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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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4-30
标题宇晶股份: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公司独立董事江云辉先生之配偶孙赛花女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于2023年9月27日、2024年2月6日、2024年2月7日买卖公司股票。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公司获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江云辉先生及其配偶孙赛花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解决措施如下:1、依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江云辉先生之配偶孙赛花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还公司所有。截至本公告日,上述短线交易收益22,717.08元已全部归还公司。2、经核实,江云辉先生对本次短线交易情况不知情,本次短线交易涉及期间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及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故意。本次短线交易系孙赛花女士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买卖公司股票系其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买卖行为。江云辉先生对未能及时尽到对亲属的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孙赛花女士对本次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其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江云辉先生及孙赛花女士向公司出具了《关于买卖宇晶股份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事件。3、公司将以此为鉴,持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规定,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30
标题宇晶股份: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湖南证监局[2024]17号
批复原因江云辉: 经查,你担任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晶股份”或“公司”)独立董事期间,配偶孙赛花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卖出公司股票1600股,2024年2月6日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入公司股票10000股,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30
标题关于对江云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江云辉: 经查,你担任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晶股份”或“公司”)独立董事期间,配偶孙赛花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卖出公司股票1600股,2024年2月6日通过集中竞价买入公司股票10000股,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4-29
标题关于对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云辉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8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你的配偶孙赛花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宇晶股份1,600股,于2024年2月6日和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买入20,000股。上述卖出和买入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12
标题关于对张靖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作为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晶股份”或“公司”)时任监事,于2021年5月20日届满离职,且于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8月24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860,000股,减持数量超过你离职时持有公司股票3,346,875股的50%,违反了你在宇晶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作出的“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承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12-07
标题宇晶股份:关于对张靖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深证上[2022]1138号
批复原因张靖作为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晶股份”)时任监事,在宇晶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承诺“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8月24日,张靖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860,000股,减持数量超过其于2021年5月20日离职时持有公司股票3,346,875股的50%。
批复内容对张靖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9-24
标题宇晶股份:关于公司原监事误操作违规减持股份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原监事张靖先生的通知,经其本人自查发现,因误操作个人证券账户,导致减持股份违反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做出的《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186,5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
批复内容1、 张靖先生减持公司股份非主观故意违规,系因对规则理解不充分, 未及 时核实减持股份数而误操作证券账户所致,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 票等的情况。发生上述违规减持股份行为后,张靖先生深刻认识到了违规减持事 项的严重性,主动向公司报告并检讨,并表示日后将谨慎操作个人证券账户,进 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就 违规减持股票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2、公司董事会获悉此事项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后续将组织 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人员对《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遵守规定,审慎操作,避免此类事情 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17
标题关于对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45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同时提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说明等附件。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19
标题关于对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9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1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12-18
标题宇晶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21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7
标题宇晶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8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6-23
标题关于对未按期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文件批号股转系统公告[2017]184号
批复原因截至2017年4月30日,因未在2016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对于挂牌公司的违规行为,时任挂牌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5 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七条及《业务规则》第1.4条、第6.1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对上述挂牌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上述挂牌公司的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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