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1-15 |
标题 | 关于对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3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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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0-27 |
标题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伍晓峰、吕卫民、卢昆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湖北证监局[2023]4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8-2019年开展收购国神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神光电)51%股权工作。2019年6月5日,公司与国神光电原股东签订了《收购协议》。在收购过程的信息披露工作中,公司未披露《收购协议》6.5、6.6条款有关公司不与国神光电开展相同或重复业务、符合条件后同意国神光电进行利润分配、符合条件后启动剩余股权收购程序等主要内容,公司在收购过程中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锐科激光、伍晓峰、吕卫民、卢昆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湖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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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9-06 |
标题 | 关于对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徐少华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100号 |
批复原因 | 徐少华先生:
你作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你配偶肖碧青于2018年8月17日通过集中竞价买入公司股票1,300股,成交金额为人民币18.69万元。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你配偶的上述交易行为发生在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构成了敏感期买卖公司股票。你配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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