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12-13 |
标题 | 奥美医疗:关于监事亲属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冯世海先生的配偶裴春梅女士于2022年12月8日因误操作卖出公司股票2,000股,构成短线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冯世海先生、裴春梅女士已认识到上述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并就此对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本人及近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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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16 |
标题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杜先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湖北证监局[2021]31号 |
批复原因 | 你作为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你儿子杜开文于2020年7月6日至8月5日期间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541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54100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湖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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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5-31 |
标题 | 奥美医疗: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杜先举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杜先举先生的子女杜开文先生于2020年7月6日至8月5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前述交易未取得收益,无需追缴相关收益。2、杜先举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杜开文先生已深刻意识到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存在的问题,杜先举先生及杜开文先生特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向公司董事会表示未来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3、公司董事会严肃要求杜先举先生吸取教训,向杜先举先生及杜开文先生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同时,公司将以此为戒,要求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审慎操作,杜绝违规交易情况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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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5-29 |
标题 | 关于对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杜先举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4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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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11-11 |
标题 | 奥美医疗: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19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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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30 |
标题 |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环法(2017)65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宜市环法[2017]65号 |
批复原因 | 发行人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经市环境支队核实,应缴纳排污费50.9392万元。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即人民币152.8176万元。 |
处理人 |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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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5-24 |
标题 | 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要求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通知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2017年5月24日,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不符合项,要求限期整改:(1)批检验记录未按标准规定进行检测和描述;(2)成品检验项目与标准描述不一致;(3)留样观察制度不合理,留样量不足,留样观察记录只有外观记录无理化指标记录;(4)批生产记录中部分章页未记录批号;(5)生产记录未记录产品名称;(6)10万级车间原材料未脱外包装;(7)纱布折叠与纱布内包车间达不到洁净度要求。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经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了整改。 |
处理人 | 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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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1-23 |
标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向深圳奥美迪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鹏关缉违字【2015】2846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文件批号 | 大鹏关缉违字[2015]2846号 |
批复原因 | 因深圳奥美迪部分出口货物品名、数量与申报不符,案值281768元。 |
批复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对深圳奥美迪处以35,000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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