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农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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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22
标题冠农股份:关于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264号
批复原因一、冠农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3.53亿元,营业成本3.53亿元 二、冠农股份《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17.28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7.28亿元
批复内容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金建霞、时任董事李小红,时任独立董事何新益、胡本源、李大明、王传兵、万江春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12-15
标题冠农股份:关于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184号
批复原因(一)冠农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3.53亿元,营业成本3.53亿元 (二)冠农股份《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17.28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7.28亿元
批复内容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刘中海,时任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肖莉,时任财务总监莫新民,时任子公司新疆冠农天沣物产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王新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0-07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冠农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冠农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353,036,054.93元、营业成本353,036,054.93元 二、冠农股份《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1,728,543,232.51元,虚增营业成本1,728,543,232.51元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10万元罚款; 二、对刘中海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 三、对肖莉、莫新民、王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8-24
标题冠农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冠农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冠农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353,036,054.93元,营业成本353,036,054.93元 (二)冠农股份《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1,728,543,232.51元,虚增营业成本1,728,543,232.51元
批复内容(一)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二)对刘中海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三)对肖莉、莫新民、王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30
标题冠农股份: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627号
批复原因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向公司发送的《关于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0627号。
批复内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现就《工作函》中所涉及的事项作出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5-19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任良成)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3]36号
批复原因2017年6月9日至2017年7月18日,任良成控制第二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冠农股份”,操纵“冠农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竞价买入成交126,404,574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1,010,889,627.10元;竞价卖出成交126,404,574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993,579,687.98元。第二组账户期初无持股,期末将持有的“冠农股份”全部卖出。 2017年6月9日至2017年7月18日期间,“冠农股份”共有28个交易日,第二组账户在28个交易日均发生交易,其中27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4,681,651股,日均买入成交金额37,440,356.56元,有25个交易日的竞价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二组账户在23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5,495,851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43,199,116.87元,有21个交易日的竞价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二组账户当日竞价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2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5个交易日,其中2017年6月27日竞价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38.52%。上述期间,第二组账户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为筛选条件,第二组账户在24个时段有盘中拉抬行为。 经统计,任良成操纵“冠农股份”亏损18,451,944.68元。
批复内容没收任良成违法所得74,139,420.14元,并处以222,418,260.42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5-19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任良成)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3]15号
批复原因2017年6月9日至2017年7月18日,任良成控制第二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冠农股份”,操纵“冠农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竞价买入成交126,404,574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1,010,889,627.10元;竞价卖出成交126,404,574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993,579,687.98元。第二组账户期初无持股,期末将持有的“冠农股份”全部卖出。 2017年6月9日至2017年7月18日期间,“冠农股份”共有28个交易日,第二组账户在28个交易日均发生交易,其中27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4,681,651股,日均买入成交金额37,440,356.56元,有25个交易日的竞价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二组账户在23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5,495,851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43,199,116.87元,有21个交易日的竞价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二组账户当日竞价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2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5个交易日,其中2017年6月27日竞价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38.52%。上述期间,第二组账户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为筛选条件,第二组账户在24个时段有盘中拉抬行为。 经统计,任良成操纵“冠农股份”亏损18,451,944.68元。
批复内容对任良成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5-06
标题冠农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362023003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26
标题关于对莫新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文件批号新疆证监局[2023]16号
批复原因莫新民: 经查明,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农股份)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情形,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经核查,冠农股份针对子公司新疆冠农天沣物产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开展的皮棉贸易业务,修改了部分皮棉贸易销售合同、货权转移证明及费用说明中相关内容,将修改后的文件替换原始文件,并据此确认相关收入,导致冠农股份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情形。冠农股份相关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也未指出上述内部控制缺陷。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十二条、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相关规定。 二、部分收入确认方式选择不当 经核查,冠农股份2021年在开展部分皮棉贸易业务时,存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未拥有商品控制权的情形。冠农股份在该业务中充当代理人角色,对于该业务,冠农股份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 三、部分收入确认存在跨期 经核查,冠农股份存在将部分2020年已完成货权转移的皮棉贸易收入,跨期确认至2021年度的情形。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26
标题关于对刘中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文件批号新疆证监局[2023]14号
批复原因刘中海: 经查明,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农股份)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情形,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经核查,冠农股份针对子公司新疆冠农天沣物产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开展的皮棉贸易业务,修改了部分皮棉贸易销售合同、货权转移证明及费用说明中相关内容,将修改后的文件替换原始文件,并据此确认相关收入,导致冠农股份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情形。冠农股份相关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也未指出上述内部控制缺陷。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十二条、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相关规定。 二、部分收入确认方式选择不当 经核查,冠农股份2021年在开展部分皮棉贸易业务时,存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未拥有商品控制权的情形。冠农股份在该业务中充当代理人角色,对于该业务,冠农股份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 三、部分收入确认存在跨期 经核查,冠农股份存在将部分2020年已完成货权转移的皮棉贸易收入,跨期确认至2021年度的情形。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26
标题关于对肖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文件批号新疆证监局[2023]15号
批复原因一、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情形,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二、部分收入确认方式选择不当 三、部分收入确认存在跨期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26
标题关于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文件批号新疆证监局[2023]13号
批复原因一、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情形,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二、部分收入确认方式选择不当 三、部分收入确认存在跨期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22
标题冠农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3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4、15、16号
批复原因经查,冠农股份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情形,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二)部分收入确认方式选择不当 (三)部分收入确认存在跨期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我局决定对刘中海、肖莉、莫新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3-11
标题天津天伟收到天津市宁河区公安消防支队(宁公(消)行罚决字[2018]014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文件批号宁公(消)行罚决字[2018]0141号
批复原因发现厂区内室外消防栓压力不足,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批复内容对天津天伟上述行为处以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天津市宁河区公安消防支队
警告  公告日期:2022-03-11
标题天津天伟收到天津海关(津关缉决(宁简易)字[2018]0013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文件批号津关缉决(宁简易)字[2018]0013号
批复原因2018年6月11日,天津天伟变更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海关办交更手续。
批复内容决定处以警告。
处理人天津海关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3-11
标题冠农番茄收到二师生态环境局(未师环罚告字[2018]3号)
相关法规《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文件批号师环罚告字[2018]3号
批复原因2018年9月21日,冠农番茄因“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企业监测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开内容不真实”收到第二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决定书。
批复内容责令如实公开信息、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
处理人二师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3-11
标题冠农番茄收到二师生态环境局(师环罚告字[2018]4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师环罚告字[2018]4号
批复原因2018年9月21日,冠农番茄因“污水总排口在线监控设施显示废水中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收到第二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决定书。
批复内容立即停止生产、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
处理人二师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3-11
标题天津天伟收到天津市宁河区公安消防支队(宁公(消)行罚决字[2018]0307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文件批号宁公(消)行罚决字[2018]0307号
批复原因2018年11月29日,天津市宁河区公安消防支队在对天津天伟进行检查时,发现1、4号库灯下存放货物;2、2-7号门处遮挡安全出口。2018年12月7日复查隐患未整改,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批复内容对天津天伟上述行为处以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天津市宁河区公安消防支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3-11
标题冠农棉业普惠厂收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纤维检验所处罚((巴)纤罚字[2018]第002号)
相关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巴)纤罚字[2018]第002号
批复原因2018年10月9日,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纤维检验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冠农棉业普惠厂籽棉收购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冠农棉业普惠厂在棉花收购过程中未对所收购的籽棉进行分类别、分等级置放,存在未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等级、类别、数量的违规行为。
批复内容对冠农棉业普惠厂处以2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纤维检验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3-11
标题朋汇棉业受到二师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住建罚[2020]45号)
相关法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住建罚[2020]45号
批复原因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
批复内容对朋汇棉业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第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3-11
标题朋汇棉业收到二师生态环境局(二师环罚[2020]17号)
相关法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文件批号二师环罚[2020]17号
批复原因朋汇棉业向大气中排放的无组织粉尘浓度超过标准。
批复内容对朋汇棉业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第二师生态环境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14
标题关于对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邱照亮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9]0137号
批复原因当事人: 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冠农股份,A股份证券代码:600251; 邱照亮,时任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2019年11月12日,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农股份或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18年年度报告和财务状况进行了自查并更正,相关更正内容如下。 一是更正公司前5名供应商、应收账款的信息。 二是调增商誉减值准备。 三是调减存货减值金额。 四是调增当年销售费用及相关科目。 五是更正存货及预付账款科目。 六是更正期末资产受限情况。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邱照亮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0-25
标题关于对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新证监函[2019]306号
批复原因2019年10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下发了《关于对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新证监函【2019】306号)。
批复内容监管关注函。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21
标题冠农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362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36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4月21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4月27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0
标题冠农股份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524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披露了《2016年年度报告》,并于2017年5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2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根据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对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09
标题冠农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524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7年5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2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5月9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5月16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1-09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郭建兴、张超)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4号
批复原因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8日,“杨某”账户累计交易股票19只,累计成交金额6,485.25万元。“杨某”账户先于或同期于郭建兴任职基金经理的银华优质基金交易“一汽轿车”“英威腾”“宏大爆破”“神州泰岳”“万邦达”“三聚环保”“通源石油”“易华录”“长园集团”“城投控股”“中青旅”“冠农股份”和“宜华木业”等13只股票,占全部交易股票数的比例为68.42%,交易成交金额4,094.09万元,交易成交金额占比为63.13%,交易盈利2,460,691.66元。 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8日,“张超”账户累计买入股票19只,累计成交金额704.46万元。“张超”账户先于或同期于郭建兴任职基金经理的银华优质基金交易“格力电器”“英威腾”“宏大爆破”“神州泰岳”“三聚环保”“易华录”“长园集团”“城投控股”和“回天胶业”(后更名为“回天新材”)等9只股票,占全部交易股票数量比例为47.37%,交易成交金额为349.17万元,交易盈利278,764.07元。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郭建兴、张超改正,没收郭建兴、张超违法所得2,739,455.73元,并对郭建兴、张超处以8,218,367.19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08
标题冠农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373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信托计划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37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就问询函所涉问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说明和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及有关事项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07
标题冠农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373号
批复原因2016年12月6日,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信托计划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373号)。
批复内容公司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回复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13
标题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规范运作方面 (二)内部控制方面 (三)信息披露方面 (四)独立性方面
批复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7年10月10日发来《关于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状况评价意见》,对公司透明度;股东大会、董事会规范运作情况(近一年);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公司治理特色做法进行了评价,未发现异常情况。建议公司应当以本次上市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设和内控制度建设、规范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运作、强化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履职意识,积极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5-12-30
标题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新证监局函[2005]78号
批复原因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资产完整性、公司"三会"召开及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募集资金使用方面等存在的问题。
批复内容 2005年6月8日至6月22日,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对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5年11月28日下发了新证监局函[2005]78号《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整改通知》"),指出了公司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公司接到《整改通知》后高度重视,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整改通知》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讨论,一致认为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提出的问题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针对《整改通知》要求整改的事项,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规范发展、严格自律、认真负责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逐项研究,提出了落实整改的措施,并经2005年12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认为,此次新疆证监局巡检,帮助公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经营,科学管理意义重大,有助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公司将在以后的工作中本着规范发展、严格自律、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的要求,以本次整改工作为契机,汲取教训、加强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科学管理水平,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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