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29 |
标题 | *ST红相:关于红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问询函部分问题的核查意见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49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贵处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1)说明期末货币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包括银行账户名称、地点、金额等,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或有其他协议约定等情形,在此基础上说明期末货币资金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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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5-11 |
标题 | *ST红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28202300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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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08 |
标题 | 关于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8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18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厦门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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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09 |
标题 | 关于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27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厦门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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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3-28 |
标题 | 红相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厦门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厦门证监局[2022]3号 |
批复原因 | 杨成、杨保田:2019年3月13日至2020年9月7日期间,你们与一致行动人杨力合计减持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股份或公司)股票比例为4.66%,考虑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重组事项),将导致股权比例被动稀释,你们于2020年9月8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1年2月,上述重组事项终止。2019年3月13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因主动减持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导致的被动稀释,你们与杨力合计持有红相股份股票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你们未按规定停止交易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变动比例达到8.84%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厦门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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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10 |
标题 | 关于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杨保田、杨成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29号 |
批复原因 | 杨保田、杨成:
你们是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股份”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2019年3月13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因主动减持和被动稀释,你们和一致行动人杨力合计持股比例由41.98%下降至33.13%,合计变动比例为8.84%。你们在与一致行动人杨力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交易公司股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12月31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批复内容 |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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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4 |
标题 | 关于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4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厦门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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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4-09 |
标题 | 关于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红相股份于2020年10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提示性公告》显示,红相股份实际控制人杨保田、杨成控制的厦门红相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塑胶”)存在非经营性占用红相股份资金的情形,占用资金合计1,804.25万元。其中,红相股份子公司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以锁定原材料价格为由向供应商预付1,000万元,该款项经供应商流向红相塑胶并于2020年8月5日退回;红相股份子公司合肥星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以委托供应商代采进口元器件为由向两家供应商分别预付530万元、470万元,该款项经供应商流向红相塑胶,除195.75万元作为实际采购货款抵扣外,其余804.25万元于2020年4月8日、4月13日分笔退回。红相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2.1.4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一、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厦门红相塑胶材料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杨成,实际控制人之一杨保田,财务总监廖雪林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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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0-10-15 |
标题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及杨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厦门证监局[2020]2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19年2月27日,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股份)子公司以锁定原材料价格为由向供应商支付锁价款1000万元,该款项经供应商后流向红相股份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厦门红相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塑胶),并于2020年8月5日退回。此外,2019年3月5日,红相股份子公司向两家供应商分别预付530万元、470万元,委托其代采进口元器件,该款项经供应商后流向红相塑胶,除195.75万元作为实际采购货款抵扣外,其余804.25万元于2020年4月8日、2020年4月13日分笔退回。对于红相股份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上述资金往来,红相股份未及时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杨成作为红相股份实际控制人,且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现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请于2020年10月15日15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
处理人 | 厦门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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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8-24 |
标题 | 关于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28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8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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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4-12 |
标题 | 公司收到厦门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场法务违罚字(简单)〔2019〕0025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机场法务违罚字(简单)[2019]0025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3月25日,红相股份进口货物规格、型号及商品编号等项目申报有误,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
批复内容 | 科处罚款人民币0.10万元。 |
处理人 | 厦门机场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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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0-22 |
标题 | 银川卧龙收到银川市兴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银兴)安监罚[2018]06-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银兴)安监罚[2018]06-1号 |
批复原因 | 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死者高建宁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致使死者高建宁不能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违规冒险作业,导致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8.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 |
批复内容 | 决定给予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银川市兴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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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06 |
标题 | 涵普电力收到扬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扬)质监罚字〔2018〕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文件批号 | (扬)质监罚字[2018]2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6月,涵普电力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照明箱、通风箱、检修箱销售至江苏国信仪征、高邮2×100MW级燃机热电联产工程中使用。 |
批复内容 | 1、责令停止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照明箱、通风箱、检修箱;2、处以罚款11万元。 |
处理人 | 扬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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