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10-31 |
标题 | *ST宁科: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342024005号、证监立案字0342024006号 |
批复原因 |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虞建明先生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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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10-30 |
标题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
文件批号 | 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3号 |
批复原因 |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明、胡春海、陈瑞、董春香、张宝林、林超:经查,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科生物”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重大关联交易进展披露不及时且不完整二、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逾期情况三、未及时、完整披露董事会审议信息四、未及时补选独立董事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明、胡春海、陈瑞、董春香、张宝林、林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宁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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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10-30 |
标题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 |
文件批号 | 宁夏证监局[2024]1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3年1月至2024年8月,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科生物)存在违规占用控股子公司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事项。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宁科生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宁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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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4-10-18 |
标题 | *ST宁科: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第2.1.2条、第2.1.6条、第2.1.7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第4.2.11条、第6.1.11条、第6.3.7条、第13.2.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185号 |
批复原因 | 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且未及时、真实、准确披露、未及时披露担保进展及担保逾期情况、未准确、完整披露董事会审议信息、未及时补选独立董事 |
批复内容 | 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中科新材董事吴江明、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兼中科新材董事长胡春海、时任总经理兼中科新材董事、总经理陈瑞、时任财务总监董春香、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宝林、时任董事兼中科新材董事林超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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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4-05-23 |
标题 | *ST宁科:收到《关于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62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10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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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5-17 |
标题 | *ST宁科: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解聘高管、董事履职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45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工作函》的要求,公司及相关方对《工作函》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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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4-05-09 |
标题 | *ST宁科: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78号 |
批复原因 | 中科新材作为公司重要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影响重大,其停产事项可能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市场关注度较高。公司理应在中科新材停产时,及时披露该重大风险事项及相关影响,但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2024年3月27日才予以披露;且在监管问询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科新材是否再次出现停产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仍未及时、准确、完整披露,严重损害投资者知情权,情节恶劣。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6条、第7.7.6条等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胡春海、时任总经理陈瑞、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宝林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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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03 |
标题 | 宁科生物:收到《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春海、陈瑞、张宝林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24年2月7日以来,你公司重要控股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处于停产状态,导致公司主营业务陷入停顿。你公司迟至3月27日公告了上述事项。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胡春海、陈瑞、张宝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后续将根据核查情况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
处理人 | 宁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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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03 |
标题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春海、陈瑞、张宝林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24年2月7日以来,你公司重要控股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处于停产状态,导致公司主营业务陷入停顿。你公司迟至3月27日公告了上述事项。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胡春海、陈瑞、张宝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后续将根据核查情况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
处理人 | 宁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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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4-03-28 |
标题 | 宁科生物:收到《关于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子公司停产的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22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核实相关事项,于5个交易日内回复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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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3-08 |
标题 | 宁科生物: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业绩预亏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120号 |
批复原因 |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工作函》的要求,公司及相关方对《工作函》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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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1-30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宁夏证监局[2023]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虞建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虞建明因涉嫌犯罪,自2020年8月28日起,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自2021年4月1日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其取保候审期至2022年3月31日结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虞建明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属于重大事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虞建明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属于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虞建明未及时将上述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虞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宁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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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1-29 |
标题 | 宁科生物:关于实际控制人立案结果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宁夏证监局[2023]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虞建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虞建明因涉嫌犯罪,自 2020 年 8 月 28 日起,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取保
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其取保候审期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结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根据《证
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一) 项的规定,虞建明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取保候
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属于重大事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虞建明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属于法定信息披露义
务人。虞建明未及时将上述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调取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虞建明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公司的控股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
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虞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宁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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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11-28 |
标题 | 宁科生物: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虞建明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172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自2020年8月28日起,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虞建明取保候审。自2021年4月1日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至2022年3月31日结束。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属于重大事件,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迟至2023年8月26日才对外公告。 |
批复内容 | 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虞建明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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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11-27 |
标题 | 宁科生物:收到《关于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股权事项进展情况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340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将本函对外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你公司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按时落实本函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权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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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1-16 |
标题 | 宁科生物:关于实际控制人立案进展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
文件批号 | 宁证监处罚字[2023]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你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5 年 5 月,你通过控制的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持有辖区上市
公司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 亿股,占公司总股本 29.2%,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你因涉嫌犯罪,自 2020 年 8 月 28 日起,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你取保候审。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对你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取保候
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你取保候审期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结束。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6 日发布《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司
法事项的公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一) 项的规定,
你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属于重大事件。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你作为公司实际
控制人,属于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你未及时将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书面告
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调取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公司的控股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
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我局拟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宁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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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9-26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山东)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8号 |
批复原因 | 罗山东操纵“利民股份”等16只股票 |
批复内容 | 没收罗山东违法所得68,988,305.14元,并处以68,988,305.14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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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9-11 |
标题 | 宁科生物: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342023004号 |
批复原因 |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虞建明先生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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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30 |
标题 | 关于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子公司恢复生产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就公司重要子公司恢复生产事项提出监管要求,督促公司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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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06-26 |
标题 | 宁科生物: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70号 |
批复原因 | (一)控股子公司增资进展披露不及时
(二)重大诉讼披露不及时 |
批复内容 | 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吴江明、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宝林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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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6-03 |
标题 | 宁科生物: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56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按照问询函中所涉及事项的要求积极组织相关各方进行逐项核查和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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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26 |
标题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宁夏证监局[2023]1号 |
批复原因 |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未及时披露子公司增资计划进展情况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三、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宁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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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3-05-26 |
标题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吴江明、黄海粟、陈瑞、张宝林、董春香、李宗义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宁夏证监局[2023]2号 |
批复原因 | 吴江明、黄海粟、陈瑞、张宝林、董春香、李宗义:
经查,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科生物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子公司增资计划进展情况
一、未及时披露子公司增资计划进展情况
三、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你们于2023年6月5日上午10:00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
处理人 | 宁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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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9-12 |
标题 | 新日恒力:关于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248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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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8-22 |
标题 | 新日恒力: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虞建明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2]0107号 |
批复原因 | 综上,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风险提示不充分,且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同时还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第2.1.5条、第5.1.4条、第5.1.5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虞建明及公司时任董事长高小平、黄海粟,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李宗义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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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8-22 |
标题 | 新日恒力: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104号 |
批复原因 | (一)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
(二)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批复内容 | 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陈瑞、时任财务总监董春香、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宝林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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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11 |
标题 | 新日恒力:新日恒力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日恒力)于2022年5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491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工作函》的要求,公司对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回复并补充披露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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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6-21 |
标题 | 新日恒力: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1]007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8年1月9日,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恒力或公司)披露公告称,已与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能)签订协定,向上海中能转让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干细胞)80%的股权。根据公司与上海中能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及补充协议,博雅干细胞80%股权作价约为10.5亿元,并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具体为:2018年1月9日,以上海中能对公司享有的2亿元债权进行支付;2018年5月10日,上海中能向公司支付3亿元。2019年4月18日,上海中能向公司支付1亿元。对于剩余款项,上海中能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再支付2亿元股权转让款;剩余股权转让款2.5亿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根据公司2021年4月27日披露的2020年年报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情况的公告,上海中能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仅支付0.15亿元,剩余1.85亿元于2020年4月支付,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0.55%。2020年12月31日,上海中能未如期支付2.5亿元剩余股权转让款,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6.15%。年审会计师认定上述行为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直至2021年3月31日,上海中能偿付上述款项。公司控股股东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限,及时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逾期未付款部分形成控股股东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有效督促控股股东支付款项,造成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不当占用。 |
批复内容 | 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高小平、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陈瑞、董事会秘书张宝林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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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6 |
标题 | 新日恒力:新日恒力收到《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50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1年6月1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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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10 |
标题 | 新日恒力收到《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2715号 |
批复原因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71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9月20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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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7-29 |
标题 | 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欧海鹰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9]007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5年8月14日至20日,欧海鹰控制的银河汇通4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买入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恒力或公司)股票4,401,8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2015年8月21日至24日,欧海鹰个人账户买入新日恒力股票8,754,863股,两账户合计持有13,165,718股,占新日恒力总股本比例为4.80%。8月25日,欧海鹰继续买入新日恒力股票982,600股。增持后,欧海鹰通过上述账户合计持有公司14,139,318股,占新日恒力总股本比例为5.16%。
欧海鹰控制的上述账户在持有新日恒力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超过比例为0.16%,直至2019年6月11日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欧海鹰有关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不及时,存在明显滞后,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
批复内容 | 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欧海鹰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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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10 |
标题 | 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865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86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6月17日之前披露对本回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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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03 |
标题 | 新日恒力收到《关于对新日恒力向控股股东转让博雅干细胞股权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408号 |
批复原因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新日恒力向控股股东转让博雅干细胞股权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408号)。 |
批复内容 | 现将《问询函》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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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2-15 |
标题 | 新日恒力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公司持有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80%股权冻结及公司账户冻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19]苏02执39号 |
批复原因 | 未依法履行职责。 |
批复内容 | 纳入被执行人。 |
处理人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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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2-13 |
标题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宁夏证监局[2019]5号 |
批复原因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2015年完成收购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干细胞)80%股权,购买价款为156,560万元,并与博雅干细胞原控股股东许晓椿签订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以下简称业绩补偿协议),许晓椿承诺博雅干细胞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确定)分别不低于0.3亿元、0.5亿元、0.8亿元、1.4亿元,并对上述业绩指标的实现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业绩补偿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在专项审核报告(如未完成承诺业绩则需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当根据专项审核报告或减值测试报告确认当期补偿金额。在之后5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就补偿金额向许晓椿发出利润补偿书面通知,许晓椿应在接到利润补偿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业绩补偿协议中5.2.2款约定的方式完成补偿义务。
根据业绩补偿协议5.2.2款约定,当目标资产累计减值额大于资产购买总价的20%时,许晓椿有权回购标的股权或选择执行现金方式补偿。当许晓椿选择回购标的股权时,许晓椿应在减值测试结果正式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新日恒力回购标的资产,你公司在收到回购通知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配合完成回购事宜。
博雅干细胞2016年度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为2,877.35万元,未达到承诺的业绩5000万元。2017年审计报告日你公司单方面按照许晓椿采取现金补偿方式进行会计处理,但2017年6月7日许晓椿要求行使股权回购权。截至目前,许晓椿未在协议时间内支付回购款项,也未进行现金补偿,双方未就业绩承诺未完成的后续安排达成一致意见,未完成业绩补偿。 |
批复内容 |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对以下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一、业绩承诺未完成的原因以及相关承诺事项履行进展;
二、公司及相关方对上述承诺事项的下一步解决方案;
三、上述相关协议履行和承诺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
处理人 | 宁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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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2-13 |
标题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许晓椿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许晓椿:
2015年,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恒力)完成收购你所持有的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干细胞)80%股权,购买价款为156,560万元,并与你本人签订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以下简称业绩补偿协议),承诺博雅干细胞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确定)分别不低于0.3亿元、0.5亿元、0.8亿元、1.4亿元,你本人对上述业绩指标的实现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业绩补偿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在专项审核报告(如未完成承诺业绩则需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当根据专项审核报告或减值测试报告确认当期补偿金额。在之后5个工作日内,新日恒力就补偿金额向你本人发出利润补偿书面通知,你本人应在接到利润补偿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业绩补偿协议中5.2.2款约定的方式履行补偿义务。
根据业绩补偿协议5.2.2款约定,当目标资产累计减值额大于资产购买总价的20%时,你本人有权回购标的股权或选择执行现金方式补偿。当选择回购标的股权时,你本人应在减值测试结果正式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新日恒力回购标的资产,新日恒力在收到回购通知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配合完成回购事宜。具体回购方式为,由你本人按原资产购买价款金额+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你本人累计补偿金额的价格回购标的股权。
博雅干细胞2016年度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为2,877.35万元,未达到承诺的业绩5000万元。2017年6月7日你本人要求行使股权回购权。但截至目前,未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支付回购款项,也未进行现金补偿,你本人与新日恒力未就业绩承诺未完成的后续安排达成一致意见,未完成业绩补偿。 |
批复内容 | 根据《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本人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宁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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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2-13 |
标题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高小平、陈瑞、赵丽莉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高小平、陈瑞、赵丽莉: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会计核算方面
博雅干细胞业绩补偿会计核算依据不充分。2016年年报期间,你公司与博雅干细胞业绩承诺方许晓椿在审计报告日前(2017年4月24日)未能就业绩承诺未完成采取的业绩补偿方式达成一致并形成书面记录。你公司未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相关约定,在未取得许晓椿书面确认文件的情况下就单方面选择现金补偿方式,并进行了会计处理,公司年报将许晓椿应支付业绩补偿款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其他应收款。
上述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
二、信息披露方面
你公司对重大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存在违规情形。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首次在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设立子公司建设5万吨/年月桂二酸项目的公告》。但公司上述重大项目建设信息已于2017年3月17日在相关政府部门网站进行了刊登,市场其他媒体也进行了报道。
上述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三、内部治理方面
存在决策程序晚于业务执行时间的情况。你公司子公司宁夏三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实租赁)与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房产)2017年5月19日签署售后回租协议,盛泰房产以部分房产作价9,000万元,向三实租赁进行售后回租,三实租赁于5月27日向盛泰房产支付相关款项。上述事项披露时间为8月30日,经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间为9月15日,信息披露不及时,且决策程序晚于业务执行时间。
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滞后,违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条规定。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高小平、陈瑞、赵丽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高小平、陈瑞、赵丽莉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2019年3月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宁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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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02-11 |
标题 | 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5号 |
批复原因 | 一、上市公司违规情况
经查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恒力或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等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重组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准确,对投资者造成误导
新日恒力2015年10月28日公告的《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显示,新日恒力收购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干细胞)以收益法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而收益法评估预测博雅干细胞2016-2020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6,088.39万元、24,416.30万元、41,974.56万元、62,548.09万元、81,441.9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分别为4,790.92万元、7,910.15万元、14,355.46万元、22,691.67万元、30,839.98万元。据此,测算出博雅干细胞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197,610.48万元,同时交易对方许晓椿承诺博雅干细胞2015-2018年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确定)分别不低于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4,000万元。相关方在采用收益法评估并披露前述预测财务数据时,未充分披露预测数据的相应依据。
新日恒力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博雅干细胞2016年仅实现营业收入11,884.8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3,847.0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2,877.35万元,远低于评估时预测的收入、利润及承诺实现的利润。新日恒力2017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博雅干细胞2017年上半年仅实现营业收入6,686.4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2,016.28万元,只达到评估时预测年收入和利润的27%和25%。
(二)对高价收购的控股子公司失去控制
根据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2015年12月17日,博雅干细胞80%股权过户至公司名下,博雅干细胞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2017年12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度预审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告》称,博雅干细胞对审计机构的工作不予配合,其2017年度预审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公司已失去对博雅干细胞的控制。会计师事务所也因此在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中分别出具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
(三)重大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严重滞后
2017年3月17日,相关政府部门网站披露,新日恒力建设5万吨/年月桂二酸项目,项目投资金额巨大,有关媒体也进行了报道。但新日恒力未对上述事项进行澄清说明。直至2017年4月26日,新日恒力才首次在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设立子公司建设5万吨/年月桂二酸项目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将购买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月桂二酸生产技术,建设5.0万吨/年月桂二酸项目,项目总投资18.72亿元(不含税),公司出资5亿元设立全资子公司,负责5.0万吨/年月桂二酸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等。
(四)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和披露
新日恒力子公司宁夏三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实租赁)与关联方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房产)于2017年5月19日签署售后回租协议,盛泰房产以部分房产作价9,000万元,向三实租赁进行售后回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0.2.5条的规定,上述事项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在未经正常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三实租赁于2017年5月27日即向盛泰房产支付了相关款项。而公司直至2017年8月30日才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迟至2017年9月15日才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新日恒力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严重违规,信息披露亦不及时。
新日恒力在重大资产重组中披露预测性信息不准确,对投资者造成误导;对高价收购标的资产失去控制,损害股东利益;同时,还存在重大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严重滞后,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和披露等违规行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第2.15条、第10.2.4条、第10.2.5条、第11.5.5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虞建明、高小平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赵丽莉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等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作为董事会成员,时任董事郑延晴、祝灿庭、虞文白、高伟、申晨、薛全伟、张月鹏、刘云婷,时任独立董事刘朝建、吴振平、詹灵肖、徐守浩、李宗义、吉剑青、张文彬、叶森,未能有效监督公司合规运行和审慎交易,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虞建明、高小平,董事会秘书赵丽莉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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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02-11 |
标题 | 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5号 |
批复原因 | 一、上市公司违规情况
经查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恒力或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等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重组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准确,对投资者造成误导
新日恒力2015年10月28日公告的《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显示,新日恒力收购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干细胞)以收益法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而收益法评估预测博雅干细胞2016-2020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6,088.39万元、24,416.30万元、41,974.56万元、62,548.09万元、81,441.9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分别为4,790.92万元、7,910.15万元、14,355.46万元、22,691.67万元、30,839.98万元。据此,测算出博雅干细胞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197,610.48万元,同时交易对方许晓椿承诺博雅干细胞2015-2018年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确定)分别不低于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4,000万元。相关方在采用收益法评估并披露前述预测财务数据时,未充分披露预测数据的相应依据。
新日恒力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博雅干细胞2016年仅实现营业收入11,884.8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3,847.0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2,877.35万元,远低于评估时预测的收入、利润及承诺实现的利润。新日恒力2017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博雅干细胞2017年上半年仅实现营业收入6,686.4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2,016.28万元,只达到评估时预测年收入和利润的27%和25%。
(二)对高价收购的控股子公司失去控制
根据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2015年12月17日,博雅干细胞80%股权过户至公司名下,博雅干细胞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2017年12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度预审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告》称,博雅干细胞对审计机构的工作不予配合,其2017年度预审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公司已失去对博雅干细胞的控制。会计师事务所也因此在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中分别出具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
(三)重大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严重滞后
2017年3月17日,相关政府部门网站披露,新日恒力建设5万吨/年月桂二酸项目,项目投资金额巨大,有关媒体也进行了报道。但新日恒力未对上述事项进行澄清说明。直至2017年4月26日,新日恒力才首次在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设立子公司建设5万吨/年月桂二酸项目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将购买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月桂二酸生产技术,建设5.0万吨/年月桂二酸项目,项目总投资18.72亿元(不含税),公司出资5亿元设立全资子公司,负责5.0万吨/年月桂二酸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等。
(四)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和披露
新日恒力子公司宁夏三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实租赁)与关联方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房产)于2017年5月19日签署售后回租协议,盛泰房产以部分房产作价9,000万元,向三实租赁进行售后回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0.2.5条的规定,上述事项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在未经正常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三实租赁于2017年5月27日即向盛泰房产支付了相关款项。而公司直至2017年8月30日才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迟至2017年9月15日才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新日恒力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严重违规,信息披露亦不及时。
新日恒力在重大资产重组中披露预测性信息不准确,对投资者造成误导;对高价收购标的资产失去控制,损害股东利益;同时,还存在重大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严重滞后,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和披露等违规行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第2.15条、第10.2.4条、第10.2.5条、第11.5.5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虞建明、高小平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赵丽莉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等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作为董事会成员,时任董事郑延晴、祝灿庭、虞文白、高伟、申晨、薛全伟、张月鹏、刘云婷,时任独立董事刘朝建、吴振平、詹灵肖、徐守浩、李宗义、吉剑青、张文彬、叶森,未能有效监督公司合规运行和审慎交易,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对时任董事郑延晴、祝灿庭、虞文白、高伟、申晨、薛全伟、张月鹏、刘云婷,时任独立董事刘朝建、吴振平、詹灵肖、徐守浩、李宗义、吉剑青、张文彬、叶森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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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02-11 |
标题 | 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7号 |
批复原因 | 一、当事人违规情况
经查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恒力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项目主办人在履行勤勉尽责、持续督导义务等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准确,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误导投资者
新日恒力2015年10月28日公告的《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显示,新日恒力收购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干细胞)以收益法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而收益法评估预测博雅干细胞2016-2020年实现分别营业收入16,088.39万元、24,416.30万元、41,974.56万元、62,548.09万元、81,441.99万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分别为4,790.92万元、7,910.15万元、14,355.46万元、22,691.67万元、30,839.98万元。据此测算出博雅干细胞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197,610.48万元。同时,交易对方许晓椿承诺,博雅干细胞2015-2018年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确定)分别不低于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4,000万元。而相关方在采用收益法评估并披露前述预测财务数据时,未充分披露预测数据的相应依据。
新日恒力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博雅干细胞2016年仅实现营业收入11,884.8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3,847.0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2,877.35万元,远低于评估时预测的收入、利润和承诺实现的利润。新日恒力2017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博雅干细胞2017年上半年仅实现,财务顾问应当为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同时,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但是,在新日恒力收购博雅干细胞过程中,财务顾问东吴证券项目主办人史振华、谈永仁并未遵守上述规定,未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尽职调查,也未能为此次交易审慎估值、设计合理方案并出具可靠的专业意见。
(二)交易对方违反诚信义务和契约精神,致使上市公司对重组标的失去控制
2015年12月18日,公司披露《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完成股权过户的公告》等相关公告显示,在按协议支付了相应的股权转让款后,2015年12月17日,博雅干细胞80%股权已办理完成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博雅干细胞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此时,作为博雅干细胞的前实际控制人及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许晓椿理应遵守诚信义务和协议约定,积极配合公司对博雅干细胞的控制和整合工作,协助公司对博雅干细胞进行经营管理。但在公司已支付高价收购款和完成博雅干细胞股权过户后,许晓椿仍一直对博雅干细胞实施控制,不但不协助公司对博雅干细胞的控制和整合工作,还对审计机构的预审计工作不予配合。2017年12月27日,新日恒力披露《关于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度预审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告》称,博雅干细胞对审计机构的工作不予配合,其2017年度预审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公司已失去对博雅干细胞的控制。2018年4月26日,公司披露,因对博雅干细胞失去控制等原因,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三)交易对方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及回购义务,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若承诺期内某一会计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显示博雅干细胞实际净利润未达到许晓椿承诺的博雅干细胞该会计年度净利润,则需自“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出具《减值测试报告》确定新日恒力受让的博雅干细胞相应股权的减值额,根据当期应付资产购买价款(50%或100%)与(标的资产减值额-累计已补偿金额)孰高原则确定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标的资产累计减值额大于资产购买总价的20%时,许晓椿有权回购标的资产;许晓椿应在减值测试结果正式出具后 3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回购标的资产,公司在收到回购通知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配合完成回购事宜。
根据《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2016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鉴定报告》(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报告》),博雅干细胞2016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2,877.35万元,与承诺业绩5,000万元相差2,122.65万元,未完成2016年度业绩承诺。同时,根据《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所涉及的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减值测试报告》),博雅干细胞截至2016年12月31日评估值为846,467,661.55元。至此,新日恒力持有博雅干细胞80%股权的减值额为888,425,870.76元(新日恒力上述股权的购买价格为1,565,600,000.00元)。根据《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结合《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许晓椿应支付业绩补偿差额258,182,116.23 元。新日恒力于2017年6月7日收到许晓椿《关于要求行使股权回购权的通知》。但截至目前,股权回购事项未在《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许晓椿也未在《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期内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财务顾问应督促和检查并购重组当事人或上市公司落实并购重组方案后续计划,切实履行其作出的承诺。但是财务顾问东吴证券项目主办人史振华、谈永仁未能遵守上述规定,未能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依照约定切实履行业绩补偿和回购义务。
在新日恒力收购博雅干细胞重组过程中,东吴证券项目主办人史振华、谈永仁,未能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未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尽职调查,未能为此次交易审慎估值、设计合理方案并出具可靠的专业意见;未督促当事人规范实施并购重组方案,未核查并购重组是否按计划实施,未及时向本所报告相关方的违规行为;也未督促当事人依照约定切实履行业绩补偿和回购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4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史振华、谈永仁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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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02-11 |
标题 | 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许晓椿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6号 |
批复原因 | 一、当事人违规情况
经查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恒力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许晓椿在信息披露、业绩补偿承诺履行等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准确,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误导投资者
新日恒力于2015年10月28日公告的《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显示,新日恒力拟收购许晓椿控制的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干细胞)80%股权,并以收益法估值作为交易对价的评估结果。而收益法评估预测,博雅干细胞2016-2020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6,088.39万元、24,416.30万元、41,974.56万元、62,548.09万元、81,441.9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分别为4,790.92万元、7,910.15万元、14,355.46万元、22,691.67万元、30,839.98万元,据此测算出博雅干细胞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197,610.48万元。同时,交易对方许晓椿承诺,博雅干细胞2015-2018年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确定)不低于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4,000万元。而相关方在采用收益法评估并披露前述预测财务数据时,未充分披露预测数据的相应依据。
新日恒力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博雅干细胞2016年仅实现营业收入11,884.8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3,847.0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2,877.35万元,远低于评估时预测的收入、利润及承诺实现的利润。新日恒力2017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博雅干细胞2017年上半年仅实现营业收入6,686.4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2,016.28万元,只达到评估时预测年收入和利润的27%和25%。之后,新日恒力对博雅干细胞失去控制,未能披露其2017年全年的收入、利润及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二)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及回购义务,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许晓椿于2015年10月26日与新日恒力签订《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晓椿、北京明润广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茂信合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福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利娟、王建荣之重大资产购买协议》,约定由新日恒力受让许晓椿及其他股东持有的博雅干细胞合计80%的股权。同时,许晓椿与新日恒力于当日签订《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晓椿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以下简称《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根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若承诺期内某一会计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显示博雅干细胞实际净利润未达到许晓椿承诺的博雅干细胞该会计年度净利润,则需自“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出具《减值测试报告》,据此确定新日恒力受让的博雅干细胞相应股权的减值额,根据当期应付资产购买价款(50%或100%)与(标的资产减值额-累计已补偿金额)孰高原则确定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标的资产累计减值额大于资产购买总价的20%时,许晓椿有权回购标的资产;许晓椿应在减值测试结果正式出具后 3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回购标的资产,公司在收到回购通知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配合完成回购事宜。
根据《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2016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鉴定报告》(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报告》),博雅干细胞2016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2,877.35万元,与承诺业绩5,000万元相差2,122.65万元,未完成2016年度业绩承诺。同时,根据《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所涉及的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减值测试报告》),博雅干细胞截至2016年12月31日评估值为846,467,661.55元。至此,新日恒力持有博雅干细胞80%股权的减值额为888,425,870.76元(新日恒力上述股权的购买价格为1,565,600,000.00元)。根据《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结合《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约定,许晓椿应支付业绩补偿差额258,182,116.23 元。新日恒力于2017年6月7日收到许晓椿《关于要求行使股权回购权的通知》。但截至目前,股权回购事项未在《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许晓椿也未在《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期内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三)违反诚信义务和契约精神,致使上市公司对子公司失去控制
2015年12月18日,公司披露《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完成股权过户的公告》等相关公告显示,在按协议支付了相应的股权转让款后,2015年12月17日,博雅干细胞80%股权已办理完成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博雅干细胞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此时,作为博雅干细胞的前实际控制人及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许晓椿理应遵守诚信义务和协议约定,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对博雅干细胞的控制和整合工作,协助上市公司对博雅干细胞进行经营管理。但在上市公司已支付高价收购款、完成博雅干细胞股权过户后,许晓椿仍一直对博雅干细胞实施控制,不但不协助上市公司对博雅干细胞的控制和整合工作,还对审计机构的预审计工作不予配合。2017年12月27日,新日恒力披露《关于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度预审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告》称,博雅干细胞对审计机构的工作不予配合,其2017年度预审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公司已失去对博雅干细胞的控制。2018年4月26日,公司披露称,因对博雅干细胞失去控制等原因,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许晓椿披露预测性信息不准确、不审慎,对投资者造成误导,且在业绩不达标后迟迟不履行业绩补偿、回购承诺,并致使上市公司对高价收购来的资产失去控制,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及证券市场秩序。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第26号信息披露格式准则》)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6条、第2.7条、第2.23条和第11.12.1条等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基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许晓椿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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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1-28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欧海鹰)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9]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欧海鹰控制使用“欧海鹰”账户和银河汇通4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银河汇通48号)账户
二、“欧海鹰”、“银河汇通48号”账户超比例持有“新日恒力”未披露及限制期交易
欧海鹰超比例持股未报告披露且在限制转让期增持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对欧海鹰超比例持股未报告披露且在限制转让期增持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其中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罚款40万元,对限制转让期内增持行为罚款60万元。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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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1-28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甫、刘丹)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9]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
二、李甫和刘丹利用“刘丹”账户内幕交易“新日恒力” |
批复内容 | 没收李甫和刘丹违法所得4,487,398.72元,并处以13,462,196.16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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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16 |
标题 | 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8]006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8年1月31日,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恒力或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将实现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00万元-2,300万元之间。4月12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00万元-4,200万元之间。4月2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823万元。
公司年度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和业绩预测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预告的业绩与实际业绩状况出现偏差,差异金额为1,523万元,差异幅度达66.22%,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同时,公司迟至2018年4月12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信息披露明显滞后。
此外,公司在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称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之一系公司财务部门确认处置金属制品相关资产收益有误,未考虑过渡期损益的归属问题,少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800万元。但公司5月23日披露公告称,2017年年报中披露的本期营业外收入中“处置金属制品业务过渡期损益”表述有误,修订为“处置金属制品业务收益”,过渡期内标的资产实际产生的损益为-1,875万元,由交易对方承担。公司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并非少计处置金属制品业务的过渡期损益,而是处置金属制品的业务收益,公司关于业绩更正的原因披露不准确,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高小平、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陈瑞、董事会秘书赵丽莉、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李宗义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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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12 |
标题 | 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信息披露的二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677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信息披露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67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18年6月21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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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28 |
标题 | 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628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62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18年6月5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对预案作相应修改并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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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0 |
标题 | 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487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8】048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5月17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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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27 |
标题 | 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对博雅干细胞失去控制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45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对博雅干细胞失去控制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45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1月4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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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0-31 |
标题 | 新日恒力《关于对新日恒力设立投资基金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247号 |
批复原因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新日恒力设立投资基金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47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按照上交所的要求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问询函》中所涉及事项进行了逐项核实并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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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0-18 |
标题 | 新日恒力收到《关于对新日恒力设立投资基金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247号 |
批复原因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新日恒力设立投资基金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4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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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30 |
标题 | 新日恒力《关于对新日恒力有关子公司博雅干细胞申请仲裁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201号 |
批复原因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新日恒力有关子公司博雅干细胞申请仲裁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01号)。现将问询函内容公告如下:
你公司近期披露《涉及重大仲裁公告》,称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干细胞)要求你公司偿还其向你公司提供的借款8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有关规定,现请你公司核实如下事项并予以披露:
一、上述借款、利息的形成和双方借款纠纷发生的情况,以及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二、博雅干细胞申请仲裁事项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决策主体。
三、公司于 2015 年以现金方式收购博雅干细胞 80%的股权,博雅干细胞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请公司补充披露在收购完成后对博雅干细胞实施了哪些整合措施,是否实现了对收购标的的控制,并核实目前是否已对博雅干细胞失去了控制。
四、请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核实重组完成后,博雅干细胞是否仍受其原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晓椿控制,公司对置入的资产是否真正完成了整合,并发表明确意见。 |
批复内容 | 公司按要求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问询函》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实并回复,现将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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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19 |
标题 | 新日恒力收到《关于对新日恒力有关子公司博雅干细胞申请仲裁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201号 |
批复原因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新日恒力有关子公司博雅干细胞申请仲裁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01号)。现将问询函内容公告如下:
你公司近期披露《涉及重大仲裁公告》,称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干细胞)要求你公司偿还其向你公司提供的借款8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有关规定,现请你公司核实如下事项并予以披露:
一、上述借款、利息的形成和双方借款纠纷发生的情况,以及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二、博雅干细胞申请仲裁事项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决策主体。
三、公司于 2015 年以现金方式收购博雅干细胞 80%的股权,博雅干细胞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请公司补充披露在收购完成后对博雅干细胞实施了哪些整合措施,是否实现了对收购标的的控制,并核实目前是否已对博雅干细胞失去了控制。
四、请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核实重组完成后,博雅干细胞是否仍受其原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晓椿控制,公司对置入的资产是否真正完成了整合,并发表明确意见。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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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8-23 |
标题 | 新日恒力《关于对新日恒力子公司博雅干细胞股权回购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116号 |
批复原因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新日恒力子公司博雅干细胞股权回购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116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按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问询函》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逐项回复,现将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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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8-16 |
标题 | 新日恒力收到《关于对新日恒力子公司博雅干细胞股权回购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116号 |
批复原因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新日恒力子公司博雅干细胞股权回购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116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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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7-05 |
标题 | 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草案的信息披露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798号 |
批复原因 | 经审阅你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出说明并补充披露。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17年7月12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作相应修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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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6 |
标题 | 新日恒力《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596号 |
批复原因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96号)。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按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问询函》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逐项回复,现将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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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9 |
标题 | 新日恒力收到《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596号 |
批复原因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96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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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1 |
标题 | 新日恒力《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381号 |
批复原因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7年4月7日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381号)(详见:临2017-010号公告)。 |
批复内容 | 现就问询函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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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08 |
标题 | 新日恒力关于收到《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381号 |
批复原因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7年4月7日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38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之前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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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9-14 |
标题 | 新日恒力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回复事项的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1023号 |
批复原因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9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回复事项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6】1023号)(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函”)。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按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审核意见函》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逐项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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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9-10 |
标题 | 新日恒力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事项的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1023号 |
批复原因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9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回复事项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6】1023号)(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函”)。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审核意见函》内容公告如下:
你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对我所《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回复事项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回复,在对你公司回函的事后审核中,我部发现部分问题的回复内容不够充分,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作进一步说明和解释。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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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9-09 |
标题 | 新日恒力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回复事项的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1007号 |
批复原因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9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回复事项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6】1007号)(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函”)。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按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审核意见函》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逐项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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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9-07 |
标题 | 新日恒力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事项的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1007号 |
批复原因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9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回复事项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6】1007号)(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函”)。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审核意见函》内容公告如下:
你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对我所《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媒体报道事项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回复并披露。经事后审核,你公司对部分问题未直接回答,另有部分回复内容不充分,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作进一步说明和解释。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6年9月8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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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9-06 |
标题 | 新日恒力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媒体报道事项的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993号 |
批复原因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9月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媒体报道事项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6】0993号)(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函”)。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现根据事后审核意见函之要求,就有关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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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9-02 |
标题 | 新日恒力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媒体报道事项的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993号 |
批复原因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9月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媒体报道事项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6】0993号)。 |
批复内容 | 2016年8月31日,你公司披露了半年度报告。同时,我部关注到,近期有媒体对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干细胞”)的关联交易等事项提出了报道质疑。请你公司就相关事项作进一步说明和解释。
请你公司于2016年9月5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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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8-23 |
标题 | 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事实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6]006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6年6月20日晚间,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恒力”或“公司”)通过本所信息披露系统提交事前公告,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预案,同时提交新的非公开发行方案及相应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等公告并复牌。
根据《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在披露发行方案后终止非公开发行事项的,应当承诺公告后1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经审核,我部将公司的事前公告退回。但公司在事前公告未获本所审核通过的情况下,已通过直通方式将关于新非公方案的股东大会资料发布上网,可能对投资者造成误导。经我部要求,公司2016年6月22日发布关于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的情况说明,并承诺1个月内不再筹划非公事项。
综上,公司相关事前公告未经审核通过的情况下即将相关的股东大会资料上网,业务操作程序上存在瑕疵,办理信息披露事务不谨慎,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以及《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赵丽莉未勤勉尽责,未能及时学习并熟悉相关规则,且办理信息披露事务不谨慎,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事实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会秘书赵丽莉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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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25 |
标题 | 新日恒力《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2037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12月22日下发《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预案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2037号),《问询函》指出:“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偿还的股东借款、职工内部借款和银行贷款各自的金额,相关借款发生的时间、金额、利息、用途、担保、到期偿还或逾期情况,以及你公司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12月22日下发的《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预案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2037号)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现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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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4-05-08 |
标题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本公司下发《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4]0330号、上证公函[2014]0343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0330号)、《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0343号),函中要求对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
批复内容 | 2014年4月24日、2014年4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0330号)、《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0343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现将审核意见函涉及的事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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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4-02-13 |
标题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本公司下发《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被司法冻结事项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4]0061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下发《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被司法冻结事项问询函》,问询函关注的情况有:
一、控股股东股票冻结对公司的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是否有对公司未来发展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是否有解决上述问题的确实措施
三、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对公司尚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四、截止2014年2月10日,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近12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的发生额和余额。 |
批复内容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收悉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被司法冻结事项问询函》,对问询函关注的情况进行了汇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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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4-01-21 |
标题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本公司下发《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异动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4]0045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下发《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异动事项的问询函》,问询函关注的情况有:
一、请公司董事会核实公司股票价格走势异常的原因,包括公司内外部环境是否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或者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
二、请公司书面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确认是否正在筹划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重大事项。
三、请公司核实公共传媒是否存在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传播。
四、请公司横向比较同行业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在上述期间的走势,并分析公司股票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股票走势不趋同的原因。 |
批复内容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收悉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异动事项的问询函》,对问询函关注的情况进行了汇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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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2-07-06 |
标题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肖家守等人泄露内幕信息。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肖家守处以150,000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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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2-06-06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肖家守、朱莉丽、周晓丹、肖传健)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2012]24号 |
批复原因 | 肖家守、肖传健存在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朱莉丽、周晓丹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一、对肖家守处以150,000元罚款;
二、没收朱莉丽违法所得134,773.84元,并处以150,000元罚款;
三、对肖传健处以30,000元罚款;
四、没收周晓丹违法所得753,161.85元,并处以753,161.85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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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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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2-25 |
标题 |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巡回检查有关问题整改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宁证监发[2007]249号文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运作不规范
二、财务核算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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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上述两个问题所涉及到的股权转让及贷款互保事项,均属公司董事会权限,公司在签署协议时,因疏忽未注明上述两项协议的生效条件:即"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协议生效",造成公司运作程序上的不规范。公司今后将加强这方面的管理,严格审查相关协议文本,做到程序合法、运作规范。
公司会计在记账时,出现了疏漏,将坏账准备计入了管理费用,但不影响公司损益。公司财计部已做出安排,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将坏账准备发生数调入资产减值准备损失科目,并按规定计提相关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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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宁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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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27 |
标题 |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证券部人员较少,不能较好的配合证监局的日常工作
公司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尚未建立、部分管理制度未按新的监管要求修订和完善
公司个别未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制作授权委托书
公司个别内部管理制度未严格执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每季度结束后 30 日内,公司财务部应将上季度各项关联交易的平均价格以正式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检查过程中未见相关记录。 |
批复内容 | 总之,中国证监会组织开展的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供了难得的机会。公司将抓住机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认真落实本次治理活动中提出的各项整改计划,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夯实管理基础,推动公司治理朝着规范、自律、创新的目标向前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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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宁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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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06-24 |
标题 | 专项检查整改措施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发[2004]81号 |
批复原因 | 投资未收回;委托理财未能按期履行合同;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未按规定履行程序,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 |
批复内容 |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6月22日在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10名,缺席1名。5名监事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苑尔卓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整改措施。 |
处理人 | 宁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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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08-13 |
标题 |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董事长由控股股东法人代表兼任,不符合“上市公司董事长原则不得由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担任”的规定;公司对集团公司的销售系统依赖度较大;“三会”原始记录比较简单,对发言要点记录不够;信息披露不完整不一致; |
批复内容 |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3年8月12日在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7人,未到会董事张汝文、李彬、王朝刚书面委托到会董事高小平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4名监事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李礼善主持,审议并通过了有关巡回检查整改措施的议案。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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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2-08-15 |
标题 | 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宁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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