标题 | ST基础:关于对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2]0139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按照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二、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担保 |
批复内容 | 对公司时任财务总监何宁,时任董事会秘书戴美欧,时任董事杨惟尧、姚太民、冯勇、王敏、黄秋、张汉安,时任独立董事耿文秀、李勇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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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9-30 |
标题 | ST基础:关于对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128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按照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二、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担保 |
批复内容 | 对时任董事范宁、时任副总裁许惠才、时任董事会秘书黄尔威、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胡东山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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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09-30 |
标题 | ST基础:关于对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128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按照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二、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担保 |
批复内容 | 对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鲁晓明,时任总裁兼董事陈德辉,时任财务总监刘腾键、邢喜红,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尚多旭,时任监事长黄翔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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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9-23 |
标题 | ST基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2]51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按照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二、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担保 |
批复内容 | 本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针对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的海航基础的上述行为,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一、对海航基础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的罚款;二、对鲁晓明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三、对陈德辉、邢喜红、黄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针对2020年7月至12月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行为,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一、对海航基础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二、对鲁晓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三、对陈德辉、邢喜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针对尚多旭、刘腾键、范宁、许惠才的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会决定:一、对尚多旭、刘腾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二、对范宁、许惠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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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8-25 |
标题 | ST基础: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22]128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按照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 二)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关联方交易
(三)定期报告重大遗漏
二、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担保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担保
(二)定期报告重大遗漏 |
批复内容 | 本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针对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的海航基础的上述行为,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海航基础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的罚款;
二、对鲁晓明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德辉、邢喜红、黄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针对2020年7月至12月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关联方交易行为,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海航基础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二、对鲁晓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德辉、邢喜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针对尚多旭、刘腾键、范宁、许惠才的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尚多旭、刘腾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二、对范宁、许惠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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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12-18 |
标题 | *ST基础: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372021091号 |
批复原因 |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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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10-26 |
标题 | *ST基础:关于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282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董事会、全体董监高从中小股东利益出发,认真落实函件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项,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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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1-20 |
标题 | 海航基础:关于对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资产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13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1年1月28日前对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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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29 |
标题 | 海航基础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545号 |
批复原因 |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基础”、“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545号)。 |
批复内容 | 现将《监管工作函》涉及的问题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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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29 |
标题 | 关于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二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90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905号。 |
批复内容 | 一、根据回函,已使用资金中,归还大额往来欠款金额共计19.99亿元,收款方为海南福缘投资有限公司、海南福悦投资有限公司、海南福隆投资有限公司和海南福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福投资),上述往来欠款系公司前期设立上述公司时未实缴的出资额,共同投资方为海南禧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禧越)。请公司:
(1)结合四福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海南禧越注册资金、出资款缴纳情况及其经营范围,说明大额资金支付的合理性;
(2)结合海南禧越的股权结构,说明海南禧越是否与公司存在潜在关联关系,款项支付是否存在相关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3)说明上述投资是否履行相应的合规决策流程。
二、请公司列示除上述投资外,剩余投资相关的前十大收款方名称、与公司关联关系、往来款项金额以及性质;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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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7-18 |
标题 | 海航基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海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局[2020]14号 |
批复原因 |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鲁晓明、陈德辉、邢喜红:
我局发现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0年4月30日,海航基础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称,报告期内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合计金额7.07亿元;期末对关联方担保余额167.70亿元,超过了股东大会授权的150亿元关联担保限额。上述事项均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也未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第40号令)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鲁晓明、总裁陈德辉、财务总监邢喜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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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23 |
标题 | 海航基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563号 |
批复原因 |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563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即予以披露,并于2020年5月24日之前书面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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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30 |
标题 | 关于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316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19年1月7日前对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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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0-21 |
标题 | 关于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2881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881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前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10月28日前对相关事项予以回复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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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7-27 |
标题 | 海航基础关于公司收到海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局[2019]18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说明》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你公司关联方海南卧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海南昕和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海南和歆贸易有限公司合计占用你公司资金21.75亿元,相关资金于2019年4月20日归还。该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订)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对该行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你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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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9 |
标题 | 海航基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798号 |
批复原因 |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79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19年6月5日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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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4-19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曹志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19]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曹志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6年初起,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基础)开始参与海南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铁路,原名海南高速铁路有限公司)混改事项。后因混改事项产生重大变化,海航基础于2017年8月形成新的立项方案。
2017年8月19日,海航基础伍某寰呈批《关于参与海南环岛高铁混改项目立项的请示》。根据混改方案,海南高速铁路有限公司与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成立海南铁路,海航基础通过增资海南铁路,并收购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发控)原持有的部分海南铁路股权项目参与海南铁路混改,项目投资总额为139.27-212.69亿元,持股比例为38.32-39.28%。
2017年9月11日,海航基础参与海南铁路混改事项立项请示经海航基础高管及其上级控股股东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实业)高管审批通过,海航基础完成该事项第二次内部立项的一级审批流程,即完成海航基础及海航实业的内部决策流程,参与海南铁路新的混改方案。
2017年11月24日,海航基础向海南发控发函“关于参与海南高铁混改项目合作的函”,表示意向投资。
2017年11月28日,海航实业马某亮发起海南铁路混改项目第二次内部立项二级审批,即海航实业发起、海航实业的控股股东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审批的二级审批流程。请示的内容与2017年9月11日经一级审批通过的海航基础参与海南铁路混改事项立项请示基本一致。
2018年1月5日,海航集团通过审批。
2018年1月23日,海航基础发布公告,公司股票自该日起停牌,并称公司控股股东正在筹划涉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项,公司不确定该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综上,海航基础参与海南铁路混改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所述“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为不晚于2017年9月11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1月23日。
二、曹志亚内幕交易“海航基础”情况
(一)曹志亚获知内幕信息情况
曹志亚因工作关系知悉海航基础参与海南铁路混改事项。2017年9月15日,曹志亚收到海航实业投资银行部邮件,显示海航基础参与海南铁路混改项目调整立项已呈报。因此,曹志亚获知内幕信息的时间为不晚于2017年9月15日。
(二)“曹志亚”账户交易及决策、操作情况
“曹志亚”证券账户于2014年7月7日开立。账户交易“海航基础”股票的期间为2017年11月8日至2017年12月26日,合计买卖“海航基础”股票100,000股,成交金额1,355,982元,其中买入成交50,000股,买入成交金额689,087元,卖出成交50,000股,卖出成交金额666,895元,扣除交易税费后,亏损23,564.01元。曹志亚实际控制使用“曹志亚”账户,并决策交易“海航基础”股票。
(三)账户资金情况
“曹志亚”账户交易“曹志亚”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谈话笔录、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曹志亚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买卖“海航基础”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曹志亚处以4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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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01-31 |
标题 | 关于对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7年5月11日,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基础或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关联方互保额度的议案》,授权2017年间接控股股东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下简称关联方)为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的信用担保额度为500亿元,公司及下属企业向关联方提供150亿元担保额度,且任何时点实际担保金额不超过关联方为公司及下属企业实际担保金额的30%。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关联方为公司担保余额为121.18亿元,公司为关联方担保金额为115.69亿元,超过关联方担保金额的30%,超出授权金额达79.34亿元,占公司2016年净资产的23.32%。但公司未就超出授权部分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亦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另经核实,2016年11月25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追加与关联方互保的议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关联方为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的信用担保额度为330亿元,公司及下属企业向关联方提供100亿元担保额度,且任何时点实际担保金额不超过关联方为公司及下属企业实际担保金额的30%。截至2017年4月28日,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实际担保金额为30.58亿元,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89.48亿元,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金额占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金额的34.18%,超过股东大会授权的互保协议约定范围。公司也未就超出授权部分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超出授权额度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9.11条、第10.2.6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黄秋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尚多旭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骞军法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黄秋、时任财务总监尚多旭、时任董事会秘书骞军法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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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1-16 |
标题 | 海航基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海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局[2019]4号、海南证监局[2019]5号、海南证监局[2019]6号、海南证监局[2019]7号 |
批复原因 |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4月1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与关联方确定互保额度的公告》,称你公司拟与公司股东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实业)签订2017年信用互保框架协议,由海航实业及其关联企业为你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额度500亿元,并由你公司及下属企业向海航实业及其关联企业提供150亿元担保额度,且任何时点提供的实际担保金额不超过海航实业及其关联企业为你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的实际担保金额的30%(本互保额度包括现有互保、原有互保的展期或者续保及新增互保)。你公司2017年4月1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7年5月11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该协议。
黄秋,骞军法,尚多旭,2017年4月15日,海航基础披露《关于与关联方确定互保额度的公告》,称公司拟与公司股东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实业)签订2017年信用互保框架协议,由海航实业及其关联企业为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额度500亿元,并由公司及下属企业向海航实业及其关联企业提供150亿元担保额度,且任何时点实际担保金额不超过海航实业及其关联企业为公司及下属企业实际担保金额的30%(本互保额度包括现有互保、原有互保的展期或者续保及新增互保)。海航基础2017年4月1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7年5月11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该协议。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和黄秋、骞军法、尚多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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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12-12 |
标题 | 海航基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关联方收购资产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2707号 |
批复原因 |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关联方收购资产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707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前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12月19日前对相关事项予以回复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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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11-17 |
标题 | 海航基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关联方收购资产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2639号 |
批复原因 |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关联方收购资产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639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于2018年11月17日前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11月23日前对相关事项予以回复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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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7-23 |
标题 | 关于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797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79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18年7月31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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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29 |
标题 | 关于对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726号 |
批复原因 |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72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18年7月6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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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6-05 |
标题 | 香港劳工处对泰昇地基土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没有采取足够的步骤防止地盘内的人从高度不少于2米之处堕下 |
批复内容 | 罚款15,000港元 |
处理人 | 香港劳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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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3-05 |
标题 | 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对泰昇志成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被发现了蚊子的幼虫和蛹 |
批复内容 | 罚款2,500港元 |
处理人 | 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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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19 |
标题 | 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对泰昇地基土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被发现了蚊子的幼虫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0港元 |
处理人 | 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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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07 |
标题 | 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对泰昇志成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被发现了蚊子的幼虫和蛹 |
批复内容 | 罚款4,000港元 |
处理人 | 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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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07 |
标题 | 香港环境保护署对泰昇地基土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在未持有有效的建筑噪音许可证促使机动设备进行非撞击式打桩工程的建筑工程 |
批复内容 | 罚款30,000港元 |
处理人 | 香港环境保护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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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05 |
标题 | 香港环境保护署对泰昇地基土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在未能确保工作是按照《空气污染管制(建造工程尘埃)规例》附表的管制规定第22条进行,也没有在机械碎破作业而导致尘埃排散的表面不断地喷洒水或尘埃抑制化学剂,也没有连同有效的吸尘过滤器件的操作 |
批复内容 | 罚款3,600港元 |
处理人 | 香港环境保护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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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15 |
标题 | 海航基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167号 |
批复原因 | 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16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问询函》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各方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现就《问询函》相关问题进行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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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07 |
标题 | 海航基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167号 |
批复原因 | 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16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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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01 |
标题 | 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对泰昇地基土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在6/21/2017至21/2/2017之间的未知日期没有合法权力或借口促成他人在政府土地上的森林中砍伐生长的植物 |
批复内容 | 罚款10,000港元 |
处理人 | 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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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22 |
标题 | 香港环境保护署对泰昇志成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排放受污染的水进入控水区的公用排水管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00港元 |
处理人 | 香港环境保护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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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7-04 |
标题 | 香港机电工程署对泰昇志成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一)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能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定建议工程地点及其附近地下电缆及其对齐和深度的存在 |
批复内容 | 罚款10,000港元 |
处理人 | 香港机电工程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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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7-04 |
标题 | 香港机电工程署对泰昇志成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二)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发生电力事故或中断这些工程所产生的电力供应 |
批复内容 | 罚款15,000港元 |
处理人 | 香港机电工程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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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1 |
标题 | 海航基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615号 |
批复原因 | 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1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问询函》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各方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现就《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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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25 |
标题 | 香港环境保护署对泰昇地基土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一)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在未持有有效建筑噪音许可证促使机动设备进行非撞击式打桩工程的建筑工程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00港元 |
处理人 | 香港环境保护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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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25 |
标题 | 香港环境保护署对泰昇地基土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二)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在未持有有效建筑噪音许可证促使与第400章《噪音管制条例》第6(2)条的目的有关的工程,即进行锤打的建筑工程 |
批复内容 | 罚款30,000港元 |
处理人 | 香港环境保护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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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0 |
标题 | 海航基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615号 |
批复原因 | 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1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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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1-06 |
标题 | 香港劳工处对泰昇志成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一)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能提供和维护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可能安全并且对雇员的健康没有风险的钢筋笼的制造工作系 |
批复内容 | 罚款80,000港元 |
处理人 | 香港劳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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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1-06 |
标题 | 香港劳工处对泰昇志成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二)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能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提供必要的信息、指导、培训和监督以确保工业企业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
批复内容 | 罚款60,000港元 |
处理人 | 香港劳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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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1-06 |
标题 | 香港建筑事务监督对泰昇志成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进行导致对人造成伤害的方式的检验或工程 |
批复内容 | 罚款150,000港元 |
处理人 | 香港建筑事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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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1-24 |
标题 | 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对泰昇志成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被发现了蚊子的幼虫和蛹 |
批复内容 | 罚款3,500港元 |
处理人 | 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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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0-17 |
标题 | 香港环境保护署对泰昇地基土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在未持有有效建筑噪音许可证使用机动设备进行非撞击式打桩工程的建筑工程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0港元 |
处理人 | 香港环境保护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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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2-18 |
标题 | 香港环境保护署对泰昇志成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在施工噪声许可证不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动力机械设备 |
批复内容 | 罚款100,000港元 |
处理人 | 香港环境保护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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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14 |
标题 | 香港机电工程署对泰昇志成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在地下电缆附近开展工程未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发生电力事故或中断这些工程所产生的电力供应。 |
批复内容 | 罚款15,000港元 |
处理人 | 香港机电工程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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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4-06-09 |
标题 |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4]0527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就公司2013年年报中的有关事项提出询问。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就审核意见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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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2-14 |
标题 |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买股权进展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3]0193号 |
批复原因 | 上交所问询函要求公司对收购海南海航迎宾馆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一、迎宾馆评估值48,295.48万元,请详细说明迎宾馆资产评估中非流动资产及无形资产大幅增值的原因。迎宾馆为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为7.5亿元,商业控股为何不为该项贷款提供反担保?若成功收购迎宾馆,公司有何具体举措控制并化解担保风险?迎宾馆除上述担保外,是否还有其他担保安排?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收购迎宾馆股权,应将承继的担保事项作为议案单独进行审议,请公司董事会审议该担保事项,并将该项担保议案与收购迎宾馆股权议案同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三、请说明迎宾馆1.03亿元其他应付款的详细情况及主要债权人。
四、请说明海口新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09年11月5日、2012年6月7日取得迎宾馆股权的价款金额。2012年12月26日,海岛建设集团对迎宾馆增资1.7亿元后持有迎宾馆64.42%股权。请说明公司收购价款在较短时间内明显高于上述公司取得迎宾馆股权的原因。
五、请将迎宾馆的审计报告全文在我所网站上披露。 |
批复内容 | 为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全体股东利益,公司近日在完成迎宾馆股权过户手续后,已要求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控股”)与迎宾馆签订了《反担保协议》。反担保范围为商业控股与迎宾馆签订的《担保协议》项下约定的所有款项,反担保期限为签订的《反担保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商业控股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NT托字13-010-03-002》 的《贷款合同》所涉及的贷款偿还完毕时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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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3-09-28 |
标题 |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3]0193号 |
批复原因 | 上交所问询函要求公司对收购海南海航迎宾馆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一、迎宾馆评估值48,295.48万元,请详细说明迎宾馆资产评估中非流动资产及无形资产大幅增值的原因。迎宾馆为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为7.5亿元,商业控股为何不为该项贷款提供反担保?若成功收购迎宾馆,公司有何具体举措控制并化解担保风险?迎宾馆除上述担保外,是否还有其他担保安排?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收购迎宾馆股权,应将承继的担保事项作为议案单独进行审议,请公司董事会审议该担保事项,并将该项担保议案与收购迎宾馆股权议案同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三、请说明迎宾馆1.03亿元其他应付款的详细情况及主要债权人。
四、请说明海口新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09年11月5日、2012年6月7日取得迎宾馆股权的价款金额。2012年12月26日,海岛建设集团对迎宾馆增资1.7亿元后持有迎宾馆64.42%股权。请说明公司收购价款在较短时间内明显高于上述公司取得迎宾馆股权的原因。
五、请将迎宾馆的审计报告全文在我所网站上披露。 |
批复内容 | 2013年9月26日,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3】0193号,以下简称“函”),函中就公司收购海南海航迎宾馆有限公司股权事项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并将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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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1-02-19 |
标题 | 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海南监管局字[2011]5号文 |
批复原因 | 2007 年1 月4 日,天津大通召开了关于同意“2007 年6 月30 日前向ST 筑信注入不少于5 亿元优质资产”的董事会。1 月8 日,天津大通向海南唐隆拍卖公司提交竞拍所需资料时,出具了一份抬头为ST 筑信的承诺函,承诺在2007 年6 月30 日前向ST 筑信注入不少于5 亿元优质资产,天津大通以此为承诺条件之一获取了竞拍ST筑信69,722,546 股法人股的资格并最终取得ST筑信69,722,546 股法人股。
1 月10 日,天津大通向ST 筑信出具承诺函,其中未提及注入不少于5 亿元优质资产的时限为“2007 年6 月30 日前”。1 月12 日,ST 筑信以临时报告形式予以披露。该临时报告是以1 月10 日天津大通出具的承诺函为基础。1 月18 日,天津大通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了ST 筑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中未披露关于注入不少于5 亿元优质资产的时限“2007 年6 月30 日前”这一重大信息。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对天津大通给予警告,并处30 万元罚款;
2、对逯鹰给予警告,并处以8 万元罚款;
3、对贾维忠给予警告,并处以5 万元罚款;
4、对霍峰给予警告,并处以3 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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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03-31 |
标题 | 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要求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琼证监发[2008]292号 |
批复原因 | 一、控股股东没有兑现股改承诺,同时违背了竞买股权时的承诺
二、控股股东未按约定办理产权过户
三、原实际控制人存在小额资金占用 |
批复内容 | (一)你公司应督促控股股东天津大通在2008 年12 月31 日前完成办理大通大厦与你公司债权的置换工作。
(二)督促控股股东天津大通于年底前履行股改承诺,完成不低于40,563万元优质资产的置换工作;同时,你公司还应督促天津大通履行“置换进入公司的资产在2007 年度和2008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000 万元”的承诺。
(三)督促原控股股东和原实际控制人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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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9-01-14 |
标题 | 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立案调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琼证监立通字[2009]1号文 |
批复原因 |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继续向广大投资者披露,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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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08-06-10 |
标题 | 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上函[2008]0661号 |
批复原因 | 天津大通尚未完全履行股改承诺,天津大通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市艺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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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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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05-08-01 |
标题 | 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董事长蒋会成先生涉嫌挪用资金,已被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逮捕。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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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5-06-20 |
标题 | 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投资")及董事长蒋会成、董事许献红、莫航、李跃建、段功勋、惠新民、原董事蒋华、孙福生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董事长蒋会成、董事许献红、莫航、李跃建、段功勋、惠新民、原董事蒋华、孙福生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等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和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第16.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第一投资和董事长蒋会成、董事许献红、莫航、李跃建、段功勋、惠新民、原董事蒋华、孙福生予以公开谴责。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专门组织全体成员开会讨论了文件中所涉及的事项。公司及董事会受公开谴责的成员诚恳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决定,并表示今后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诚信勤勉义务,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郑重承诺:保证重大信息及时和公平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该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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