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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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11
标题关于对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刑文飚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15号
批复原因你作为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讯”)持股5%以上股东,在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8月4日期间,持有海联讯股份的比例从10.64%降至5.00%,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64%。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1.52%,以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4.12%。2021年7月7日,你的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你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海联讯股份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直至2021年8月6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批复内容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6-10
标题关于对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31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6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08
标题关于对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6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5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4
标题关于对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21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2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0
标题关于对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26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2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2-12
标题关于对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78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7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将对上述问题的书面说明于2月23日前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0-19
标题关于对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7]第250号
批复原因我部关注到,投资者对上述股权转让事项较为关注,媒体出现关于你公司“卖壳预期”的相关报道。请你公司联系相关股东,就以下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 1、你公司的经营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2、你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目前以及未来三个月内是否存在转让你公司股票的意向。如是,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就大股东股权转让事项存在的不确定性及创业板禁止重组上市监管政策等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如否,请相关股东做出明确书面承诺。 3、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10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04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7]3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7]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周信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周信钢实际控制其本人、其女周某、其妻李某3个账户(以下简称“周信钢账户组”或“账户组”),该账户组自2014年2月19日开始买卖“永利带业”股票,2014年6月13日,持有“永利带业”8,529,330股,占其总股本5.2805%,2014年6月16日,账户组买入561,480股,卖出111,500股,之后连续进行了多笔买卖交易直至2014年7月16日卖出1,273,493股,持股比例下降至4.5652%,共盈利-49,026.46元;2014年7月18日,账户组持股达8,687,024股,占其总股本5.3781%,持股比例再次超过5%,直至2015年4月14日,账户组持股比例持续超过5%,最高达5.6578%,期间进行了多笔买卖交易,共盈利287,545.78元。上述期间内,周信钢于2014年4月9日将其国信证券账户持有的1,051,897股“永利带业”股票进行为期182天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2014年9月22日,周信钢将约定购回交易期限延期至2015年4月9日,2015年4月7日购回上述股票。 周信钢账户组自2014年1月17日开始买卖“海联讯”股票,2014年7月25日,账户组持有“海联讯”6,701,803股,占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5.0013%,2014年7月28日,账户组买入10,000股,卖出15,000股,持股6,696,803股,持股比例降至4.9976%,共盈利-16,109.55元。之后,账户组继续交易该股票,截至2015年4月14日,持股比例均在5%以下。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短信、邮件资料,涉案证券账户及相关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交易记录及手机、电脑取证记录,相关上市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周信钢账户组两次持有“永利带业”股票、一次持有“海联讯”股票超过总股本5%后,周信钢作为实际控制人,均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周信钢账户组持有“永利带业”、“海联讯”超过总股本5%后,多次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周信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周信钢短线交易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7-24
标题关于对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7]第43号
批复原因2017年4月1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编号:2017-014)称:(1)你公司2014年度执行的个别技术服务合同部分成本滞后发生,将相关收入及成本均确认在2015年度,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你公司2012-2015年度授权某代理商执行的部分代理项目,存在代理商占用资金问题,未及时结转代理费用导致相关的收入成本不匹配,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你公司的银行理财产品核算分类不准确,应进行重分类调整。故需要对以前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更正,调整后对你公司2012—2015年度的净利润影响额分别为-1,132,906.77元、-177,234.02元、-1,154,838.18元、1,770,773.94元。 同日,你公司披露《2016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编号:2017-015),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7,715,977.92元修正为26,120,981.57元,差异金额18,405,003.65元。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11.3.4条和第11.3.8条规定。董事长章文藻、总经理王天青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财务总监马红杰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董事会秘书蔺晓静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你公司董事会及当事人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6
标题海联讯: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20号
批复原因收到对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问询函。
批复内容针对贵所对我公司年报问询函的疑问,我公司董事会进行了详细分析,进行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4
标题关于对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20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2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7年6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5-16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马红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部分技术服务费收入核算不符合公司会计政策规定 二、部分代理项目成本结转不及时 三、部分系统集成项目的内控管理不完善 四、财务会计基础及内部管理薄弱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海联讯的财务总监对此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公司已于2017年4月18日发布《关于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5-15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部分技术服务费收入核算不符合公司会计政策规定 二、部分代理项目成本结转不及时 三、部分系统集成项目的内控管理不完善 四、财务会计基础及内部管理薄弱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公司已于2017年4月18日发布《关于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8-31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李洪、刘涛)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5号
批复原因当事人:李洪,男,1970年4月出生,原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城所)执业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刘涛,男,1966年11月出生,原鹏城所执业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鹏城所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李洪、刘涛均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我会依法举行听证,听取了李洪、刘涛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鹏城所在审计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IPO)财务报表和2011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事实如下: 一、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1-6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认定李洪、刘涛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8-31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洪、刘涛)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04号
批复原因当事人:李洪,男,1970年4月出生,原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城所)执业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刘涛,男,1966年11月出生,原鹏城所执业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鹏城所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鹏城所和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洪、刘涛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鹏城所、李洪、刘涛三人均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我会依法举行听证,听取了李洪、刘涛的陈述、申辩;在听证前2015年12月28日,鹏城所办理注销登记。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鹏城所在审计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IPO)财务报表和2011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事实如下: 一、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1-6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李洪、刘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11
标题海联讯: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对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批复内容针对贵所对我公司年报问询函的疑问,我公司董事会进行了详细分析,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2-03
标题海联讯: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预披露公告的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6]第12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6】第12号)(以下简称“《监管关注函》”)。主要内容: 1、公司2015年业绩预告显示,201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范围为300-800万元。请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业绩成长性、盈利水平、主营业务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补充披露并充分说明上述高比例送转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的具体依据和合理性,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 2、请补充披露提议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来6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意向及明确的股份减持计划。 3、上述高比例送转预案的筹划过程,包括起始时间、参与筹划人及决策过程,相关信息的保密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信息泄露。
批复内容现根据《监管关注函》的要求,公司对《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预披露公告》进行补充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06-04
标题海联讯: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有关事项说明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处分告知函[2015]第8号
批复原因2015年6月4日,中科汇通收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处分事先告知书》创业板处分告知函【2015】第8号(2015年6月3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认定,中科汇通上述行为违规,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8.1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的规定,深交所拟对中科汇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中科汇通在收到《处分事先告知书》后确认收到并发回了附件《送达回执》,同时明确表示不向深交所提交陈述和申辩。
处理人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5-26
标题海联讯: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有关事项说明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深证调查通字15041号
批复原因2015年5月26日,中科汇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送达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深证调查通字15041号),中国证监会对中科汇通因涉嫌增持朗科科技股份达5%时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批复内容应深圳证监局电话要求,中科汇通执行董事单祥双赴深圳证监局就此事接受了调查。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5-04
标题海联讯: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有关事项说明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深交所《限制交易决定书》[2015]23号文
批复原因2015年5月4日,中科汇通收到深交所《限制交易决定书》【2015】23号文:深交所认定,中科汇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重大异常交易。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决定从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对中科汇通上述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即限制上述账户在上述期间买入朗科科技股份。中科汇通于2015年5月5日回复说明函,明确表示对该决定书内容无异议,不申请复核,并在实际行动中予以整改,严格遵循限制交易规定。
处理人深交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4-24
标题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延长持续督导期通知的公告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1年11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期至2014年度。 鉴于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因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2014年10月21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二、因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上市后披露的《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2012年半年度报告》、《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虚假记载,2014年11月14日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
批复内容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第十一条规定,要求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延长一个会计年度至2015年度。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12-08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韩长风、霍永涛)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4]1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平安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平安证券出具的保荐书存在虚假记载 (一)平安证券未关注并审慎核查海联讯会计期末收到销售款项期后不正常流出的情况,未能发现海联讯虚构收回应收账款的事实 (二)平安证券未审慎核查海联讯销售情况,未能发现海联讯虚增营业收入的事实 二、平安证券未审慎核查海联讯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平安证券出具的保荐书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的行为。平安证券未审慎核查海联讯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所述“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对平安证券的违法行为,韩长风、霍永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韩长风、霍永涛二人作为平安证券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未按规定完整核查海联讯货币资金的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未适当关注并核查海联讯在会计期末收到大量应收账款并在期后第1个工作日大量退款的异常情况;未完整核查海联讯重大合同,未对海联讯向前十大客户销售情况获取充分合理的尽职调查证据。韩长风、霍永涛的上述未勤勉尽责行为,直接导致平安证券未能发现海联讯在IPO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和虚增收入的事实,已构成情节严重。
批复内容韩长风、霍永涛二人在申辩中,在基本认可平安证券未发现海联讯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和虚增营业收入事实的基础上,提出三点申辩意见。霍永涛还提出,平安证券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财务核查方面,他本人并不负责海联讯财务部分的核查工作;其系根据平安证券安排从事保荐工作,职级较低,不是项目主管人员,不应将其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合上述申辩理由,韩长风、霍永涛二人请求我会对其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我会认为,韩长风、霍永涛二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我会决定: 认定韩长风、霍永涛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12-08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韩长风、霍永涛)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4]10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平安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平安证券出具的保荐书存在虚假记载 (一)平安证券未关注并审慎核查海联讯会计期末收到销售款项期后不正常流出的情况,未能发现海联讯虚构收回应收账款的事实 (二)平安证券未审慎核查海联讯销售情况,未能发现海联讯虚增营业收入的事实 二、平安证券未审慎核查海联讯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平安证券出具的保荐书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的行为。平安证券未审慎核查海联讯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所述“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对平安证券的违法行为,韩长风、霍永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韩长风、霍永涛二人作为平安证券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未按规定完整核查海联讯货币资金的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未适当关注并核查海联讯在会计期末收到大量应收账款并在期后第1个工作日大量退款的异常情况;未完整核查海联讯重大合同,未对海联讯向前十大客户销售情况获取充分合理的尽职调查证据。韩长风、霍永涛的上述未勤勉尽责行为,直接导致平安证券未能发现海联讯在IPO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和虚增收入的事实,已构成情节严重。
批复内容韩长风、霍永涛二人在申辩中,在基本认可平安证券未发现海联讯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和虚增营业收入事实的基础上,提出三点申辩意见。 我会认为,韩长风、霍永涛二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平安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400万元,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867万元,并处以440万元罚款; 二、对韩长风、霍永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11-15
标题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94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4]16号
批复原因经查,海联讯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二、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和信息披露违法两项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海联讯给予警告,并处以822万元罚款; (二)对章锋给予警告,并处以1,203万元的罚款; (三)对邢文飚、杨德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四)对孔飙、苏红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五)对胡婉蓉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六)对罗自力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七)对罗力、肖逸、郭志忠、王徳保、周建中、林夏、廖晓光、刘宝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的罚款; (八)对程浩忠、周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认定章锋、邢文飚、杨德广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8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11-07
标题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处罚字[2014]42号
批复原因经查,海联讯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二、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综合海联讯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及其责任人员认定,中国证监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海联讯给予警告,并处以822万元的罚款; (二)对章锋给予警告,并处以1,203万元的罚款; (三)对邢文飚、杨德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四)对孔飙、苏红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五)对胡婉蓉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六)对罗自力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七)对罗力、肖逸、郭志忠、王德保、周建中、林夏、廖晓光、刘宝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的罚款; (八)对程浩忠、周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此外,鉴于章锋、邢文飚、杨德广三人作为海联讯两项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情节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对三人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4-10-21
标题关于对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公告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海联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海联讯分别于2013年4月27日和2014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3-023、2014-020),公司2010年、2011年和2012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存在虚假冲减应收账款以及营业收入确认和费用分摊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形。调整后,公司累计调减营业收入52,220,000元,调减净利润59,469,078.92元,调增负债147,005,856.07元。其中,2011年财务报告调减营业收入37,960,000元,调减净利润43,573,344.08元,调增负债147,005,856.07元,分别占调整后财务报告中三项财务数据金额的11.96%、227.43%和63.91%。公司调整后的2011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负债数额分别为3.17亿元、1,915.9万元和2.3亿元,与公司2012年4月11日和2013年4月27日披露的2011年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
批复内容海联讯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5.1.1条、第5.1.4条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第16.5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等相关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长章锋、董事孔飙、董事兼总经理邢文飚,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苏红宇、时任董事罗力、时任独立董事郭志忠、肖逸、王德保,时任监事会主席胡婉蓉、时任监事林夏、周建中,副总经理刘宝峰、廖晓光,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杨德广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公司时任保荐代表人韩长风、霍永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公司时任会计师李洪、刘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3-03-22
标题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深证调查通字13080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12-25
标题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进一步规范对外信息报送 (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三)进一步提高“三会”运作规范程度,做好会议记录 (四)规范投资者来访记录,详细记录沟通内容 (五)规范经营层会议记录,详细记录会议内容 (六)提高财务工作规范性,明晰财务信息系统权限
批复内容公司治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就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和要求,对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分析和讨论,并下达了整改任务与计划,要求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并结合自查情况完成整改。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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