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10-01 |
标题 | ST春天:青海春天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条(四),以及《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 |
文件批号 | 藏市监处罚[2024]10号 |
批复原因 | 2024年6月,西藏市监局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11月印制的《听花内部培训专用资料袋》及“听花酒功效折页”,属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批复内容 | 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如下:决定处罚款人民币1300000元(大写:壹佰叁拾万元整)。 |
处理人 | 西藏市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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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8-03 |
标题 | ST春天:青海春天关于部分股份回购违规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2023年12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公司核实,公司在2024年6月26日实施回购的过程中,于14点57分至15点收盘集合竞价期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累计成交10万股,成交价格1.94元/股,成交总金额19.40万元。 |
批复内容 | 该回购操作系公司回购操作工作人员经验不足、操作失误所致,并非主观故意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2023年12月修订)》第十九条(二)的规定,也不存在利用回购股份操纵公司股价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公司已高度重视上述事项发生的原因,将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确保后续各项工作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对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致以歉意。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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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7-22 |
标题 | ST春天:就公司近期股价波动相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就公司近期股价波动相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
批复内容 | 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波动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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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6-27 |
标题 | ST春天:青海春天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文件批号 | 京朝市监处罚[2024]5585号 |
批复原因 | 2024年3月,朝阳区市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听花酒过程中,存在违法宣传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
批复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80万元。 |
处理人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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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4-05-30 |
标题 | ST春天: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68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在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10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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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5-11 |
标题 | ST春天:青海春天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文件批号 | 成武市监处罚[2024]-51-03号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在销售听花系列白酒的过程中,使用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和“听花”酒未经核实的用户评价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800000元(大写:壹佰捌拾万元整)。 |
处理人 | 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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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4-27 |
标题 | 青海春天: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文件批号 | 成武市监罚告[2024]-51-0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实,你公司在经营场所销售“听花”酒过程中,存在将“听花”酒功效中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和未经核实的用户评价用于“听花”酒的商品宣传,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且情节严重。 |
批复内容 |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宣传行为,并拟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800000元(大写:壹佰捌拾万元整)。 |
处理人 | 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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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3-17 |
标题 | 青海春天: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青检查字[2024]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
批复内容 | 对公司进行检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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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3-15 |
标题 | 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200号 |
批复原因 |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央视报道公司产品广告宣传违法,向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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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2-24 |
标题 | 青海春天: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青海春天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12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回复本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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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18 |
标题 | 青海春天: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55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于10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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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1-30 |
标题 | 青海春天: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06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回复本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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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12 |
标题 | 青海春天: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2]018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2年9月23日,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春天或公司)披露会计差错的说明公告。公告显示,经核查,公司向经销商(客户)支付的推广服务费应当作为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据此,公司2021年年度、2022年第一季度、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均涉及会计差错。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21年年报营业收入调减62.89万元,占调整后金额的0.49%。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营业收入调减430.69万元,占调整后金额的6.0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调减200.00万元,占调整后金额的7.82%。2022年半年度报告营业收入调减682.26万元,占调整后金额的6.92%。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整个会计年度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对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保障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未对推广服务费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其收入确认存在会计差错,导致2021年年度、2022年第一季度、2022年半年度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
批复内容 | 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王林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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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9-02 |
标题 | 青海春天: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246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函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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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10 |
标题 | 青海春天:青海春天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420号 |
批复原因 |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上证公函【2022】0420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对该《工作函》予以了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和担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事务所”)对有关问题逐项予以核查、落实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书面回复,现将有关回复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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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1 |
标题 | 青海春天:青海春天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45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于收到当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1年5月27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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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17 |
标题 | 青海春天:青海春天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工作监管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267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监管关注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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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8 |
标题 | 青海春天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问询函》的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561号 |
批复原因 |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收到上海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上证公函【2017】0561号《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该函所关注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后进行了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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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3 |
标题 | 青海春天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561号 |
批复原因 | 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收到上海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6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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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6-12-08 |
标题 | 青海春天关于收到青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青证监措施字[2016]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年9月21日,广州海事法院作出裁定,冻结你公司持有的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天药用”)99.8034%股权,责令你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你公司承担本案件原告池智良债权本金5.21亿元及其利息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逾期未履行的,将拍卖冻结的股权。2016年3月31日,广州海事法院做出执行通知书,裁定拍卖你公司持有的春天药用股权。你公司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未进行及时披露,直至2016年6月17日履行了信息披露责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希望你公司以此为戒,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此类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你公司应当在2016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
处理人 | 青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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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11-25 |
标题 | 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秘书陈定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61号 |
批复原因 | 综上,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进展,且该进展事项将使公司可能面临重大风险,其解释所称的对法院裁定存在异议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等可以在披露诉讼进展时一并披露,并不能免除公司及时披露的义务。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1.5条、第11.12.5条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陈定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4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陈定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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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22 |
标题 | 青海春天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补充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590号 |
批复原因 |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9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18日披露了《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公告》(详见公司2016-051号公告),现我公司对该回复公告予以补充。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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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18 |
标题 | 青海春天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590号 |
批复原因 |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9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现将我公司对该《问询函》予以回复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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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6-18 |
标题 | 青海春天涉及诉讼相关进展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766号 |
批复原因 |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0766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对该函所关注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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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3 |
标题 | 青海春天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590号 |
批复原因 |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9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内容如下: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1.经营业绩情况。
2.分季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
3.主营业务持续经营。
4.研发情况。
5.自救措施。
6.库存。
7.销售模式和销售费用。” |
批复内容 |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收到函件的5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公司将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尽快对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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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6-04-19 |
标题 | 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青证监措施字[2016]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春天药用原《药品生产许可证》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未获换发,公司于2016年2月1日首次披露该事项。《药品生产许可证》到期未获换发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你公司应在触及披露时点(2015年12月31日)的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青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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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4-19 |
标题 | 青海春天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319号 |
批复原因 | 我公司于2016年4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二)》(上证公函【2016】0319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该《监管工作函》所关注事项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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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07 |
标题 | 青海春天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301号 |
批复原因 |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301号。 |
批复内容 | 我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对该函所关注事项进行了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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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01 |
标题 | 青海春天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301号 |
批复原因 |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301号)。 |
批复内容 | 现请公司对照前期信息披露情况,核实并披露以下事项:
一、请核实并披露,公司及相关股东在2016年3月28日收到《告知书》前,是否曾收到《停止试点产品的函》,是否知晓函件内容,是否存在隐瞒行为。
二、请核实并披露,公司知晓《停止试点产品的函》该信息的具体时间,并结合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情况(包括重组信息披露文件),说明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目前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经营(包括销售)情况是否正常。
四、请公司重组财务顾问核实上述事项并发表意见。
鉴于《告知书》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请公司及时评估由此引发的重大风险,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你公司和全体董事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于2016年4月1日披露本函,于2016年4月6日前披露对本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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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4-01 |
标题 | 青海春天关于收到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冬虫夏草纯粉片产品停止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天药用”)于2016年3月31日收到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冬虫夏草纯粉片产品停止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
批复内容 |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冬虫夏草纯粉片产品停止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青政办函﹝2016﹞70号)精神及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你公司冬虫夏草纯粉片产品试点,停止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关于冬虫夏草纯粉片相关事宜的通知》(青食药监办﹝2014﹞53号)停止执行。
二、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停止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21号)精神,你公司新研发的含冬虫夏草保健食品的产品申报注册工作按《保健品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处理人 |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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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6-03-30 |
标题 | 青海春天关于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风险提示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 |
文件批号 | 食药监政信函[2016]245号、食药监药化管函[2015]96号 |
批复原因 | 我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食药监政信函[2016]245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内容如下: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要求公开“《关于冬虫夏草类产品的消费提示》中开展该次监测检验所检测的冬虫夏草、冬虫夏草粉及纯粉片产品的生产(销售)厂家、产品批次及检验检测结果文件;长期食用冬虫夏草、冬虫夏草粉及纯粉片等产品会造成砷过量摄入,并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存在较高风险结论所依据的专家分析、研究数据、研究结果、临床监测文件;发布该消费提示所履行的决策程序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悉。 |
批复内容 | 现回复如下:
一、我局发布的《关于冬虫夏草类产品的消费提示》,具体涉及你公司的产品监测检验情况(详见附件1)。
二、冬虫夏草是我国传统中药材,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未规定冬虫夏草重金属限量值。我局发布的《关于冬虫夏草类产品的消费提示》,不涉及将冬虫夏草作为中药材使用的情况。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16740-2014)规定保健食品中总砷限量值为1.0mg/kg,标准文本见卫生计生委网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风险评估及相关健康建议,请咨询卫生计生委。
三、根据国务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2),“发布该消费提示所履行的决策程序文件”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也是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
处理人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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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3-23 |
标题 | 青海春天关于控股子公司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6年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向我公司发出《核查通知书》,要求我公司对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向春天药用换发新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事项进行核查。同日,我公司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上证公函[2016]0130号《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到期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并要求我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详见公司2016-003号公告)。 |
批复内容 | 2016年2月29日、3月1日,青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分别对春天药用位于互助县威远镇和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厂区开展了现场检查的工作,春天药用也于3月10日根据要求向海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了有关的资料,目前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在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尚未有具体明确的结果。我公司将高度关注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工作。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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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2-16 |
标题 | 青海春天重大事项待核查继续停牌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130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向我公司发出《核查通知书》,要求我公司对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向春天药用换发新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事项进行核查。同日,我公司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上证公函[2016]0130号《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到期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并要求我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详见公司2016-003号公告)。 |
批复内容 | 由于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春节前未确定我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对其进行访谈的时间以及春节假期的原因,我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对相关事项的核查工作尚未完成且尚需要一定时间,经申请,公司股票将自2016年2月16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目前,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安排将于近日与我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开展访谈工作。公司股票继续停牌期间,公司将继续积极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和督促春天药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换发新《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相关工作,并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工作。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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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2-06 |
标题 | 青海春天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问询函》并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154号 |
批复原因 |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154号,以下简称“《监管问询函》”),内容如下: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关于冬虫夏草类产品的消费提示》(以下简称“《消费提示》”),称冬虫夏草类产品属中药材,不属于药食两用物质,长期食用会造成砷过量摄入,存在较高风险。
鉴于你公司主营冬虫夏草类产品,请你公司核实公司冬虫夏草类产品是否存在《消费提示》所述的风险,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药品食品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要求。
同时,鉴于前述事项可能引起媒体关注,请你公司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不得以新闻发布或接受媒体采访的形式,先于指定媒体发布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信息。
请公司尽快核实前述事项,并对外披露。” |
批复内容 | 现我公司就上交所《监管问询函》所关注事项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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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2-03 |
标题 | 青海春天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130号 |
批复原因 |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到期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0130号),内容如下: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1日,你公司提交披露的《重大事项待核查停牌的提示性公告》称,控股子公司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天药用”)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已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截至目前,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尚未向春天药用换发新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开展相关核查工作。
经对你公司上述公告审核,现请你公司对下列事项进行核实并补充披露:
一、春天药用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涉及的产品,及其占你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比例。
二、春天药用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所涉产品目前的生产状态,是否已经停产。如是,请说明具体的停产起始时间;如否,请说明公司继续生产该产品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药品生产监管的规定。
三、春天药用至今未能取得新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原因,换发是否存在障碍。
四、春天药用至今未能及时换发新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对你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具体影响;如果后续也未能办理换发新证,对你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是否可能触发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 3. 1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相关情形等。
五、你公司对上述春天药用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及未能及时换发新证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
请你公司财务顾问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
请你公司和全体董事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核实相关事项,及时申请复牌,并于2016年2月15日之前披露上述事项,同时书面回复我部。 |
批复内容 | 我公司会尽快对上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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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2-02 |
标题 | 青海春天重大事项待核查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6年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向我公司发出《核查通知书》,要求我公司对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向春天药用换发新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事项进行核查。 |
批复内容 | 我公司将对上述事项开展核查工作。鉴于上述事项对公司影响重大,且该事项的核查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2月2日开市起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积极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并于股票停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含停牌当日)公告并复牌。公司同时也将督促春天药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换发新《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相关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处理人 | 青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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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10-10 |
标题 | 青海春天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半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1715号 |
批复原因 |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
1.经营业绩。
2.重组盈利承诺。
3.主营产品毛利率。
4.经营和销售模式。
5.关联方应收款。
6.存货。
7.预计负债。 |
批复内容 | 现将我公司对该《意见函》的回复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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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5-21 |
标题 |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3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4]047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函中提到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部分问题需解释与说明。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尽快对上述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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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4-02 |
标题 |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前任董事长市场禁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4]7号 |
批复原因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公司违法事实为:
(一)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三项贤成矿业及下属子公司为合计共4,5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二)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三项贤成矿业及下属子公司为合计共4,5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三)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三项贤成矿业及下属子公司为合计共4,5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四)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一项贤成矿业为下属子公司1,5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五)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六项贤成矿业及下属子公司为合计共18,4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六)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六项贤成矿业及下属子公司为合计共18,4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七)公司未及时披露24,147万元银行存款被法院冻结事项;
(八)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实际控制人黄贤优控制的广州华胜、广州集有、源旺达等三家机构划转45,000万元非经营性资金的关联交易和贤成矿业及下属子公司为合计共13,4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对贤成矿业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董事长臧静涛。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决定:
认定臧静涛为市场禁入者,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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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3-29 |
标题 |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4]27号 |
批复原因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违法事实为:
(一)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三项贤成矿业及下属子公司为合计共4,5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二)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三项贤成矿业及下属子公司为合计共4,5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三)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三项贤成矿业及下属子公司为合计共4,5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四)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一项贤成矿业为下属子公司1,5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五)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六项贤成矿业及下属子公司为合计共18,4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六)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六项贤成矿业及下属子公司为合计共18,4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七)公司未及时披露24,147万元银行存款被法院冻结事项;
(八)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实际控制人黄贤优控制的广州华胜、广州集有、源旺达等三家机构划转45,000万元非经营性资金的关联交易和贤成矿业及下属子公司为合计共13,4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贤成矿业改正,对贤成矿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臧静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王彬、李晓冬、马海杰、田树浩、黄绍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吴茂成、蒋晓帆、王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易永健、王汉齐、裴永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李广建、张勇、黄志文、白延霄的责任已过行政处罚时效,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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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3-06-04 |
标题 |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立案调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3079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批复内容 | 因我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公司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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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3-02-26 |
标题 |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青海证监局《关于对臧静涛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青证监措施字[2013]3号 |
批复原因 | 青海监管局经调查发现,我公司自2011年1月起,公司部分对外借款、担保、涉诉事项,以及2.4亿元募集资金被司法冻结事项,均未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及时的予以披露,我公司董事长臧静涛对上述违法违规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五十八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青海监管局决定:认定臧静涛为不适当人选,在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做出免除其董事长、董事职务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我公司应当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臧静涛董事长、董事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青海证监局书面报告。 |
处理人 | 青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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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3-02-25 |
标题 | 关于给予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前董事长臧静涛、董事兼总经理李晓冬等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前董事长臧静涛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字[2013]6号 |
批复原因 | 一、你公司自2012年3月起因对外借款、担保纠纷被债权人诉诸法院,至少涉及25起诉讼,涉案金额累计达11.7亿元,占你公司201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1%,但你公司直至2012年8月31日和10月18日才披露了上述事项。
二、2012年4月25日,你公司因担保合同纠纷被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冻结募集资金2.4亿元,但你公司直至2012年6月26日才进行了信息披露。
三、2012年以来,你公司多家下属子公司存在停产情况,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但你公司未及时充分予以披露。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的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给予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给予前董事长臧静涛、董事兼总经理李晓冬、董事兼副总经理田树浩、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马海杰、董事王彬、黄绍优、监事会主席李奕明公开谴责;公开认定前董事长臧静涛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青海省人民政府,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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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12-12 |
标题 |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创新矿业资金帐户是否存在托管事项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与其他内、外部公司之间可能存在的资金帐户托管或被托管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向公司各参、控股公司进行了问询,要求各子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立即在公司内部进行彻底的严肃核查,并于 2012年11月27日下午 3 点前将核查结果向公司进行报备。
2012年12月3日,我公司收到了控股子公司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回复函》,公司收到该《回复函》后,非常重视,原由是该《回复函》中所涉及的问题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均从未知情,有鉴于此。2012年12月4日,我公司立即根据创新矿业于12月3日致我公司的《回复函》进行了回复,并就相关问题需创新矿业进一步予以详尽书面说明及提供相关资料。
根据上述我司对创新矿业《回复函》的要求,截止至今,我司并未收到创新矿业公司针对上述事项的回复函。公司将继续敦促并责成创新矿业,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说明,必要时公司将采取进一步的核查措施予以追查,并根据相关进展情况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青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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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2-09-20 |
标题 |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法人代表被批捕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控股股东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文波因涉嫌非法经营、伪造印章罪。 |
批复内容 | 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 2012 年 9 月 13 日 17 时被广州市公安局正式执行逮捕。 |
处理人 |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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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2-06-28 |
标题 |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接受青海监管局调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青证调查通字120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可能存在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我公司展开调查。 |
批复内容 | 公司接受调查和给予积极的配合,同时密切关注调查结果并将及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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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青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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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9-12-22 |
标题 |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事项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2009]55号文 |
批复原因 | 公司自2002 年至2005 年间向关联方及非关联方提供合计56,943.2 万元的担保事项未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简称“原《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外披露,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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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如下:
1、给予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并处以30 万元罚款;
2、对时任董事长黄贤优给予警告,并处以5 万元罚款;
3、对时任董事、独立董事李冬生、胡延国、谭文、邓炜霖、郭银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 万元罚款;
4、对时任董事、独立董事许义生、孟庆良给予警告。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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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9 |
标题 |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整改情况的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对于“公司决策机制存在一定问题并有待进一步调整和完善”问题的整改执行情况
2、对于公司“经营管理机制和管理架构不尽合理未能发挥正常的经营管理作用”问题的整改执行情况
3、对于“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尚存缺陷并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问题的整改执行情况:
4、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和激励措施需进一步研究和完善”问题的整改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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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公司视积极参与本次自查整改工作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企业各项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的一个契机。我公司的整体治理情况通过参加此次治理专项活动得到极大的提高和完善,公司董、监、高管人员的法律意识、规范运作意识以及对内部治理工作的重视得到进一步的增强,公司的经营状况也得到了较大的改善。我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加强董、监、高管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完善公司内部治理,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本次公司治理的成果,以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可持续性发展,切实维护公司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给股东及广大投资者带来更多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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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青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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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7-03-22 |
标题 | 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接受青海省证监局调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青调查通字070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可能存在的证券违法违规现象。 |
批复内容 | 我公司于2007年3月20日收到青海省证监局《调查通知书》(青调查通字0701号),就我公司可能存在的证券违法违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我公司展开调查。我公司接受调查并积极给予配合。其调查结果我公司将及时按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青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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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01-14 |
标题 | 青海白唇鹿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经营场所存在不确定性;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西宁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于2002年10月15日至20日对我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2年12月16日下达了西宁特派办公司字[2002]31号《限期整改通知书》。 |
处理人 | 西宁特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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