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夫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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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6-14
标题尤夫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问询函[2022]第17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05-25
标题尤夫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3、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一、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颜静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翁中华、时任财务总监吕彬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赖建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05-25
标题尤夫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3、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一、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颜静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翁中华、时任财务总监吕彬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赖建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4-27
标题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4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4-25
标题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12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1-29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颜静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2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富控互动、宏达矿业和尤夫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富控互动的违法事实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 (二)在定期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 (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二、宏达矿业的违法事实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三、尤夫股份的违法事实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批复内容对颜静刚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1-26
标题ST尤夫:关于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1]87号、结案字[2021]55、结案字[2021]56号
批复原因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批复内容一、对颜静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翁中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吕彬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4-26
标题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18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5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17
标题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13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并同时提交控股股东的书面说明等附件。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12
标题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2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1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0-21
标题ST尤夫: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0]80号
批复原因(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批复内容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9-04
标题关于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周敏、王丽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周敏、王丽芳: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行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股份”)2016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书:众会字(2017)第1062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风险评估和审计计划阶段,未能识别具有货币资金特别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货币资金重大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怀疑   一是尤夫股份2016年新设立的两家子公司货币资金金额合计占其当期经审计的货币资金总额71.79%,你们未识别上述两家子公司货币资金特别风险,未将上述两家子公司识别为存在可能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风险的组成部分,从而未能对其执行内部控制审计程序。   二是你们未对货币资金异常情况保持合理怀疑:1.未关注公司在没有经营业务的地区开立银行账户,未向管理层询问定期存款存在的商业理由并评估其合理性。2.未关注到尤夫股份存在大额自有资金的同时,向银行高额举债。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在了解重大业务流程、识别相关控制时,未对货币资金循环中银行存款“权利和义务”认定方面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解、评价和测试,进而未识别出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你们在执行货币资金循环了解评价和控制测试时,仅对银行存款“存在、完整性”方面的认定执行了审计程序,未对银行存款“权利和义务”的认定执行控制测试,没有关注银行定期存款所有权风险,进而未识别出公司存在未制定定期存款相关管理制度、定期存款凭据原件保管失控等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错报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的规定。   三、在执行货币资金实质性审计程序中,对银行专业知识及常识缺乏了解,未查看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凭据原件,未对定期存款存在质押风险保持职业怀疑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一是你们在执行定期存款相关审计程序时,未充分了解定期存款类型、开立、质押流程及涉及的凭证和文件,未查阅《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未分清开户证实书和单位定期存单的用途和区别,影响了审计程序设计和实施的恰当性、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二是你们在查验定期存款相关凭证方面,仅关注了定期存款的“存在”性,而忽略了对定期存款“权利和义务”的认定,未监盘“开户证实书”等定期存款凭据原件,未对定期存款可能存在质押风险保持职业怀疑,并进一步设计和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导致你们未发现尤夫股份2016年对外担保累计金额7.3亿元,其中5.3亿元存续至2017年。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所及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周敏、王丽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7
标题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1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6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3-31
标题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9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9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4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10
标题*ST尤夫: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处罚字[2020]7号
批复原因一、 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 二、 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三、 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或有负债
批复内容我会拟决定: 一、 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 对颜静刚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三、 对翁中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 对吕彬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五、 对赖建清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六、 对宋国尧、杨建兴、崔皓丹、左德起、李跃平、孟祥功、高先超、王锋、袁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七、 对杨梅方、郑颖斌、张林、银奔、胡运丽、潘清华、陈永火、陈晓龙、李勇、陈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我会拟决定:对颜静刚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02
标题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0-08
标题*ST尤夫: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52号
批复原因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尤夫股份”)董事会于2019年9月2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52号)(以下简称“《半年报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就《半年报问询函》中提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回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08-10
标题*ST尤夫: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根据*ST尤夫于2019年7月5日披露的《关于或有担保事项统计结果的公告》,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ST尤夫控股股东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控股”)、原实际控制人颜静刚及其关联方以*ST尤夫或*ST尤夫子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16起,担保总金额19.32亿元,占*ST尤夫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7.64%。*ST尤夫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2017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8年4月28日,*ST尤夫2017年度财务报告被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众华在审计报告中表示,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包括:无法判断*ST尤夫诉讼纠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及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无法判断大宗贸易和资金往来的真实目的和性质、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ST尤夫财务报表的影响。
批复内容一、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颜静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翁中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08-10
标题*ST尤夫: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根据*ST尤夫于2019年7月5日披露的《关于或有担保事项统计结果的公告》,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ST尤夫控股股东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控股”)、原实际控制人颜静刚及其关联方以*ST尤夫或*ST尤夫子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16起,担保总金额19.32亿元,占*ST尤夫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7.64%。*ST尤夫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2017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8年4月28日,*ST尤夫2017年度财务报告被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众华在审计报告中表示,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包括:无法判断*ST尤夫诉讼纠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及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无法判断大宗贸易和资金往来的真实目的和性质、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ST尤夫财务报表的影响。
批复内容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宋国尧、杨建兴,时任独立董事崔皓丹、左德起,监事杨梅方、李跃平,时任监事银奔,副总经理高先超、孟祥功、袁萍、王锋,时任财务总监吕彬,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赖建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6-12
标题*ST尤夫: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公司字[2019]76号
批复原因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与周发章、赵利东等18名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新能源”)股东于2016年9月29日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以及你公司与周发章于2017年11月13日签署的《关于收购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49%股权的协议》,周发章、赵利东等18名股东承诺智航新能源2016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低于1.36亿元,周发章承诺智航新能源2017、2018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8亿元、4.2亿元。根据公司披露的2016-2018年度报告数据,智航新能源在2016-2018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为1.46亿元、2.5亿元和-7.544亿元,2017、2018年均未完成业绩承诺。按照相关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周发章应向你公司补偿10.098亿元。截至目前,周发章尚未向你公司偿付上述业绩补偿款。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关注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目前已采取的措施及未来的具体计划。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5-24
标题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69号
批复原因2018年10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0元至3,275万元。2019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17亿元至-18.6亿元。2019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10.4亿元。2019年4月10日,你公司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2018年度实际净利润为-10.47亿元。你公司在2018年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不准确,与实际净利润差异较大,公司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1条、第11.3.3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11.3.3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邵瑞泽,董事兼总经理温福君,董事、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翁中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你公司财务总监霍善庆,财务副总监、时任财务总监吕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15
标题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5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55号)。
批复内容请公司就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4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3-15
标题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189号
批复原因收到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18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3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1-30
标题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8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2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1-26
标题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40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40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11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1-07
标题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赖建清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205号
批复原因赖建清: 2017年9月,你通过云南信托·聚鑫2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聚鑫21号”)增持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1,118,700股。2018年5月8日,云南信托对聚鑫21号持有的公司股票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进行了强制平仓,减持1,102,7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28%,涉及金额732.19万元。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你未能在上述股份减持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0-23
标题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67号
批复原因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你公司就与中铁中宇(山东)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你公司出具的49张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合计4900万元。诉讼原因为你公司与被告曾就产品采购产生商业纠纷,被告声称其为国务院直属国企,由央企中核集团控股,但中核集团发表声明,中国华宇(被告上级母公司)不是其出资设立的公司。你公司披露,截至目前,双方的商业往来并未展开,被告亦未返还原告相关票据。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10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9-27
标题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45号
批复原因收到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4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10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9-18
标题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吕彬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吕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7年9月,吕彬通过其委托设立的云南信托·聚鑫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聚鑫8号”)增持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1,841,056股。2018年5月8日,因相关股份到达平仓线未及时补仓,云南信托对聚鑫8号持有的公司股票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进行了强制平仓减持。聚鑫8号共减持1,841,05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46%,涉及金额1,222.46万元。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吕彬未能在上述股份减持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吕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吕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吕彬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12
标题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197号
批复原因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以你公司涉及诉讼,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为由,向你公司及关联方提起诉讼,要求你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5亿元,并支付违约金5,500万元。我部对此高度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6月19日前将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4
标题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02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0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8年5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5-11
标题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154号
批复原因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15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18年5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5-09
标题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148号
批复原因2018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了2017年年度报告,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你公司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对你公司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8年5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5-09
标题关于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尤夫股份年审工作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149号
批复原因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周敏、吴秀玲: 你们作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股份”或“公司”)2017年度的年审会计师,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出具专项说明。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们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年修订)》的规定,就以下事项做出说明。
批复内容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情况,在2018年5月12日前将有关书面说明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3-19
标题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82号
批复原因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8日,你公司披露公告,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颜静刚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1月19日,你公司以筹划重大对外投资事项为由申请公司股票于当日开市起停牌。1月30日,你公司披露,因涉及民间借贷诉讼纠纷,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2月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拟参与设立新能源产业基金的公告》,并以控股股东正在筹划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相关事项申请股票继续停牌。2月23日、3月2日、3月9日,你公司披露因控制权变更事项涉及有权部门事前审批,申请股票继续停牌。截至3月15日,你公司累计披露6份诉讼事项公告,公司因涉及借款及担保纠纷作为共同被告被起诉,累计涉及金额8.42亿元,你公司股票累计停牌时间已达到35个交易日。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18年3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1-26
标题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28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2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1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1-19
标题尤夫股份:关于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风险提示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80264]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1-19
标题尤夫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80289号
批复原因颜静刚先生于2018年1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80289]号),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颜静刚先生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8-17
标题尤夫股份:关于对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监管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公司字[2017]105号
批复原因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尤夫股份”)于近期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发出的《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浙证监公司字[2017]105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收到关注函后,公司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进行了多轮沟通交流。2017年8月16日,公司收到了中融信托就关注事项的正式反馈。公司在中融信托提供正式反馈的基础上,就《关注函》中提及的问题做出了以下回复。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3
标题尤夫股份:关于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40号
批复原因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4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就《问询函》中提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做出了以下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5-27
标题尤夫股份:关于媒体信息核实情况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137号
批复原因2017年5月22日,有公共传媒出现了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尤夫股份”)的控股股东——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的相关报道。同日,公司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7]137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公司就媒体相关报道内容及《关注函》中提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做出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5-24
标题尤夫股份:关于对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监管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公司字[2017]73号
批复原因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尤夫股份”)于2017年5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浙证监公司字[2017]73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公司就《关注函》中提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予以回复。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5-22
标题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137号
批复原因近日,我部关注到部分媒体质疑你公司在2017年5月20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关注函回复”),认为关注函回复存在重要遗漏和不实之处。我部对此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对以下事项进行认真自查: 1、2016年9月14日,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正悦”)将持有的你公司1.1亿股股份质押给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取得向上海贵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贵衡”)的借款。同时,你公司控股股东湖北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控股”)和苏州正悦的法定代表人均变更为黄伟。你公司在《关注函回复》中披露质押事项与本次控制权变更不是一揽子交易,黄伟及上海贵衡与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集团”)和颜静刚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业务往来和股权关系。媒体报道黄伟控股的企业曾与颜静刚控股的企业存在业务往来,请核实媒体报道中涉及的相关业务往来是否属实,并说明你公司在《关注函回复》中披露相关事项是否需要补充、更正。 2、2016年9月,尤夫控股提名翁中华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你公司当时实际控制人蒋勇提名吕彬担任公2司财务总监。媒体报道翁中华曾任职的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湖北万利斯建材有限公司,吕彬曾任职的嘉兴中正桩业有限公司、上海卓琛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与中技集团存在或曾经存在关联关系。请你公司补充说明翁中华和吕彬在相关企业任职及持股的详细情况,并说明二人在2016年9月被提名任职董事及高管与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是否为一揽子安排,二人的提名事项与颜静刚是否存在关联,目前二人与中技集团、颜静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3、请结合媒体报道,自查并说明你公司在《关注函回复》披露内容是否存在其它需补充、更正事项。 4、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7年5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7年5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5-20
标题尤夫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134号
批复原因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尤夫股份”)于2017年5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13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公司就《关注函》中提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做出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5-16
标题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134号
批复原因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蒋勇拟将持有的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正悦”)的100%股权转让给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集团”),苏州正悦持有你公司控股股东湖北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控股”)100%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颜静刚。苏州正悦100%股权本次转让价格为1亿元,此外中技集团还将承担苏州正悦25.81亿元的债务。同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中高层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翁中华等五名高管及中层管理人员拟在未来12个月以不高于45元/股的价格增持你公司股票,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10.30亿元但不高于15.30亿元。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
批复内容就关注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7年5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5-13
标题尤夫股份:关于对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监管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公司字[2017]62号
批复原因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浙证监公司字[2017]62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公司就关注函中提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做出了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5-11
标题尤夫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公司字[2017]62号
批复原因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浙证监公司字[2017]62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现请你公司就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于2017年5月13日前报送我局。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2-01
标题尤夫股份: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项的关注函》的回复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已收到贵部2016年11月25日发出的《关于对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项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现根据关注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22
标题尤夫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回复函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16年4月18日发出的《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现根据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回复,具体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6-28
标题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能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2]第70号
批复原因未能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和其他相关规定等的学习,确保在今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将吸取教训,严格整改,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1-19
标题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审计等专门委员会需进一步发挥专业作用。 (二)公司尚未聘任审计经理,需尽快通过董事会聘任专职的审计经理。 (三)公司IPO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58,523.65万元,超募22,726.65 万元,需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特别是超募资金)管理,加强募投项目进度管理,及时向浙江监管局汇报募投项目进度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公司尚有3名董事和1名监事没有参加我局组织的任职培训,公司应尽快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培训。 (五)公司需进一步加强网站建设,构建公司与投资者的网络沟通平台,增强和改善与投资者的交流互动。
批复内容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对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所起的作用及效果 通过此次公司治理自查活动和监管部门的帮助和指导,公司找到了自身的不足,明确了整改的方向,进一步增强了对完善公司治理重要性的认识。今后,公司将不断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部门依法规范经营的意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努力建立科学的 “三会”协调运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中提出的各项整改计划和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公司在完善的公司治理环境下规范运作,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以良好的业绩回报社会、回报股东。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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