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8-06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普利制药、范敏华、罗佟凝)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局[2024]2号 |
批复原因 | 2024年4月29日,普利制药披露《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4月30日,普利制药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暨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停牌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尚未自查完毕,并可能涉及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导致公司无法按时完成202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无法在法定期限内(2024年4月30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综上,截至4月30日,普利制药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
一、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范敏华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三、对罗佟凝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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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8-03 |
标题 | 普利制药: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局[2024]2号 |
批复原因 | 2024年4月29日,普利制药披露《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4月30日,普利制药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暨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停牌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尚未自查完毕,并可能涉及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导致公司无法按时完成202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无法在法定期限内(2024年4月30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综上,截至4月30日,普利制药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
批复内容 | 一、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范敏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三、对罗佟凝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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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7-08 |
标题 | 普利制药: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局[2024]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普利制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24年4月29日,普利制药披露《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4月30日,普利制药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暨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停牌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尚未自查完毕,并可能涉及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导致公司无法按时完成202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无法在法定期限内(2024年4月30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综上,截至4月30日,普利制药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
批复内容 | 我局拟决定:
一、对普利制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范敏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三、对罗佟凝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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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7-08 |
标题 | 普利制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372024002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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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5-08 |
标题 | 普利制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202402900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4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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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4-30 |
标题 | 关于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9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24年5月6日前将上述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海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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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4-17 |
标题 | 关于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局[2024]14号 |
批复原因 |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等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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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4-16 |
标题 | 普利制药:关于收到海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4号 |
批复原因 |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等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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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4-16 |
标题 | 关于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77号 |
批复原因 | 海南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等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24年4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海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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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0-29 |
标题 | 关于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周茂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66号 |
批复原因 | 周茂:
你作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你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买入普利转债 20,892 张,成交均价 100 元/张,成交金额
2,089,200 元,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卖出 16,230 张,成交均价 125.18
元/张,成交金额 2,032,123.85 元。上述交易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
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合规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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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10-26 |
标题 | 普利制药:关于董事、高管买卖公司可转债构成短线交易的致歉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管周茂先生、高管蒲建先生于2021年8月13日卖出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普利转债”(以下简称“可转债”),该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1、上述行为发生后,董事高管周茂先生和蒲建先生反复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已认识到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则,积极配合公司的核查工作。后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对本次行为给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对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恳的道歉,并主动向公司上缴本次交易的收益。2、公司董事会将以此为戒,加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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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5-21 |
标题 | 普利制药:关于董事亲属买卖公司可转换债券构成短线交易的致歉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周茂先生的母亲徐淑如女士于2021年3月8日卖出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普利转债”(以下简称“可转债”),该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1、上述行为发生后,徐淑如女士已认识到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则,积极配合公司的核查工作。徐淑如女士承诺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对本次行为给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对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恳的道歉,并主动向公司上交本次交易的收益。2、周茂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给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对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恳的道歉。3、公司董事会将以此为戒,加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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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8-15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综合制药(香港)有限公司、高洁亮]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局[2019]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综合制药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综合制药为持有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制药)5%以上股份的股东。鼎晖投资美元二期基金持有综合制药100%股权,经鼎晖投资美元二期基金内部决策流程,鼎晖投资美元二期基金投资委员会授权高洁亮代表综合制药开展减持“普利制药”股票工作。
截至2018年12月3日进行大宗交易前,综合制药累计减持“普利制药”股票的比例达到4.95%。12月3日下午2时后,综合制药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普利制药”股票172万股,累计减持比例5.88%。综合制药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停止交易且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并公告的义务,限制转让期限内继续减持“普利制药”股票1,620,535股,减持金额79,454,831.05元,占“普利制药”总股本的0.88%。高洁亮负责综合制药减持“普利制药”股票,是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员。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综合制药超比例减持未按规定披露及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行为予以警告,对超比例减持未按规定披露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对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合计对综合制药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综合制药超比例减持未按规定披露及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的直接责任人员高洁亮予以警告,作为综合制药超比例减持未按规定披露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罚款,作为综合制药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行为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罚款,合计对高洁亮处以6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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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5-07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滨江区税务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杭滨税简罚[2019]4051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杭滨税简罚[2019]4051号 |
批复原因 | 杭州赛利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印花税(购销合同)、印花税(技术合同)未按期进行申报。 |
批复内容 | 对杭州赛利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处以100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滨江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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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2-17 |
标题 | 关于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综合制药(香港)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139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作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制药”)持股5%以上的股东,于2018年5月9日至2018年12月3日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普利制药股份10,207,224股,占普利制药总股本的5.88%。你公司在减持普利制药股份达到5%时,没有及时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向本所报告并公告的义务,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也没有停止减持普利制药股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和11.8.1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11.8.1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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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1-09 |
标题 | 关于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129号 |
批复原因 |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你公司用自由资金分别向上海易德臻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晟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购买4笔私募投资基金合计4,000万元,但你公司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9.2条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9.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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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28 |
标题 | 普利制药:关于深圳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7]第228号 |
批复原因 |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7】第228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在22号之前将问询函回复提交交易所。本着为广大投资者负责的原则,现根据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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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15 |
标题 | 普利制药:关于收到深圳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7]第228号 |
批复原因 |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7】
第228号),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股票价格自2017年8月1日以来连续上涨,截至9月13日收盘累计涨幅为58.78%,与同期创业板综指偏离度较大。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进一步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1、公司基本面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2、及时披露公司2017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
3、目前及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高送转、重大资产重组、控股权变更、收购资产、重大投资等事项)。如有筹划,请说明筹划相关事项的信息保密工作情况及是否存在内幕信息泄漏的情形。
4、公司近期接待投资者、机构调研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信息披露公平原则的情形;
5、公司认为股价涨幅较大的原因。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9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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