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4-09-19 |
标题 | 联创光电: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347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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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8-05 |
标题 | 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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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1-05 |
标题 | 联创光电: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2558号 |
批复原因 |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访投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编号:上证公函【2022】2558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高度重视,会同各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就《监管工作函》所列问题逐项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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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22 |
标题 | 联创光电: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432号 |
批复原因 |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创光电”)于近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432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工作函》后高度重视,针对《工作函》关注的问题,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逐项认真核查,现就《工作函》所列问题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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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0-18 |
标题 | 联创光电:关于对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1]013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1年2月8日,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光电或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的公告称,公司时任董事长曾智斌、董事兼总裁李中煜计划自披露公告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增持价格不高于25元/股,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不高于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董事长曾智斌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不高于1500万元人民币,董事兼总裁李中煜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不高于1500万元。2021年8月10日,公司披露董事、高管增持公司股份期限届满暨增持结果公告称,曾智斌实际增持公司股份238,800股,增持金额为517.70万元,仅完成增持计划下限的51.77%;李中煜实际增持公司股份210,300股,增持金额为499.65万元,仅完成增持计划下限的49.965%。公司公告称,自增持计划发布之日起,受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等多个信息披露窗口期、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增持计划的价格上限等因素影响,极大减少了增持主体可增持公司股份的有效时间和机会,导致增持主体未在原约定日期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曾智斌、李中煜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其面向全市场公开披露的增持计划公告,涉及全体投资者对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判断,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相关增持承诺主体应当根据自身资金实力、履行能力等,审慎确定增持规模;一旦作出增持计划并对外披露,理应严格遵守、及时履行,以明确市场预期。曾智斌、李中煜未能按照对外披露的增持计划公告实施增持,最终增持计划的完成率仅分别为51.77%、49.965%,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
批复内容 | 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曾智斌、董事兼总裁李中煜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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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3-18 |
标题 | 联创光电:联创光电关于董事窗口期误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曾智斌先生于2021年3月15日及3月16日合计买入了公司股票63,6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14%,平均成交价格为21.50元/股,成交金额为136.74万元。因公司预约2020年年报的披露时间为2021年4月10日,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关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曾智斌先生本次增持行为构成窗口期违规交易。 |
批复内容 | 曾智斌先生认识到其失误操作违反了相关规则,即刻就此次违规增持公司股票事宜报告公司董事会,其本人就本次窗口期增持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对于此次窗口期增持的63,600股股票,曾智斌先生承诺十二个月内不进行减持,在十二个月后出售时如有收益,所有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同时承诺加强对相应监管措施的学习,严格管理自身股票账户,勤勉履行自身义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曾智斌先生本次违规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予以通报,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以此为戒,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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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12 |
标题 | 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274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9]2740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9月19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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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3-01 |
标题 | 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302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30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前披露本问询函,并于3月4日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业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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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1-05 |
标题 | 联创光电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中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实际控制人邓凯元先生2017年12月14日,在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操作中,由于操作失误,将“买入”误操作为“卖出”,错误卖出公司股份700股,卖出成交均价为12.36元/股,卖出成交金额为8,638.18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经公司自查,邓凯元先生的上述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1、根据《证券法》第47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本次短线交易若产生收益,所得收益将上缴公司所有。
2、公司董事会及实际控制人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的规定。
3、公司董事会已再次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重申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出现。
4、邓凯元先生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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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12-27 |
标题 | 联创光电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暨增持中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实际控制人邓凯元先生2017年12月25日,在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操作中,由于操作失误,将“买入”误操作为“卖出”,错误卖出公司股份218,300股,卖出成交均价为11.82元/股,卖出成交金额为2,576,801.30元,卖出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0.049%。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1、根据《证券法》第47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本次短线交易若产生收益,所得收益将上缴公司所有。
2、公司董事会及实际控制人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的规定。
3、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重申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出现。
4、邓凯元先生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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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8-26 |
标题 | 联创光电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978号 |
批复原因 |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收到上交所《关于对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6】0978号)(以下简称“《事后审核意见函》”)。 |
批复内容 |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3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上交所要求公司在2016年8月31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并予以披露。公司正积极组织有关各方按照《事后审核意见函》的要求落实相关意见,将尽快就上述事项进行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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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7 |
标题 | 联创光电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563号 |
批复原因 |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63号)。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现根据问询函之要求,就本次重组有关事项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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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4 |
标题 | 联创光电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暨继续停牌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563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5月27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关于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6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及时组织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对《问询函》所提问题进行逐项落实与回复。由于《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涉及对部分事项和数据进一步核实、补充,需要各方进行确认和完善,此外中介机构尚需履行内部审核流程,因此回复工作无法在2016年6月4日之前完成。公司将积极协调各方推进回复工作,尽快提交回复文件,并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发布《问询函》回复等相关公告,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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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8 |
标题 | 联创光电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563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5月27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关于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6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上交所要求公司在2016年6月4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对预案作相应修改并披露。公司正积极组织有关各方按照《问询函》的要求落实相关意见,将尽快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文件进行补充和完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在上交所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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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6-30 |
标题 | 关于对江西省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4]004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你公司作为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光电”)的控股股东,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署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将持有的联创光电23,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国泰君安,初始交易日为2014年5月16日,购回交易日2015年5月13日,购回期限362天,前述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股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你公司迟至2014年6月12日才通知联创光电,联创光电于6月13日予以披露,存在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11.12.3条的有关规定,我部对此予以关注。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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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5-26 |
标题 | 关于对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肖文等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4]003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7,960,353.50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4.03%,但公司未在2014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等有关规定,董事长肖文、总裁孙宁、董事会秘书邓哲、财务总监陈国锋、审计委员会主任冯丽娟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我部对此予以关注,联创光电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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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12-29 |
标题 |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证监局巡检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赣证监发[2009]300号文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方面的问题
二、公司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江西证监局于2009年10月12日至26日对我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下发了《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巡检有关问题的限期整改通知》(赣证监发[2009]300号),针对"通知"提出的整改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并逐项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
处理人 | 江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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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8 |
标题 |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整改情况的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机构设置
二、制度建设
三、行为规范
四、信息披露 |
批复内容 | 总之,随着公司专项治理活动整改工作不断深入推进,公司取得了一定成效,公司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也得到了强化和提升。公司将持续重视治理专项活动的开展和自查、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司制度建设,建立遏制违规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制度,上述制度的修订与完善工作,公司拟于2008年8月31日前完成,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全体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运作,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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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江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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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2-10-29 |
标题 | 《限期整改的通知》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
批复内容 | 接中国证监会南昌证券特派员办赣证发〖2002〗73号文《关于江西联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限期整改的通知》,我公司于2002年10月26日召开二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对《通知》中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讨,并就整改方案形成了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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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南昌特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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