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9-27 |
标题 | 关于对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姚小青、郑丹、杨伊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2.7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2.7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2条、第7.2.7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51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2023年与甘肃佛慈红日药业销售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5,591.35万元,你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公司时任董事长姚小青、时任总经理郑丹、董事会秘书杨伊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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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9-12 |
标题 | 关于对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姚小青、郑丹、杨伊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津证监措施[2024]02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23年,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日药业”或公司)与甘肃佛慈红日药业销售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5,591.35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红日药业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相关临时公告。以上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现决定对红日药业、姚小青、郑丹、杨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天津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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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9-06 |
标题 | 红日药业: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天津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津证监措施[2024]27号 |
批复原因 |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姚小青、郑丹、杨伊:经查,2023年,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日药业”或公司)与甘肃佛慈红日药业销售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5,591.35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红日药业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相关临时公告。以上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现决定对红日药业、姚小青、郑丹、杨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天津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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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9-03 |
标题 | 关于对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40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日,你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截至2020年3月27日,兴城集团与姚小青于2019年1月21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委托期限已到期,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再继续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本次权益变动前,兴城集团持有红日药业股份比例为28.23%;本次权益变动后,兴城集团持有红日药业股份比例为22.22%”。你公司作为持有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前述《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后,未能及时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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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6-30 |
标题 | 关于对高国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津证监措施[2020]1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作为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日药业)副总经理,存在违规减持行为。2020年6月3日,你的证券帐户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红日药业10万股股份,占红日药业股本总额的0.0033%,涉及金额55万元,但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构成违规减持。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天津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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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06-05 |
标题 | 红日药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高国伟先生和其家属两人开户在同一个证券公司,证券账户相差一个数字,2020年6月3日其家属在未通知其本人的情况下误进入其证券账户,使用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0万股,交易均价为5.5元/股,减持成交金额为55万元。高国伟先生本次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3585%,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3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之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高国伟先生未能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构成违规减持。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之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高国伟先生未能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构成违规减持。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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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17 |
标题 | 关于对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22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22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后,于2020年4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天津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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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7-04 |
标题 | 关于对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83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1月15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45,072.97万元至54,087.57万元。2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净利润为20,882.66万元。4月3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净利润为21,079.53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相比,差异金额较大。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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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1-23 |
标题 | 关于对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30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30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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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09 |
标题 | 关于对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155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15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及相关方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在6月12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我部并公告。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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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12 |
标题 |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9号 |
批复原因 |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日药业”或“公司”)2015年6月5日披露了《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并于2015年6月1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9号),要求公司对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根据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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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3-07-08 |
标题 | 关于对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刘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刘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3月29日,刘强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卖出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110,000股,卖出均价为45.448元/股,卖出资金总额为4,999,300元。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预约披露时间为2013年4月25日。
刘强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3.1.11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7.13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刘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给予刘强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刘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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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3-04-09 |
标题 |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敏感期买卖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监事刘强先生违规买卖股票。 |
批复内容 | 刘强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向公司出具了致歉信,自愿将本次交易金额的10%上缴给公司,并就本次违规买卖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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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12-18 |
标题 |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对公司下发的监管关注函的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津证监上市字[2012]14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原职工监事聂巍先生违反了其在公司首发上市前所作的股份锁定承诺。 |
批复内容 | 通过本次整改,公司深刻认识并分析了之前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公司将以此为契机,全面梳理公司各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水平,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持续健康
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
处理人 | 天津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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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12-30 |
标题 |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按照财政部驻天津专员办对公司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进行财务调整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财驻津监[2010]84号 |
批复原因 | 一、关于“营业外收入”
(一)2009年少计营业外收入:2009年公司收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基础设施配套奖励4,878,315.00元,计入递延收益而未全额计入营业外收入;2008年公司将收到的天津市武清区财政局拨付的2008年郊县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708,520.83元,计入递延收益,而未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2008年,公司收到政府资助款230,000元,跨期于2009年转入营业外收入。
二、2009年公司4个产品合计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201,230.58元
由于会计核算是基于若干假设和专业判断而进行的,成本结转过程也较复杂,由于核算误差所致。
三、2009年多计开发支出9,089,347.91元, 多计开发资本支出1,220,000.00元。
四、多计发行费用925,821.32元。
五、其他
1、多列销售费用中73,280.00元;库存商品结转有误,年初少计623,431.71原元,年末少计1,019,463.27元。
2、个人备用金未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3、关于开立银行卡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处理决定》以及根据《处理决定》所作的财务调整发布公告。关于公司按照财政部驻天津专员办对公司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进行的财务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公开发行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证监会计字【2003】16号)的有关规定,财务调整符合有关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对上述情况进行了专项说明,该专项说明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财务调整情况。 |
处理人 | 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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