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化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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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4-30
标题ST柳化:ST柳化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37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之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12-19
标题*ST柳化关于公司火灾事故进展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8年12月5日22时05分左右,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氨系统二造气分厂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灭火及应急救援工作,迅速控制火情。经查,本次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未导致任何化学品泄漏。经初步查明,火灾系循环气压缩机在单体试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造成漏油,引起电缆着火,过火面积约85平方米,具体原因还需进一步查证。本次事故的损失情况亦还在调查统计之中。
批复内容经公司进一步调查分析,本次事故是因为循环气压缩机在系统开车前单体试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产生漏油,引发火灾。事故烧毁了二造气分厂气化工段部分电缆,直接经济损失约39万元。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也未导致危化品泄漏。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19
标题*ST柳化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7]粤0304执30150号
批复原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批复内容福田法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处理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12-07
标题*ST柳化关于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8年12月5日22时05分左右,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氨系统二造气分厂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灭火及应急救援工作,迅速控制火情。经查,本次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未导致任何化学品泄漏。 经初步查明,火灾系循环气压缩机在单体试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造成漏油,引起电缆着火,过火面积约85平方米,具体原因还需进一步查证。本次事故的损失情况亦还在调查统计之中。
批复内容事故发生后,管理人、公司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一)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及时消除火情;(二)连夜组织召开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会议,通报事故情况;(三)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核查;(四)召开公司安全会议,要求全体员工引以为戒。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6-19
标题*ST柳化管理人关于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8年6月17日12时56分,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氨厂气化工序一楼电缆框架突然着火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灭火及应急救援工作,迅速控制火情。经查,本次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未导致任何化学品泄漏。
批复内容初步查明,本次火灾起火原因系控制电缆短路造成电缆桥着火,具体原因需进一步查证。本次事故的损失情况亦还在调查统计中。
处理人公司管理人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3-16
标题关于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陆胜云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11号
批复原因当事人: 陆胜云,时任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经查明,截至2017年8月,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柳化或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陆胜云持有公司非限售流通股32.4万股。2017年8月31日,陆胜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票 24,000 股,占*ST 柳化股份总额的0.006%,成交金额139,200元。2017年9月2日,公司公告上述交易情况。上述交易未产生收益。
批复内容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陆胜云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20
标题*ST柳化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209号
批复原因2017年9月19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0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2017年9月19日,你公司提交并发布提示性公告,称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及广西柳化氯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氯碱公司)送达的相关通知书,氯碱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规定,现请你公司核实以下事项并补充披露。 一、公司对氯碱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事项是否存在异议,并说明相关理由。如无异议,请公司按规定履行相关董事会决策程序,并请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氯碱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事项是否存在异议,并说明相关理由。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前期是否与氯碱公司就上述重整事项进行洽谈,公司是否事前知悉其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事项。 四、请梳理、披露公司目前的债权债务情况,并核实是否已充分提示了上述重整事项的相关风险。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7年9月21日之前履行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9-16
标题*ST柳化关于公司高管收到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
文件批号广西证监局[2017]7号
批复原因陆胜云: 经查,2017年8月31日,你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423,以下简称*ST柳化)股票24,000股,占*ST柳化股份总额的0.006%,成交金额139,200元。 你作为*ST柳化的副总经理,在发生上述减持行为15个交易日前未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09-02
标题*ST柳化关于公司高管减持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陆胜云先生自2007年5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根据函告并经系统查询确认,陆胜云先生的证券账户于2017年8月31日通过股票交易系统卖出公司股票24,000股(成交均价5.80元/股),成交金额139,200元。本次减持后,陆胜云先生持有公司股票为300,000股。以上减持股票为非限售流通股。 陆胜云先生所持公司股票主要是2010年5月份买入的,加上分红送股后其持股的加权平均价格为8.57元/股,而本次交易价格为5.80元/股,本次交易属于亏损交易。 陆胜云先生现为公司副总经理,因平时工作繁忙,证券账户由其家属代为管理,目前因小孩上学急需用钱,其家属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以上交易操作,陆胜云先生获知信息后已向公司正式函告。 经查,陆胜云先生证券账户的上述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但根据相关规定,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减持交易行为未能尽到交易报备及预披露的责任。
批复内容1、公司获知上述消息后,对陆胜云先生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认真学习《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履行法律法规有关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规定,以及减持计划事先报备披露等要求,并要求对其家属代为交易的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其家属具体代为交易行为须在交易前告知陆胜云先生本人完全知悉。 2、陆胜云先生本人对以上违规减持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承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本人愿意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7-07-17
标题关于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34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2015年前三季度定期报告出现重大差错 二、公司未审慎评估并及时披露天津港“8·12”事件影响 三、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纠纷 四、控股股东对前次违规资金占用事项整改不彻底 五、控股股东增持承诺逾期未履行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时任*ST柳化董事长覃永强、柳化集团董事长廖能成(兼任公司董事)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上述两人3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ST柳化、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袁志刚,董事兼财务总监黄吉忠,董事李兆胜、冯国祥,董事会秘书龙立萍,监事庞邦永、林波、陆有汉、王伟英、韦伟和控股股东柳化集团予以公开谴责;对*ST柳化时任独立董事李骅、黎鹏、张雄斌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07-17
标题关于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34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2015年前三季度定期报告出现重大差错 二、公司未审慎评估并及时披露天津港“8·12”事件影响 三、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纠纷 四、控股股东对前次违规资金占用事项整改不彻底 五、控股股东增持承诺逾期未履行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时任*ST柳化董事长覃永强、柳化集团董事长廖能成(兼任公司董事)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上述两人3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ST柳化、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袁志刚,董事兼财务总监黄吉忠,董事李兆胜、冯国祥,董事会秘书龙立萍,监事庞邦永、林波、陆有汉、王伟英、韦伟和控股股东柳化集团予以公开谴责;对*ST柳化时任独立董事李骅、黎鹏、张雄斌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7
标题*ST柳化关于上交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646号
批复原因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46号)。
批复内容现就事后审核问询函中有关问题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6
标题*ST柳化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646号
批复原因2017年5月25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4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6月6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步对年报作相应修订,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8
标题柳化股份关于会计师对上证公函[2016]0573号函中有关问题的补充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573号
批复原因2016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及2016年一季报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二)》(上证公函【2016】057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我部于2016年5月18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及2016年一季报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首次问询函》),你公司于5月27日披露了《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事后审核关注到,你公司在《回复公告》中,就资金占用情况、主营产品毛利率变化异常等事项披露不充分。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补充披露。 一、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关于公司经营成本及主营产品毛利率 三、关于公司对金伍岳公司的预付款 四、关于天津港“8.12”事件对公司的影响 五、其他
批复内容根据交易所事后审核的要求,现公司年审会计师对问询函中第14个问题进行补充回复如下: 第14、《首次问询函》中,我部对公司相同产品广西区内销售成本相对于收入的增幅明显高于区外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提出质疑,《回复公告》中称,公司年报中对区内和区外产品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统计口径出现错误,误把向广东中成销售的保险粉营业收入251,379,843.31元和对应的营业成本242,377,297.22元算入了广西区内,并以错误结果对外披露。请公司及年审会计师补充披露,造成上述统计错误的具体原因、公司及会计师是否勤勉尽责。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不需要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分区域披露收入成本,因此我们在2015年度审计报告附注中未对收入成本进行分区域披露,由于我们工作的疏忽未能发现公司年报全文中关于区内区外产品统计错误。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7
标题柳化股份关于上交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2016年一季报事后审核问询函(二)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573号
批复原因2016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及2016年一季报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二)》(上证公函【2016】057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我部于2016年5月18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及2016年一季报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首次问询函》),你公司于5月27日披露了《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事后审核关注到,你公司在《回复公告》中,就资金占用情况、主营产品毛利率变化异常等事项披露不充分。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补充披露。 一、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关于公司经营成本及主营产品毛利率 三、关于公司对金伍岳公司的预付款 四、关于天津港“8.12”事件对公司的影响 五、其他
批复内容现就问询函中有关问题进一步补充回复说明。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31
标题柳化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报及2016年一季报事后审核问询函(二)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573号
批复原因2016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及2016年一季报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二)》(上证公函【2016】057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我部于2016年5月18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及2016年一季报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首次问询函》),你公司于5月27日披露了《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事后审核关注到,你公司在《回复公告》中,就资金占用情况、主营产品毛利率变化异常等事项披露不充分。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补充披露。 一、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关于公司经营成本及主营产品毛利率 三、关于公司对金伍岳公司的预付款 四、关于天津港“8.12”事件对公司的影响 五、其他
批复内容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16年6月7日之前,就上述事项直接、有针对性地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就前述第1、2、4、5、7、8、9、10项问题发表意见。 公司将根据《问询函》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及时间要求,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及时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7
标题柳化股份关于上交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2016年一季报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516号
批复原因2016年5月1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及2016年一季报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1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我部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一季度报告进行了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披露。 一、关于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 二、关于公司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异常 三、关于公司经营成本及主营产品毛利率 四、关于公司的预付款 五、其他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事后审核问询函中有关问题予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4
标题柳化股份关于延期回复上交所对公司2015年年报及2016年一季报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516号
批复原因2016年5月1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及2016年一季报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1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我部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一季度报告进行了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披露。 一、关于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 二、关于公司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异常 三、关于公司经营成本及主营产品毛利率 四、关于公司的预付款 五、其他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等各方共同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由于问询函涉及的内容较多,需要公司及中介机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无法在2016年5月24日前完成,公司将于2016年5月27日前完成《问询函》回复工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19
标题柳化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报及2016年一季报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516号
批复原因2016年5月1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及2016年一季报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1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我部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一季度报告进行了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披露。 一、关于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 二、关于公司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异常 三、关于公司经营成本及主营产品毛利率 四、关于公司的预付款 五、其他
批复内容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公司将根据《问询函》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及时间要求,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及时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13
标题柳化股份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5]8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柳化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柳化集团作为柳化股份第一大股东,截至2009年7月14日持有柳化股份总股本的38.91%。柳化集团于2009年11月16日、17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卖出“柳化股份”2,210,000股、4,740,610股,两天累计减持柳化股份总股本的2.61%。此后,柳化集团于2015年5月19日、20日和21日,通过连续竞价方式分别卖出“柳化股份”3,796,150股、11,932,100股和4,146,499股。2009年11月16日至2015年5月21日期间柳化集团已累计减持“柳化股份”26,825,359股,占柳化股份总股本的6.72%。 综上,柳化集团累计减持“柳化股份”达到柳化股份总股本的5%时,没有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停止卖出“柳化股份”,而是继续累计减持6,857,983股,占柳化股份已发行股份的1.72%,超比例减持金额为79,258,077.32元。 柳化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和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及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所述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1、责令柳化集团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 2、对柳化集团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转让期内的减持行为予以警告,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廖能成予以警告。 3、对柳化集团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柳化集团在限制转让期内的减持行为处以480万元罚款,合计处以520万元罚款。对柳化集团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廖能成处以20万元罚款,对柳化集团在限制转让期内的减持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廖能成处以20万元罚款,合计处以4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05
标题柳化股份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桂证调查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3号
批复原因一、广西证监局查明柳化股份存在的违法事实 2012年、2013年、2014年上半年,柳化股份多次通过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账户,以银行转账等方式,与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集团”)、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等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生金额分别为413,680,592.24元、45,000,000元、450,272,451.97元,构成关联交易。对于以上事项,柳化股份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按规定在相应期间内的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导致2012年和2013年半年报、年报以及2014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柳化股份定期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材料、柳化股份及相关子公司会计凭证、柳化集团等关联方会计凭证、相关银行账户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柳化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柳化股份的违法行为,柳化股份时任董事长廖能成、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覃永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袁志刚和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黄吉忠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监事会主席庞邦永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 1、对柳化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对廖能成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3、对覃永强、袁志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4、对黄吉忠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5、对庞邦永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2-29
标题关于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5]007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股份”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无交易背景情况下,向公司直接控股股东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集团”)、间接控股股东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控股”)及其关联方多次提供非经营性资金,总计期间发生额约11.8亿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近90%, 8月31日的期末余额为1.52亿元,其中2015年3月2日资金占用余额达到最高为4.93亿元。前述资金占用资金本息直至2015年12月15日才全部归还。   因上述事项,公司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资金占用行为出具专项意见,认为柳化股份未按照相关内控制度履行相应决策审批程序、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内部监督无效、与之相关的内部控制运行失效。柳化股份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专项意见,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本所已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有关责任人做出纪律处分的决定。同时,时任公司独立董事李骅、黎鹏、张雄斌,监事庞邦永、陆有汉、王伟英、林波、韦伟,未能认真履职、勤勉尽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公司违规行为,应当对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李骅、黎鹏、张雄斌,时任监事庞邦永、陆有汉、王伟英、林波、韦伟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12-25
标题关于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5]5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股份”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无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向公司直接控股股东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集团”)、间接控股股东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控股”)及其关联方多次提供非经营性资金,总计期间发生额约11.8亿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近90%, 8月31日的期末余额为1.52亿元,其中2015年3月2日资金占用余额达到最高为4.93亿元。前述资金占用资金本息迟至2015年12月15日才全部归还。   因上述事项,公司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专项意见,认为柳化股份未按照相关内控制度履行相应决策审批程序、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内部监督无效、与之相关的内部控制运行失效。柳化股份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专项意见,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另经查明,2014年柳化股份与柳化集团、柳化控股及其关联方曾在无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发生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柳化股份、柳化集团、柳化控股及相关责任人已因该违规事项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通报批评,但违规各方并未引以为戒,2015年度再次发生前述违规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权益。   公司及控股股东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覃永强、副董事长(兼柳化控股和柳化集团董事长)廖能成分别作为公司及控股股东主要负责人,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袁志刚,董事兼财务总监黄吉忠,董事李兆胜、冯国祥,董事会秘书龙立萍作为公司日常经营决策和管理团队成员,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次要责任,其行为均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柳化股份及时任董事长覃永强、副董事长(兼柳化控股、柳化集团董事长)廖能成、直接控股股东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柳化股份董事兼总经理袁志刚,董事兼财务总监黄吉忠,董事李兆胜、冯国祥,董事会秘书龙立萍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5-12-25
标题关于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5]5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股份”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无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向公司直接控股股东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集团”)、间接控股股东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控股”)及其关联方多次提供非经营性资金,总计期间发生额约11.8亿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近90%, 8月31日的期末余额为1.52亿元,其中2015年3月2日资金占用余额达到最高为4.93亿元。前述资金占用资金本息迟至2015年12月15日才全部归还。   因上述事项,公司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专项意见,认为柳化股份未按照相关内控制度履行相应决策审批程序、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内部监督无效、与之相关的内部控制运行失效。柳化股份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专项意见,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另经查明,2014年柳化股份与柳化集团、柳化控股及其关联方曾在无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发生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柳化股份、柳化集团、柳化控股及相关责任人已因该违规事项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通报批评,但违规各方并未引以为戒,2015年度再次发生前述违规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权益。   公司及控股股东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覃永强、副董事长(兼柳化控股和柳化集团董事长)廖能成分别作为公司及控股股东主要负责人,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袁志刚,董事兼财务总监黄吉忠,董事李兆胜、冯国祥,董事会秘书龙立萍作为公司日常经营决策和管理团队成员,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次要责任,其行为均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柳化股份及时任董事长覃永强、副董事长(兼柳化控股、柳化集团董事长)廖能成、直接控股股东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柳化股份董事兼总经理袁志刚,董事兼财务总监黄吉忠,董事李兆胜、冯国祥,董事会秘书龙立萍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2-18
标题柳化股份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桂证调查字2015001号、桂处罚字[2015]3号
批复原因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股份”或“公司”)于 2015年3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桂证调查字2015001号)。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柳化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已由广西证监局调查完毕,广西证监局依法拟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经查明,柳化股份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导致2012年和2013年半年报、年报以及2014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具体情况如下: 2012年、2013年、2014年上半年,柳化股份多次通过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账户,以银行转账等方式,与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集团”)、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等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生金额分别为413,680,592.24元、45,000,000元、450,272,451.97元,构成关联交易。对于以上事项,柳化股份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按规定在相应期间内的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导致2012年和2013年半年报、年报以及2014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批复内容柳化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对柳化股份的违法行为,柳化股份时任董事长廖能成、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覃永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袁志刚和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黄吉忠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监事会主席庞邦永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1.对柳化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2.对廖能成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3.对覃永强、袁志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4.对黄吉忠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5.对庞邦永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1-27
标题证监会依法对7宗大股东违法违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日前,我会已完成对第二批共19宗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减持和短线交易案件的审理工作,上述案件现已进入事先告知程序。其中15宗违法减持案件共涉及6名自然人股东、10家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11名责任人,违法超比例减持的金额最高为95,659.1万元,违法减持的比例最高达7.81%。4宗短线交易案件中,违法进行短线交易的当事人包括2家法人和2名自然人。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对涉案当事人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对“柳化集团违法减持案”当事人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罚款520万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9-18
标题中国证监会持续对违法减持和短线交易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日前,我会已完成对第二批共19宗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减持和短线交易案件的审理工作,上述案件现已进入事先告知程序。其中15宗违法减持案件共涉及6名自然人股东、10家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11名责任人,违法超比例减持的金额最高为95,659.1万元,违法减持的比例最高达7.81%。4宗短线交易案件中,违法进行短线交易的当事人包括2家法人和2名自然人。
批复内容对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罚金额为520万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9-17
标题柳化股份关于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的补充暨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1634号
批复原因2015年9月1日公司收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1634号)(以下简称“监管函”),要求公司对2015年8月31日披露的《柳化股份关于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的说明》进行补充、更正。
批复内容根据监管函的要求,公司聘请了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5年1-8月份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且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专项意见》(大信专审字[2015]第5-00091号)。根据会计师的核查结果及通过与控股股东的沟通协商,现公司对2015年8月31日披露的《柳化股份关于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15-067)进行补充、更正,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交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07-28
标题关于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5]1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股份”)控股股东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集团”)于2009年11月16-17日和2015年5月19-21日期间,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卖出柳化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6,825,359股,占柳化股份已发行股份的6.72%。柳化集团在减持达到柳化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按《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卖出行为并对外披露。 柳化集团的上述股票交易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1.6条等相关规定,涉及股票数量较大。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5-07-07
标题关于对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号
批复原因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自2009年11月16日至2015年5月21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和二级市场连续竞价方式累计卖出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423,以下简称“柳化股份”)股票26,825,359股,占“柳化股份”股份总额的6.72%。 你公司在卖出“柳化股份”的股票达到5%时,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卖出“柳化股份”股票,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要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公司证券市场行为。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07-06
标题关于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5]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股份")与关联方在2014年3月12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无交易背景情况下,发生大量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其中,柳化股份及控股子公司柳州市柳化复混肥料有限公司、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东莞振华泰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公司直接控股股东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广东中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桂成化工有限公司,向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广西柳州氯碱有限公司先后共提供非经营性资金55笔,总计90705.1万元,单日累计最高占用余额为2.09亿元,2014年末公司收回全部被占用资金,并收取资金占用费755.18万元。因上述违规事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认为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覃永强、总经理袁志刚、财务总监黄吉忠、董事会秘书龙立萍、公司直接控股股东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5-16
标题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桂证调查字2015001号
批复原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尚无新的进展。如公司因该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最终认定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暂停上市;如公司所涉及立案调查事项最终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将不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4-09
标题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280号
批复原因2015年3月30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280号)。公司需就事后审核意见函中有关问题进行回复: 一、关于销售链条和市场关系 二、关于供应链条和采购政策 三、其他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事后审核意见函中有关问题予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3-14
标题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桂证调查字2015001号
批复原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3-04
标题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度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的补充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披露了《柳化股份关于2014年度与关联方非经营性往来情况的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所披露公告进行了事后审核,要求公司对2014年度与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往来情况有关内容进行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因时间紧、工作疏忽,导致数据统计错误,造成《柳化股份关于2014年度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5-016)中部分内容有误,现进行更正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3-03
标题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度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的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披露了《柳化股份关于2014年度与关联方非经营性往来情况的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所披露公告进行了事后审核,要求公司对2014年度与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往来情况有关内容进行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所披露公告的事后审核要求,现将公司2014年度与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往来情况有关内容予以补充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5-26
标题关于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廖能成等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4]003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13年度实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9亿元,但公司于2014年1月18日披露的2013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中称“预计201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5,000万元左右。”2014年3月26日,公司发布2013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预计201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4至-1.5亿元左右,主要原因系公司将生产系统停产检修期间的损耗费用化和计提资产减值所致。”公司在首次预告时未能充分考虑上述因素,致使前期业绩预告不够谨慎、准确,前后预告差异较大。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等有关规定;董事长廖能成、董事总经理谭永强、董事兼财务总监黄志忠,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袁志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李骅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我部对此予以关注,希望柳化股份公司引以为戒、积极整改,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12-05
标题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西证监局现场检查相关问题的整改方案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文件批号广西监管局[2012]4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独立性不足 (二)与控股股东存在同业竞争 (三)印章使用管理不规范 (四)三会运作不规范 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 (二)部分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 (三)2011年年报披露的前十大股东关联关系与临时公告前后不一致 三、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应收账款账龄计算错误,导致坏账准备计提不足 (二)合并报表内部销售抵消金额与账面金额不一致,导致财务报表营业收入和成本披露不准确 (三)部分费用跨期结算,影响当期损益 (四)部分会计科目使用不正确 (五)部分会计凭证与附件不符
批复内容公司将根据整改方案认真落实整改,并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整改工作总结报告报广西证监局。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11-08
标题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文件批号广西监管局[2012]4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批复内容针对你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向你公司下发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你公司按如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一、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学习培训,组织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公告的证券违法案例的学习,培养法制意识,牢记监管要求,严守法律底线,规范三会运作,提高上市公司独立性,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二、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制度执行力。公司应立即组织全面自查自纠,落实责任人和奖惩机制,加强内控薄弱环节,完善制度建设,杜绝有制度不执行、执行打折扣、内控形式主义等现象。针对三会运作瑕疵切实采取措施,防范董事、监事及各委员会不履行职责、会议走过场现象。公司要创造条件,鼓励独立董事积极履职。公司监事会应积极发挥其监督检查职能,进一步规范监事履职情况。 三、公司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秘、其他董事要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法定职责,切实把好信息披露质量关,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 四、公司应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结合开展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自查自纠活动,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公司要高度重视财务会计队伍建设,提高财务会计业务水平;保证公司会计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制度规定,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真实、准确。 五、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专门召开会议,查找问题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形成相应的决议。整改方案应包括详细的整改措施和制度修订,整改措施必须与责令改正决定书内容逐条对应,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间。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责令改正决定书进行披露,并在收到本决定后一个月内将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整改方案、修订的制度等报送我局,抄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照《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整改工作应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逐项说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整改效果等内容,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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