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5-13 |
标题 | 关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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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1-10 |
标题 | 关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就公司与北方稀土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发出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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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6-23 |
标题 | 包钢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61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两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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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2-28 |
标题 | 关于对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
文件批号 | 内蒙古证监局[2021]13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5月7日,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钢集团)计划于公告披露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金额不低于20亿元、不高于40亿元。2021年4月30日,上市公司披露包钢集团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告,包钢集团在上述期限内合计增持222,015,200股,增持金额2.5亿元,完成增持计划下限的12.5%,增持计划没有完成。上述行为构成了超期未履行承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内蒙古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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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11-22 |
标题 | 包钢股份:关于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1]146号 |
批复原因 | 实际增持完成率仅达增持计划下限的12.5%,与前期披露存在较大差异。控股股东未完成增持计划,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
批复内容 | 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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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1-16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海波)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9]104号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周海波,男,1969年12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周海波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周海波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海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周海波控制使用“朱某”“周某祥”账户
二、周海波利用所控制账户从事股票交易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周海波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其违法所得5,663,277.06元,并处以5,663,277.06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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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8-12-03 |
标题 | 关于对白宝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内蒙古局证监局[2018]10号 |
批复原因 | 白宝生:
经查,我局发现在2018年5月16日举办的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股份”或公司)投资者交流日活动上,你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向记者表示,预计包钢股份2018年稀土业务净利润在20亿元左右。5月18日,公司发布关于投资者交流活动举办情况的公告,其中只有投资者交流活动介绍,并未对公司稀土业务盈利预测情况进行说明。经监管督促,5月19日公司发布了2018年稀土业务盈利预测情况。
2017年,公司实现归母净利润20.61亿元,其中稀土板块实现净利润13.36亿元,占公司净利润的64.82%,且公司该项业务较为稳定。据此,公司稀土业务盈利预测情况对公司当期业绩影响重大,属于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敏感信息,按规定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白宝生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通过指定媒体发布涉及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信息,且在监管督促前,未主动说明盈利预测的依据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
批复内容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白宝生于2018年12月10日9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内蒙古证监局1921办公室接受监管谈话。 |
处理人 | 内蒙古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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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9-11 |
标题 | 关于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白宝生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8]0069号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
白宝生,时任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8年5月17日,有媒体报道称,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股份或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白宝生在5月16日的公司投资者交流日活动上向记者表示,预计今年公司稀土业务净利润将在20亿元左右。5月18日,公司披露关于投资者接待日活动举办情况的公告,但公告中并未提及上述稀土业务盈利预测情况。经监管督促,公司于5月19日披露澄清公告称,按照公司2017年的稀土业务净利润情况以及公司向关联方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应稀土精矿的价格和数量测算,2018年公司稀土业务预计可实现净利润20亿元以上。
公司稀土业务盈利预测情况对公司当期业绩有重要影响,属于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敏感信息,应当由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白宝生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公开场合自行对外发布涉及公司未来财务经营状况的重大信息,未按规定通过指定媒体披露,且未说明稀土业务盈利预测的具体依据,也未提示其中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
批复内容 | 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白宝生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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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04-28 |
标题 | 关于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原董事长魏栓师、原董事会秘书董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内蒙古局[2018]4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5月5日,中国证监会核准你公司向控股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钢集团”)等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约298亿元,其中269.31亿元用于收购包钢集团尾矿库资产。同时,拟实施尾矿库资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尾矿库项目”),预计2016年10月建成投产。
2015年7月,你公司披露尾矿库项目资产已经交割完成并由公司运营。但此后,一直未披露尾矿库项目的具体建设进展,也未揭示该项目建设停滞引发的风险。直到2016年11月,经问询后,你公司才披露尾矿库项目于2016年暂缓建设,未能于2016年10月按期投产,并拟对尾矿库项目建设方式作出调整,由自建改为购买。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尾矿库项目暂缓建设及建设方式调整事项,也未及时揭示该项目建设停滞引发的风险,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原董事长魏栓师、原董事会秘书董林应当对未及时披露尾矿库项目暂缓建设及建设方式调整等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原董事长魏栓师、原董事会秘书董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处理人 | 内蒙古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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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19 |
标题 | 关于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李庆中、申丽娜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8]001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包钢股份)在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时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李庆中、申丽娜未能勤勉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李庆中、申丽娜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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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4-19 |
标题 | 关于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2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包钢股份)在信息披露方面,时任公司董事长魏栓师、董事会秘书董林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长期未披露重大募投项目后续进展停滞的事实
二、公司未充分揭示重大募投项目建设的风险 |
批复内容 |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公司董事长魏栓师、董事会秘书董林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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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09-15 |
标题 | 关于拟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通知(上证公处函【2017】0105号)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处函[2017]0105号 |
批复原因 | 上交所于2017年9月15日向公司出具《关于拟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通知》(上证公处函【2017】0105号。 |
批复内容 |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上交所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魏栓师、董事会秘书董林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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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11-25 |
标题 | 包钢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二次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2283号 |
批复原因 |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2016年11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达的【上证公函【2016】2283号】《关于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尾矿库资源开发利用工程进展的二次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现就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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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11-17 |
标题 | 包钢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二次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2283号 |
批复原因 |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2016年11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达的【上证公函【2016】2283号】《关于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尾矿库资源开发利用工程进展的二次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与2016年11月22日之前对上述问题进行补充披露,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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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11-16 |
标题 | 包钢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2253号 |
批复原因 |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2016年11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2016】2253号《关于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尾矿库资源开发利用工程进展事项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现就问询函的问题予以答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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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11-10 |
标题 | 包钢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2253号 |
批复原因 |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2016 年11 月9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2016】2253号《关于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尾矿库资源开发利用工程进展事项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披露核查意见。
请公司与2016年11月14日前对上述问题进行补充披露,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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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4-01-16 |
标题 | 关于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4】0044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4]0044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14年1月16日向公司出具《关于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4】0044号)。 |
批复内容 | 上交所要求公司就上述引述的内部资料来源、内容及与公司已经披露的评估值之间的关系做出书面说明并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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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7-31 |
标题 |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证监局现场检查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内证监函[2010]125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治理层面
1、关于公司总经理缺位问题
2、关于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没有达到《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的要求问题
3、关于公司战略委员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还未进行改选,部分专业委员会没有进行有效运作问题
4、部分制度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问题
5、关于公司整体上市时承诺事项:收购包钢集团持有的天诚线材全部股权,商标、专利技术无偿转让尚未完成问题
6、关于上市公司房屋权属不完整问题
7、关于还原铁公司增资后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完毕问题
(二) 财务核算方面的问题
1、关于个别财务核算科目不准确问题
2、关于公司以前年度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问题
3、关于个别财务信息披露不够准确问题
4、关于关联往来披露问题
5、关于2009 年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报表列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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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公司管理层认真研究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所提出的问题采取措施,逐一落实。 |
处理人 | 内蒙古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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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1 |
标题 |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规范意见》 |
文件批号 | 内证监函[2007]14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的独立性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完善公司治理的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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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总之,中国证监会组织开展的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供了难得的机会。公司将抓住机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本次治理活动中提出的各项整改计划,以内控体系建设为突破口,克服公司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夯实管理基础,推动公司治理朝着规范、自律、创新的目标向前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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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内蒙古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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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09-27 |
标题 |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3年巡回检查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呼证监发字[2003]45号 |
批复原因 | "三会"运作不规范;个别临时公告与决议内容不一致,个别信息披露存在错误和遗漏;资本化利息、募集资金实现效益披露不准确;个别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有关政策法规;个别会计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个别会计核算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安证管办于2003年8月6日至11日对本公司进行了交叉巡回检查。本公司于2003年9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呼和浩特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下发的"呼证监发字〖2003〗45号"《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接到通知后,公司对此予以高度重视,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通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公司认为,中国证监会西安证管办对公司巡检后提出的问题是真实存在的,必须认真对待、及时整改,以此为契机不断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企业管理水平,使公司得以健康、稳步地发展。为此,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严格规范、加强自律、高度负责的态度对通知中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方案。 |
处理人 | 西安证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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