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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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10-27
标题洪城环境:关于控股股东交易公司可转债时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暨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核查,2023年9月13日,控股股东水业集团减持公司可转债时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一笔1,000张公司可转债“卖出”误操作为“买入”,成交均价为156.821元/张,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一)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经核查至本次短线交易发生前6个月内,最先卖出1,000张公司可转债成交均价为140.4904元,按先进先出法计算,本次短线交易产生收益为:交易数量1,000张×(卖出价140.4904元/张-买入价156.821元/张)=-16,330.6元,水业集团本次误操作的短线交易未形成获利,不存在收回所得收益的情形。 (二)水业集团上述短线交易行为系误操作造成,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并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今后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对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三)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加强证券账户管理,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07
标题江西洪城康恒环境有限公司被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洪建罚字[2021]305号)
相关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洪建罚字[2021]305号
批复原因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中关于“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
批复内容罚款20万元
处理人南昌市城乡建设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08
标题洪城环境:关于对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曹名帅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2019年修订)》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1]0150号
批复原因曹名帅自2018年4月26日起担任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城环境或公司)副总经理。2021年9月4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曹名帅的母亲陈金香于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4月8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买入10笔,合计买入股数177,600股,合计买入金额1,143,400元;卖出3笔,合计卖出股数104,400股,合计卖出金额713,008元。
批复内容对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副总经理曹名帅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9-04
标题洪城环境: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核查,陈金香女士于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4月8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77,6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04,400股,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督促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证券交易行为,严防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8-12
标题宏泽热电受到温州市统计局处罚(温统罚决字[2019]6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文件批号温统罚决字[2019]6号
批复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批复内容罚款0.31万元
处理人温州市统计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8-12
标题洪城康恒受到南昌市林业局处罚(洪林罚决字[2019]第005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文件批号洪林罚决字[2019]第005号
批复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批复内容1、罚款9.5999万元;2、责令限期六个月内恢复原状
处理人南昌市林业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6-18
标题洪城环境:关于对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邓勋元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1]008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城环境或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公告披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根据重组预案,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江西鼎元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元生态)、江西蓝天碧水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天碧水环保)及安义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义自来水)100%的股权。根据重组预案,重组标的鼎元生态截至2020年10月30日所有者权益为7.29亿元,相较于2019年期末数据4.75亿元,出现大幅增长。针对上述变化,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关于重组预案的信息披露问询函,要求公司补充披露鼎元生态所有者权益短期内发生大幅变动的原因。2月25日,公司披露回复公告称,在计算披露标的资产财务数据时,误将蓝天碧水环保、安义自来水财务数据合并进入鼎元生态,导致重组预案披露的鼎元生态相关财务数据有误,公司据此对重组预案进行相应更正。更正后,截至2020年10月底,鼎元生态的主要财务数据分别为总资产25.42亿元、负债19.09亿元、所有者权益4.08亿元、2020年1至10月实现营业收入3.44亿元和归母净利润2785.33万元,分别较更正前披露金额下降19.93%、14.01%、44.12%、23.52%和49.04%。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可能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尤其是重组预案中披露的标的资产财务经营数据,是投资者获知本次重组信息、判断重组标的质量的重要依据,市场关注度较高。上市公司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误将其他标的公司财务数据合并进入鼎元生态,导致重组预案披露的鼎元生态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数据不真实、不准确,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批复内容对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邓勋元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2-10
标题洪城水业:关于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20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立即披露,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预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18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向二次供水出具洪税一分局简罚【201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洪税一分局简罚[2019]11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未按期缴销发票。
批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对公司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18
标题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洪城水业城北水厂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洪卫水罚[2018]004号、洪卫水罚[2018]005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存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向市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行为;公司新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而擅自向市民提供生活饮用水。
批复内容洪卫水罚【2018】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洪城水业城北水厂给予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洪卫水罚【2018】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洪城水业城北水厂给予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人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18
标题南昌市昌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昌申市政出具赣建安罚字[2018]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赣建安罚字[2018]第8号
批复原因2017年11月14日,南昌市昌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一名员工进行燃气管道施工时,从5楼高处坠落,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批复内容对昌申市政作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1
标题余干分公司收到余干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余)环行罚决【2018】05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余)环行罚决[2018]05号
批复原因提供虚假化学需氧量原始记录公司提标改造施工过程中
批复内容罚款10万元
处理人余干县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1
标题德兴分公司收到德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德环罚【2018】4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德环罚[2018]4号
批复原因公司提标改造施工过程中,工程车通过时将埋在地下的光缆(信号)线碾压,造成光缆(信号)线传输不正常,导致中控系统流量显示异常
批复内容罚款3万元
处理人德兴市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1
标题南昌市新建区燃气有限公司收到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洪新安监管罚字【2018】第011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洪新安监管罚字[2018]第011号
批复原因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导致事故发生
批复内容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处理人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1
标题南昌市昌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南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南安监管罚【2018】002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南安监管罚[2018]002号
批复原因在南昌县沿河路小区莲塘一小南门东边县职高宿舍安装燃气管道施工时,一名员工从该小区二栋1单元约5楼高处坠落,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于2018年8月在红谷滩九龙湖龙兴大
批复内容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处理人南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1
标题温州清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收到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温鹿环罚【2019】28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温鹿环罚[2019]28号
批复原因排放废水中总氮浓度为15.7mg/L,超过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A标准的排放浓度
批复内容罚款118,000元
处理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26
标题洪城环保信丰分公司收到赣州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赣市环行罚[2018]37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赣市环行罚[2018]37号
批复原因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故障导致监测数据偏低
批复内容立即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使用,罚款5万元
处理人赣州市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17
标题洪城环保金溪县分公司收到抚州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抚)环行罚[2018]13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抚)环行罚[2018]13号
批复原因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批复内容责令立即停止超标排放,罚款80万元
处理人抚州市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12
标题洪城环保金溪县分公司收到金溪县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金)环罚[2018]31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金)环罚[2018]31号
批复原因进出水数据超标且与实时数据不符
批复内容责令立即停止超标排放,罚款30万元
处理人金溪县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02
标题洪城环保宜黄县分公司收到宜黄县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宜环罚[2018]13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宜环罚[2018]13号
批复原因进水口部分污水经溢流口流出
批复内容罚款30万元
处理人宜黄县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29
标题洪城环保萍乡市湘东区分公司收到萍乡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萍)环行罚字[2017]66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萍)环行罚字[2017]66号
批复原因外排废水中的总磷浓度超0.1倍
批复内容罚款1,256元
处理人萍乡市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1-03
标题洪城环保浮梁分公司收到浮梁县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浮环罚字[2017]16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浮环罚字[2017]16号
批复原因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出水污染物超标
批复内容罚款8,941元
处理人浮梁县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4-21
标题洪城环保乐平市分公司收到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景环行罚[2017]8号)
相关法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文件批号景环行罚[2017]8号
批复原因外排废水中悬浮物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中的B标准限制
批复内容罚款19,190.42元,责令改正
处理人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2-26
标题萍乡洪城收到萍乡市环境保护局环保处罚((萍)环行罚字[2016]7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萍)环行罚字[2016]7号
批复原因出水COD监测值超标
批复内容罚款11,640元
处理人萍乡市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2-02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4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陈世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 二、陈世宏知悉内幕信息及交易情况 我局认为,陈世宏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邓某新存在联络,其买入“洪城水业”股票的时点与内幕信息的形成时点、以及两人联络时点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陈世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世宏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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