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7-20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收到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曲环罚字[2024]8-9号 |
批复原因 | 2024年3月28日17:47,公司硫酸厂沸腾焙烧及烟气制酸尾气处理系统因碱液循环喷淋泵跳闸停运,导致沸腾焙烧及烟气制酸共用烟气排口二氧化硫超标排放,沸腾焙烧及烟气制酸共用烟气排口自动监控系统显示,在2024年3月28日18:00至3月29日凌晨1:00期间二氧化硫实测浓度值超过《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400mg/m3 |
批复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壹仟元整(¥14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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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6-29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贵州三个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普)应急罚[2024]执法2号 |
批复原因 | (1)矿山安全副矿长李*坤2023年6月毕业于泉州信息工程学院电气自动化本科,非矿山主体专业。(2)1372中段4-1线北1#采场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检查时,1372中段4-1线北1#采场东侧切割上山未与1390回风平巷贯通,已布置1号矿房进行回采作业。 |
批复内容 | 罚款人民币4500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 |
处理人 | 普定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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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6-29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贵州三个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普)应急罚[2024]非煤1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普)应急罚[2024]非煤1号 |
批复原因 | 宏泰矿业砂岩铅锌矿未采取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砂岩铅锌矿)矿长舒*才学历为云南省党校企业管理大专,所持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为金属冶炼安全专业;安全矿长杨*所学历为云南工业大学热能专业,不是矿山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采矿技术员刘*坤所持采矿工程中级工程师,为陕西省人力资源发展研究中心颁发(经核实该中心不具备颁发中级工程师资格)。(2)矿山为水文地质中等类型矿山,矿山未配备防治水技术人员。(3)矿山制定的《普定县宏泰矿业有限公司砂岩铅锌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规定》未明确全员考核内容和考核周期。 |
批复内容 | 罚款人民币4500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 |
处理人 | 普定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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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6-29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贵州三个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安市)应急罚[2024]11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安市)应急罚[2024]11号 |
批复原因 | (1)矿山为水文地质中等类型矿山,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2)矿山井下动火作业时安全生产管理员未在现场进行全程监护。(3)1125中段3#、4#采场未按设计进行支护。(4)矿山人员定位系统不具备人员唯一性检测功能,不能防止一人多卡、不带卡入井。(5)矿山救护协议到期后未重新签订,协议签订时间为2023年3月19日-2024年3月19日。(6)矿山井下使用的电缆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7)矿山视频监控系统中采场、掘进作业点视频监控不能回放;未按要求对监测监控数据进行备份。(8)矿山井下两组主接地极均布置在吸水井内。(9)矿山副斜井、1100中段、1125中段局部巷道顶部人工撬毛处理后未加强支护。(10)矿山1125中段J23线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规定作业。未对每循环(爆破后)围岩实际情况进行确认,并确定应采取的支护方式。 |
批复内容 | 罚款人民币4500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 |
处理人 | 安顺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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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6-29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贵州三个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安环罚字[2024]18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安环罚字[2024]18号 |
批复原因 | 向荣矿业(尾矿库)发生废水泄漏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未立即启动《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也未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
批复内容 | 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
处理人 |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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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8-08 |
标题 | 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鲍琼、赵光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
文件批号 | 云南证监局[2023]20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恰当运用职业判断
二、对内控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云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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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7-12 |
标题 | 关于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 |
文件批号 | 云南证监局[2023]17号 |
批复原因 |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
二、信息披露不规范。
三、内部控制不完善。
四、财务核算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公告,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和监事会意见。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并按照以下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为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行使职权。
二、你公司应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及时梳理、完善相关制度并形成健全的公司治理体系,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三、你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全面梳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并逐一完善,切实加强子公司管理,确保内部控制运行有效,子公司管理合法合规。
四、你公司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改进财务基础工作,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处理人 | 云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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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12 |
标题 | 关于对罗平县锌电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云南证监局[2023]18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作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控股股东,于2018年-2023年期间,多次将持有的部分罗平锌电股票用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你公司未就开展融资融券事项履行告知上市公司义务并要求罗平锌电进行信息披露 |
批复内容 | 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意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云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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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7-08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文件批号 | 云南证监局[2023]17号 |
批复原因 |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
二、信息披露不规范。
三、内部控制不完善。
四、财务核算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云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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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08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云南证监局[2023]18号 |
批复原因 | 罗平县锌电公司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你公司作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控股股东,于2018年-2023年期间,多次将持有的部分罗平锌电股票用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你公司未就开展融资融券事项履行告知上市公司义务并要求罗平锌电进行信息披露 |
批复内容 | 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云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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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4-24 |
标题 | 关于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3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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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8-03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收到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云监能处罚[2022]17号 |
批复原因 |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所属腊庄电厂存在以下违反《安全生产法》的事实行为:
2份动火作业票记录的动火执行人陈某八、宋某无特种作业证。
以上事实行为已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且有下列证据为证:
1.询问笔录(朱某)
2.询问笔录(杨某)
3.《云南水电站安全生产联会督查表》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
批复内容 |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之规定责令云南罗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于三十日内完成国家特种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陆万元整)。 |
处理人 |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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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7-18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云监能处罚事先告知[2022]1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所属腊庄电厂因动火作业票记录的动火执行人无特种作业证,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公司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0000.00元(陆万元整)罚款。 |
处理人 |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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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5-12 |
标题 | 关于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3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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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8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全资子公司普定县宏泰矿业有限公司鸡场玉合铅锌矿停产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普)应急现决[2022]非煤-06号 |
批复原因 | 普定县宏泰矿业有限公司玉合铅锌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黔FM安许证字〔2022〕0004号)有效期届满,无法保证安全生产 |
批复内容 | 要求宏泰矿业玉合铅锌矿立即停止一切生产作业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待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经同意方可恢复生产作业。 |
处理人 | 普定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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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03-15 |
标题 | 关于对陈亚发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3号),陈亚发控制使用“海富通-陈亚发”“聚宝盆80号”以及20个自然人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违法增持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股票。2017年5月25日,账户组持有罗平锌电股票首次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陈亚发未按《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于限制交易期内继续交易,2018年6月19日,账户组持有罗平锌电股票比例达到8.08%。在限制交易期内,账户组违法增持的股数约为9,960,967股,违法增持金额约为119,232,782.77元,违规比例为3.08%。 |
批复内容 | 对陈亚发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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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9-09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43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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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24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富乐铅锌矿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罗)应急告[2021]06号、07号、(罗)应急罚[2021]06号、07号 |
批复原因 | 罗平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对公司“5·02”安全生产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公司富乐铅锌矿在事故中存在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及检查不到位,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公司作出罚款贰拾壹万元(2100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矿长作出罚款叁万壹仟捌佰(318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罗平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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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05-21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富乐铅锌矿复产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对富乐铅锌矿2021年5月2日12时10分左右,发生一起顶板脱落事故,导致一人受伤,后在救治途中死亡 |
批复内容 | 2021年5月20日,公司接到罗平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复产通知》。经检查,公司自查出的问题及隐患均整改结束,同意公司富乐铅锌矿于2021年5月20日恢复生产作业活动。 |
处理人 | 罗平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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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05-06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富乐铅锌矿停产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富乐铅锌矿2021年5月2日12时10分左右,发生一起顶板脱落事故,导致一人受伤,后在救治途中死亡。 |
批复内容 | 向公司作出责令富乐铅锌矿立即停止生产的《停产通知》。 |
处理人 | 罗平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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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1-19 |
标题 | 关于对罗平锌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云南证监局[2020]1号 |
批复原因 |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3月6日和2018年7月3日,你公司作为甲方与上海)育七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L础实业)和自然人应政委先后签订《锌合金项目合作协议书》和《锌合金项目合作补充协议书(二)》,上述协议涉及三方共同设立锌合金生产和销售的合作公司云南胜凯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凯锌业)以及你公司向合作公司供应锌水等事项。
2018年3月9日,你公司披露《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原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公司暨对外新设参股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但该公告仅披露了《锌合金项目合作协议书》中合作设立合资公司胜凯锌业事项,未披露协议中约定的向合作公司供应锌水事项。同时,你公司未就签订《锌合金项目合作补充协议书(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及时性。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云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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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1-19 |
标题 | 关于对杨建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云南证监局[2020]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未披露协议中约定的向合作公司供应锌水事项,同时未就签订《锌合金项目合作补充协议书(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杨建兴作为罗平锌电董事长,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云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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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1-19 |
标题 | 关于对喻永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云南证监局[2020]2号 |
批复原因 | 喻永贤:
经查,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3月9日,罗平锌电披露《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原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公司暨对外新设参股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但该公告仅披露了《锌合金项目合作协议书》中合作设立合资公司胜凯锌业事项,未披露协议中约定的向合作公司供应锌水事项。同时,罗平锌电未就签订《锌合金项目合作补充协议书(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云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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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1-19 |
标题 | 关于对李尤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云南证监局[2020]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未披露协议中约定的向合作公司供应锌水事项。同时,罗平锌电未就《锌合金项目合作补充协议书(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李尤立作为罗平锌电总经理和代董事长,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云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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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2-05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亚发)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9]14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陈亚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亚发控制使用“海富通-陈亚发”账户认购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二、陈亚发控制使用“聚宝盆80号”账户交易“罗平锌电”
三、陈亚发另控制20个自然人证券账户交易“罗平锌电”
四、陈亚发控制使用“海富通-陈亚发”“聚宝盆80号”以及20个自然人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违法增持“罗平锌电” |
批复内容 | 对陈亚发未及时报告和公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对陈亚发限制交易期内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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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2-05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湖平) |
相关法规 | 《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9]14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陈湖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湖平知悉厦门盛世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交易的未公开信息
二、陈湖平与其父陈某发共同操作“陈某发”和“傅某城”账户与盛世汇金产品趋同交易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对陈湖平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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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6-20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全资子公司德荣矿业金坡铅锌矿停产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普)应急现决[2019]非煤9号 |
批复原因 | 德荣矿业金坡铅锌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有效期至2019年6月16日。 |
批复内容 | 目前金坡铅锌矿已按要求停产 |
处理人 | 普定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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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7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202号 |
批复原因 |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20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要求公司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5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云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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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06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云南证监局《关于罗平锌电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云证监函[2019]96号 |
批复原因 |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平锌电”)近日收到云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罗平锌电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云证监函【2019】)96号),要求公司对近日披露的《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拟继续与云南胜凯锌业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0)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预计与云南胜凯锌业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1)的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
批复内容 | 收到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并召开专题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根据问询函的要求进行核查,现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云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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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06 |
标题 | 关于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06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06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5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云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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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3-18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部分董事和管理人员收到中共罗平县纪委处分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罗纪决[2019]9号、罗纪决[2019]10号、罗纪决[2019]14号、罗纪决[2019]15号 |
批复原因 | 杨建兴身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对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不当回事,敷衍整改,对22.2万吨含铅废渣底数不清,工作不负责任,公司管理混乱、污水横流、电解板随意露天堆放、危废防渗膜破裂等污染问题未作出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工作严重失职失责,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问题,重金属污染隐患整改不力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李尤立身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对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不当回事,敷衍整改,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废水和污水未作分流处置,对22.2万吨含铅废渣底数不清,防渗膜破裂未作有效处置,电解板随意露天堆放,工业污染隐患严重,工作严重失职失责,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问题,重金属污染隐患整改不力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王家林身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分管环保工作。工作不负责任,未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的含铅废渣整改处置要求,对22.2万吨含铅废渣底数不清,对公司雨水和污水未作分流处置,对公司管理混乱和污染隐患未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工作严重失职失责,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问题,重金属污染隐患整改不力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周立雄身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经理,负责环保工作。工作不负责任,责任心不强,对22.2万吨的含铅废渣未提出有效整改措施,对公司雨水和污水未作技术处理,工作严重失职失责,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问题,重金属污染隐患整改不力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
批复内容 | 中共罗平县纪委决定给予杨建兴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李尤立、王家林、周立雄三位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处理人 | 中共罗平县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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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12-13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828号)的回复函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828号 |
批复原因 |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平锌电”)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828号),要求公司对2018年11月27日披露的《关于与参股公司胜凯锌业进行日常关联交易》公告中涉及的部分事项进行说明。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对问询函的相关问题进行如下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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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12-12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全资子公司宏泰矿业下属普定县鸡场坡乡砂岩铅锌矿停产整改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安市)安监现决[2018]非煤-10号、(安市)安监责改[2018]非煤-35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12月10日,安顺市安监局对宏泰矿业下属的鸡场坡乡砂岩铅锌矿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和事故隐患:
1、矿山供电系统未按设计要求形成“双回路”供电;
2、矿井未按设计修建防水墙。 |
批复内容 | 安顺市安监局要求鸡场坡乡砂岩铅锌矿停止一切井下作业,并于2019年1月30日前整改完毕。 |
处理人 | 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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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9-15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云南证监局[2018]1号 |
批复原因 | 一、罗平锌电未按照规定临时报告和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10万吨含铅废渣整改处置的情况
二、罗平锌电未按照规定临时报告和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罗平锌电富乐采矿厂被罗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况;未按照规定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全资子公司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被安顺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控股子公司罗平县天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曲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罗平锌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杨建兴,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李尤立,时任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喻永贤是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主要策划者和组织实施者,且对临时报告披露负有主要责任,均签署了罗平锌电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应对罗平锌电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金选、洪巩堤、周新标、华一新、蔡庆辉、朱德良、朱锦余、李良通、张芙蓉、黄红英、杨洪刚、柏玉明、桂国飞、赵德军、王家林、薛光洁、张龙,其中张金选、洪巩堤、周新标、华一新、蔡庆辉、李良通、张芙蓉、黄红英、杨洪刚、柏玉明、桂国飞、赵德军、王家林、薛光洁、张龙签署了罗平锌电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或书面审核意见,朱德良签署了罗平锌电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朱锦余签署了罗平锌电2017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上述签字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但未按照勤勉尽责要求,对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履行确认、审核职责,应对罗平锌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一定责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洪巩堤时任董事且兼任董事长助理,负责含锌渣综合回收系统技术改造建设具体工作分管工程部,周新标时任董事且兼任财务总监,直接参与罗平锌电经营管理;李良通时任监事会主席对公司履行较高监督义务,同时主管审计部,直接参与罗平锌电经营管理;桂国飞、赵德军、王家林、薛光洁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相较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较重责任。 |
批复内容 | 一、对罗平锌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杨建兴、李尤立、喻永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洪巩堤、周新标、李良通、桂国飞、赵德军、王家林、薛光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张金选、华一新、蔡庆辉、朱德良、朱锦余、张芙蓉、黄红英、杨洪刚、柏玉明、张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云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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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09-11 |
标题 | 关于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上市公司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未完整披露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
公司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重点排污单位公司子公司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荣矿业”)环境信息,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
二、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及受到的环保处罚事项
因向荣矿业铅锌洗选生产线扩能技术改造项目未按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建成危废暂存间等环境保护设施,未完成尾矿库搬迁工作等,且该项目已投入试运行,未向环评审批部门进行备案,安顺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5月5日出具《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安环停产字[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环罚字[2016]第4号),要求向荣矿业自2016年5月10日起停产整治并罚款5万元。公司未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和2016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环保问题和受到的行政处罚进行披露。
因子公司罗平县天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俊实业”)6,000吨/年氧化锌粉生产线的1#回转窑废气超标排放,曲靖市环保局2016年12月12日出具《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曲环责停字[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2016]9号),要求天俊实业停产整治并罚款10万元。公司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环保问题和受到的行政处罚进行披露。
根据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罗平县环境保护局分别于2017年2月、2017年11月、2018年3月下发文件,督促公司对现有10万吨含铅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公司未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
对于上述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及受到的行政处罚,公司直至2018年6月26日才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中进行了披露。
罗平锌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1条、第10.1条、第10.11条和第10.12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杨建兴,董事兼总经理李尤立,董事张金选、周新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黄红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喻永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第3.2.2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洪巩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监事李良通、杨洪刚、柏玉明,副总经理桂国飞,技术总监赵德军,总工程师王家林,总经理助理薛光洁,营销总监张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一、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建兴,董事兼总经理李尤立,董事张金选、周新标,董事兼财务总监黄红英,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喻永贤,时任董事洪巩堤,监事李良通、杨洪刚、柏玉明,副总经理桂国飞,技术总监赵德军,总工程师王家林,总经理助理薛光洁,营销总监张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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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9-11 |
标题 | 关于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上市公司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未完整披露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
公司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重点排污单位公司子公司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荣矿业”)环境信息,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
二、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及受到的环保处罚事项
因向荣矿业铅锌洗选生产线扩能技术改造项目未按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建成危废暂存间等环境保护设施,未完成尾矿库搬迁工作等,且该项目已投入试运行,未向环评审批部门进行备案,安顺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5月5日出具《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安环停产字[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环罚字[2016]第4号),要求向荣矿业自2016年5月10日起停产整治并罚款5万元。公司未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和2016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环保问题和受到的行政处罚进行披露。
因子公司罗平县天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俊实业”)6,000吨/年氧化锌粉生产线的1#回转窑废气超标排放,曲靖市环保局2016年12月12日出具《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曲环责停字[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2016]9号),要求天俊实业停产整治并罚款10万元。公司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环保问题和受到的行政处罚进行披露。
根据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罗平县环境保护局分别于2017年2月、2017年11月、2018年3月下发文件,督促公司对现有10万吨含铅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公司未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
对于上述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及受到的行政处罚,公司直至2018年6月26日才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中进行了披露。
罗平锌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1条、第10.1条、第10.11条和第10.12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杨建兴,董事兼总经理李尤立,董事张金选、周新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黄红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喻永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第3.2.2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洪巩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监事李良通、杨洪刚、柏玉明,副总经理桂国飞,技术总监赵德军,总工程师王家林,总经理助理薛光洁,营销总监张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张芙蓉,独立董事蔡庆辉、华一新、朱锦余,时任独立董事朱德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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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9-08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18]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罗平锌电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罗平锌电未按照规定临时报告和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10万吨含铅废渣整改处置的情况
二、罗平锌电未按照规定临时报告和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罗平锌电富乐采矿厂被罗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况;未按照规定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全资子公司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被安顺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控股子公司罗平县天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曲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罗平锌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杨建兴、李尤立、喻永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洪巩堤、周新标、李良通、桂国飞、赵德军、王家林、薛光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张金选、华一新、蔡庆辉、朱德良、朱锦余、张芙蓉、黄红英、杨洪刚、柏玉明、张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云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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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7-03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函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70号 |
批复原因 |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平锌电”)于2018年5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对《关于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有关问题做出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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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7-03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云证调查字2018002号-2018021号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近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董事长杨建兴,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尤立,副董事长兼常务副总及董事会秘书喻永贤,董事张金选,董事兼财务总监(原监事)黄红英,董事(原财务总监)周新标,原董事洪巩堤,原独立董事朱德良,独立董事华一新、朱锦余、蔡庆辉,监事会主席李良通、监事杨洪刚、张芙蓉、柏玉明,副总经理桂国飞,技术总监赵德军,营销总监张龙,总工程师王家林,总经理助理薛光洁。下达了编号为云证调查字2018002号-2018021号的《调查通知书》。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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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6-26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
文件批号 | 曲环处告[2018]8号、曲环罚字[2018]7号 |
批复原因 | 曲靖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6月22日对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固废堆场未按规定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2、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3、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4、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5、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6、不按规定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 |
批复内容 | 因此,曲靖市环保局决定对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具体为:
1、改正固废堆场未按规定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违法行为,对一般固废堆场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措施,对危险废物渣库采取有效的防流失措施,限期于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 2、改正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行为,水淬渣等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堆存,不得混堆,限期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改正; 3、改正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立即将丢弃在雨水沟、绿化带的废渣和运输过程中抛撒的废渣进行清理并规范处置; 4、改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的违法行为,对一般固废堆场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 5、改正违反规定设置的排污口的违法行为,立即拆除(封堵)初期雨水收集池设置的活动闸门排口; 6、改正不按规定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违法行为,公开因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政处罚(曲环罚字﹝2016﹞9号)信息。
二、罚款53万元。其中: 1、对固废堆场未按规定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行为,罚款10万元; 2、对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罚款10万元; 3、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行为,罚款10万元; 4、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的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 5、对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为,罚款10万元; 6、对不按规定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行为,罚款3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曲靖市环保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
处理人 | 曲靖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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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6-26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收到环保部门《关于对公司涉及锌冶炼生产线实施停产整治的通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曲环通[2018]71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6月21日,生态环境部通报了公司存在危险废物底数不清、随意堆存,厂区管理混乱,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 |
批复内容 | 为切实整治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控制环境风险扩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从即日起对公司涉及锌冶炼生产线实施停产整治,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进度
1、依托现有能力全力处置堆存的铅锌废渣,安全处置堆存的脱硫石膏。
2、按照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有关规定加快铅锌废渣外送处置进度,并加强转移过程管理。
(二)全面整治存在的环境问题
1、公司必须立即主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环境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对存在的其他环境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整改方案,有序、有力、有效实施整改,彻底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2、整改期间,公司其他污染治理设施必须确保正常运行。
(三)公司必须于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存在环境问题的整改,相关问题整改完成后,经市环境保护局组织验收后方可复产。 |
处理人 | 曲靖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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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22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云证监函[2018]200号 |
批复原因 |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以下简称“云南证监局”)的《云南证监局关于罗平锌电环境污染问题的问询函》(云证监函【2018】20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云南证监局要求公司收到函件后及时进行公告,将相关情况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并披露,持续向其汇报整改进展。云南证监局将视情况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云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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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6-22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云证调查字2018001号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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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22 |
标题 | 关于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217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网通报你公司重金属污染问题,6月22日,你公司披露铅锌生产线暂时停产整改。我部对此高度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18年6月25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云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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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21 |
标题 | 关于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206号 |
批复原因 |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网通报你公司重金属污染问题,通报显示,在2016年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指出你公司重金属污染隐患问题突出后,上述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反而呈进一步加重之势。我部对此高度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云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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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06-13 |
标题 | 云南证监局关于对李尤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云南证监局[2018]5号 |
批复原因 | 李尤立:
经查,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披露的关于2013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荣矿业”)和普定县德荣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荣矿业”)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相关公告存在以下错误:
一、2016年披露的《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差异及补偿之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28)中2014年德荣矿业实际盈利数、2014年实际盈利合计数、2013年实际盈利合计数披露错误。
二、2017年披露的《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2016年度盈利预测补偿补充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30)中2014年德荣矿业实际盈利数、2014年实际盈利合计数、2013年实际盈利合计数披露错误。
三、2018年披露的《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2017年度盈利预测补偿补充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公告》(2018-21)中2015年德荣矿业实际盈利数、2013年实际盈利合计数披露错误。
罗平锌电以上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作为罗平锌电总经理,对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承担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罗平锌电在我局的督促下核实了盈利预测实现情况,并对上述数据进行了更正披露。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云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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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06-13 |
标题 | 云南证监局关于对罗平锌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云南证监局[2018]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2013年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荣矿业”)和普定县德荣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荣矿业”)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相关公告存在以下错误:
一、2016年披露的《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差异及补偿之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28)中2014年德荣矿业实际盈利数、2014年实际盈利合计数、2013年实际盈利合计数披露错误。
二、2017年披露的《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2016年度盈利预测补偿补充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30)中2014年德荣矿业实际盈利数、2014年实际盈利合计数、2013年实际盈利合计数披露错误。
三、2018年披露的《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2017年度盈利预测补偿补充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公告》(2018-21)中2015年德荣矿业实际盈利数、2013年实际盈利合计数披露错误。
你公司以上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你公司在我局的督促下核实了盈利预测实现情况,并对上述数据进行了更正披露。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上述问题时间跨度长,反映出你公司信息披露及证券事务管理工作存在较大问题,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云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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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06-13 |
标题 | 云南证监局关于对杨建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云南证监局[2018]7号 |
批复原因 | 杨建兴:
经查,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披露的关于2013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荣矿业”)和普定县德荣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荣矿业”)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相关公告存在以下错误:
一、2016年披露的《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差异及补偿之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28)中2014年德荣矿业实际盈利数、2014年实际盈利合计数、2013年实际盈利合计数披露错误。
二、2017年披露的《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2016年度盈利预测补偿补充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30)中2014年德荣矿业实际盈利数、2014年实际盈利合计数、2013年实际盈利合计数披露错误。
三、2018年披露的《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2017年度盈利预测补偿补充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公告》(2018-21)中2015年德荣矿业实际盈利数、2013年实际盈利合计数披露错误。
罗平锌电以上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作为罗平锌电董事长,对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承担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罗平锌电在我局的督促下核实了盈利预测实现情况,并对上述数据进行了更正披露。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云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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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06-13 |
标题 | 云南证监局关于对喻永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云南证监局[2018]6号 |
批复原因 | 喻永贤:
经查,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披露的关于2013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荣矿业”)和普定县德荣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荣矿业”)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相关公告存在以下错误:
一、2016年披露的《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差异及补偿之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28)中2014年德荣矿业实际盈利数、2014年实际盈利合计数、2013年实际盈利合计数披露错误。
二、2017年披露的《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2016年度盈利预测补偿补充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30)中2014年德荣矿业实际盈利数、2014年实际盈利合计数、2013年实际盈利合计数披露错误。
三、2018年披露的《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2017年度盈利预测补偿补充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公告》(2018-21)中2015年德荣矿业实际盈利数、2013年实际盈利合计数披露错误。
罗平锌电以上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作为罗平锌电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承担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罗平锌电在我局的督促下核实了盈利预测实现情况,并对上述数据进行了更正披露。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云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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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6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补充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14号 |
批复原因 |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平锌电”)于2017年5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7-38)。 |
批复内容 | 现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对上述公告内容进行补充。 |
处理人 |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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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7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14号 |
批复原因 |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平锌电”)于2017年5月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1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的来函要点,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对有关问题回复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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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08 |
标题 | 关于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14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在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关注到相关事项。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7年5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云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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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7-04-19 |
标题 | 关于对罗平县锌电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
罗平县锌电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罗雄镇九龙南段电力大楼六楼。
经查明,罗平县锌电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罗平县锌电公司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的控股股东,2010年2月24日至2016年11月17日期间,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罗平锌电股份19,100,000股,占罗平锌电总股本的8.80%。罗平县锌电公司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减持罗平锌电股票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前也未停止交易罗平锌电股票。
本所认为,罗平县锌电公司的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第11.8.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第11.8.1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2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以下处分决定:
对罗平县锌电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罗平县锌电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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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01-03 |
标题 | 关于对罗平县锌电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云南证监局[2017]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作为上市公司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控股股东,在2010年2月24日至2016年11月17日期间,持有罗平锌电的股份比例发生较大变动。你公司在持有罗平锌电股份比例减少达到或超过5%时,未及时向我局提交权益变动的书面报告并公告,未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处理人 | 云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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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12-28 |
标题 | 收到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发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曲办发[2016]91号 |
批复原因 | 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10万吨含铅废渣没有得到无害化处理。 |
批复内容 | 要求曲靖市环保局配合罗平县人民政府督促公司于2018年底前完成10万吨含铅废渣无害化处置。 |
处理人 | 曲靖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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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12 |
标题 | 收到曲靖市环保局下发的《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曲环责停字[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2016】9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曲环责停字[2016]1号、曲环罚[2016]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子公司天俊实业因6,000吨/年氧化锌粉生产线的1#回转窑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中排放浓度限值 |
批复内容 | 于2016年12月12日收到曲靖市环保局下发的《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曲环责停字[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2016】9号),要求停产整治并罚款10万元。天俊实业于2016年12月30日上缴罚款,同时其及时对存在的环保问题进行停产整改,并于2017年5月22日向曲靖市环保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经整治后,天俊实业经环保局同意后于2017年5月24日恢复生产。 |
处理人 | 曲靖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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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11-26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508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50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对第一大股东罗平县锌电公司权益变动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和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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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8-26 |
标题 | 罗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罗平锌电富乐采矿厂的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被罗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从2016年8月26日起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罗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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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5-05 |
标题 | 收到安顺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安环停产字〔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环罚字[2016]第4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安环停产字[2016]1号、环罚字[2016]第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子公司向荣矿业因铅锌洗选生产线扩能技术改造项目未按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建成尾矿浓密机、尾矿充填站、尾矿库截洪沟、危废暂存间等环境保护设施,未完成尾矿库搬迁工作等,且该项目已投入试运行,未向环评审批部门进行备案。 |
批复内容 | 要求自2016年5月10日起停产整治并罚款5万元。 |
处理人 |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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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29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云南证监局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云证监函[2016]50号 |
批复原因 |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云南证监局下发的《云南证监局关于罗平锌电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云证监函〔2016〕50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于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核查和分析,就有关问题进行回复并公告。 |
处理人 | 云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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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9-01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受到罗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罗国土资字[2015]21号 |
批复原因 | 由于历史原因,公司富乐采矿厂在生产过程中,由于采矿工作人员不慎,超越批准矿区范围进行采矿。罗平县国土资源局在对富乐采矿厂采矿区域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富乐采矿厂越界开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罗平县国土资源局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采矿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罗平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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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7-02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受到罗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罗环罚字[2015]0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污水处理站在对生产污水处理过程中,由于回用水池和清水汇集池存在渗水、漏水情况,一线操作员工在两个池子储水均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水质的情况下,为了在雨季到来前做好对两个池子的防渗漏修复处理,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擅自从两个池子向外抽排经处理后的回用再生水。虽然公司污水处理站向外抽排废水已达《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要求,但公司的《排污许可证》核定工业废水为零排放,罗平县环保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会同云南省环保厅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公司实施现场监察时,发现公司污水处理站向外抽排经处理后的回用废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罗平县环境保护局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罗平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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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5-20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185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5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下发《关于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185号)。
交易所关注到公司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自2015年3月19日开市起停牌,迄今尚未申请复牌的事项,请公司提交说明材料。 |
批复内容 | 公司与中介机构论证确认本次筹划的重大事项为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后,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暨收购资产事项继续停牌的公告》。停牌期间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了相关进展公告,并于2015年4月18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暨收购资产事项延期复牌的公告》、于2015年5月20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暨收购资产事项延期复牌的公告》。
公司针对停牌以来主要完成的工作、申请继续停牌的必要性、下一步工作计划以及预计复牌时间等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回复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并抄送云南证监局。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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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8-21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云证监函[2014]149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8月21日,云南证监局向公司下发《关于罗平锌电的监管关注函》(云证监函【2014】149号)。
云南证监局关注到公司2014年8月15日披露关于投资含锌渣综合回收系统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技改项目”)的公告及2014年半年度报告,因过半数董事弃权,公司技改项目未能通过,该项目是公司募投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通过环保验收的配套项目,直接关系到公司上市募投项目的投产,而公司2014年上半年亏损2615万元。针对前述事项,云南证监局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1、公司需对募投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环评验收和投产明确时间进度表;
2、公司应尽快完成环评验收工作,确保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及时披露募投项目进展;
3、公司2014年半年报披露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2615万元,且你公司2013年亏损5105.59万元,如2014年继续亏损,公司股票将再度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务必增强风险化解处置工作的紧迫感,指定切实可行的扭亏措施并加快推荐落实。” |
批复内容 | 公司接到监管关注函后,逐项核查并答复了监管关注函的相关问题,形成对监管关注函的回复材料报送云南证监局。 |
处理人 | 云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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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8-14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4]第120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8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4】第120号)。
交易所对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投资含锌渣综合回收系统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议案未获得通过的事项进行了关注。 |
批复内容 | 公司根据拟投资的含锌渣综合回收系统技术改造工作所制定投资计划进行充分评估,科学而系统地进行项目分析,进一步充分论证投资项目在技术上的先进性和可行性,在财务上的实施可能性,在经济上的合理性,确保项目投资符合全体利益。
针对交易所提出的关注事项,公司认真及时地进行回复,形成对监管关注函的回复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并抄送云南证监局。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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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7-11 |
标题 |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砷化氢中毒较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曲安办函[2014]2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2月7日凌晨4时许,公司下属锌厂综合车间锌氧粉工段发生砷化氢中毒安全事故,事故现场8人受伤,无人员死亡。在医院诊治过程中,有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6人尚在治疗中。
经多方抢救,现又有一名中毒人员于14日下午14时不治身亡。截止2014年2月15日,本次砷化氢中毒安全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其余5名中毒受伤人员病情好转。 |
批复内容 |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
经曲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认定,对10名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其中,公司董事长许克昌行政警告处分,同时处上一年年收入45%的经济罚款,共计壹拾壹万零壹佰玖拾元(110,190.00元);副董事长、总经理杨建兴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经济罚款,共计捌万陆仟壹佰贰拾陆元(86,126.00元);技术总监赵德军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处叁万元(30,000.00元)的经济处罚。此外,本公司因“2·07”较大砷化氢中毒事故受到贰拾叁万元(230,00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安全整改情况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曲靖市“2·07”较大砷化氢中毒事故调查组对公司提出的: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加强现场管理等一系列安全整改意见,积极做好相应安全事故整改落实工作。
公司将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不留死角地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进一步提高危险源识别和防范水平,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并按公司精细化管理要求,持续提高安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全面系统地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安全、持续、稳定运行。 |
处理人 | 曲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曲靖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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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6-10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云证监函[2014]106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6月10日,云南证监局向公司下发《关于罗平锌电的监管关注函》(云证监函【2014】106号)。
云南证监局关注到公司2014年6月9日披露关于终止筹划重大事项的公告后公司股票复牌。公司停牌时间接近3个月,市场及投资者较为关注,要求公司需向实际控制人及时了解本次事项的后续处理情况以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妥善处置市场和投资者对本次重大事项可能的质疑、问询和投诉。 |
批复内容 | 公司接到监管关注函后,积极与大股东罗平县锌电公司和实际控制人罗平县财政局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重大事项的后续处理情况,对于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及时进行披露,同时,公司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妥善处置市场和投资者对本次重大事项所提出的质疑和问询。
公司逐项核查并答复了监管关注函的相关问题,形成对监管关注函的回复材料报送云南证监局。 |
处理人 | 云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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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4-29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4]第62号 |
批复原因 | 交易所对于公司以下事项表示关注:
“2014年3月11日,你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股票停牌。4月1日,你公司披露控股股东罗平县锌电公司拟引入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能投’)作为战略投资者,云南能投将以增资扩股或受让股权的方式取得罗平县锌电公司49%的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
截至目前,罗平县锌电公司与云南城投能否实现合作仍存在不确定性,导致你公司股票已停牌近2个月,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方加快商谈合作进程,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尽早实现股票复牌。” |
批复内容 | 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披露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否会发生变更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该重大事项仍处于商谈之中,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本公司股票自2014年4月30日起继续停牌。公司承诺,在停牌期间,将每五个交易日公告一次该事项进展情况直至复牌。
针对交易所提出的关注事项,公司认真及时地进行回复,形成对监管关注函的回复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并抄送云南证监局。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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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4-23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云证监函[2014]63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4月23日,云南证监局向公司下发《关于罗平锌电的监管关注函》(云证监函【2014】63号)。
云南证监局关注到公司2014年3月11日披露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后开始停牌,现停牌时间已超过一个月,要求公司需向实际控制人及时了解重大事项进展,要求公司在符合复牌条件时应及时复牌并披露重大事项相关情况,充分向投资者提示风险等。 |
批复内容 | 公司接到监管关注函后,积极与大股东罗平县锌电公司和实际控制人罗平县财政局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及时披露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公司也在工作开展进程符合股票复牌条件时将及时复牌,并披露重大事项相关情况,充分向投资者提示风险。
公司逐项核查并答复了监管关注函的相关问题,形成对监管关注函的回复材料报送云南证监局。 |
处理人 | 云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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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3-25 |
标题 |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锌厂恢复生产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罗安监管工贸复产字[2014]第001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2月7日凌晨4时许,公司下属锌厂综合车间锌氧粉工段发生砷化氢中毒安全事故,事故现场8人受伤,无人员死亡。在医院诊治过程中,有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6人尚在治疗中。
经多方抢救,现又有一名中毒人员于14日下午14时不治身亡。截止2014年2月15日,本次砷化氢中毒安全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其余5名中毒受伤人员病情好转。 |
批复内容 | 日前,通过检查验收,公司接到罗平县安监局《复产意见书》(罗安监管工贸复产字〔2014〕第001号),同意公司下属锌厂6万吨/年电锌系统恢复生产。根据《复产意见书》,公司下属锌厂正积极组织恢复生产工作。 |
处理人 | 罗平县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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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3-18 |
标题 |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锌厂停产进展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4年2月7日凌晨4时许,公司下属锌厂综合车间锌氧粉工段发生砷化氢中毒安全事故,事故现场8人受伤,无人员死亡。在医院诊治过程中,有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6人尚在治疗中。
经多方抢救,现又有一名中毒人员于14日下午14时不治身亡。截止2014年2月15日,本次砷化氢中毒安全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其余5名中毒受伤人员病情好转。 |
批复内容 |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的规定,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深交所有权对公司股票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为争取早日恢复生产,公司一方面向曲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了《关于恢复锌厂生产的请示》;另一方面积极做好恢复生产准备工作。
公司下属锌厂停产时长预计不会超三个月,且停产期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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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3-17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4]第34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3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下发《关于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事项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4】第34号)。
公司下属锌厂发生安全事故暂停生产并进行安全整改时间预计将超过三个月,交易所提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交易所有权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并请公司详细说明下属锌厂停产事宜是否需要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
批复内容 | 针对交易所提出的关注事项,公司认真及时地进行回复,公司从(1)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必然导致持有公司股票的中小股民投资损失;(2)锌厂停产,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3)恢复生产请示已上报市安监局,锌厂投产指日可待等三个角度论证了不宜在锌厂预计停产三个月内对公司股票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最后形成对监管关注函的回复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并抄送云南证监局。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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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3-14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云证监函[2014]38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3月14日,云南证监局向公司下发《关于罗平锌电的监管关注函》(云证监函【2014】38号)。
云南证监局关注到公司2014年3月11日披露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正在筹划可能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要求公司需向实际控制人及时了解重大事项进展,并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及时披露,要求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需持续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等。 |
批复内容 | 公司接到监管关注函后,积极与大股东罗平县锌电公司和实际控制人罗平县财政局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及时披露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公司也积极督促控股股东罗平县锌电公司和第二大股东贵州泛华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严格持续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公司逐项核查并答复了监管关注函的相关问题,形成对监管关注函的回复材料报送云南证监局。 |
处理人 | 云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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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3-08 |
标题 |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锌厂继续停产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4年2月7日凌晨4时许,公司下属锌厂综合车间锌氧粉工段发生砷化氢中毒安全事故,事故现场8人受伤,无人员死亡。在医院诊治过程中,有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6人尚在治疗中。
经多方抢救,现又有一名中毒人员于14日下午14时不治身亡。截止2014年2月15日,本次砷化氢中毒安全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其余5名中毒受伤人员病情好转。 |
批复内容 | 基于安全事故原因尚在调查之中,公司预计锌厂尚需继续停产一个月,即于4月10日恢复生产。公司将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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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02-15 |
标题 |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锌厂安全事故处置进展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4年2月7日凌晨4时许,公司下属锌厂综合车间锌氧粉工段发生砷化氢中毒安全事故,事故现场8人受伤,无人员死亡。在医院诊治过程中,有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6人尚在治疗中。
经多方抢救,现又有一名中毒人员于14日下午14时不治身亡。截止2014年2月15日,本次砷化氢中毒安全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其余5名中毒受伤人员病情好转。 |
批复内容 |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本次中毒事件已属较大事故。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关于“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较大事故由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规定,本次中毒事件将由曲靖市人民政府接手调查。
目前,公司正极力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锌厂恢复生产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
处理人 | 曲靖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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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2-15 |
标题 |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锌厂安全事故的补充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社会发布了《关于下属锌厂安全事故处置进展的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现对一些其他重要信息补充披露。 |
批复内容 | 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社会发布了《关于下属锌厂安全事故处置进展的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现对一些其他重要信息补充披露如下:
一、锌厂2013年度简要经营数据
二、预计恢复生产时间
公司锌厂于2014年2月9日暂停生产,预计于3月9日恢复生产。
三、暂停生产损失
锌厂停产期间,每天损失约为33万元。
四、赔偿金额
3名中毒死亡人员中,购买工伤保险合同制工人一人,未购买工伤保险临时工两人。扣除工商保险赔款后,公司预计赔偿净额约为210万元。
目前,公司正极力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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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2-11 |
标题 |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锌厂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4年2月7日凌晨4时许,公司下属锌厂综合车间锌氧粉工段发生砷化氢中毒安全事故,事故现场8人受伤,无人员死亡。在医院诊治过程中,有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6人尚在治疗中。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程序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对事故进行调查,锌厂已按公司要求暂停生产并进行安全整改,待整改完毕后立即恢复生产。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进一步加大力度对锌厂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严防死守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生产启动后,公司将采取调节方式推进生产,不会对全年生产经营计划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公司正在极力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公司将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处理人 | 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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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3-07-06 |
标题 |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被立案调查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涉嫌违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因涉嫌违规被稽查立案,我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被暂停审核。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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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06-07 |
标题 |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整改措施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3]第9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预计2013年第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500-1,000万元。2013年4月16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3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修正为亏损3,400–3,900万元。2013年4月26日披露的实际数据为亏损3,865万元。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业绩与预告数据差异较大,且未及时在4月15日之前予以修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11.3.3条,以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1、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此次未能及时披露2013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整改报告,同时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进行相应检讨并改正。
2、进一步完善对经营业绩的预测、分析及报告机制。自本报告通过之日起,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在每季度截止前5日内提交年初至该季度的业绩预测报告,同时应持续关注公司业绩是否与此前预计的业绩存在较大差异,并每月出具专门的分析报告。相关报告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提交经营管理层充分讨论,若发现预测偏差则及时披露。
3、公司董事会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相关人员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和其他相关规定等的学习,确保在今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将吸取教训,严格整改,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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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2-08-13 |
标题 | 关于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12]263号 |
批复原因 | 1.罗平锌电在《200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公司投资14577.50万元建设的募投项目"电锌资源综合利用投资项目"于2009年4月达到可使用状态。但根据罗平锌电于2012年6月21日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罗平锌电一直对"电锌资源综合利用投资项目"进行间断性地试车运行,直至2011年底该项目的整个收尾工作和工艺流程的调试工作才全部完毕。罗平锌电在《200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的募投项目建设进展相关情况不准确;
2.2010年1月,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对罗平锌电在未获环保批文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募投项目"电锌资源综合利用投资项目"并投入试生产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罗平锌电停止该项目的试生产,但罗平锌电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
批复内容 | 鉴于罗平锌电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和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罗平锌电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罗平锌电董事长许克昌、总经理杨建兴、董事会秘书喻永贤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罗平锌电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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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07-24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云证监函[2012]80号 |
批复原因 | 云南证监局于2012年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关注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面临较大退市风险。公司已连续两年亏损,在2011年年报披露后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且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堪忧,面临较大的退市风险;
2、公司内部控制有待进一步加强。公司在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执行方面虽然制定了期货交易相关规定,但内控执行不到位,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决策缺乏科学性、风险控制缺失,套保与公司现货量关联度不高,存在一定投机性,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公司运营风险;
3、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需进一步完善。公司经营层的一些有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的决策没有及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有待进一步完善;
4、公司融资手段需进一步规范。公司存在通过向关联企业罗平县天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罗平荣信稀贵金属有限公司及外部供应商云南宏昆鑫业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票据融资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
5、公司信息披露水平需进一步提升。2012年上半年公司已经进行了两次信息披露更正,信息披露质量有待提高。” |
批复内容 | 公司针对云南证监局现场检查过程中所发现的上述问题,提出积极的整改措施并贯彻执行。 |
处理人 | 云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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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2-07-04 |
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处分告知函[2012]第2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你公司在《200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投资14,577.50万元建设的募投项目‘电锌资源综合利用投资项目’于2009年4月达到可使用状态。但根据你公司于2012年6月21日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你公司一直对‘电锌资源综合利用投资项目’进行间断性地试车运行,直至2011年底该项目的整个收尾工作和工艺流程的调试工作才全部完毕。你公司在《200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的募投项目建设进展信息不准确。
2、2010年1月,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对你公司在未获环保批文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募投项目‘电锌资源综合利用投资项目’并投入试生产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你公司停止该项目的试生产,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第7.3条和第11.11.2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许克昌、总经理杨建兴和董事会秘书喻永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和第17.3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你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你公司董事长许克昌、总经理杨建兴和董事会秘书喻永贤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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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4 |
标题 |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说明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募集资金使用进度缓慢;
2.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不足;
3.合同未按职责签订,合同管理风险控制不够;
4.董事会四个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发挥需加强;
5、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足。
6、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力度有待进一步强化 |
批复内容 | 通过此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质量得到了提高,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和遵守。但公司治理是一项长期工作,公司将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严格的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根据公司在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来进一步予以完善。 |
处理人 | 云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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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1 |
标题 |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募集资金使用进度缓慢;
2.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不足;
3.合同未按职责签订,合同管理风险控制不够;
4.董事会四个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发挥需加强;
5、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足。 |
批复内容 | 通过开展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促使公司认真、全面、彻底地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时地进行整改,提高了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了独立性,提高了透明度,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将以此为契机,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作,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意识,以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争取更好的业绩,回报广大股东。
公司治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今后,公司将一如既往地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云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司治理觉悟,积累公司治理经验,完善公司治理各项有关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在此基础上,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以公司价值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做一个让证券市场参与各方广泛认同和信任的上市公司。 |
处理人 | 云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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