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06 |
标题 | 关于对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9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11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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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1 |
标题 | 锐奇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04号 |
批复原因 |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04号”《关于对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现就问询函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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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7 |
标题 | 关于对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34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34号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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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1-13 |
标题 | 锐奇股份: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2016]6号 |
批复原因 |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沪[2016]6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针对此次行政处罚的问题进行了仔细的自查和分析,把本次整改视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的良机,制定了具体整改措施并明确了整改责任人,现将相关整改情况报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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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16 |
标题 | 锐奇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调查字2015-1-77号、沪证监处罚字[2016]4号、沪[2016]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锐奇股份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15年3月,锐奇股份将2015年1月和2月期间部分已费用化的研发支出1,168,541.67元从“管理费用”中冲回至“研发费用化支出”,再将此费用从“研发费用化支出”调整至“预付账款”科目,并将该费用推迟至2015年7月确认;2015年6月,锐奇股份将2015年5月和6月期间部分已经费用化的“研发费用化支出”1,164,072.09元从“管理费用”直接调整至“存货”科目,并将该费用推迟至2015年7月确认。上述两次调整合计推迟确认研发费用2,332,613.76元,导致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合并利润总额虚增2,332,613.76元(占锐奇股份对外披露的2015年半年度报告合并利润总额的10.41%),存在虚假记载。
锐奇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锐奇股份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吴明厅,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吴霞钦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1. 对锐奇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 对吴明厅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3. 对吴霞钦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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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07 |
标题 | 锐奇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调查字2015-1-77号、沪证监处罚字[2016]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锐奇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5年3月,锐奇股份将2015年1月和2月期间部分已费用化的研发支出1,168,541.67元从“管理费用”中冲回至“研发费用化支出”,再将此费用从“研发费用化支出”调整至“预付账款”科目,并将该费用推迟至2015年7月确认;2015年6月,锐奇股份将2015年5月和6月期间部分已经费用化的“研发费用化支出”1,164,072.09元从“管理费用”直接调整至“存货”科目,并将该费用推迟至2015年7月确认。上述两次调整合计推迟确认研发费用2,332,613.76元,导致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合并利润总额虚增2,332,613.76元(占锐奇股份对外披露的2015年半年度报告合并利润总额的10.41%),存在虚假记载。
锐奇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锐奇股份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吴明厅,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吴霞钦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锐奇股份相关合同、财务凭证、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报告,锐奇股份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一、 对锐奇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 对吴明厅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三、 对吴霞钦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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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2-23 |
标题 | 锐奇股份:关于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调查字2015-1-77号 |
批复原因 |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调查字2015-1-77号,通知书的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
批复内容 |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
如本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将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1.2条规定,可能出现暂停上市风险。公司将根据深交所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1.11.3条的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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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12-07 |
标题 | 锐奇股份:关于收到深交所监管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5]第58号 |
批复原因 | 锐奇股份董事项君、方少华、吴正春,董事会秘书娄欣:
近日,针对你公司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被否决事件中的相关违规行为,我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了纪律处分。董事项君、方少华、吴正春、董事会秘书娄欣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 |
批复内容 | 我部现向你们发出监管函件,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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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11-25 |
标题 | 锐奇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调查字2015-1-77号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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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5-11-18 |
标题 | 关于对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明厅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奇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明厅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锐奇股份于2015年6月24日披露的《关于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预披露公告》称,经锐奇股份战略委员会提议,拟以2015 年6月30日锐奇股份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锐奇股份战略委员会5名董事及参与预案讨论的另外2名董事均承诺在董事会审议时投赞成票,其中包括锐奇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明厅。
锐奇股份于2015年8月25日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称,在针对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表决中,锐奇股份全部9名董事均投了同意票,并称:“我们认为,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和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锐奇股份于9月12日披露了《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议案被否决,否决原因主要是吴明厅投反对票所致。
锐奇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明厅滥用控股股东权利,否决了自己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损害了其他投资者利益,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0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1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明厅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吴明厅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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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11-18 |
标题 | 关于对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奇股份”)及吴明厅、应小勇、朱贤波、吴霞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锐奇股份于2015年6月24日披露的《关于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预披露公告》称,经锐奇股份战略委员会提议,拟以2015年6月30日锐奇股份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锐奇股份战略委员会5名董事及参与预案讨论的另外2名董事均承诺在董事会审议时投赞成票,其中包括锐奇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明厅及股东董事应小勇、朱贤波、吴霞钦。
锐奇股份于2015年8月25日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称,在针对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表决中,锐奇股份全部9名董事均投了同意票,并称:“我们认为,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和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锐奇股份于9月12日披露了《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议案被否决,否决原因主要是吴明厅投反对票所致。此外,应小勇、朱贤波、吴霞钦三人出席了股东大会,但未投票。
锐奇股份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及第7.7条的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7.3.11条的规定,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时未充分说明其合理性,在方案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能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对投资者产生了明显误导;锐奇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明厅滥用控股股东权利,否决了自己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损害了其他投资者利益,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0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锐奇股份董事应小勇、朱贤波、吴霞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1.9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次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明厅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应小勇、朱贤波、吴霞钦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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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8-12 |
标题 | 上海锐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公司字[2011]249号 |
批复原因 | (一) 制度执行方面
(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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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公司将以此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的意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充分重视其时效性和长效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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