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5-03-21 |
标题 | 关于对汤新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7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5]27号 |
批复原因 | 汤新联你于2022年3月18日起任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弘科技)独立董事。你的母亲汤映荣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光弘科技”股票情况如下:2024年8月1日买入9,900股,成交均价20.31元/股,成交金额20.11万元,2024年9月20日买入1,500股,成交均价17.12元/股,成交金额2.57万元。2024年9月30日卖出5,700股,成交均价26元/股,成交金额14.82万元;2024年10月8日卖出5,700股,成交均价31.42元/股,成交金额17.91万元。违规所得10.03万元已上缴光弘科技。你的母亲上述交易“光弘科技”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汤新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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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5-03-21 |
标题 | 关于对汤新联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3.3.39条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25号 |
批复原因 | 你作为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你的母亲汤映荣于2024年8月1日、9月20日分别买入公司股票9900股、1500股,合计买入金额226,749元;于2024年9月30日、10月8日分别卖出公司股票5700股、5700股,合计卖出金额327,294元。上述股票买入和卖出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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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6-01 |
标题 | 关于对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30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请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在6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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