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2-08 |
标题 | 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180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9月7日,你公司与美国伊利诺伊州政府签署了REV补贴协议。对于该重大交易事项,你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2023年10月12日才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07 |
标题 | 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对李缜、潘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安徽证监局[2023]5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23年9月7日,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高科或公司)与美国伊利诺伊州政府签署了REV补贴协议。对于该重大交易事项,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2023年10月12日才进行披露,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李缜、潘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2-07-26 |
标题 | 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
文件批号 | 安徽证监局[2022]15号 |
批复原因 |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坏账准备计提方面。2020年年报未充分考虑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等客户应收账款已经显著增加的信用风险,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导致公司2020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关联交易审批方面。2021年上半年,公司与关联法人埃诺威(苏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累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6587.53万元,达到临时披露标准时未及时披露,直至2021年8月26日才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
三、政府补助披露方面。2020年9月底,公司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等3家子公司收到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合计16935.09万元,应披露而未及时披露,迟至2020年10月14日才披露。2020年12月30日,公司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收到新能源汽车财政奖补3049.81万元,应披露而未及时披露,迟至2021年1月7日才披露。
四、其他方面。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展公告中,未对1名离职人员实施和披露应该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进展公告,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于2022年7月27日下午3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安徽证监局(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6号)223室接受监管谈话。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7-26 |
标题 | 关于对李缜、潘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
文件批号 | 安徽证监局[2022]14号 |
批复原因 | 一、坏账准备计提方面。2020年年报未充分考虑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等客户应收账款已经显著增加的信用风险,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导致公司2020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二、关联交易审批方面。2021年上半年,公司与关联法人埃诺威(苏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累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6587.53万元,达到临时披露标准时未及时披露,直至2021年8月26日才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三、政府补助披露方面。2020年9月底,公司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等3家子公司收到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合计16935.09万元,应披露而未及时披露,迟至2020年10月14日才披露。2020年12月30日,公司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收到新能源汽车财政奖补3049.81万元,应披露而未及时披露,迟至2021年1月7日才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规定。四、其他方面。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展公告中,未对1名离职人员实施和披露应该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进展公告,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四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李缜、潘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5 |
标题 | 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17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29 |
标题 | 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60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1年1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8 |
标题 | 合肥佳驰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合高新税简罚[2020]113号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合高新税简罚[2020]113号 |
批复原因 | 佳驰科技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的个人所得税未按期进行申报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佳驰科技处以100元的罚款。国轩高科已足额缴纳了前述罚款。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11-02 |
标题 | 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高科”)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
四、政府补助披露不及时 |
批复内容 |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合肥企融国际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钱海权、现任财务总监潘旺、时任董事会秘书马桂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15 |
标题 | 国轩高科: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5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0-07-15 |
标题 | 国轩高科: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0]6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2018年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国轩)、南京国轩电池有限公司、青岛国轩电池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控股)、合肥企融国际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生4笔合计1.4亿元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你公司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拔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亦未在《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如实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是2019年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国轩与控股股东珠海国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发生1笔4,000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该笔关联交易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是你公司在2018年度未按规定程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涉及金额5,000万元,且未在2018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上述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的规定。
四是你公司2019年度的净利润比2018年度下降91.75%,但未在2020年1月31日前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21 |
标题 | 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23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239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4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4-14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安徽证监局[2020]2号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合肥正瑞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瑞储能),住所:合肥市庐江经济开发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正瑞储能非法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 " >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 " >未提出" " >陈述" " >、" " >申辩意见" " >,也未要求听证" "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正瑞储能违法事实如下:
“李某建”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4日开立于国元证券合肥凯旋大厦营业部(属网上自助开户)。“叶某武”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5日开立于国元证券合肥凯旋大厦营业部(属网上自助开户)。
经查,“李某建”“叶某武”两个账户自开立后至调查日仅交易过“国轩某科”一只股票,在买卖时点和交易风格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并且账户资金全部来源于正瑞储能,账户交易盈亏由正瑞储能承担。上述账户交易由正瑞储能董事长进行决策,主要操作人员为正瑞储能员工。截至调查日,正瑞储能借用“叶某武”“李某建”账户交易“国轩某科”,累计买入2,352,300股,金额35,845,750元;累计卖出1,450,300股,金额21,704,732元;共计亏损1,782,892.94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认为,正瑞储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正瑞储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19-12-12 |
标题 |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19]94号 |
批复原因 |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10月30日,公司2018年三季报中披露预计2018年度归母净利润为8.5亿元至9.5亿元。2019年2月28日,公司业绩快报披露预计全年归母净利润为8.52亿元。4月24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归母净利润为5.8亿元。4月30日,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全年归母净利润为5.8亿元。公司在2018年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年报实际值差异较大,且未能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修正,披露存在不准确、不及时情况。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7-03 |
标题 | 国轩高科: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403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6月20日出具的《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40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高科”或“公司”)董事会就年报中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针对问询函中的问题组织人员进行认真核查及分析。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5-22 |
标题 | 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57号 |
批复原因 |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李缜、钱海权:2018年10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8.5亿元至9.5亿元。2019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8.52亿元。2019年4月25日,你公司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5.8亿元。2019年4月30日,你公司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5.8亿元。你公司在2018年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均不准确,与实际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能及时按规定对业绩预告进行正确修正,你公司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11.3.3条和第11.3.7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缜、财务负责人钱海权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02-16 |
标题 | 国轩高科: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侯飞先生于2019年02月1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4%,成交均价为14.7元,成交金额为7.35万元。经公司自查,侯飞先生本次减持前最近一次交易公司股票时间为2018年7月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买进100,000股,本次减持前持有公司股份4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74%,本次减持后持有公司股份4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70%。本次减持行为未构成短线交易、未发生在股票交易敏感期内,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及主观获利的情形。
本次减持股票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1、经与侯飞先生核实,因其本人工作繁忙,证券账户由其配偶代为管理,因其配偶对高管减持新规的程序性要求认识不足,因操作失误,在侯飞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减持股票交易操作。
2、在意识到上述情况构成违规减持后,侯飞先生主动向公司报告,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并对本次违规减持公司股票行为给公司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对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恳的道歉,今后将加强对持有公司股票证券账户的管理,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09 |
标题 | 国轩高科: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37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37号)。 |
批复内容 | 要求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高科”或“公司”)董事会就年报中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公司董事会针对问询函中的问题组织人员进行认真核查及分析。现将相关问题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3-02 |
标题 | 国轩高科: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186号 |
批复原因 |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发布了《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持股计划(草案)》”)。近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18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对上述事项表示关注,并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做出进一步补充披露和说明。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问询函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09 |
标题 | 国轩高科: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216号 |
批复原因 |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216号】。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作了认真自查,现就问询函所涉问题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6-29 |
标题 | 关于对青岛国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西环罚字[2016]55号 |
批复原因 | 因锂离子电池及材料生产项目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
批复内容 | 被莱西市环境保护局处以罚款20万元。 |
处理人 | 莱西市环境保护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0-13 |
标题 | 关于对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规减持股份的监管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4]第146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规减持股份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4]第146号)。 |
批复内容 | 该关注函指出对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减持股份超过5%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1.8.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2条的规定。公司收到关注函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的检查,认真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并采取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等整改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4-19 |
标题 | 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3年年报及相关公告披露的有关信息存在问题。 |
批复内容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年报等审核反馈意见,公司对《2013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的内容进行了更正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05-02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3]第39号 |
批复原因 | 2013年5月2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3]第39号)。该关注函指出对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未披露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的具体股东情况,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规定。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的检查,认真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并于当日对外披露了《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源电器重大资产置换及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润银化工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补充公告》,详见公司2013年5月2日的公告文件(公告编号:2013-026)。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1-01-13 |
标题 | 关于对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11]19号 |
批复原因 | 2010年5月7日至2010年5月17日,南通投资累计买入东源电器股份124,584股,累计成交金额为1,406,783.92元(人民币,下同);2010年9月15日,南通投资协议受让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集体资产投资中心所持有的东源电器股份16,891,200股,转让总金额为170,263,296元;2010年10月21日至2010年10月25日,南通投资累计卖出东源电器股份965,622股,累计成交金额为14,926,417.18元。 |
批复内容 | 鉴于南通投资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给予南通投资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南通投资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违法 公告日期:2010-11-05 |
标题 | 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近期卖出了公司股票,出现了违规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1.9 章节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依据上述规
定,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将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4,714,575.11 元交给公司。这部分收入记入公司当期营业外收入。
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表示今后将加强其帐户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并向广大公司投资者致歉,同时承诺在未来六个月内不再买卖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会已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同时向全
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股东予以通报,要求引以为戒。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人员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要求其在交易操作中杜绝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8 |
标题 | 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需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二)公司需进一步规范三会运作
(三)公司需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一如既往地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广大投资者的共同关心支持下,不断强化公司治理,完善公司治理各项有关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同时,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树立诚信、规范的上市公司形象,以良好的经营业绩回报社会与股东。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3 |
标题 | 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需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二)公司需进一步规范三会运作
(三)公司需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