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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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1-28
标题关于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42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1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08
标题关于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9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26
标题金盾股份:关于延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38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对延迟回复《年报问询函》给投资者带来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03-10
标题关于对周伟洪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周伟洪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1月,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中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强科技”)100%股权。根据金盾股份及周伟洪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盈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补偿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2016年度-2020年度,分两个期间进行考核,其中首个考核期间(2016年度-2018年度)承诺累计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不低于19,950万元,第二个考核期间(2019年度-2020年度)承诺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9,980.13万元。在任一考核期间届满后,金盾股份将委托具备证券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强科技累计实现净利润与期间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若中强科技未达承诺净利润,周伟洪应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履行补偿义务;若在该30个工作日届满时未足额补偿,不足部分由周伟洪以等值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 根据金盾股份2021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中强科技2019-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减值测试情况、补偿方案的议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2021年4月28日出具的《关于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等,中强科技2019-2020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6,279.61万元,未实现承诺业绩,按照协议约定周伟洪合计应补偿126,993.20万元。截至本决定书出具日,周伟洪仍未支付上述业绩补偿款,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对周伟洪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9-30
标题金盾股份:关于2021年半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21]第4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9-07
标题关于对杭州中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红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3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们:重大资产重组各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所作出的承诺。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07-23
标题金盾股份: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对周伟洪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1]39号
批复原因周伟洪: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存在以下问题:金盾股份于2017年11月向你、费禹铭和钱志达收购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强科技”)100%股权。根据金盾股份与你签订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补偿协议》”),你承诺中强科技2016-2020年度应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500万元、7,000万元、9,450万元、12,757.50万元和17,222.63万元,即首个考核期间(2016-2018年度)的期间累计承诺净利润不低于19,950万元,第二个考核期间(2019-2020年度)的期间累计承诺净利润不低于29,980.13万元。2016-2020年度,中强科技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121.51万元、4,196.83万元、-2,191.72万元、-3,430.89万元和-2,848.72万元,中强科技在两个考核期内均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盈利补偿协议》,你在首个考核期应以现金补偿72,754.60万元,该期间补偿金额应在2019年6月12日之前履行完毕;你在第二个考核期应以现金补偿126,993.20万元,该期间补偿金额应在2021年6月11日之前履行完毕;若你分别在上述时点前未以现金方式进行足额补偿的,不足部分应由你以等值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由金盾股份以1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截至目前,你尚未支付首个考核期剩余业绩补偿款56,914.71万元和第二个考核期业绩补偿款126,993.20万元。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釆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05-21
标题关于对周伟洪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周伟洪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7年11月,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中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强科技”)100%股权。根据金盾股份及周伟洪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盈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补偿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2016年度-2020年度,分两个期间进行考核,其中首个考核期间(2016年度-2018年度)承诺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9,950万元,第二个考核期间(2019年度-2020年度)承诺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9,980.13万元。在任一考核期间届满后,金盾股份将委托具备证券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强科技累计实现净利润与期间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若中强科技未达承诺净利润的,周伟洪应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履行补偿义务;若在该30个工作日届满时未足额补偿的,不足部分由周伟洪以等值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根据金盾股份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未完成2018年度业绩承诺说明、补偿方案及致歉的公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2019年4月29日出具的《关于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中强科技2016-2018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6,126.63万元,未完成首个考核期间承诺业绩,按照协议约定周伟洪应补偿72,754.60万元。根据金盾股份2019年7月12日披露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的实施公告》,金盾股份已以1元回购注销周伟洪持有的18,020,348股公司股份(对应补偿金额15,839.88万元)。截至本决定书出具日,除前述已补偿股份外,周伟洪仍未支付首个考核期间剩余的业绩补偿款56,914.71万元,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对周伟洪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于周伟洪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07
标题关于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2020年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173号
批复原因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17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5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4-08
标题关于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17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31
标题关于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7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充分提示风险,在2021年1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0-09-04
标题关于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2018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不准确且修正不及时 二、违规使用自有资金提供财务资助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使用募集资金提供财务资助
批复内容一、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淼根、财务总监何鹏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9-04
标题关于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2018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不准确且修正不及时 二、违规使用自有资金提供财务资助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使用募集资金提供财务资助
批复内容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黄红友、时任董事周伟洪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0-09-04
标题关于对周纯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根据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股份”)公告及周纯本人出具的声明,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期间,金盾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周建灿(已故)以金盾股份名义与出借方签订借款合同,涉及借款本金合计77,500万元,并与出借方约定款项转入周建灿及其控制的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海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合称“金盾集团系企业”)的银行账户。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周建灿以金盾股份名义签订担保合同,为周建灿及其控制的金盾集团系企业对外借款提供担保,涉及金额合计289,865万元。周纯在上述部分借款或担保合同中签名,涉及金额合计335,210万元。
批复内容本所决定对周纯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6-30
标题金盾股份: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公司字[2020]6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同时,请你公司在收到本监管关注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目前已釆取的措施及未来的具体计划。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6-19
标题金盾股份: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0]41号、[2020]42号、[2020]43号
批复原因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王淼根、何鹏程:我局发现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股份”)存在以下违规事项:1、2019年1月,金盾股份5%以上股东、前董事周伟洪占用金盾股份子公司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资金2,000万元;2019年6月至7月、2020年1月,周伟洪占用金盾股份资金1,811.24万元。截至目前,上述占用本金已归还,利息尚未归还。2、2020年1月,金盾股份5%以上股东杭州中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占用金盾股份子公司浙江红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金1,500万元。截至目前,上述占用本金已归还,利息尚未归还。金盾股份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周伟洪:你作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股份”)5%以上股东,2018年1月18日至2019年6月4日期间担任金盾股份董事。你于2019年1月占用金盾股份子公司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资金2,000万元,于2019年6月至7月及2020年1月,占用金盾股份资金1,811.24万元。截至目前,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利息尚未归还。上述事项未按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杭州中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红友:杭州中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宜投资”)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股份”)5%以上股东。2020年1月,中宜投资占用金盾股份子公司浙江红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金1,500万元。截至目前,占用资金本金已归还,利息尚未归还。上述事项未按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07
标题关于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2019年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公司法》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5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5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5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10
标题关于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23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2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9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8-24
标题金盾股份:关于深交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218号
批复原因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金盾股份”)于2019年8月6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218号”。
批复内容现公司就问询函中列明的事项回复予以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6-25
标题金盾股份: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9]43号
批复原因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王淼根、管美丽、何鹏程、黄红友: 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9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18亿元。2019年4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7.90亿元。你公司未审慎合理评估商誉减值及诉讼导致的或有损失风险,导致业绩预告修正披露不及时。 二、子公司浙江红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科技”)9,014.85万元募集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其中5,689.42万元被公司董事兼红相科技董事长黄红友违规使用。 三、2017年12月至今,子公司红相科技、四川同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浙江金盾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对上海合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财务资助合计2,468万元,你公司未及时审议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二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王淼根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以及子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等问题负有主要责任;管美丽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不准确负有主要责任;何鹏程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业绩预告修正等财务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不准确负有主要责任;黄红友作为公司董事及红相科技董事长,对公司信息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不准确及子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淼根、管美丽、何鹏程、黄红友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相关资金归还计划及还款保障措施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6-17
标题金盾股份: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公司字[2019]84号
批复原因根据你公司与周伟洪于2016年10月签署的《中强科技盈利补偿协议》,周伟洪承诺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强科技”)2017、2018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营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000万元、9,450万元。2017年和2018年,中强科技经审计后扣除非经营性损益的净利润为4,196.83万元和-2,191.72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前述补偿协议的约定,周伟洪应向你公司补偿72,754.60万元。截至目前,你公司拟以1元价格向周伟洪回购并注销5,518.95万股股份(上述股份已被全部质押),剩余业绩补偿款尚未收到。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我局提请你公司积极采取措施,督促周伟洪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切实保障你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关注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目前已采取的措施及未来的具体计划。请独立财务顾问在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目前已采取的措施及未来的工作方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0
标题关于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7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74号。
批复内容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5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4-26
标题关于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17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17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4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07
标题关于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01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0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5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3-06
标题金盾股份:关于刑事案件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文件批号绍虞公[经]立字[2018]10366、绍虞公[经]立字[2018]10367
批复原因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公司印章可能存在被伪造情形,向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报案。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就该案已立案侦查。该案现正在侦查过程中。
批复内容公司近日知悉,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已对公司已故原董事长周建灿控制的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案号:绍虞公[经]立字[2018]10366);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已对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融资部负责人张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案号:绍虞公[经]立字[2018]10367)。
处理人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2-06
标题金盾股份:停牌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近日,周建灿先生控制的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集团”)相关人员向公司反映,金盾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在类金融机构贷款以及民间借贷中,借款主体和担保人出现上市公司,融资合同和借款合同中加盖过上市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批复内容依据上述情况,公司认为金盾集团及直接责任人员涉嫌伪造公章等罪名,已向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报案。
处理人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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