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示 公告日期:2026-01-23 |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中评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丁颖、红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1.资产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出售房产的成交价与评估价存在差异,你们未说明评估价不予调整的原因并分析合理性。
2.市场法评估房产的修正因素考虑不全面,部分因素修正系数取值不合理。一是部分待估房产未对面积因素之外的其他因素进行修正。二是未考虑宽深比、层高、成新率、权益状况等修正因素。三是“面积因素修正系数”标准不统一。
3.《资产评估说明》中未见地价定义、利用状况和规划条件等重要事项说明,待估土地使用权容积率设定依据不充分。
4.市场法评估土地使用权的可比案例选取和修正系数取值不合理。一是可比案例与待估土地使用权的容积率、土地使用年限等因素存在较大差异,案例选取不恰当。二是待估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修正系数”存在误算,“容积率修正系数”取值错误。
5.工作底稿记录不规范。一是未分析和说明待估土地使用权形状评估判断为“较规则”的原因。二是《资产评估说明》与《宗地区域及个别条件调查表》中,对待估土地使用权的区位描述不一致。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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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5-08-12 |
| 标题 | 东方雨虹: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第三条、第二十三条 |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5]147号 |
| 批复原因 | (一)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及时披露(二)财务核算不规范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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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5-08-11 |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4.1.1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5.5条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137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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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5-08-11 |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卫国、张志萍、张蓓、徐玮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3条第1款、第4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5条、第3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51条、第52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一、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及时披露。二、财务核算不规范。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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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5-08-11 |
| 标题 | 东方雨虹:关于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4.1.1条第二款、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第4.5.1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5.4条、第4.2.3条第二项、第4.2.5条第一款第三项;《股票上市 |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5]862号 |
| 批复原因 | 因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卫国通过借款、奖金、春节备用金等方式累计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6950万元,且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事项违规。 |
| 批复内容 | 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卫国,时任总裁张志萍,财务总监徐玮,董事会秘书张蓓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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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06 |
| 标题 | 东方雨虹: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40号 |
| 批复原因 |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40号)。 |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问询函》中所涉及事项逐一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对《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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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7-25 |
| 标题 | 东方雨虹: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555号 |
| 批复原因 | 2018年7月16日,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雨虹”)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55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 批复内容 | 公司及相关方就《问询函》中所涉及事项逐一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对《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回复。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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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7-17 |
| 标题 | 东方雨虹: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547号 |
| 批复原因 | 2018年7月11日,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547号)。 |
| 批复内容 | 公司及相关方就《问询函》中所涉及事项逐一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对《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及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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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10-27 |
| 标题 |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1]第121号 |
| 批复原因 | 监管函指出: “你公司分别于2011年3月21日和3月29日收到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你公司的政府补助款1185万元和1578万元,合计2763万元,占2010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26.58%,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1年4月29日公告一季报时披露该事项。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11.11.3条规定。
此外我部关注到,你公司于2011年5月9日与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合作意向书,拟投资40亿元建设“年产8亿平方米无纺布项目”,直至2011年6月24日部分媒体刊发相关报道后,在我部要求下公司才于2011年6月28日披露上述签署合作意向书事宜。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在2011年10月28日前向我部报备,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 批复内容 | 在收到上述监管函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且及时向深交所报备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具体整改措施进行报告并予以公告。 |
| 处理人 |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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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09-12-31 |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陈永初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09]203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陈永初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
| 批复内容 | 鉴于陈永初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给予陈永初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总监陈永初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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