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跃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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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2-02
标题鱼跃医疗:关于收到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镇市监处罚[2023]00001号
批复原因经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自2022年12月开始,公司生产销售型号为YX306的指夹式脉搏血氧仪的销售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情节较重;血氧仪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公司在生产销售血氧仪的过程中自主制定价格,无法确定血氧仪应当执行的价格,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批复内容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并处以270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处理人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1-23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江作良)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9]11号
批复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江作良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对江作良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07
标题鱼跃医疗: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88号
批复原因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88号)。
批复内容公司高度重视,会同审计师对问询函所关注事项逐一认真分析和核查并做出书面回复,并就公司对相关问题的回复公告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12-04
标题关于对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光明给予公开谴责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跃医疗”) 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光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年7月16日至2015年10月27日期间,吴光明利用所控制的他人账户累计买入“鱼跃医疗”2,322,710股,买入金额合计7,702.58万元,累计卖出“鱼跃医疗”2,322,710股,卖出金额合计8,900.02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吴光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第3.1.9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6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本所作出如下公开谴责决定: 对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光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吴光明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吴光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04
标题鱼跃医疗:关于董事长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75号
批复原因因吴光明先生交易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因吴光明先生短线交易“鱼跃医疗”,“万东医疗”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批复内容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吴光明没收违法所得9,190,977.21元,并处以27,572,931.63元的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吴光明短线交易“鱼跃医疗”,“万东医疗”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吴光明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190,977.21元,并处以27,772,931.63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26
标题鱼跃医疗:关于董事长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更新后)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8]46号
批复原因吴光明短线交易“鱼跃医疗”情况 2015年7月16日至2015年10月27日期限,吴光明利用其控制他人账户累计买入“鱼跃医疗”2,322,710股,买入金额合计77,025,846.96元,累计卖出“鱼跃医疗”2.322,710股,卖出金额合计89,000,225.51元。 吴光明作为鱼跃医疗的董事长,控制他人证券账户在买入“鱼跃医疗”和“万东医疗”后六个月内卖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批复内容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吴光明涉嫌短线交易“鱼跃医疗”的行为,给予吴光明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7-17
标题鱼跃医疗:关于董事长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渝函调查字2017004号
批复原因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鱼跃医疗”)于2017年7月15日接到董事长吴光明先生通知,称其于2017年7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为:渝函调查字2017004号),因其涉嫌内幕交易。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4-20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冯小树)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9号
批复原因冯小树以彭某嫦名义入股深圳世方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世方联),进而以深圳世方联名义持有、买卖“鱼跃医疗”。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冯小树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4-20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冯小树)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1号
批复原因冯小树于1996年3月至2002年1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技术保障部、公司部、创业板发行审核部工作;2002年12月至2004年5月,任深交所北京中心副主任,同期借调证监会工作;2004年5月至2012年12月,任深交所发审监管部副总监,期间于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借调证监会任北京工作组副组长;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任深交所上市推广部副总监、高级执行经理。2004年12月至2007年4月期间,冯小树担任第七届、第八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兼职委员。 冯小树以彭某嫦名义入股深圳世方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世方联),进而以深圳世方联名义持有、买卖“鱼跃医疗” (一)深圳世方联设立与运营情况 (二)冯小树夫妇实际控制何某梅、彭某嫦银行和证券账户情况 (三)深圳世方联股东以深圳世方联名义持有、买卖“鱼跃医疗”并获得相关收益 (四)冯小树通过彭某嫦代持深圳世方联股份 综上,冯小树通过本人社会关系及所任职务之便利,以彭某嫦名义入股深圳世方联,进而以深圳世方联名义持有、买卖“鱼跃医疗”,其对应的买卖股票金额为106,193,917.73元,其持有、买卖“鱼跃医疗”的获利金额为106,058,780.77元。 我会认为,1996年3月至2014年2月期间冯小树于深交所任职,2004年12月至2007年4月期间冯小树担任发审委委员,其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冯小树违法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所得248,021,618.19元,并处以251,412,971.74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8-21
标题鱼跃医疗: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鱼跃科技、吴光明和吴群作为一致行动人于2014年8月12日减持发行人股份达到5%时,未就该事项进行报告和公告,且在当日继续减持。2014年8月18日,深交所出具了(2014年)20号《限制交易决定书》,在2014年8月19日至2014年11月1日期间限制鱼跃科技、吴光明、吴群股票账户卖出鱼跃医疗的股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于2014年8月21日向鱼跃科技、吴光明和吴群出具了《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鱼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光明、吴群的监管函》(以下简称“《监管函》”)。
批复内容监管函要求其进行整改,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减持行为,并杜绝再次发生类似行为。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8-18
标题鱼跃医疗: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深交所[2014]年20号《限制交易决定书》
批复原因鱼跃科技、吴光明和吴群作为一致行动人于2014年8月12日减持发行人股份达到5%时,未就该事项进行报告和公告,且在当日继续减持。
批复内容2014年8月18日,深交所出具了(2014年)20号《限制交易决定书》,在2014年8月19日至2014年11月1日期间限制鱼跃科技、吴光明、吴群股票账户卖出鱼跃医疗的股份。
处理人深交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11-01
标题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苏证监函[2008]253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需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二)公司需进一步增强独立性 (三)公司需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 (四)其他事项
批复内容 通过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对公司治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深入全面的自查与分析,发现了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监管机构的检查和指导,公司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认真进行了整改。通过此次活动,公司认识到完善的公司治理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基础,提高公司管理人员的规范意识是加强公司规范运作的前提,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的有力保证。 通过此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进一步提高了公司治理水平,提升了公司管理人员的规范意识,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认同度也得到了提高。公司将以此次活动为基础,在以后的工作中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要求,不断提高对公司治理的认识,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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