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土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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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7-19
标题东土科技:关于对东土科技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11号
批复原因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建国、李霞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81号)及你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晚披露的《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显示,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晚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中关于主要销售客户情况的内容有误。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7-10
标题关于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建国、李霞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其中,关于主要销售客户情况的内容有误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07
标题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张萱、高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4]104号
批复原因一、风险评估及控制测试方面 1.未严格执行审计策略备忘录计划,未在筹资与投资循环中就开发支出、无形资产执行针对性控制测试程序。 2.信息系统审计程序不到位,仅执行了简单询问、了解与评估程序,得出信息系统关键控制点设计及执行有效、风险为低风险的结论依据不充分。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方面 1.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方面,一是未充分关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输入数据有误;二是未充分关注应收账款组合划分有误;三是复核分析过程记录不充分,就同一客户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比例差异较大、不同应收账款组合对应预期信用损失前瞻性调整比例差异较大等事项,未见详细复核分析记录;四是函证控制程序不到位,部分函证未见发函地址核对记录,且个别函证发函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或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不一致,但未见进一步分析核对的记录。 2.开发支出和研发费用审计程序方面,一是未就研发费用的归集及分配的准确性、资本化金额的合理性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二是未充分关注部分停滞项目情况。 3.存货审计程序方面,一是未充分关注存货数据矛盾的情况,如个别物料倒扎后库存数量为负数、部分存货期末余额为负数;二是减值迹象判断方法不当,以已实现销售的同类产品数据分析为基础判断在库存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未充分考虑在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情况。 4.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方面,东土科技于2021年就某项投资变更会计估计,相关会计处理考虑不全面,审计中未准确识别。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底稿归档方面 底稿记录较为简单,尤其是对重要的对外投资、子公司业绩承诺等相关事项,未见相关交易过程、评估结果来源及依据的详细分析记录。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20
标题关于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平、吴建国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4]48号
批复原因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平、吴建国:经查,2022年11月12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东土科技(宜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土宜昌)与宜昌金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辉投资)、东土科技高级管理人员闫志伟共同出资设立了湖北数字制造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产业技术公司)。湖北产业技术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东土宜昌、金辉投资和闫志伟分别以货币认缴出资200万元、150万元和150万元。该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且达到披露标准,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前述关联交易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2-23
标题关于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24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披露的《关于追认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东土科技(宜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土宜昌”)与宜昌金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辉投资”)、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闫志伟共同出资设立了湖北数字制造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产业技术公司”)。湖北产业技术公司于2022年11月12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东土宜昌、金辉投资和闫志伟分别以货币认缴出资200万元、150万元和150万元。上述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且达到披露标准,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9-14
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东土科技及董事会秘书吴建国采取了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2年3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公司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存在的信息披露问题进行了加强事后监管。
批复内容分别对东土科技及董事会秘书吴建国采取了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6-29
标题东土科技:关于公司高管亲属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晓东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告知函》,获悉李晓东先生的配偶张绘春女士近期卖出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误操作又买入了公司股票,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1、公司获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向李晓东先生及其配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经核实,李晓东先生确认其配偶买卖股票事宜未征询李晓东先生本人的意见,交 易前李晓东先生未告知其配偶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为张绘春女士对二 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本次短线交易事项不存在因获悉内幕 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 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根据上述规定,张绘春女士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全部上交公司。 3、李晓东先生及其配偶已经深刻认识到本次事件的严重性,未来将加强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定的学习与掌握,提高买卖公司股票的谨慎性,并就 因短线交易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4、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 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2-16
标题关于对宋永清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1]212号
批复原因宋永清: 经查,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土科技)2015年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明科技)100%股权,你作为拓明科技主要股东,承诺拓明科技2015年度至2018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00万元、5200万元、6760万元、8112万元。根据约定的业绩补偿安排,你已向东土科技出具《拓明科技2015-2018年盈利预测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情况确认函》,应向东土科技补偿1,927.10万元,其中现金481.78万元、股份270.15万股,并应退回分红29.18万元。但截至目前,你尚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批复内容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宋永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13
标题公司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处罚(机关业简易字[2021]0033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机关业简易字[2021]0033号
批复原因因进出口货物税号与申报不符,出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
批复内容罚款1,000元的处罚
处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白云机场海关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0
标题关于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30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03
标题关于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7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2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告  公告日期:2020-06-23
标题东土科技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警告处罚(首关单违字[2018]0079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
文件批号首关单违字[2018]0079号
批复原因因进出口货物与单证册申报不符。
批复内容给予警告处罚。
处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6-12
标题关于对宋永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拓明科技2015年至2018年累计净利润为21,763.25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前述协议所约定的业绩补偿安排,宋永清应向东土科技补偿1,927.10万元,其中现金481.78万元、股份270.15万股,并应退回分红29.18万元。宋永清已于2019年4月向公司出具《拓明科技2015-2018年盈利预测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情况确认函》,表示认可前述拓明科技业绩实现情况及其自身应当履行的补偿义务。此外,宋永清违反约定,未经东土科技事先书面同意将其持有的东土科技限售股办理了股票质押,东土科技已针对宋永清违约质押行为对其提起诉讼。截至目前,宋永清所持有的东土科技311.86万股限售股仍未解除质押,导致应补偿股份无法按约定回购及注销,且宋永清至今未向东土科技支付现金补偿款及返还现金分红,未履行前述补偿义务。
批复内容对宋永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09
标题东土科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1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02
标题关于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1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1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6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2-25
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你作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对手方和业绩承诺方,存在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11.11.1条和《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本所拟对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2-11
标题关于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义务人江勇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同时,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各方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2-03
标题关于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9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9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8-21
标题关于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副总经理薛百华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15号
批复原因薛百华: 2019年8月16日,你卖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土科技”)股票5.61万股,成交金额79.05万元。东土科技将于2019年8月24日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你作为东土科技董事及高级副总经理,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构成了敏感期买卖。
批复内容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8.17条相关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1-31
标题关于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51号
批复原因关于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5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将书面说明材料于2月15日前报送我部,同时抄报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9-28
标题关于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平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21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关于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平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及李平就以下事项进行核实并说明,并于10月9日前将书面说明材料提交我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6-11-21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宛晨)
相关法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宛晨于2015年10月16日通过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票5000股,违反了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从即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公开承诺。
批复内容按照《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现要求你于2016年11月9日下午2:00携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2-01
标题关于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宛晨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宛晨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5年10月16日,宛晨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票5,000股,成交均价25.88元,交易金额129,370元。宛晨的减持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8号公告中有关“自2015年7月8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规定。 宛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1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8.1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宛晨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违法  公告日期:2016-01-26
标题东土科技: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5年10月16日,公司总经理宛晨通过竞价交易减持所持公司股份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46%,成交均价为25.87元/股。宛晨违反了之前所做的6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的承诺。东土科技2015年三季报预约披露时间为10月27日,宛晨的减持时点属于“窗口期”内。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等时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宛晨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2015年10月20日公司总经理宛晨出具的《股票变动说明》,由于其近期独自在北京工作,忙于公司事务,其家在上海,股票账户由其配偶操作。宛晨配偶对监管规定不够熟悉,且在减持操作前也未提前告知,造成其于2015年10月16日违规卖出了宛晨持有的公司股票5000股。宛晨对此次股票减持行为事先并不知情,且并未亲自操作。2015年11月10日,宛晨以28.80元/股的价格重新买入5000股,以减轻违规卖出股票的影响。宛晨及其配偶将加强对上市公司法规的学习,保证不再出现类似违规情形。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0-13
标题东土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36号
批复原因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披露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并于2015年9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要求公司对所涉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现根据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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