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4-10-01 |
标题 |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和时任财务总监予以口头警示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1年3月17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显示,对与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合作车型的业务,由总额法确认收入更正为净额法确认收入,并对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财务报告相关数据进行更正 |
批复内容 | 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公司和时任财务总监予以口头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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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10-01 |
标题 |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董事会秘书予以口头警示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在官网发布相关信息,未准确完整地说明与华为合作的相关事宜,未充分提示风险 |
批复内容 | 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公司及董事会秘书予以口头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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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8-11 |
标题 | 安徽江淮福臻车体装备有限公司被合肥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合经开)应急事罚[2021]2-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合经开)应急事罚[2021]2-1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10月31日,江福车体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在该起事故中,江福车体存在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对员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为制止不力等情形。 |
批复内容 | 对江福车体罚款二十五万元。 |
处理人 | 合肥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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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22 |
标题 | 合肥和行科技有限公司被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行政处罚(皖合运罚[2019]1300158号) |
相关法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文件批号 | 皖合运罚[2019]1300158号 |
批复原因 | 因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批复内容 | 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和行科技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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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22 |
标题 | 合肥和行科技有限公司被巢湖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皖巢运罚[2021]1000043号) |
相关法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文件批号 | 皖巢运罚[2021]1000043号 |
批复原因 | 因和行科技平台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批复内容 | 巢湖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和行科技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巢湖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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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22 |
标题 | 合肥和行科技有限公司被巢湖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皖巢运罚[2021]1000059号) |
相关法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文件批号 | 皖巢运罚[2021]1000059号 |
批复原因 | 因和行科技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批复内容 | 巢湖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和行科技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被巢湖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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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22 |
标题 | 江汽物流受到徐闻县交通运输局处罚(粤徐交罚[2021]7345号) |
相关法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文件批号 | 粤徐交罚[2021]7345号 |
批复原因 | 江汽物流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使用皖A379H4货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批复内容 | 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徐闻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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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22 |
标题 | 江汽物流受到霍邱县交通运输局处罚(皖霍邱运罚[2021]100046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文件批号 | 皖霍邱运罚[2021]1000461号 |
批复原因 | 江汽物流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批复内容 | 对江汽物流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霍邱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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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22 |
标题 |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江淮汽车有限公司被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皖合)质监罚字[2019]7号、(皖合)质监罚字[2019]8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文件批号 | (皖合)质监罚字[2019]7号、(皖合)质监罚字[2019]8号 |
批复原因 | 因江淮汽车生产的部分自卸汽车车辆整备质量超标、未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认证的场所内生产,且整备质量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次性证书载明的整备质量不符,属于未经认证擅自出厂的情形。四川江淮生产的部分自卸汽车未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认证的场所内生产,且整备质量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次性证书不符,属于未经认证擅自出厂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分别处以人民币十万元和十二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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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4-20 |
标题 | 江淮汽车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政府补贴资金在2017年11月已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但公司迟至2018年1月才予以披露,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2018年2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董事会秘书予以口头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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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4-20 |
标题 |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江淮汽车、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予以口头警示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2019年度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予以口头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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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06 |
标题 | 江淮汽车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京环保车罚字[2018]19号 |
批复原因 | 经检验,你单位3辆新车检测结果中的车载诊断系统(简称OBD系统)功能性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应作为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你单位将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当成排放检验合格车辆销售的客观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以次充好”行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如下:责令你公司针对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879836.54元,并处货值金额(货值金额84740800.00元)二倍罚款169481600元,共计一亿七千万零三十六万一千四百三十六元五角四分。 |
处理人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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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5 |
标题 | 江淮汽车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766号 |
批复原因 |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汽车”或“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收到《关于对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766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19年5月31日之前,按要求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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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4-29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江西证监局[2019]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刘魁枫、刘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
二、刘魁枫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
三、刘魁枫与刘敏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江淮汽车”股票情况 |
批复内容 | 没收刘敏内幕交易“江淮汽车”股票违法所得5064.08元、刘敏与刘魁枫共同内幕交易“江淮汽车”股票违法所得20999.5元,共计没收“刘敏”证券账户违法所得26063.58元;对刘敏单独内幕交易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共同内幕交易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合计共处5万元罚款,对刘魁枫共同内幕交易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江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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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公告日期:2015-12-31 |
标题 | 江淮汽车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5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通报。警示事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注到2015年12月30日早间多家媒体报道称,公司预计2015年全年产销各类汽车60万台,实现营业收入460亿元,创历史新高;公司预计2015年全年乘用车销量达35万辆,年度目标完成率116%;公司总经理项兴初表示江淮乘用车2016年销售目标为36万辆;公司董事长表示2016年总体销售目标60万辆等。上述信息属于公司未披露经营性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要求下,公司对相关媒体报道予以了澄清,相关数据出自公司乘用车营销经销商年会的发言。 |
批复内容 | 针对公司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的违规情形,给予公司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口头警告。
公司整改措施为:
1、2015年12月30日中午对外及时发布《江淮汽车澄清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81)
2、2016年1月5日及时发布《江淮汽车2015年12月产销快报》(公告编号:临2016-001)
3、2016年1月22日发布《江淮汽车关于2016年度经营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02)
4、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管进行信息披露制度专题培训,要求管理层避免出现违规行为,依法合规进行信息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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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30 |
标题 | 江淮汽车澄清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2081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12月30日,多家媒体刊载报道《除了提前交卷,冠军江淮还做了一件让人震撼的大事!》、《江淮明年规划推6款新车 销量目标36万辆》等文章。报道称,你公司预计2015年全年产销各类汽车60万台,实现营业收入460亿元,创历史新高;你公司预计2015年全年乘用车销量达35万辆,年度目标完成率116%;你公司总经理项兴初向媒体表示,江淮乘用车2016年销售目标为36万辆等。
针对上述报道涉及的相关内容,现有如下问题需你公司进行核实后对外披露:
1.上述媒体报道涉及的事项是否属实。请逐项予以回应和披露。
2.你公司总经理是否接受媒体采访透露了乘用车销量等相关内容。如属实,请说明接受媒体采访的具体时间,并说明你公司乘用车销量对你公司目前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3.请你公司自查是否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存在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等违规情形,并说明具体原因和理由。
请你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中午之前,针对上述报道事项和问题按规定披露相应的澄清说明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批复内容 | 针对上述报道事项,公司进行相关自查核实,现就有关事项澄清说明。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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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5-09-18 |
标题 | 证监会拟对5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日前,证监会对青岛东海恒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恒信)涉嫌操纵180ETF、金建勇涉嫌操纵“国海证券”股票价格、张春定涉嫌操纵“中国卫星”股票价格、袁海林涉嫌操纵“苏宁云商”、“蓝光发展”股票价格、叶飞涉嫌操纵“信威集团”、“晋西车轴”、“江淮汽车”、“奥特迅”、“中青宝”等5支股票价格5案调查、审理完毕。上述5案已进入告知程序。
东海恒信、金建勇、张春定、袁海林、叶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拟对东海恒信及其相关责任人员、金建勇、张春定、袁海林、叶飞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东海恒信违法所得184,291,170.59元,并处以552,873,511.77元罚款,对东海恒信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史吏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东海恒信副总经理陈建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没收金建勇违法所得441,911.05元,并处以1,325,733.15元的罚款;没收张春定违法所得99,663,799.90元,并处以298,991,399.70元罚款;责令袁海林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300万元罚款;没收叶飞违法所得6,637,915.13元,并处以19,913,745.39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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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8-13 |
标题 |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管部门巡查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 |
文件批号 | 皖证监函字[2008]178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规范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公司关联交易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财务核算及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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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安徽证监局在该次巡回检查中对公司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意见和建议,对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公司将以此次巡检为契机,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同时,公司本着严格自律、规范发展、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司将对整改报告中的整改措施认真落实,并举一反三,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实现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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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9 |
标题 |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制度方面
(二)关联交易方面
(三)财务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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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本公司已完成《整改报告》中所列全部事项的整改工作,并对持续改进性问题作了不断改善。经过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治理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不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而且更重要的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提高了对公司治理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规范运作意识,为公司治理状况的持续改善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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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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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6 |
标题 |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
文件批号 | 皖证监函字[2007]239号 |
批复原因 | 1、公司制度方面
2、规范运作方面
3、关联交易方面
4、财务管理方面
5、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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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关键是使市场各方(经营者、股东、公司)的利益一致,同时提高董、监事的法律意识和责任心,从而保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在程序上要加强建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相互约束机制,并使之有效运作,因此我们建议:
1、在制度建设上应尽快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尽快实施以股票期权等为工具的长期激励和约束机制,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确保公司经理层与股东的利益取向趋同;
2、相对于国有控股公司而言,在人事安排上要保证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与高效,并按《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
综上所述,公司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治理结构并规范运作。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责明确,运作规范;公司独立性情况良好,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基本遵循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公司将在今后的工作中持续推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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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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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09-16 |
标题 |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皖证监函字[2003]144号 |
批复原因 | "三会"运作上存在的不规范;对外信息披露存在不一致;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合肥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于2003年8月18日至8月22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针对巡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贵办在2003年9月4日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皖证监函字〖2003〗144号,以下简称"《通知书》"),要求本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接到《通知书》后,公司对此予以高度重视,针对《通知书》中提出的问题,及时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讨论,并按照《通知书》的要求积极组织整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认为,该《通知书》中肯地提出了本公司需要改进的不足之处,公司必须认真对待、认真整改,以不断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企业管理水平,使公司得以健康、稳步地发展。为此,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本着规范发展、严格自律、认真负责的态度对《通知书》中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方案并逐项予以落实。 |
处理人 | 合肥特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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