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1-09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7号(张佳奇)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湖南证监局[2023]7号 |
批复原因 | 张佳奇内幕交易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没收张佳奇违法所得192,240.74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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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0-07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号(钱宝)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号 |
批复原因 | 钱宝内幕交易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当事人对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钱宝违法所得416,195.15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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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7-24 |
标题 | 关于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1048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104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披露本问询函,于8月1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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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17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光明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75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5号)中查明的事实,2015年7月2日至2016年1月19日期间,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东医疗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吴光明通过控制“束某珍”证券账户多次买卖公司股票,累计买入公司股票4,065,015股,买入金额合计155,845,082.25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399,397股,卖出金额合计39,933,121.43元。其中,2015年7月2日、7月28日、8月19日,买入公司股票2,192,215股,成交金额87,906,892.98元;2015年8月24日至2015年9月22日,卖出公司股票1,345,897股,成交金额38,048,836.43元;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1月13日,买入公司股票1,872,800股,成交金额67,938,189.27元;2016年1月18日、1月19日,卖出公司股票53,500股,成交金额1,884,285元。
综上,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光明本应勤勉尽责、忠实服务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但为个人利益,其在任职期间通过控制他人账户买卖公司股票,并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公司股票1,399,397股,构成短线交易,数额巨大。
吴光明的前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其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的忠实和诚信义务,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4条、第3.1.7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4条、第4.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吴光明提出书面异议辩称:一是其短线交易行为发生在2015年的特殊时期,本意为救市,不存在主观故意,且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对此已予以考虑,处罚从轻;二是交易本身并没有产生收益,客观上也未对市场、公司、投资者等造成损失,且其积极配合监管,并准备不再担任董事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吴光明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兼任公司董事长,应当履行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义务,认真履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但其在任职期间通过控制他人账户买卖公司股票进行短线交易的性质明确,且情节严重,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其提出的主观不存在故意、交易无收益等异议不能作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理由。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吴光明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其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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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04 |
标题 | 万东医疗关于董事长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8]75号 |
批复原因 | 因吴光明先生短线交易“鱼跃医疗”,“万东医疗”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吴光明短线交易“鱼跃医疗”,“万东医疗”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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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26 |
标题 | 鱼跃医疗:关于董事长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更新后)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18]46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7月2日至2016年1月19日期间,吴光明利用其控制他人账户累计买入“万东医疗”4,065,015股,买入金额合计155,845,082.25元,累计卖出“万东医疗”1,399,397股,卖出金额合计39,933,121.43元。
吴光明作为鱼跃医疗和万东医疗的董事长,控制他人证券账户在买入“鱼跃医疗”和“万东医疗”后六个月内卖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吴光明短线交易“万东医疗”情况
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吴光明涉嫌短线交易“万东医疗”的行为,给予吴光明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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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7-17 |
标题 | 万东医疗关于董事长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渝函调查字2017004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万东医疗”)于2017年7月15日接到董事长吴光明先生通知,称其于2017年7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为:渝函调查字2017004号),因其涉嫌内幕交易。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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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20 |
标题 | 万东医疗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408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4月13日,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东医疗”、“上市公司”、“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40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要求就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鱼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跃科技”)与俞熔先生股权转让的有关事项作进一步补充说明和解释。 |
批复内容 | 就《问询函》中提及的问题,上市公司向鱼跃科技与俞熔先生进行了核实及确认,并回复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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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14 |
标题 | 万东医疗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权转让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408号 |
批复原因 | 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关于对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40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披露本函,并于同月19日之前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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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9 |
标题 | 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公司个别董事的薪酬未履行股东大会程序
2、公司未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的专项制度。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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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16 |
标题 | 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公司个别董事的薪酬未履行股东大会程序
2、公司未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的专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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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公司将在此次专项活动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符合公司特点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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