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1-07-09 |
标题 | 佰奥智能:关于收到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64号 |
批复原因 |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4月26日,你公司发布《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2020年度实
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21.86万元,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为6, 427.21万元,同比下降76. 32%。公司经营业绩发生大幅变动,
未在2021年1月31日前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直至2021年4月14日才发
布《2020年度业绩预告》、在2021年4月15日发布《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
公告》。 |
批复内容 | 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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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5-28 |
标题 | 佰奥智能: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陈发添先生的配偶邓春艳女士于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5月27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公司获知上述短线交易行为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高管陈发添先生及其配偶邓春艳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如下: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邓春艳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2、此次短线交易系邓春艳女士不了解证券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所致,该等交易均为其本人操作,系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从任何其他主体获得公司非公开信息并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或受任何其他主体建议、指导、明示或暗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邓春艳女士向公司董事会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未来将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3、公司董事会将以此为戒,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人员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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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5-26 |
标题 | 关于对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6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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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4 |
标题 | 佰奥智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24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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