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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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9-14
标题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及刘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四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七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文件批号陕证监措施字[2024]36号
批复原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刘晓:我局举报核查发现,2023年1月刘晓在你公司任客户经理期间,向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私募基金产品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刘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陕西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26
标题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陈健健、赵倩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北证监管执行函[2024]9号
批复原因经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陈健健、赵倩保荐的安达科技于2023年3月2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且选取的上市标准含净利润标准。根据安达科技2024年4月29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安达科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3,392.83万元。中信证券及陈健健、赵倩保荐的安达科技在上市当年即发生亏损
批复内容对中信证券、陈健健、赵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处理人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12
标题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部分员工在从业期间,存在屡次向客户提供开户知识测评或风险测评答案,提示客户提高风险承受等级的行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8-12
标题关于对万继波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从业期间,屡次向客户提供开户知识测评或风险测评答案,提示客户提高风险承受等级。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07
标题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陈健健、赵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贵州证监局[2024]26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们保荐的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科技)于2023年3月2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且选取的上市标准含净利润标准。安达科技2024年4月29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安达科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3,392.83万元,上市当年即亏损。
批复内容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处理人贵州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10
标题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凌鹏、浦瑞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1号
相关法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4]41号
批复原因经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对二甲苯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核查不充分。二是对二甲苯贸易业务真实性核查不充分。三是对二甲苯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运输合同与船舱计量报告对应的船运公司存在明显差异。四是对二甲苯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销售合同和租船合同约定的装货港存在明显异常。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5-01
标题中信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4]4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2年7月,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2022年7月至8月,中信中证向中核钛白实际控制人王泽龙推荐定增多空方案。根据方案,“客户通过场外衍生品交易台直接实现定增多空套利,提前结算收益,无需等待六个月的锁定期,通常一个多月时间即可回笼资金和收益”。2022年9月,王泽龙决定实施定增套利,通过中核钛白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出借券源,并以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名义与中信中证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韩雨辰具体执行套利方案,负责对接中信中证和中信证券。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王泽龙、韩雨辰与中信中证、中信证券商议定增融券套利业务,约定由中核钛白员工持股计划转融通出借8,800万股“中核钛白”股票,中信中证指定四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进行“中核钛白”股票融券对冲交易,中信证券制定融券出借计划。2022年11月,中信中证就挂钩“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收益互换业务与海通证券进行初步沟通。2022年12月,中信中证合规部门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挂钩约8,800万股“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场外衍生品交易申请。当月,上报“关于某投资公司与中证资本开展挂钩中核钛白限售股场外期权6亿元名义本金的请示”至中信证券风险管理部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2023年2月,因某投资公司认购资金不足,为了将融券额度用满,王泽龙建议朋友洪浩炜加入中核钛白定增融券套利交易,洪浩炜参与并以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1号基金)名义与中信中证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2023年2月8日至2月10日,海通证券衍生产品与交易部经部门内部审批,将“中核钛白”股票纳入衍生品业务备选库,并履行了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认购文件的公司用印审批流程。2023年2月10日,海通证券按照中信中证指令价格及认购金额参与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首轮报价,当日确定发行价格为5.92元/股。2023年2月16日,海通证券签署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并与中信中证达成挂钩标的为“中核钛白”股票的多头收益互换,名义本金为5.32亿元,对应股数为8,986.49万股,由中信中证提供全额保证金。同日,某投资公司与中信中证达成香草期权组合合约,挂钩标的为“中核钛白”股票,名义本金为4.26亿元,对应股数为7,195.95万股;1号基金与中信中证达成香草期权组合合约,挂钩标的为“中核钛白”股票,名义本金为8,903.98万元,对应股数为1,504.05万股。2023年2月6日至2月20日,某投资公司与中信中证达成挂钩标的为“中核钛白”股票的空头收益互换,合计开仓股数为7,195.95万股,对应名义本金为5.48亿元。2023年2月10日至2月20日,1号基金与中信中证达成多笔空头收益互换,合计开仓股数为1,504.05万股,对应名义本金为1.14亿元。2023年2月6日至2月14日,中核钛白员工持股计划所持8,800万股“中核钛白”股票按照中信中证指定路径分配到四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出借期限通过展期和借新还旧续期至2023年9月。2023年2月13日至2月21日,四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融券卖出8,800万股“中核钛白”股票,卖出均价约7.63元/股,成交金额约6.71亿元。王泽龙未将自己通过上述交易安排实际参与非公开发行的信息告知上市公司。2023年2月24日、3月3日,中核钛白公告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发行情况报告书,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2023年3月9日,中核钛白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股票限售期为2023年3月9日至9月8日。2023年3月17日至4月6日,某投资公司、1号基金向中信中证申请提前终止所有多头香草期权合约与空头收益互换合约,中信中证了结相应头寸并进行结算。最终,王泽龙通过某投资公司实际获利58,161,993.37元,洪浩炜、王泽龙通过1号基金分别实际获利14,193,879.43元、2,475,961元,中信中证未有实际获利,中信证券融券业务收入为1,910,680.83元,海通证券收益互换业务收入为789,445.21元。
批复内容一、对王泽龙、洪浩炜、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7,531,959.84元,其中没收王泽龙违法所得60,637,954.37元,没收洪浩炜违法所得14,193,879.43元,没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910,680.83元,没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789,445.21元;对王泽龙与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共同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0,000,000元,其中由王泽龙承担50%即60,000,000元,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0%即36,000,000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5%即18,000,000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5%即5,400,000元,韩雨辰承担0.5%即600,000元;对洪浩炜与王泽龙、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共同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5,000,000元,其中由王泽龙承担30%即10,500,000元,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0%即10,500,000元,洪浩炜承担20%即7,000,000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5%即5,250,000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5%即1,575,000元,韩雨辰承担0.5%即175,000元。二、对王泽龙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2,000,000元罚款。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王泽龙合计没收违法所得60,637,954.37元,并处以72,500,000元罚款;对洪浩炜没收违法所得14,193,879.43元,并处以7,000,000元罚款;对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计处以46,500,000元罚款;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没收违法所得1,910,680.83元,并处以23,250,000元罚款;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没收违法所得789,445.21元,并处以6,975,000元罚款;对韩雨辰合计处以775,000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30
标题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
文件批号深证函[2024]312号
批复原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9日,本所受理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的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经查,中信证券在担任项目保荐人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发行人系由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集团)分拆上市,本次分拆后发行人仍由方大集团控制并纳入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发行人和方大集团发生的关联交易仍计入发行人每年的关联交易额。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了方大集团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方租赁、关联担保、资金拆借等。
批复内容本所决定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4-20
标题中信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文件批号处罚字[2024]5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2年7月,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钛白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2022年7月至8月,中信中证向中核钛白实际控制人王泽龙推荐定增多空方案。根据方案,“客户通过场外衍生品交易台直接实现定增多空套利,提前结算收益,无需等待六个月的锁定期,通常一个多月时间即可回笼资金和收益”。
批复内容对王泽龙、洪浩炜、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7,531,959.84元,其中,没收王泽龙违法所得60,637,954.37元,没收洪浩炜违法所得14,193,879.43元,没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910,680.83元,没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789,445.21元; 处以罚款:王泽龙72,500,000元、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46,500,000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3,250,000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975,000元、韩雨辰775,000元、洪浩炜7,000,000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4-13
标题中信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3720240049号、证监立案字0032024018号
批复原因因你公司在相关主体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中核钛白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12
标题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4]4号
批复原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保荐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0-27
标题关于对王胜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津证监措施[2023]031号
批复原因王胜亚: 经查,你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黄海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向投资者提供风险测评关键问题答案、向投资者返还微信红包、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息的问题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0-27
标题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黄海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津证监措施[2023]30号
批复原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黄海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个别从业人员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期间,存在向投资者提供风险测评关键问题答案、向投资者返还微信红包、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息的情形。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0-20
标题关于对周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周伟: 经查,我局发现你2015年至2017年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贤士一路证券营业部执业期间,私自组织投资者签订共同购买某私募基金的协议,并参与出资至指定账户购买该基金。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25
标题警示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兴)
相关法规《会员管理规则》、《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
文件批号深证函[2023]654号
批复原因2023年6月19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集中交易系统出现异常,导致部分客户交易受到影响。经查,中信证券存在机房基础设施建设安全性不足,信息系统设备可靠性管理疏漏等问题。
批复内容现对中信证券及方兴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8-29
标题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3年6月19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北京总部大楼机房因一路UPS电源供电中断,导致4台集中交易系统服务器异常关机,最终导致部分客户无法正常登录APP或网上交易。本次事件系统服务能力异常时间为10点7分至10点26分,达到《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较大事件标准。上述情况反映出中信证券在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方面存在信息系统设备可靠性管理疏漏、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批复内容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中心行政负责人方兴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13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方兴、侯敏、何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1号
批复原因方兴、侯敏、何涛: 经查,我局发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6月19日的网络安全事件中,存在机房基础设施建设安全性不足,信息系统设备可靠性管理疏漏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以下简称《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13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2号
批复原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2023年6月19日的网络安全事件中,存在机房基础设施建设安全性不足,信息系统设备可靠性管理疏漏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以下简称《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17
标题华钰矿业:关于对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2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9号)查明的事实,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2017年至2018年6月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开展审慎核查,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一是中信证券项目组于2017年5月10日对华钰矿业开展定期现场检查,中信证券在检查报告中未对华钰矿业2017年关联交易情况发表恰当的核查意见。同时,工作底稿中未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的支撑材料,未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结论形成证据支撑。二是2018年4月20日,中信证券项目组开展了专项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未对华钰矿业关联交易制度执行、内部控制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履行审慎核查程序。第二,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分,未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中信证券项目组在持续督导期间,未针对销售收入增长及主要客户结构变化进行必要的关注,未对华钰矿业2017年销售收入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未对主要客户结构变化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并履行进一步核查程序。
批复内容对中信证券及徐欣、宋永新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12
标题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文件批号深证函[2023]226号
批复原因一、对发行人境外存货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实际开展的核查工作与披露情况存在差异 二、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境外销售交易存在的异常情形并进行审慎核查 三、未充分关注发行人销售、采购、研发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的薄弱环节 四、对发行人转贷、与供应商异常资金往来等事项核查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批复内容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06
标题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西藏证监局[2023]9号
批复原因经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2017年至2018年6月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开展审慎核查,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 二、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分,未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第六十六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信证券及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西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13
标题关于对保荐代表人肖少春、路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肖少春、路明作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2022年7月26日,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同意注册批复。8月5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联合竞买土地及合作建设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出资与关联方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竞买地块及地上构筑物及项目合作开发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4.41亿元。其中,发行人投资总额不超过14亿元,所占份额约37.40%。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所涉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10.5亿元。8月31日,发行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9月9日,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在此期间,保荐人从未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报告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也未在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进行披露。2022年9月23日,发行人披露《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联合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的公告》,才提及有关情况。
批复内容对保荐代表人肖少春、路明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1-05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4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22]14号
批复原因一、罗汇证券公司从业情况2012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罗汇先后任职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罗汇使用“骆某华”、“蒋某雯”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三、罗汇使用“骆某华”、“蒋某雯”证券账户的交易及盈亏情况
批复内容对罗汇处以6万元罚款。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28
标题关于对李静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从业期间,向客户提供风险测评答案,反映出你合规意识淡薄。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10-24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50号
批复原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组织架构规范整改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下属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等7家待整改子公司及管理的多只产品、多项投资项目未通过个案申请审核;二是为管理在建物业或进行专项投资设立的金石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实投资有限公司未清理完毕;三是私募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跟投产品的出资超标及直接投资项目问题未解决;四是未将直接持股35%的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子公司规范整改计划。 以上情形反映出你公司合规意识薄弱,内控机制不完善。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9-30
标题关于对庞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大连证监局[2022]021号
批复原因庞晓: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大连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9-30
标题关于对姜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2022]020号
批复原因姜军: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大连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9-30
标题关于对贾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大连证监局[2022]22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大连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9-30
标题关于对孙东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大连证监局[2022]018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大连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9-30
标题关于对胡笑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大连证监局[2022]19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大连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7-01
标题关于对王欣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2]75号
批复原因王欣: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双龙大道营业部任职期间,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存在向客户预估基金投资业绩等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6-10
标题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2022]29号
批复原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2015年设立中信证券海外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当时《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报我会批准。二是未按期完成境外子公司股权架构调整工作,存在控股平台下设控股平台、专业子公司下设专业子公司、特殊目的实体(SPV)下设子公司、股权架构层级多达8层等问题。三是存在境外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基金管理等非金融相关业务和返程子公司从事咨询、研究等业务的问题。
批复内容现责令你公司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4-21
标题关于对王君铷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2]35号
批复原因王君铷: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大道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为客户借用他人账户购买产品提供便利,未能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未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金融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及是否为合格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了解。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4-21
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2]34号
批复原因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中信证券南京洪武北路营业部和中信证券南京浦口大道营业部(以下分别简称洪武北路营业部和浦口大道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洪武北路营业部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其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股票交易,也未及时向我局报告相关情况,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浦口大道营业部在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也未能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不符合《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订)第十二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4-21
标题关于对李萌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2]36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北路营业部任职期间,未能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存在私下接受他人委托,进行股票买卖交易的行为。 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六条第三项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3-02
标题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西证监局[2022]3号
批复原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审批了OA系统流程,实际代为履职人员与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不一致,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二是部分办公电脑未按要求及时录入CRM员工交易地址监控维护系统,无法提供OA系统代为履职授权记录,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三是增加经营场所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四是存在向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发送产品推介短信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20〕17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五是融资融券合同、股票期权经纪合同、投资者开户文本未采取领用、登记控制,未采取连号控制、作废控制,保管人与使用人未分离,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六是部分柜台业务存在客户开户资料重要信息填写缺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缺少等问题,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在本决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每6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3-02
标题关于对张新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西证监局[2022]4号
批复原因张新青:经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审批了OA系统流程,实际代为履职人员与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不一致,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二是部分办公电脑未按要求及时录入CRM员工交易地址监控维护系统,无法提供OA系统代为履职授权记录,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三是增加经营场所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四是存在向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发送产品推介短信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20〕17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五是融资融券合同、股票期权经纪合同、投资者开户文本未采取领用、登记控制,未采取连号控制、作废控制,保管人与使用人未分离,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六是部分柜台业务存在客户开户资料重要信息填写缺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缺少等问题,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张新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2-31
标题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1〕032号)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黑龙江证监局[2021]032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公司总部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未对自行制作的宣传材料提交总部审核;二是分公司自行制作的宣传材料内部审核流于形式,仅采用口头方式进行,无审核留痕;三是分公司个别员工向投资者分发的宣传材料存在不当表述且未提示投资风险。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黑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6-17
标题关于对裘雅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裘雅飞:   经查,我局发现你作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兴南路证券营业部员工期间,向客户推荐销售非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5-13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青岛证监局[2021]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杨晓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杨晓君从业情况 二、杨晓君借用“刘某芳”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 三、杨晓君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
批复内容对杨晓君违法买卖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61.92元,并处以40000元罚款;对杨晓君违法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3元,并处以5000元罚款。合计罚没款46424.92元。
处理人青岛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02-10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21]5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一、私募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够完善,个别项目履职不谨慎。一是业务准入管控不到位,部分项目业务准入未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标准和审批程序,未充分关注和核实管理人准入材料。二是投资监督业务流程存在薄弱环节,部分产品未及时调整系统中设定的监督内容,部分投资监督审核未按公司规定履行复核程序,对投资监督岗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约束的内控流程不完善。三是信息披露复核工作存在不足,对个别产品季度报告的复核存在迟延。四是业务隔离不到位,托管部门与从事基金服务外包业务的子公司未严格执行业务隔离要求。二、个别首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执业质量不高,存在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等情况关注和披露不充分、不准确,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补贴可回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题。三、公司个别资管产品未按《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
批复内容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0-12-31
标题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在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富力地产公司债)等项目中,未严格履行内核程序。在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富力地产公司债、南方水泥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项目中,未对工作底稿严格验收。在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中,未对全部项目人员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此外,还存在内核委员履职情况考核评价机制不完善、部分项目工作底稿未及时归档等问题。 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在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等项目中,未充分披露聘请第三方机构情况。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06
标题中信证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监管工作函及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810号
批复原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810号)。
批复内容现将《工作函》内容及相关回复公告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告  公告日期:2020-05-15
标题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中信证券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在部分债务融资工具选聘主承销商的投标过程中,中标承销费率远低于市场正常水平,预估承销费收入远低于其业务开展平均成本。
批复内容依据相关自律规定,经2020年第5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中信证券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处理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0-04-16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0]54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存在多名客户开户资料重要信息填写缺失、未对高龄客户职业信息填写异常进行核实、同一客户同日填写的两份信息登记材料内容不一致、测评打分加总错误导致评级结果出现偏差等问题,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2.未按规定向我局报告营业部负责人孙丽丽任职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3.无法提供营业场所计算机设备及对应媒介访问控制地址(MAC地址)的登记记录变更及历史登记数据,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责令你营业部限期改正,你营业部应当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改,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做好开户审核、人员任免备案、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异常交易监控,防止营销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利益的行为。你营业部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4-01
标题关于对杨慧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0]58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作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员工,向客户推荐非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且参与了部分产品的销售过程。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11-14
标题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万达广场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03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营业部在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期间,由王穗宏代为履行营业部负责人职责,你营业部未按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4-02
标题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环球金融中心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9]29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部分员工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擅自销售非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健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加强合规管理,加强对员工的警示教育,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4-02
标题关于对孙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9]27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环球金融中心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存在营业部部分员工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擅自销售非中信证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的违规行为。你作为时任营业部负责人,对营业部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六条第二款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1-16
标题中信证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08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信证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9年1月22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作相应修改并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8-11-19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杨冰、张晓亮、罗昊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8号
批复原因杨冰、张晓亮、罗昊: 经核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积极策略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股债双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理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贵宾丰元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积极策略1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积极策略1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贵宾定制7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参与新股网下申购申报的金额超过集合计划现金总额的情况,违反《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杨冰作为资产管理业务行政负责人,张晓亮作为资产管理业务财富管理业务投资负责人,罗昊作为集合计划新股品种经理,你三人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三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11-06
标题中信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结案字[2018]18号
批复原因2017年5月24日,公司曾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57号,其中提及,前述调查的内容是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与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或涉嫌违反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2018年11月5日,就前述调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结案通知书(结案字[2018]18号),其中提及,经审理,中国证监会认为公司的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该案结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13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2号(姚逸宇)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18]1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姚逸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2年2月23日至2017年11月30日(调查日)期间,姚逸宇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 2014年3月4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姚逸宇决策并操作“童某颖”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账户盈利185,086.96元。 调查过程中,姚逸宇能积极配合调查。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执业资格证书、工资社保发缴记录、相关账户交易数据、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姚逸宇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姚逸宇违法所得185,086.96元,并处以185,086.96元罚款,上述罚没款金额合计370,173.92元。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8-05-22
标题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69号、[2018]70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69号、[2018]70号
批复原因2018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69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8]70号《关于对黄超和曾春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及[2018]71号《关于对叶建中和董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定我司作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未勤勉尽责、缺少必要的职业审慎,存在对申报项目把关不严的问题;黄超、曾春在担任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缺少必要的职业审慎,存在对申报项目把关不严的问题;
批复内容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各项目组勤勉尽责、扎实推进项目,审慎判断决策,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5-22
标题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71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71号
批复原因2018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71号《关于对叶建中和董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叶建中、董文在担任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的过程中,出具的专业文件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批复内容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各项目组勤勉尽责、扎实推进项目,审慎判断决策,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3-05
标题关于对陈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陈虹:   经查,你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于2015年4月20日操作投资者应志强的证券账户买入融信租赁(证券代码:831379)345,000股。以上事实,有你本人的询问笔录、相关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10-19
标题关于对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7]41号
批复原因广州证券在“14吉粮债”项目中作为主承销商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权披露与事实不符,同时尽职调查过程中对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披露不足、缺少安信证券及东兴证券签署的《风险认知书》、未能充分核实发行人与担保人财务状况与实际情况差异等情况;广州证券在“14吉粮债”项目中作为该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能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在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也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直至2015年7月兑付发生延期才发布临时报告并跟进兑付情况。
批复内容对广州证券采取责令整改的自律管理措施,并计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处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7-10-10
标题关于对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17]59号
批复原因广州证券为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以及发行人所购买资产的财务状况核查不充分;广州证券作为吉林粮食集团收储经销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在尽职调查中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等事项主要依靠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核查措施单一,受托管理过程中未督促发行人及时完整的披露对外担保等相关信息。
批复内容对广州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9-21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信证券北京安外大街营业部)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118号
批复原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违规为机构客户通过邮寄资料方式开立账户;二是客户的账户资料用印缺失、日期涂改;三是采用违规手段为客户开户申请单套印印章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29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3条的相关规定,反映出你营业部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的问题。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70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营业部健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客户账户开立,严格开户流程,加强客户档案管理。你营业部应对存在问题予以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于2017年10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8-09
标题关于对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7]29号
批复原因广州证券作为中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受托管理人,未及时针对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进行监督,未及时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布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未能完全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
批复内容对广州证券采取警示的自律管理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25
标题中信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7]57号
批复原因2011年2月23日,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度”)在中信证券开立普通证券账户,一直未从事证券交易。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授信实施细则》(2010年3月发布,沿用至2013年3月25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公司开户满半年(试点期间,开户满18个月)”为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之一,中信证券在司度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情况下,为司度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于2012年3月12日为其开立了信用证券账户。2012年3月19日,中信证券与司度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致使司度得以开展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由当时中信证券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人宋成牵头制定,由分管副总经理笪新亚签批实施。 截至2015年10月22日,中信证券向司度收取融券收益人民币52,886,294.80元,融券成本人民币47,263,484.17元,净融券收益人民币5,622,810.63元;截至2015年10月10日,中信证券向司度收取交易佣金人民币89,428,768.96元,扣除交易所规费人民币33,395,729.81元,净佣金收益人民币56,033,039.15元;共计收益人民币61,655,849.78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第十一条“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所述行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笪新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宋成。
批复内容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责令中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655,849.78元,并处人民币308,279,248.90元罚款; 二、对笪新亚、宋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2-17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17]2号
批复原因公司北京好运街营业部未经公司审批同意擅自在公司官网和“券商中国”微信公众号发布 “2016年双11活动宣传推介材料”,宣传推介材料部分表述片面强调收益,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上述情形反映你公司对分支机构合规管理存在缺陷,依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关于加强经纪业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并对你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于2017年2月28日前向我局提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具体方案。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1-17
标题关于对台州府中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6号
批复原因我公司台州府中路证券营业部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等问题。
批复内容浙江证监局出具《关于对台州府中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6号)要求营业部在内部控制等事项上进行整改。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1-04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曲乐)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曲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自2005年7月至今,曲乐就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5月4日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先后任北京张自忠路证券营业部(现为国贸证券营业部)电脑部电脑维护岗经理、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岗高级经理。曲乐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曲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 “曲某”证券账户,2006年1月19日开立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张自忠路证券营业部。“曲某”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中预留的联系电话为曲乐本人使用的手机138××××1840,曲乐与曲某系兄弟关系,且“曲某”证券账户的资金部分来源于曲乐。 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7月11日期间,曲乐使用138××××1840手机在“曲某”证券账户买入“洪都航空”“云南铜业”,成交金额累计112,891元。 2014年1月20日至2014年10月17日期间,曲乐使用186××××2915手机在“曲某”证券账户买卖“物产中大”等9只股票,成交金额累计2,343,526.83元。 上述期间内,曲乐使用“曲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获利67,086.3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流水、手机电子取证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曲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没收曲乐违法所得67,086.39元,并处以18万元罚款。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08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卓奇)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4号
批复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洪卓奇违法买卖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其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洪卓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洪卓奇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自2013年7月15日至2014年11月10日,洪卓奇就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北京国贸证券营业部资深理财顾问、北京望京证券营业部资深理财顾问、高级理财顾问。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洪卓奇控制使用“孙某杰”、“祝某”、“张某平”、“郭某”、“郭某萌”、“杨某”六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孙某杰”等账户组)买卖股票,累计交易金额共计639,858,149.45元,盈利为7,211,535.63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账户的开户、交易、资金流水记录、银行记录、情况说明、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洪卓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洪卓奇违法所得7,211,535.63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8-23
标题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釆取出具责令改正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文件批号股转系统发[2016]23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6年5月底以前,你公司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过程中,未依据委托代理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日终的投资者名下证券类资产市值判断适当性,而是错误根据投资者临拒办理业务权限开通手续时点的实时资产市值,为506户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账户开通全国股转系统合格投资者权限,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五条关于自然人投资者证券类资产市值计算时点要求的规定。 同时,你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提交《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自查工作的反馈报告》中,存在未如实上报违规开户情况的情形,漏报违规开户比例58.94%,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十九条关于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等信息的规定。但考虑你公司积极配合核查工作,主动查找问题并及时整改,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采取从轻处理。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管理细则(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决定: 对你公司釆取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
处理人全国股转公司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3-16
标题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宝洲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福建监管局[2016]3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营业部存在员工违规为客户融资提供便利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批复内容你营业部应当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2-05
标题中信证券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5年8月25日,公司有几名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被公安机关要求协助调查有关问题。 另外,公司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近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公司前期协助或接受有关机关调查的徐刚先生、葛小波先生、刘威先生、陈军先生、闫建霖先生、祁曙光女士、陈荣杰先生已陆续返回工作单位或住所。
处理人公安机关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12-07
标题中信证券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5年8月25日,公司有几名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被公安机关要求协助调查有关问题。 另外,公司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2015年12月4日晚间,有媒体提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陈军先生、闫建霖先生或涉配合调查,目前公司暂时无法与上述人员取得联系。此外,公司前期配合调查的员工中,已有一部分员工先后返回工作岗位。
处理人公安机关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11-30
标题中信证券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21号
批复原因经核实,本次调查的范围是本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规定之嫌。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11-27
标题中信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21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9-16
标题中信证券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总经理程博明、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运营管理部负责人于新利、信息技术中心汪锦岭等人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批复内容公司总经理程博明、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运营管理部负责人于新利、信息技术中心汪锦岭等人被公安机关依法要求接受调查。
处理人公安机关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8-31
标题中信证券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5年8月25日,公司有几名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被公安机关要求协助调查有关问题。
批复内容调查工作尚在进行之中,公司予以积极配合。相关事项如有新的进展,且涉及公告事项时,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公告。
处理人公安机关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5-01-26
标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证监会[2015]14号
批复原因2015年1月2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证监会[2015]14号),就我公司从事投行项目中的有关问题,要求有关负责人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接受监管谈话。
批复内容我公司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织投行部门员工加强业务学习,进一步提高项目执行质量,增强对监管规定理解的深入性及全面性,避免在后续工作中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1-19
标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证监会[2015]1号
批复原因日前,因存在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为6个月),公司被中国证监会采取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批复内容对此,公司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暂停新开立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 2、自2015年1月16日起,公司将不允许新增任何新的合约逾期,距合约到期两周前将反复提醒客户及时了结合约,对于到期未了结的合约将强制平仓。 3、在监管规定的时间内,清理完成旧的逾期合约。 4、将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开户条件由客户资产满人民币30万元提高到客户资产满人民币50万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1-16
标题中国证监会通报2014年第四季度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现场检查情况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检查发现,部分公司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未按规定及时处分客户担保物、违规为客户与客户之间融资提供便利等问题。此外,个别证券公司还存在整改不到位、受过处理仍未改正甚至出现新的违规等问题。 其中,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和国泰君安3家公司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问题,受过处理仍未改正,且涉及客户数量较多,对这3家公司采取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批复内容此外,对检查发现的违反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自律规则问题,我会将移交自律组织核实处理。对检查发现的其他不规范问题,我会将督促相关证券公司进行整改,并在行业内通报。 我会将持续加强融资融券等融资类业务的监管,适时再次启动对融资类业务的现场检查,进一步落实监管转型要求,突出事中监管和事后追责,加大现场检查和处罚力度,促进证券公司各项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4-10
标题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深圳局[2014]9号
批复原因2014年4月10日,深圳证监局下发《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深圳局[2014]9号),要求公司对于违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有关条款予以改正并进行整改。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问题,公司保荐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了认真的整改,并对相关制度规范进行了修订,已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送深圳证监局。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7-12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13]20号
批复原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3年度证券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方案》(证监办发[2013]13号)的要求,2013年4月11日至5月10日,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组成巡回现场检查工作组,对你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经营管理情况实施了现场检查。检查情况表明,你公司在人员管理、合规管理等方面存在多项问题。
批复内容依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你公司应于2013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具体方案。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9
标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后续情况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继续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继续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三、继续加强制度建设 四、继续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五、规范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号)的要求和深圳证监局的具体部署,公司于2007年4月下旬启动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成立了以董事长为组长的公司治理专项小组,历经自查、公众评议、现场检查、整改提高等阶段,于2007年10月30日完成了相关整改工作(详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刊登于当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分别就公司自查过程中以及深圳证监局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基本完成了该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既定任务。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0
标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未充分发挥作用 2、部分规章制度不够完善 3、公司董事存在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
批复内容2007年9月26日,深圳证监局就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进行了现场检查,重点查阅了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近三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资料,提出了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求公司认真整改。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公司逐一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制定了对应措施,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以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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