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2-04-06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宏大控股集团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4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4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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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10 |
标题 | 宏大爆破: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19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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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26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4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2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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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8-08 |
标题 | 宏大爆破:关于公司董事、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0]116号 |
批复原因 | 郑明钗:经查,你作为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于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7月7日卖出宏大爆破股票150.67万股,又在2020年7月7日买入宏大爆破股票5万股。 |
批复内容 |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份交易行为,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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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29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44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449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8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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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07-08 |
标题 | 宏大爆破: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进展及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郑明钗先生在实施减持计划过程中因误操作买入公司股份50,000股,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1、根据郑明钗先生告知函,本次短线交易是由于郑明钗先生误操作所造成,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郑明钗先生在发现其误操作行为后,立即停止交易,并马上向公司进行汇报。郑明钗先生已深刻认识到因本次误操作构成短线交易而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公司董事会和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郑明钗先生表示今后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加强证券账户管理,谨慎操作,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作为公司董事的职责和义务。2、经公司问询及核查,该行为是郑明钗先生误操作导致的短线交易,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3、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本次交易系郑明钗在减持过程中多次委托下单交易导致操作失误。郑明钗先生7月7日买入公司股票50,000股,成交均价41.234元/股,当日其卖出股票成交均价为41.063元/股,且其7月6日卖出股票成交均价为39.552元/股。因此,郑明钗先生买入股票均价高于卖出股票均价,本次误操作行为未产生收益,故不存在将收益上交至公司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时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重申了股份变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切实管理好各自名下的证券账户,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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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28 |
标题 | 宏大有限收到广州市增城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穗增交罚[2017]ZC20170728001号) |
相关法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
文件批号 | 粤穗增交罚[2017]ZC20170728001号 |
批复原因 | 宏大有限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批复内容 | 对宏大有限处以责令改正及1,000元罚款。 |
处理人 | 广州市增城区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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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28 |
标题 | 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格尔木分公司收到青海省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地方税务局西城税务分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格地简罚[2017]607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格地简罚[2017]607号 |
批复原因 | 新华都工程格尔木分公司未按期申报 |
批复内容 | 对新华都工程格尔木分公司罚款200元。 |
处理人 | 青海省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地方税务局西城税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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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28 |
标题 | 鞍钢爆破受到鞍山市运输车辆管理局行政处罚(辽交鞍罚字[2017]货002783-002788号) |
相关法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文件批号 | 辽交鞍罚字[2017]货002783、002784、002785、002787、002788号 |
批复原因 | 鞍钢爆破未及时办理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评定 |
批复内容 | 对鞍钢爆破分别处以罚款4,000元、4,000元、4,000元、4,000元、4,000元。 |
处理人 | 鞍山市运输车辆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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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28 |
标题 | 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格尔木分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格尔木市税务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尔木税罚[2019]10275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格尔木税罚[2019]10275号 |
批复原因 | 新华都工程格尔木分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批复内容 | 对新华都工程格尔木分公司罚款2,000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格尔木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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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28 |
标题 | 鞍钢爆破受到辽阳县交通运输管理所行政处罚(辽辽县罚[2017]第00056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文件批号 | 辽辽县罚[2017]第00056号 |
批复原因 | 鞍钢爆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对鞍钢爆破处以罚款3,000元。 |
处理人 | 辽阳县交通运输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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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28 |
标题 | 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嫩江分公司收到黑河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黑市应急罚[2020]第(000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黑市应急罚[2020]第(0001)号 |
批复原因 | 新华都工程嫩江分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
批复内容 | 对新华都工程嫩江分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 |
处理人 | 黑河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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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28 |
标题 | 中科力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京海一税简罚[2019]601854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京海一税简罚[2019]6018542号 |
批复原因 | 中科力房产税未按期申报 |
批复内容 | 对中科力处以罚款1,000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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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28 |
标题 | 中科力收到永嘉县公安局作出永公(治)行罚决字[2018]10326号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永公(治)行罚决字[2018]10326号 |
批复原因 | 因中科力作为温州市洞头至鹿城公路龙湾永中至海城段工程二期(经开区段)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在日常的监理中没有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的规定做好监理工作 |
批复内容 | 决定给予中科力责令限期一个月改正,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永嘉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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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28 |
标题 | 中科力收到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作出温龙公(治)行罚决字[2018]12030号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温龙公(治)行罚决字[2018]12030号 |
批复原因 | 温州市洞头至鹿城公路龙湾至海城段工程横山隧道爆破工程在爆破作业时,爆破监理单位北京中科力爆炸技术工程有限公的爆破安全监理人员未在爆破作业现场进行监理 |
批复内容 | 决定给予中科力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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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28 |
标题 | 安徽国创收到国家税务总局繁昌县税务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繁国税简罚[2017]73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繁国税简罚[2017]73号 |
批复原因 | 因安徽国创未按期进行申报 |
批复内容 | 对安徽国创处以罚款400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繁昌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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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28 |
标题 | 宏大国源受到繁昌县国土资源局处罚(繁国土罚字[2018]42、43、44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文件批号 | 繁国土罚字[2018]42、43、44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6月15日,因宏大国源2017年4月在繁昌县孙村镇枫墩奋发采市场宕口挖采石灰石毛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①繁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繁国土罚字[2018]42号),责令宏大国源立即停止无证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780元(710吨×18元/吨);处6,390元(12,780元×50%)罚款;②繁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繁国土罚字[2018]43号),责令宏大国源立即停止无证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140元(730吨×18元/吨);处6,570元(13,140元×50%)罚款。③繁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繁国土罚字[2018]44号),责令宏大国源立即停止无证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9,800元(1,100吨×18元/吨);处9,900元(19,800元×50%)罚款。 |
处理人 | 繁昌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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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28 |
标题 | 涟邵建工受到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娄建罚决字[2017]55号) |
相关法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娄建罚决字[2017]55号 |
批复原因 | 涟邵建工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 |
批复内容 | 对涟邵建工处以责令改正及罚款1万元的处罚 |
处理人 | 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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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28 |
标题 | 铜川宏大受到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处罚(铜印环罚字[2018]67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铜印环罚字[2018]67号 |
批复原因 | 因铜川宏大废气堆煤场地清理不完全,煤炭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露天堆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对铜川宏大处以罚款10,000元 |
处理人 | 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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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28 |
标题 | 涟邵建工受到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娄食药监食罚[2016]2045号) |
相关法规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娄食药监食罚[2016]2045号 |
批复原因 | 涟邵建工省级矿山应急救援娄底基地项目部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警告;罚款5,000元。 |
处理人 | 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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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28 |
标题 | 涟邵建工受到娄底市娄星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湘娄娄星)安监乐坪罚当单[2018]yr5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湘娄娄星)安监乐坪罚当单[2018]yr5号 |
批复原因 | 涟邵建工(中甸·清华园项目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
批复内容 | 对涟邵建工处以200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娄底市娄星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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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28 |
标题 | 涟邵建工受到娄底市娄星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涟邵建工未按期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批复内容 | 处以罚款50元。 |
处理人 | 娄底市娄星区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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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28 |
标题 | 铜川宏大受到铜川市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铜印市监处字[2018]Z002号) |
相关法规 | 《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铜印市监处字[2018]Z002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3月19日,铜川市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印市监处字[2018]Z002号),因铜川宏大违反《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 |
批复内容 | 对铜川宏大处以罚款2,000元。 |
处理人 | 铜川市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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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22 |
标题 | 宏大爆破: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286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 286 号),对公司相关问题进行了问询。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问询函进行了回复,现将对问询函的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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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5 |
标题 | 宏大爆破: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83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7年6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83号)。 |
批复内容 | 对公司相关问题进行了问询。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问询函进行了回复,现将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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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1-09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郭建兴、张超)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7]4号 |
批复原因 | 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8日,“杨某”账户累计交易股票19只,累计成交金额6,485.25万元。“杨某”账户先于或同期于郭建兴任职基金经理的银华优质基金交易“一汽轿车”“英威腾”“宏大爆破”“神州泰岳”“万邦达”“三聚环保”“通源石油”“易华录”“长园集团”“城投控股”“中青旅”“冠农股份”和“宜华木业”等13只股票,占全部交易股票数的比例为68.42%,交易成交金额4,094.09万元,交易成交金额占比为63.13%,交易盈利2,460,691.66元。
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8日,“张超”账户累计买入股票19只,累计成交金额704.46万元。“张超”账户先于或同期于郭建兴任职基金经理的银华优质基金交易“格力电器”“英威腾”“宏大爆破”“神州泰岳”“三聚环保”“易华录”“长园集团”“城投控股”和“回天胶业”(后更名为“回天新材”)等9只股票,占全部交易股票数量比例为47.37%,交易成交金额为349.17万元,交易盈利278,764.07元。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郭建兴、张超改正,没收郭建兴、张超违法所得2,739,455.73元,并对郭建兴、张超处以8,218,367.19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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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26 |
标题 | 宏大爆破: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366号 |
批复原因 | 宏大爆破于2015年12月15日披露了《对外投资公告》,拟以8.87亿元现金收购由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生力集团”)新设立的内蒙古生力民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生力民爆”)100%股权,生力民爆承接了生力集团所有与民爆相关的业务和资产,同时承担生力集团15.3亿元银行负债;并于2015年12月21日收到贵部下发的《关于对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366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根据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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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26 |
标题 | 宏大爆破: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59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爆破”或“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披露了《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并于2015年12月21日收到贵部下发的《关于对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59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根据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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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24 |
标题 | 宏大爆破: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期间的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59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59号)(下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积极组织各相关中介机构对上述问询函进行书面回复。截至本公告日,相关回复工作尚未完成。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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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30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19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193号 |
批复内容 | 主要涉及对重大资产重组的保密情况、交易对方关联关系、内幕交易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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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3-01-25 |
标题 |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广东明华机械有限公司收到韶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韶)安监管罚[2012]14号、(韶)安监管罚[2012]15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明华机械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对车辆管理混乱,转让租赁手续不清,对京港澳高速公路韶关曲江路段宝林山隧道“8.22”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广东明华机械有限公司罗定分公司在运输危险货物时没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对京港澳高速公路韶关曲江路段宝林山隧道“8.22”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批复内容 |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广东明华机械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处以人民币 1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广东明华机械有限公司罗定分公司处以人民币 1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韶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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