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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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3-09
标题关于对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二)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3]第5号
批复原因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月30日,你公司直通披露《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草案”)。3月2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对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回函”),并于3月6日披露《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请你公司进一步核实并说明以下问题:1.根据回函,卖方1与德国标的公司签署《商标许可协议》、《欧司朗品牌许可协议》,约定将226项商标、178项品牌商标许可给德国标的公司使用。其中商标许可期限为自交割日起至生效日后十年内有效,品牌商标许可期限为自交割日起三年内有效。请你公司说明上述商标许可是否对标的资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是否为标的资产销售商品及开拓市场所必需,说明许可期限到期后的具体安排,是否存在许可期限到期后不能续约、导致标的资产经营与销售能力大幅下滑的风险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3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2-10
标题关于对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3]第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交易所下发的重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2-07
标题英飞特:关于公司董事及其近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林境女士在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的6个月内,其配偶存在卖出公司股份的行为,导致林境女士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1、因董事林镜女士的配偶在授予登记前6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份的行为,故林镜女士不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公司将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8.4万股股权激励限售股。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因公司将回购注销林镜女士获授的8.4万股股权激励限售股,林镜女士将不因本次短线交易产生任何收益,故不存在将收益交至公司的情况。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限售股授予登记需支出的验资费用、登记服务费,由林镜女士补偿给公司,截止本公告发布时,林镜女士已向公司支付。 4、林镜女士及其近亲属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且已深刻认识到该事项的严重性。林镜女士及其近亲属对本次操作构成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同时承诺将加强学习并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本人及近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及时准确向上市公司告知相关信息,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5、结合本次公司董事亲属在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登记中发生的短线交易案例,公司将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进行股票合规交易专项培训,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充分认识短线交易和内幕交易的不良影响,完善短线交易相关制度管理,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0-28
标题关于对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8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0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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