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1-28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8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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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21 |
标题 | 上海钢联: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1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2]253号、沪证监决[2022]254号 |
批复原因 | 1.2022年1月至6月,你公司子公司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从上海置晋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累计1,665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7%。上海置晋贸易有限公司系你公司董事长朱军红实际控制的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通过临时公告予以披露,也未在2022年半年报的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你公司直至2022年10月10日才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披露上述事项。
2.2021年及2022年,你公司与上海园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年度关联交易金额均为360万元。上海园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你公司董事长朱军红实际控制的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在2021年年报的财务报告及2022年半年报的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 |
批复内容 | 1.对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对朱军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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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21 |
标题 | 上海钢联: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 |
相关法规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创新层挂牌公司中期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2]248号、沪证监决[2022]249号 |
批复原因 | 2022年1月至6月,你公司从上海置晋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累计1,665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经审计总资产的0.12%。上海置晋贸易有限公司系你公司董事长朱军红实际控制的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在2022年半年报的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你公司直至2022年10月10日才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披露上述事项。 |
批复内容 | 1.对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对朱军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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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18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2]253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7557680)存在以下问题:
1.2022年1月至6月,你公司子公司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从上海置晋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累计1,665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7%。上海置晋贸易有限公司系你公司董事长朱军红实际控制的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通过临时公告予以披露,也未在2022年半年报的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你公司直至2022年10月10日才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披露上述事项。
2.2021年及2022年,你公司与上海园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年度关联交易金额均为360万元。上海园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你公司董事长朱军红实际控制的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在2021年年报的财务报告及2022年半年报的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二条及第十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7.2.7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九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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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18 |
标题 | 关于对朱军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2]254号 |
批复原因 | 朱军红:
经查,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钢联”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2022年1月至6月,上海钢联子公司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从上海置晋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累计1,665万元,占上海钢联最近一期(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7%。上海置晋贸易有限公司系上海钢联董事长朱军红实际控制的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上海钢联未通过临时公告予以披露,也未在2022年半年报的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上海钢联直至2022年10月10日才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披露上述事项。
2.2021年及2022年,上海钢联与上海园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年度关联交易金额均为360万元。上海园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上海钢联董事长朱军红实际控制的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上海钢联未在2021年年报的财务报告及2022年半年报的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二条及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7.2.7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九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你作为上海钢联董事长,未勤勉履行职责,对上海钢联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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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4-14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微明恒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根据上海钢联于2021年10月21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未来6个月不减持公司股票以及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致歉公告》及向本所提交的材料,微明恒远管理的产品自2021年4月29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上海钢联股票195.34万股,交易金额为11,896.43万元,累计卖出上海钢联股票62万股,交易金额为2,562.14万元,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对深圳市微明恒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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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10-21 |
标题 | 上海钢联: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未来6个月不减持公司股票以及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致歉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微明恒远因工作人员对规则理解偏差,于2021年10月19日-2021年10月21日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一)经公司与微明恒远确认,本次短线交易的行为是由于工作人员对规则理解的偏差,其买入与卖出股票不存在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上述交易买入及卖出时点发生在六个月内,属于短线交易。2021年10月19日卖出公司股票为第一次违规时点,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计算方法为:(均价2-均价1)×卖出成交股数=-286.80万元。2021年10月19日买入公司股票为第二次违规时点,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计算方法为(均价2-均价3)×买入成交股数=-1.60万元。2021年10月21日卖出公司股票为第三次违规时点,本次短线交易产生收益计算方法为(均价4-均价3)×卖出成交股数=-1.26万元。上述交易未产生收益,公司无需取回收益。
(三)微明恒远将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履行减持计划事先报备及披露的要求,提高法律意识。同时,微明恒远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因本次违规操作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并表示今后将加强相关业务学习,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四)公司将继续要求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5%以上股东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循相关规定,规范本人及近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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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01-06 |
标题 | 上海钢联: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及致歉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张少华先生为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减持行为未在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张少华先生对本次交易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对本次违规交易行为给公司及全体股东造成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今后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张少华先生表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减持股票收益(18,780.8元)上缴公司。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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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7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62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6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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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27 |
标题 | 上海钢联: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43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4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现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对问询函相关问题作出回复并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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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17 |
标题 | 上海钢联: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3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34号)(以下简称“重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该函,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重组问询函所涉审核意见进行了逐项落实并认真回复,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完成后,公司将申请复牌。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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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6-02-29 |
标题 | 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给予口头警示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6年2月29日,公司发布《关于确认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在该公告中,公司关联方上海智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运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领建网络有限公司2015年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超出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范围,但公司未在2015年度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针对上述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给予口头警示。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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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12-12 |
标题 | 上海钢联: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书面函证,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收到控股股东上海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投资”)的回复,内容如下:“有关近日媒体就兴业投资实际控制人郭广昌先生的报道,经了解,郭广昌先生现正协助相关司法机关调查。郭广昌先生可以以适当方式参与复星集团重大事项的决策。本公司董事会认为这并未对兴业投资的生产经营有任何重大不利影响,兴业投资目前运营一切正常。” |
批复内容 | 郭广昌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但并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也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
处理人 | 相关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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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11-20 |
标题 | 上海钢联:关于上海监管局对公司现场检查结果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15]68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监管局”)于2015年7月6日至10日对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钢联”)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5〕68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批复内容 | 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传达,并针对相关问题,召集专题会议,对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深入的分析,积极查找问题的根源,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整改方案,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本整改报告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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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1-19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5]第53号 |
批复原因 | 2013年12月16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钢银电商股东会决议通过了“同意本公司为建行小企业集群方案合作客户在建行申请授信额度时提供壹亿元第三方责任担保”的议案。2014年10月21日,公司为钢银电商签署了最高担保金额为5,071.48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上述议案及合同的担保金额均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但均未履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程序,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9条及9.11条规定。 |
批复内容 | 收到监管函后,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对该问题进行了认真自查。经核实,就钢银电商取消“同意本公司为建行小企业集群方案合作客户在建行申请授信额度时提供壹亿元第三方责任担保”事项,公司未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针对该问题进行了以下整改:
(1)认真检查,深刻反省
(2)组织培训,提高认识
(3)持续优化、规范管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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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11-06 |
标题 | 上海钢联:关于收到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15]68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监管局”)于2015年7月6日至10日对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钢联”)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近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5〕68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担保事项未披露
2013年12月16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钢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钢银电商”)股东会决议通过了“同意本公司为建行小企业集群方案合作客户在建行申请授信额度时提供壹亿元第三方责任担保”的议案。12月25日,钢银电商取消了该议案的实施计划,议案最终未实施。该担保议案及后续进展情况公司未予以披露。
上述情形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年报担保余额披露不准确
2013年年报中,你公司披露期末担保余额为7,800万元。担保明细显示,公司本期实际发生的担保期末余额分别为5,090.88万元和3,000万元,合计应为8,090.88万元。年报担保余额披露不准确。2014年年报中,你公司披露期末担保余额为5,090.88万元。担保明细显示,公司本期实际发生的担保期末余额为5,071.48万元。年报担保余额披露不准确。
上述情形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要求你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全面深入查找不足,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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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10-24 |
标题 |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公司现场检查结果的整改方案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公司字[2012]321号 |
批复原因 |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严格执行
二、年报信息披露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募投项目支出归集标准需进一步明晰
此外,钢银电商2011 年下半年开始开展钢材现货交易服务,在只收取少量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预付大量采购款,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在2011年出现负数。 |
批复内容 | 通过本次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关注函》提出的问题,公司发现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档案不完整、年报信息披露质量有待提高及募投项目支出归集标准不够明晰等问题,公司本着诚恳认真的态度,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据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整改活动。公司将积极努力推动公司治理及日常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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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10-10 |
标题 |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现场检查的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公司字[2012]321号 |
批复原因 |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严格执行
二、年报信息披露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募投项目支出归集标准需进一步明晰
此外,钢银电商2011 年下半年开始开展钢材现货交易服务,在只收取少量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预付大量采购款,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在2011年出现负数。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针对上述问题以及公司自查、公众评议反映的问题,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 号)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规范运作,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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