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1-09-13 |
标题 | 关于对王长荣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1]136号 |
批复原因 | 王长荣:
经查,你为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达)董事长,你女儿胡伟伟于2021年8月11日至24日存在短期内买入、卖出万邦达股票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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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8-24 |
标题 | 万邦达:关于公司董事长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董事长王长荣女士的女儿胡伟伟女士买入公司股票后在六个月卖出。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买卖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王长荣女士及胡伟伟女士已经深刻意识到上述行为存在违规及不良影
响,对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对本次违规行为给公司
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董事长本人及其亲属将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谨慎
操作,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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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8-05 |
标题 | 万邦达: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吉市环罚[2021]ZD1号、吉市环罚[2021]ZD2号、吉市环罚[2021]ZD6号 |
批复原因 | (一)2021年5月12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吉林固废进行了调查,发现吉林固废“扩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及新建污泥处理设施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二)2021年5月12日,对吉林固废“扩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及新建污泥处理设施项目”的负责人进行了调查,发现其负责的吉林固废“扩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及新建污泥处理设施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三)2021年7月20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吉林固废进行了调查,发现吉林固废2021年6月21日污水站总排口Ni排放浓度、氟化物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
批复内容 | 分别处以人民币40万元整的罚款、处以人民币7万元整的罚款、处以人民币22万元整的罚款。 |
处理人 |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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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07-29 |
标题 | 万邦达: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吉市环责改字号、吉市环责改字-2021-ZD5号 |
批复原因 | (一)2021年5月12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吉林固废进行了调查,发现吉林固废“扩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及新建污泥处理设施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2021年6月21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吉林固废污水处理站总排口进行了监测,根据吉林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21年7月7日出具监测报告显示,吉林固废污水处理站总排口排放的污水中Ni、氟化物超出《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 |
批复内容 |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吉林固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将在30日内对吉林固废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
处理人 |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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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27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3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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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1-07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1]第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1〕第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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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9-09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46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根据预期损失法调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时,误将应当计入期初留存收益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变动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导致前期财务数据存在差错。会计差错更正后,2019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简称“净利润”)均调减3,484.88万元,分别占更正后净利润的107.08%、43.10%、26.27%。 |
批复内容 |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46号。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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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06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4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4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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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1-15 |
标题 | 关于对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截至2018年10月14日,国安集团持有万邦达股份4,3269万股,持股比例为5%。国安集团于2018年10月15日至10月17日增持万邦达股份483.08万股。2019年2月11日、4月15日,国安集团因被动平仓分别减持万邦达股份753万股、1,020.81万股,成交金额分别为5195万元、888046万元,其中4月15日当日减持47643万股后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国安集团的前述股票交易行为构成《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对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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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0-31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49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10月2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吉林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9月对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固废”)处以罚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四条的规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吉林固废已退还自2017年10月以来收到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并缴纳滞纳金。你公司据此对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差错更正,其中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亏损7,934.96万元更正为亏损9,035.25万元。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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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04-16 |
标题 | 万邦达: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动减持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9年4月12日,国安集团收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关于按照司法协助执行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合约约定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的通知,详见公司于当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存在被动减持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17)。2019年4月15日,中信建投对国安集团信用账户进行了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万邦达股票。
本次国安集团减持公司股票为被动减持,但上述交易违反了《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已告知国安集团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确保今后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公司股票交易行为,但未来不排除中信建投继续强制平仓的可能性。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由于国安集团本次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本次被动减持股票的买入均价为13.6137元/股,卖出均价为8.6994元/股),因此不存在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情形。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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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02-13 |
标题 | 万邦达: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动减持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国安集团于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11月2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在信用证券账户增持了万邦达股票共计43,269,080股。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7日,国安集团继续增持了万邦达股票共计4,830,800股,增持均价7.5100元/股。综上,国安集团共计持有万邦达48,099,88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5595%。截止2019年1月31日收盘,国安集团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线,中信建投证券于2019年2月11日进行了强制平仓,导致国安集团被动减持万邦达股票75,300股,卖出均价6.8988元/股。 |
批复内容 | 1.本次国安集团减持公司股票为被动减持,但上述交易违反了《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已告知国安集团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确保今后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公司股票交易行为。同时,根据公司收到的国安集团出具的《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被动减持告知函》中的承诺,国安集团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在短线交易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主动买卖万邦达股票。国安集团对于本次被动减持构成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2.根据《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由于国安集团本次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近6个月买入均价为7.5100元/股,卖出均价为6.8988元/股),因此不存在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情形。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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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05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徐留胜)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徐留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徐留胜控制并使用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采用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等手法操纵“天瑞仪器”等33只股票
二、徐留胜控制并使用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采用连续交易、拉抬股价等手法操纵“四维图新”等4只股票 |
批复内容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关于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徐留胜违法所得37,017,025.78元,并处以74,034,051.56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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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1-09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郭建兴、张超)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7]4号 |
批复原因 | 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8日,“杨某”账户累计交易股票19只,累计成交金额6,485.25万元。“杨某”账户先于或同期于郭建兴任职基金经理的银华优质基金交易“一汽轿车”“英威腾”“宏大爆破”“神州泰岳”“万邦达”“三聚环保”“通源石油”“易华录”“长园集团”“城投控股”“中青旅”“冠农股份”和“宜华木业”等13只股票,占全部交易股票数的比例为68.42%,交易成交金额4,094.09万元,交易成交金额占比为63.13%,交易盈利2,460,691.66元。
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8日,“张超”账户累计买入股票19只,累计成交金额704.46万元。“张超”账户先于或同期于郭建兴任职基金经理的银华优质基金交易“格力电器”“英威腾”“宏大爆破”“神州泰岳”“三聚环保”“易华录”“长园集团”“城投控股”和“回天胶业”(后更名为“回天新材”)等9只股票,占全部交易股票数量比例为47.37%,交易成交金额为349.17万元,交易盈利278,764.07元。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郭建兴、张超改正,没收郭建兴、张超违法所得2,739,455.73元,并对郭建兴、张超处以8,218,367.19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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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6-09-13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肖海东)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6]11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肖海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1月29日至7月14日,肖海东控制使用7个账户
肖海东控制使用“肖某昌”“杨某平”“杨某程”“陈某秀”“杨某”证券账户及“肖某昌”“杨某”信用账户等7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账户组各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与去向相互交叉且集中,资金主要直接来源为肖海东、杨某(肖海东妻子)。证券账户委托下单使用的交易地址存在交叉相同且与肖海东出入境记录和航班信息高度吻合。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的开户留存电话存在交叉相同。账户组各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姻亲或其他紧密关系。“肖某昌”“杨某平”“杨某程”“杨某”账户的名义持有人或操作人均称肖海东对涉案账户进行决策、操作,并称“陈某秀”账户根据肖海东或杨某建议操作。肖海东承认控制和使用涉案账户并操作了大部分账户,并对“陈某秀”账户的操作决策有重要影响。账户组绝大多数操纵交易由肖海东本人操作,少量交易由杨某按其指令操作。
二、肖海东控制使用账户组交易“通光线缆”等12只股票,获利13,413,747.87元
(一)账户组交易“通光线缆”的情况
2015年5月6日至5月26日,账户组通过在短时间内大量发出买入委托指令,买入价格呈阶梯式上升,迅速大幅推高股价,然后迅速对尚未成交的买入委托指令撤单,对通光线缆股价造成影响,获利8,724,484.65元。
(二)账户组交易“永贵电器”的情况
2015年3月23日至4月17日,账户组在3月31日、4月3日、4月9日、4月10日、4月15日、4月16日等6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18,817,942.27元。
(三)账户组交易“汉得信息”的情况
2015年5月22日,账户组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314,826.24元。
(四)账户组交易“司尔特”的情况
2015年1月29日至3月19日,账户组在3月6日、3月9日、3月10日等3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1,106,774.16元。
(五)账户组交易“力源信息”的情况
2015年4月8日至4月27日,账户组在4月20日、4月21日、4月23日等3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4,861,364.33元。
(六)账户组交易“宜安科技”的情况
2015年3月26日至4月16日,账户组在4月8日、4月9日等2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2,517,723.97元。
(七)账户组交易“国祯环保”的情况
2015年5月11日至5月28日,账户组在5月15日、5月19日、5月21日、5月25日等4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6,460,400.31元。
(八)账户组交易“快乐购”的情况
2015年1月15日至7月14日,账户组在2月17日、5月19日、5月20日、5月26日、5月27日、5月28日、5月29日、6月3日、6月5日等9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3,711,816.34元。
(九)账户组交易“云海金属”的情况
2015年4月2日,账户组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597,366.43元。
(十)账户组交易“万邦达”的情况
2015年3月18日至5月27日,账户组在4月29日、5月7日、5月8日等3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1,191,279.95元。
(十一)账户组交易“凯发电气”的情况
2015年5月21日至7月14日,账户组在5月22日、5月27日、6月1日、6月2日、6月23日、6月25日、6月30日、7月2日等8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4,274,944.17元。
(十二)账户组交易“卫士通”的情况
2015年3月24日,账户组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467,398.66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账户交易流水、硬件信息、相关交易数据、交易所计算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肖海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肖海东违法所得13,413,747.87元,并处以40,241,243.61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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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5-10-23 |
标题 | 证监会拟对12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日前,证监会对“证监法网”第七批专项行动中的12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调查、审理完毕。该12宗案件已进入告知程序。
12宗操纵案件主要发生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包括5种类型:
第一类为3宗操纵ETF案件,包括济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100ETF案、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50ETF案、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涉嫌操纵50ETF案。
第二类为2宗利用融券机制操纵市场案件,包括陈某宇涉嫌操纵“西部证券”股票价格案、江某涉嫌操纵“国元证券”、“吉林敖东”股票价格案。
第三类为1宗境外企业利用QFII操纵B基金案件,系某境外企业涉嫌操纵“银华恒生H股B”价格案。
第四类为1宗特定时间段操纵案件,系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国光股份”、“国农科技”、“鸿特精密”、“金宇车城”、“科恒股份”、“万福生科”等6支股票价格案。
第五类为5宗采取混合方式操纵案件,包括肖某东涉嫌操纵“通光线缆”、“永贵电器”、“汉得信息”、“司尔特”、“力源信息”、“宜安科技”、“国祯环保”、“快乐购”、“云海金属”、“万邦达”、“凯发电气”、“卫士通”等12支股票价格案,吴某乐、深圳市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合谋操纵“特力A”、“得利斯”股票价格案,唐某涉嫌操纵“渤海活塞”股票价格案,彭某涉嫌操纵“美都能源”、“石英股份”等2支股票价格案,瞿某淑涉嫌操纵“恒源煤电”、“中科英华”、“东风汽车”、“安阳钢铁”等4支股票价格案。
这些案件具有四个特点:第一,参与主体种类多样,既有公司,也有个人;既有境内公司,也有境外公司。第二,部分操纵行为系不同市场主体合谋进行。第三,涉案金额巨大,手法新颖,当事人通过滥用交易规则,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影响市场机制和作用的正常发挥,对证券市场起到了助涨助跌的作用,加剧了股市的异常波动。第四,部分操纵案件还伴随信息披露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拟对上述违法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济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0,820,449.17元,并处以62,461,347.51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4,011,940.16元,并处以42,035,820.4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中一名责任人员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责令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违法所得855.87万元,并处以2,567.61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陈某宇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江某处以100万元罚款;没收某境外企业违法所得680,562.36元,并处以2,041,687.0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操纵市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168,569.86元,处以30,805,709.5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3万元罚款;对肖某东操纵市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2,229,148.71元,处以216,987,446.13元罚款;没收吴某乐的违法所得173,544,302.74元,并处以520,632,908.22元罚款,没收深圳市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147,415,733.94元,并处以442,247,201.82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唐某违法所得30,591,938.79元,并处以91,775,816.37元罚款;没收彭某违法所得727,735.78元,并处以2,183,207.34元罚款;没收瞿某淑违法所得31,162,865.22元,并处以93,488,595.66元罚款。上述12宗案件罚没款金额总计超过20亿元。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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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7-17 |
标题 | 万邦达: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5]第178号 |
批复原因 | 近日,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管理部《关于对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5】第 17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针对乌兰察布发展基金对外提供委托贷款并结合公司乌兰察布PPP项目情况,对提出的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
问题一:
请公司说明内蒙古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与乌兰察布PPP项目的关系以及本次债务融资的详细用途,并说明内蒙古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监高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问题二:
请结合乌兰察布PPP项目框架协议详细说明本次委托贷款的目的、主要运作流程、风险及其管控措施。
问题三:
公司签订的乌兰察布PPP项目包括存量项目和新建项目两部分,请公司说明存量项目和新建项目包含的具体项目名称、投资金额以及公司介入方式(如投资、建设、运营等)。
问题四:
请说明公司拟用于乌兰察布PPP项目的资金总额、目前资金缺口、资金来源,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距今间隔是否超过12个月。
问题五:
乌兰察布发展基金规模拟定于15亿元,目前已募集8亿余元,请说明剩余7亿元的募集计划。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对问询函中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细致梳理,做出了详细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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