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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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3-28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航)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3]22号
批复原因(一)赵航利用2个公募基金账户交易“西藏药业”情况 (二)赵航自认其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西藏药业” (三)赵航利用2个公募基金账户交易“西藏药业”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赵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赵航处以5,000,000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3-28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赵航)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3]7号
批复原因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二、赵航内幕交易“西藏药业”情况(一)赵航利用2个公募基金账户交易“西藏药业”情况(二)赵航自认其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西藏药业”股票(三)赵航利用2个公募基金账户交易“西藏药业”股票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赵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当事人赵航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六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赵航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3-28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梅建勋)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3]23号
批复原因梅建勋内幕交易“西藏药业”情况 (一)梅建勋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陆某关系密切 (二)梅建勋利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西藏药业”股票,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我会认为,梅建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梅建勋违法所得374,890.57元,并处以749,781.14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8-18
标题西藏药业:关于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对外投资事项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78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30
标题西藏药业: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22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本公司于2022年4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222号,以下简称“《工作函》”),公司就《工作函》关注的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落实,现就有关问题给予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5-06
标题西藏药业: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31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12
标题西藏药业:关于对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岚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0]0148号
批复原因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药业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外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不完整 二、对外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刘岚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14
标题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2615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出具的《关于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对外投资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2615号)。
批复内容我公司根据上述《监管工作函》的要求,认真核实了相关事项并对《监管工作函》中的问题进行了回复,现将具体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11-06
标题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西藏证监局[2020]7号
批复原因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1)未披露临床费用对公司的影响。你公司2020年6月16日披露的《西藏药业对外投资公告》仅说明公司在项目投资中需要承担在疫苗研发临床期间所有支出,但公告对临床期间产生的费用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包括临床三期需要大量的实验样本可能产生大额支出,及其是否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等事项未予以明确说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的相关规定。 (2)投资信息披露不符合实际情况。你公司6月16日投资公告中称“公司已对斯微生物法人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研发能力、在研产品情况、履约能力等基本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对该投资事项并无正式的尽职调查报告。你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利分析报告,但该专利分析报告仅用时两天形成,且该分析报告称投资对象相关专利仅处于申请阶段或无法确认,并不支持公司的投资安排。公司公告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规定。 2、重大投资未按制度规定执行 你公司2007年12月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大投资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要进行调研形成可行性报告、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进行论证并签署论证意见。检查发现,对2020年6月16日披露的投资项目,你公司未可行性作分析论证,形成可行性报告;未召开公司经理办公会进行论证,并签署论证意见。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会相关决议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反映公司在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机制上存在缺陷。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对上述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处理人西藏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16
标题西藏药业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预案格式指引》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29号
批复原因2016年3月1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29号)。
批复内容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就上述问询函的相关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12
标题西藏药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预案格式指引》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29号
批复原因2016年3月1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29号)。
批复内容目前,公司正在组织各方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尽快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进行补充和完善,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6-11
标题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14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的回复及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格式准则第2号》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497号
批复原因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497 号),要求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2014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回复内容。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就2014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的相关回复内容进行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2-14
标题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的批复》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西藏康达药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100%的股份)、西藏诺迪康医药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95%的股份)于2015年1月23日分别收到了西藏山南地区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及上述两家子公司在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10日期间开具或申报抵扣的《西藏自治区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在使用方面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的批复》(藏国税函【2013】129号)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本事项涉及税款3,353,046.17元及滞纳金639,733.39元、罚款1,597,783.52元。西藏山南地区国家税务局要求公司自收到上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批复内容本公司向山南地区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通过自查并经该局同意后,本事项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下:本公司及下属两家子公司补缴税款3,353,046.17元及滞纳金639,733.39元。目前,本公司已补缴了上述款项,本事项已终结。受此进项税转出等影响,相应成本增加,对公司2014年利润影响数为-286.06万元,其余进项税转出计入未使用原材料成本中。
处理人西藏山南地区国家税务局税务处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1-27
标题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的批复》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西藏康达药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100%的股份)、西藏诺迪康医药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95%的股份)于2015年1月23日分别收到了西藏山南地区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及上述两家子公司在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10日期间开具或申报抵扣的《西藏自治区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在使用方面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的批复》(藏国税函【2013】129号)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本事项涉及税款3,353,046.17元及滞纳金639,733.39元、罚款1,597,783.52元。西藏山南地区国家税务局要求公司自收到上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批复内容本公司对上述处理和处罚有异议,已经就行政处罚事项向山南地区国家税务局提出听证申请,并将进一步向山南地区国家税务局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公司将继续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本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持续披露,并根据最终处理结果,披露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处理人西藏山南地区国家税务局税务处
问讯  公告日期:2014-10-22
标题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价异常波动核查结果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近期控制权之争受到市场关注,以及股价异常波动,公司股东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西藏通盈投资有限公司是否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互为一致行动人,对此情况未明确说明。
批复内容经四家股东书面回复情况如下: 华西药业与康哲药业不是一致行动人,与西藏药业股东彭辉先生为一致行动人;除此之外,与西藏药业其他股东均不是一致行动人。 新凤凰城与凤凰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周明德先生、林犇先生为一致行动人,与西藏通盈不是一致行动人,与西藏药业其他股东均不是一致行动人。 康哲药业与天津康哲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哲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与华西药业不是一致行动人,与西藏药业其他股东均不是一致行动人。 西藏通盈与天津通盛投资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与新凤凰城不是一致行动人,与西藏药业其他股东均不是一致行动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4-10-11
标题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停牌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近期控制权之争受到市场关注,以及股价异常波动,公司股东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西藏通盈投资有限公司是否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互为一致行动人,对此情况未明确说明。
批复内容现要求上述四家股东各自核查上述四家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相互之间,或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是否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互为一致行动人,并于2014年10月14日之前书面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9-18
标题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2311号
批复原因针对我公司股东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董事事项受到媒体和投资者持续关注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了《关于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和规范运作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4】2311号),对我公司和公司董事会提出以下要求: 1、公司和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内部治理规范运作。 2、对于公司股东提出的关于增选董事和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请,公司和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规范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以上监管工作函后,我公司高度重视,及时通报了全体董事。我公司和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1、公司和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要求,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内部治理规范运作。 2、对于公司股东提出的关于增选董事和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请,公司和公司董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规范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做好持续信息披露工作。 3、公司将督促各方股东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益,尽快消除股东争议,维护公司的正常运作。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违法  公告日期:2014-09-17
标题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4年9月11日上午8时20分左右,经本公司相关会议决定停职检查的公司财务部一名工作人员,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本应正常移交给公司已经指定的其他财务工作人员的公司财务付款网银U盾、银行承兑汇票、定期存单等等若干涉及公司资金及财务控制的关键资料及物品,非法交付给已被公司除名的另外一名公司员工,并由上述二人私自控制。公司发现后在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上述物品在离开财务部一段时间后,在警方到达现场前,又被二人带回并锁入财务部保险柜。上午10时左右,有两名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跟随上述已被公司除名的员工,闯入公司财务办公室,对公司财务保险柜的正常管理和使用施加了不当影响和限制。
批复内容截止今日,被公司宣布停职检查的原公司出纳,仍未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工作交接,公司财务支付正常进行的妨碍未能排除。 目前,公司的资金调拨及支付工作仍然无法全部正常进行,有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等造成负面影响。公司管理层将会继续努力采取措施,落实公司的各项有关决定,以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保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情况的进一步发展和变化,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处理人其他机构
违法  公告日期:2014-09-13
标题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4年9月11日上午8时20分左右,经本公司相关会议决定停职检查的公司财务部一名工作人员,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本应正常移交给公司已经指定的其他财务工作人员的公司财务付款网银U盾、银行承兑汇票、定期存单等等若干涉及公司资金及财务控制的关键资料及物品,非法交付给已被公司除名的另外一名公司员工,并由上述二人私自控制。公司发现后在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上述物品在离开财务部一段时间后,在警方到达现场前,又被二人带回并锁入财务部保险柜。上午10时左右,有两名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跟随上述已被公司除名的员工,闯入公司财务办公室,对公司财务保险柜的正常管理和使用施加了不当影响和限制。
批复内容上述情况的发生,已经对公司正常的经营和管理秩序、以及资金安全都造成了严重隐患。公司管理层将采取合法手段和方式,排除妨碍,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秩序,以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正当权益。 有关情况的进一步发展和变化,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处理人其他机构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8-07
标题关于对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4]006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07年6月20日,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藏药业”)控股股东北京新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凤凰城”)新凤凰城通过受让公司原控股股东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28.51%的公司股权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周明德通过凤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斯钦通过北京嘉盛源泉投资有限公司各持有新凤凰城45% 股权,两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控制新凤凰城,并由此成为共同控制西藏药业的实际控制人。2011年9月26日,斯钦通过北京嘉盛源泉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新凤凰城股权给第三方,股权比例从45% 下降为27%,所控制的董事会席位由2名减为1名。股权转让没有改变斯钦与周明德的一致行动关系,但斯钦不再与周明德共同控制新凤凰城,而是由周明德一人控制,由此斯钦不再是西藏药业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但公司直至2014年2月22日才对外披露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相关信息。 在上述控股股东股权变动并由此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的过程中,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斯钦虽将股权变动及时告知公司,但未明确告知公司实际控制关系变更的事实,是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信息披露不及时的主要责任人,本所已对其予以通报批评。此外,公司虽对控股股东股权变动情况进行了披露,但是未能更审慎主动核实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并做出专业判断,对公司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长期失实亦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部对此予以关注。希望公司积极整改,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希望公司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4-08-06
标题关于对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斯钦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3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07年6月20日,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藏药业”)控股股东北京新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凤凰城”)通过受让公司原控股股东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28.51%的公司股权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周明德通过凤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斯钦通过北京嘉盛源泉投资有限公司各持有新凤凰城45% 股权,两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控制新凤凰城,并由此成为共同控制西藏药业的实际控制人。2011年9月26日,斯钦通过北京嘉盛源泉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新凤凰城股权给第三方,股权比例从45% 下降为27%,所控制的董事会席位由2名减为1名。股权转让没有改变斯钦与周明德的一致行动关系,但斯钦不再与周明德共同控制新凤凰城,斯钦不再是西藏药业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斯钦虽将股权变动及时告知公司,但未明确告知公司实际控制关系变更的情况,导致公司直至2014年2月22日才对外披露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相关信息。 对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事项,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斯钦未尽告知和披露义务,且其在公司核实过程中未予配合,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22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西藏药业原实际控制人斯钦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4-06-27
标题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监管部门函件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藏证监发[2014]70号
批复原因我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新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并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及时公开披露该事项,导致2011年、2012年公司年报实际控制人披露错误。
批复内容西藏证监局要求我公司收到本决定起15日内提交整改报告,证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我公司已按要求将此事通报了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同时将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制定完善信息披露事务制度,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理解,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西藏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4-05-23
标题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监管部门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0475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4年一季度报告公司新活素代理商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哲药业”)支付预付款8223万元,康哲药业已于2014年2月13日成为公司5%以上股东,上述款项支付涉嫌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按照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披露。
批复内容公司根据该《问询函》要求,就上述预付账款的交易实质以及上述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说明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4-03
标题关于对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刘岚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4]001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你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新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发生股权变更,股权变化导致斯钦不再是你公司实际控制人。你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没有根据股权关系变化及时核实公司实际控制关系是否发生变化,导致公司于2014年2月22日才对外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相关信息。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我部对此予以关注。
批复内容希望你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违法  公告日期:2014-03-04
标题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康哲药业因股票操作员操作失误,将买入指令误操作为卖出,后及时进行了撤单,但2014年2月28日10点28分59秒仍成交了7500股,交易价格为24.18元/股。该公司并无减持西藏药业股票的计划,本次交易属于操作失误。因操作失误导致了该违规行为。
批复内容康哲药业本次因操作失误导致的违规行为没有获得股份买卖收益。本次事件发生后,康哲药业已内部通告了此次操作失误的情况,要求相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规范操作。 本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遵守规定,加强账户管理,严格规范增、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其他机构
问讯  公告日期:2014-02-22
标题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查结果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0070号、上证公函[2014]0074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2014年2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异动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4]0070号)和《关于对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4]0074号),要求公司按照问询函的要求核实相关情况。
批复内容我公司已按照问询函的要求书面函证公司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详细情况如下: 1、经核实,除已公告的事项外,公司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未发生变化。 2、对近期公共传媒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已发布了澄清公告。 3、自2014年2月7日至2月14日期间,在公司经营状况和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公司股票价格连续出现异常走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股票走势严重偏离,除已公告的信息外,公司未得知其他原因。 4、公司根据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哲药业)及一致行动人的书面回复,于2014年2月15日公告了其后续增持计划。 5、公司核实的其他情况(1)关于关联关系的核实;(2)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核实。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4-02-15
标题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监管部门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0070号
批复原因公司未公告股东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我公司的后续增持计划。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异动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4]0070号),要求公司公告本公司股东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我公司的后续增持计划,我公司已按照要求书面函证并得到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2-25
标题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文件批号藏证监发[2013]132号
批复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以下简称“西藏证监局”)于2013年7月16日-7月23日,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草堂”,本公司持有其51%的股份)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收到了西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内控制度 二、会计基础和财务处理方面 三、重大事项未进行披露
批复内容公司于2013年11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同时公司及时通报了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召开现场会议进行专题讨论,深入分析决定中指出的问题及其发生原因,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措施,形成了《关于西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该整改报告已经2013年12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告。公司在今后的运作中,将加强对分子公司的管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西藏监管局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处理人西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1-06
标题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文件批号藏证监发[2013]132号
批复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以下简称“西藏证监局”)于2013年7月16日-7月23日,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草堂”,本公司持有其51%的股份)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收到了西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内控制度 二、会计基础和财务处理方面 三、重大事项未进行披露
批复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要求公司停止上述行为,并进行改正。 公司将按照西藏证监局的要求,在收到上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西藏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经西藏证监局审核无异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西藏证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同时,通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规范运作,并按规定予以披露,切实做好保护上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处理人西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8-30
标题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半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股票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股东持股数量未按照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及其权益数量合并计算。
批复内容公司于2013年8月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在前十大股东中,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持股情况。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半年报事后审核反馈意见:公司股票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股东持股数量应当按照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及其权益数量合并计算,现将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分解合并计算后的相关详细情况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9
标题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规范运作方面 (二)内部管理制度方面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 (四)关于大股东资金占用
批复内容通过此次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增强了规范运作的意识,公司治理结构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在今后的运作中,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西藏监管局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处理人西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2-26
标题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藏证监上市函[2007]29号
批复原因(一)、规范运作方面 (二)、内部管理制度方面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
批复内容我部建议,公司应当以本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设和内控制度建设、规范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运作、强化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履职意识,积极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 通过此次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增强了规范运作的意识,公司治理结构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在今后的运作中,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西藏监管局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公司质量。
处理人西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5-10-24
标题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文件批号藏证监发[2005]25号文
批复原因关于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拆借资金问题。
批复内容
处理人西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09-29
标题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文件批号藏证监发[2004]25号
批复原因公司决策程序不规范;公司销售管理较差;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对外借款随意性较大;个人借款长期挂账;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问题严重;工程预付款后期转回不合理;成都工程至今未取得 G M P认证;期间费用增长较快
批复内容 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 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于2004年6月21日至6月29日对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期间,检查人员认真审阅各种有关资料,约见公司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深入经营现场、生产现场实地考察,并于2004年9月8日以藏证监发(2004)25号文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公司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非常重视,针对《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所列出的问题,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和讨论,并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回顾和检查公司近年来的运作情况,本着严格自律,对股东负责的精神,针对《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提出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处理人西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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