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5-05-24 |
标题 | 华瑞股份: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十六条 |
文件批号 | 宁波证监局[2025]8号、[2025]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16年10月18日,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孙瑞良给陈根辉出具《股份所有权权属证明》,证明由孙瑞良为陈根辉代持300万股公司股份。2018年6月5日,公司完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代持股份变动为540万股。截至2025年2月24日,尚余180万股由孙瑞良继续代持。代持股份事项导致公司招股说明书及2017年上市至今的定期报告中相关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孙瑞良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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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5-05-23 |
标题 | 关于对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 |
文件批号 | 宁波证监局[2025]8号 |
批复原因 | 因代持股份事项导致公司招股说明书及2017年上市至今的定期报告中相关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规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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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5-05-23 |
标题 | 关于对孙瑞良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 |
文件批号 | 宁波证监局[2025]9号 |
批复原因 | 因隐瞒为他人代持股份事项,导致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司招股说明书、2017年上市至今的定期报告中相关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六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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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12-27 |
标题 | 华瑞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
文件批号 | 宁波证监局[2023]35号 |
批复原因 | 孙瑞良、张依君:你们于2020年9月与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东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向梧州东泰转让所持有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股份)的控股权。同时,你们承诺公司当时现有业务(以下简称现有业务)在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500万元、3,000万元、4,500万元,合计不低于10,000万元,且2021年、2022年及2023年披露的年度报告中经审计的当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年度净利润。若华瑞股份2020年度出现亏损或现有业务在业绩承诺期间任一年度净利润未达到承诺业绩,你们应当向公司进行现金补偿。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1380号),2022年度华瑞股份现有业务最终实现净利润22,188,948.33元,未能完成2022年度承诺业绩。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你们需要向华瑞股份补偿现金7,811,051.67元。截至本决定出具日,你们未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业绩补偿承诺。上述事项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所述违反承诺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前述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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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12-27 |
标题 | 关于对孙瑞良、张依君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
文件批号 | 宁波证监局[2023]35号 |
批复原因 | 孙瑞良、张依君:
你们于2020年9月与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东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向梧州东泰转让所持有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股份)的控股权。同时,你们承诺公司当时现有业务(以下简称现有业务)在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500万元、3,000万元、4,500万元,合计不低于10,000万元,且2021年、2022年及2023年披露的年度报告中经审计的当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年度净利润。若华瑞股份2020年度出现亏损或现有业务在业绩承诺期间任一年度净利润未达到承诺业绩,你们应当向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1380号),2022年度华瑞股份现有业务最终实现净利润22,188,948.33元,未能完成2022年度承诺业绩。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你们需要向华瑞股份补偿现金7,811,051.67元。截至本决定出具日,你们未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业绩补偿承诺。上述事项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所述违反承诺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前述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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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2-14 |
标题 | 关于对孙瑞良、张依君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41号 |
批复原因 | 孙瑞良、张依君:
你们作为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股份”)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2020年9月11日与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时,承诺华瑞股份当时现有业务(以下简称“现有业务”)在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500万元、3,000万元、4,500万元,合计不低于10,000万元,且2021年、2022年及2023年披露的年度报告中经审计的当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年度净利润,若华瑞股份在业绩承诺期间任一年度净利润未达到承诺业绩,你们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华瑞股份进行现金补偿,补偿款金额为“现有业务”当年承诺净利润与当年实现净利润的差额。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1380号),2022年度,华瑞股份“现有业务”最终实现净利润22,188,948.33元,未能完成2022年度承诺业绩。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你们需要向华瑞股份补偿现金7,811,051.67元。截至目前,你们未及时履行相关业绩补偿承诺。 |
批复内容 |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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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06 |
标题 | 关于对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24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2年5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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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29 |
标题 | 关于对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4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2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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