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5-12-27 |
| 标题 | 智动力:关于实际控制人及时任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 |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5]15号、[2025]16号 |
| 批复原因 |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5号)2020年11月14日,智动力实际控制人吴加维、陈奕纯夫妇的一致行动人吴加和(系吴加维兄弟)、吴雄驰(系吴加维与陈奕纯之子),与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混改基金)签署《关于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吴加和、吴雄驰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8,199,757股(占总股本4.01%)、2,230,763股(占总股本1.09%)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混改基金,转让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5.1%。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同日,吴加维、陈奕纯与吴加和、吴雄驰以及混改基金签署《关于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补充约定了吴加和与吴雄驰的差额补足义务以及吴加维、陈奕纯的连带责任保证等事项。2020年11月16日,智动力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披露了《股份转让协议》的基本情况,但未披露《补充协议一》相关情况。2022年10月17日,前述主体再次共同签订《关于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明确吴加维、陈奕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等事项,但同样未予披露。吴加和、吴雄驰与混改基金协议转让公司5.1%股份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吴加维、陈奕纯作为智动力实际控制人,共同签署《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并对一致行动人股份转让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对前述重大事件的进展产生较大影响,应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二人隐瞒相关情况,未将签订的两份补充协议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6号)2020年12月23日,智动力时任副总经理陈丹华参与认购智动力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实际合计持有公司4,188,933股。陈丹华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部分资金系配资方提供,因后期智动力股价跌近配资平仓警戒线、平仓线,而其未补充相关保证金,其持有的2,842,524股公司股票于2021年10月14日、15日及19日被强行平仓,导致其转让的股份超过了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测算,任职期间陈丹华违规减持股份数额共1,795,291股,违规交易金额为1,861.35万元,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公司股票无违法所得。上述违法事实,有银行流水、有关协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 批复内容 | 对吴加维、陈奕纯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其中吴加维承担100万元、陈奕纯承担50万元。对陈丹华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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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5-12-27 |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5号 |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5]15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0年11月14日,智动力实际控制人吴加维、陈奕纯夫妇的一致行动人吴加和(系吴加维兄弟)、吴雄驰(系吴加维与陈奕纯之子),与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混改基金)签署《关于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吴加和、吴雄驰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8,199,757股(占总股本4.01%)、2,230,763股(占总股本1.09%)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混改基金,转让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5.1%。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同日,吴加维、陈奕纯与吴加和、吴雄驰以及混改基金签署《关于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补充约定了吴加和与吴雄驰的差额补足义务以及吴加维、陈奕纯的连带责任保证等事项。2020年11月16日,智动力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披露了《股份转让协议》的基本情况,但未披露《补充协议一》相关情况。2022年10月17日,前述主体再次共同签订《关于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明确吴加维、陈奕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等事项,但同样未予披露。吴加和、吴雄驰与混改基金协议转让公司5.1%股份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吴加维、陈奕纯作为智动力实际控制人,共同签署《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并对一致行动人股份转让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对前述重大事件的进展产生较大影响,应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二人隐瞒相关情况,未将签订的两份补充协议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有关协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局认为,吴加维、陈奕纯共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
| 批复内容 | 对吴加维、陈奕纯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其中吴加维承担100万元、陈奕纯承担50万元。 |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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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5-12-27 |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6号 |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 |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5]16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0年12月23日,智动力时任副总经理陈丹华参与认购智动力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实际合计持有公司4,188,933股。陈丹华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部分资金系配资方提供,因后期智动力股价跌近配资平仓警戒线、平仓线,而其未补充相关保证金,其持有的2,842,524股公司股票于2021年10月14日、15日及19日被强行平仓,导致其转让的股份超过了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测算,任职期间陈丹华违规减持股份数额共1,795,291股,违规交易金额为1,861.35万元,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公司股票无违法所得。 |
| 批复内容 | 对陈丹华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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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5-12-26 |
| 标题 | 智动力:关于对吴加维、陈奕纯、吴加和、吴雄驰、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4条、第12.5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3.2条第七项、第5.1.1条、第5.3.4条 |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5]1484号 |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5号)查明的事实,吴加维、陈奕纯、吴加和、吴雄驰、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0年11月14日,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加维、陈奕纯夫妇的一致行动人吴加和(系吴加维兄弟)、吴雄驰(系吴加维与陈奕纯之子),与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混改基金)签署《关于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吴加和、吴雄驰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8,199,757股(占总股本4.01%)、2,230,763股(占总股本1.09%)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混改基金,转让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5.1%。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同日,吴加维、陈奕纯与吴加和、吴雄驰以及混改基金签署《关于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补充约定了吴加和与吴雄驰的差额补足义务以及吴加维、陈奕纯的连带责任保证等事项。2020年11月16日,智动力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披露了《股份转让协议》的基本情况,但未披露《补充协议一》相关情况。2022年10月17日,前述主体再次共同签订《关于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明确吴加维、陈奕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等事项,但同样未予披露。吴加和、吴雄驰与混改基金协议转让公司5.1%股份事项属于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8.6.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吴加和、吴雄驰、混改基金签署协议转让相关补充协议但未告知公司,未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协议转让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5.3.4条的规定。吴加维、陈奕纯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共同签署《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并对一致行动人股份转让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对前述重大事项的进展产生较大影响,但未将签订的两份补充协议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3.2条第七项、第5.1.1条、第5.3.4条的规定。 |
| 批复内容 | 对吴加维、陈奕纯、吴加和、吴雄驰、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吴加维、陈奕纯、吴加和、吴雄驰、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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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5-11-22 |
| 标题 | 智动力:关于实际控制人及时任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八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 |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5]20号、[2025]21号 |
| 批复原因 |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因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公司股票 |
| 批复内容 | 对吴加维、陈奕纯处以150万元罚款,其中吴加维承担100万元、陈奕纯承担50万元、对陈丹华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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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11-01 |
| 标题 | 智动力:关于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07202436号、证监立案字007202437号、证监立案字007202438号 |
| 批复原因 |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公司股票 |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吴加维先生、陈奕纯女士立案、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陈丹华女士立案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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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5-24 |
| 标题 | 关于对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丁晓宇、邱越的监管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95号 |
| 批复原因 | 一、评估执业时收集资料不充分,现场调查程序执行流于形式
二、对重要评估参数的评估复核不到位 |
| 批复内容 |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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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5-24 |
| 标题 | 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潘传云、钟宇、宋保军的监管函 |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93号 |
| 批复原因 | 一、 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 研发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 存货跌价准备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四、 商誉减值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
| 批复内容 |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5-24 |
| 标题 |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钟宇、王丹、陈延柏、宋保军的监管函 |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94号 |
| 批复原因 | 一、 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 研发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 营业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
| 批复内容 |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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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4-05-23 |
| 标题 | 智动力:关于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 |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4]382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智动力于2023年12月26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因2021年度智动力对收购广东阿特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斯”)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评估时,未充分考虑含商誉相关资产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预测中所使用的关键参数设定的合理性,导致2021年及2022年商誉减值计提金额不准确。智动力对前期相关商誉、资产减值损失以及相关减值补偿进行追溯调整,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5,618.83万元重述为5,724.97万元,重述金额105.14万元,占重述前金额的1.87%,商誉账面价值由12,241.29万元重述为8,521.68万元,重述金额3,719.86万元,占重述前金额的30.39%;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25,628.40万元重述为-21,908.54万元,重述金额3,719.86万元,占重述前金额绝对值的14.51%。 |
| 批复内容 |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加维、财务总监李明辉、时任总经理刘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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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5-17 |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杨依明的监管函 |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87号 |
| 批复原因 | 智动力于2023年12月26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因2021年度智动力对收购广东阿特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斯”)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评估时,未充分考虑含商誉相关资产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预测中所使用的关键参数设定的合理性,导致2021年及2022年商誉减值计提金额不准确。智动力对前期相关商誉、资产减值损失以及相关减值补偿进行追溯调整,其中,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25,628.40万元重述为-21,908.54万元,重述金额3,719.86万元,占重述前金额绝对值的14.51%。 |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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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19 |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丁晓宇、邱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4]65号 |
| 批复原因 | 一、评估执业时收集资料不充分,现场调查程序执行流于形式
二、对重要评估参数的评估复核不到位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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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19 |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潘传云、钟宇、宋保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4]67号 |
| 批复原因 | 一、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研发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存货跌价准备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四、商誉减值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19 |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钟宇、王丹、陈延柏、宋保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4]66号 |
| 批复原因 | 一、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研发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营业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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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12-06 |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 |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3]218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在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存在不良品有关核算不准确、相关年度商誉减值测试参数设置不合理、委托加工业务未按照净额法核算、模具收入与相关产品成本核算不匹配、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足、报废品会计处理缺乏依据等问题,影响你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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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06 |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吴加维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3]219号 |
| 批复原因 | 吴加维、杨依明、刘炜、李明辉、黄爱雪:我局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现场检查发现,智动力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管理及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我局已对智动力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18号)。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吴加维、杨依明、刘炜、李明辉、黄爱雪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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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11-29 |
| 标题 | 智动力: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3]218号 |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存在不良品有关核算不准确、相关年度商誉减值测试参数设置不合理、委托加工业务未按照净额法核算、模具收入与相关产品成本核算不匹配、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足、报废品会计处理缺乏依据等问题,影响你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此外,你公司在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管理等方面也存在不规范情况。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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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15 |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152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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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18 |
| 标题 | 越南智动力收到永福省公安《行政处罚决议》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永福省公安1440/QD-XPVPHC号 |
| 批复原因 | 消防违规 |
| 批复内容 | 对越南智动力的消防违规行为处以罚款23,000,000越南盾(折合人民币约6,700元) |
| 处理人 | 永福省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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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24 |
| 标题 | 阿特斯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处罚东税大岭山简罚[2020]32号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东税大岭山简罚[2020]32号 |
| 批复原因 | 阿特斯虚假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 |
| 批复内容 | 处以1,000元罚款 |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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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24 |
| 标题 | 阿特斯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大岭山税务分局处罚东税大岭山简罚[2019]150246号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东税大岭山简罚[2019]150246号 |
| 批复原因 | 阿特斯发票丢失 |
| 批复内容 | 处以50元罚款 |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大岭山税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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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24 |
| 标题 | 阿特斯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处罚深龙税简罚[2019]124112号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深龙税简罚[2019]124112号 |
| 批复原因 | 阿特斯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 批复内容 | 处以800元罚款 |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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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24 |
| 标题 | 阿特斯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处罚深龙税简罚[2019]116686号、深龙税简罚[2019]116689号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深龙税简罚[2019]116686号、深龙税简罚[2019]116689号 |
| 批复原因 | 阿特斯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申报 |
| 批复内容 | 处以100元罚款 |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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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21 |
| 标题 | 越南智动力受到越南永福省税务局处罚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2015年至2018年外国承包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追收 |
| 批复内容 | 罚款472,112,069越南盾(折合人民币约14.17万元) |
| 处理人 | 越南永福省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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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21 |
| 标题 | 越南智动力被越南永福省税务局处罚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2015年至2017年个人所得税追收 |
| 批复内容 | 罚款111,720,224越南盾(折合人民币约3.35万元) |
| 处理人 | 越南永福省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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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21 |
| 标题 | 阿特斯受到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处罚(东环罚字[2020]153号)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 文件批号 | 东环罚字[2020]153号 |
| 批复原因 | 阿特斯FQ-00001往复机喷漆工序废气排放口1#总VOCs浓度超1.6倍;自动喷漆及移印工序废气排放口2#总VOCs浓度超3.0倍的违法行为 |
| 批复内容 | 处以罚款20万元 |
| 处理人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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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21 |
| 标题 | 阿特斯受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处罚(深税三稽罚[2019]100062号)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深税三稽罚[2019]100062号 |
| 批复原因 | 阿特斯所少缴纳税款为469,908.48元 |
| 批复内容 | 处以234,954.24元罚款。 |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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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21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对阿特斯处罚(四稽罚[2018]390号)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四稽罚[2018]390号 |
| 批复原因 | 阿特斯所少缴纳税款为911,752.31元 |
| 批复内容 | 处以455,876.16元罚款。 |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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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21 |
| 标题 | 阿特斯受到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罚(东人社监字[2019]第17-061号)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 文件批号 | 东人社监字[2019]第17-061号 |
| 批复原因 | 阿特斯安排40名员工超时加班加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 |
| 批复内容 | 处以12,000元罚款。 |
| 处理人 |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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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2-26 |
| 标题 | 智动力: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504号 |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本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504号)。 |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对《问询函》有关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及说明,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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