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电股份

- 000875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8
标题辉县市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被辉县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辉国土资罚[2018]42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辉国土资罚[2018]42号
批复原因未经依法批准在南村镇、西平罗乡、高庄乡和拍石头乡共四个乡镇占用土地26827平方米(合40.2405亩)建南旋风风电场项目
批复内容责令将非法占用的2682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辉县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7.126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2682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268,270元。
处理人辉县市国土资源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8
标题扶余市富汇风能有限公司被扶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扶住建罚字[2019]第0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文件批号扶住建罚字[2019]第01号
批复原因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
批复内容罚款40,437.50元
处理人扶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8
标题辉县市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被辉南县林业局行政处罚(辉林罚书字[2019]第10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辉林罚书字[2019]第10号
批复原因在没有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林地修路两条,占用林地总面积64.4亩。林地毁坏程度:地面未硬化,林地毁坏程度较轻。
批复内容罚款403,000元
处理人辉南县林业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09
标题吉电股份:关于对深交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40号
批复原因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电股份”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40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年报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和分析,现将有关事项回复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30
标题吉电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辉县市文物管理局行政处罚书及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辉文物罚字[2018]第001号
批复原因因你(单位)建设的3#、11#、48#共3座风机及za7、ja8、ja11、ja10、jd13、jd9共6座高压线路设备所处位置原来尚存有长城遗迹,上述风机及高压线路设备的建设造成了此处长城残存遗迹的毁坏。
批复内容特书面告知你(单位)接到本通知后30日内对3#、11#、48#共3座风机及za7、ja8、ja11、ja10、jd13、jd9共6座高压线路设备予以拆除。给予你(单位)人民币伍拾万元罚款和限期六个月内对赵长城遗址恢复原貌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辉县市文物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05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徐留胜)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徐留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徐留胜控制并使用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采用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等手法操纵“天瑞仪器”等33只股票 二、徐留胜控制并使用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采用连续交易、拉抬股价等手法操纵“四维图新”等4只股票
批复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关于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徐留胜违法所得37,017,025.78元,并处以74,034,051.56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4-13
标题关于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吴卓奇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21号
批复原因吴卓奇: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电股份”或“公司”)2017年一季度报告首次预约披露日期为2017年4月28日。你作为公司的监事,你的配偶于2017年4月11日买入吉电股份股票1,700股,买入金额为10,013元。你配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5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03-22
标题吉电股份:关于董事关联人窗口期买卖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刘玉环女士于2017年3月16日买入了公司股票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9318‰,成交价为6.06元/股,成交金额为12,120元。公司拟定于2017年3月31日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公司知悉后立即联系告知刘新华先生及其配偶刘玉环女士窗口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刘玉环女士本次买卖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5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5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尽管本次股票买入金额较小,刘新华先生及其配偶刘玉环女士已认识到该笔操作违反了相关规则。刘新华先生及其配偶刘玉环女士承诺以后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再发生类似事项。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12-25
标题吉电股份:关于环境保护部对公司解除挂牌督办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环办函[2015]2157号
批复原因2015年4月13日,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对松花江热电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松花江热电公司3号锅炉(对应1、2号机组)超标排放予以罚款3万元。
批复内容近日,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解除污染减排存在问题企业挂牌督办的通知》(环办函[2015]2157号)。 鉴于目前公司及所属3家单位污染减排已按要求整改到位,同意对公司解除挂牌督办。
处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6-23
标题吉电股份: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5年4月13日,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对松花江热电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松花江热电公司3号锅炉(对应1、2号机组)超标排放予以罚款3万元。
批复内容环保部2015年6月23日发布公告,对17家涉及污染物总量超标排放问题的企业实施挂牌督办。其中,吉电股份所属的浑江发电公司、四平热电公司、松花江热电厂3家单位存在超标排放问题。要求2015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
处理人国家环保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4-13
标题吉电股份: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5年4月13日,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对松花江热电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松花江热电公司3号锅炉(对应1、2号机组)超标排放予以罚款3万元。
批复内容根据吉林市环境保护局之后出具的证明文件,松花江热电公司上述环保违法情节较为轻微,不属于重大环保违法行为。
处理人吉林市环境保护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03-08
标题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处罚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2]第66号
批复原因本次停牌前6个月公司股票存在个别账户交易该股时间长,交易品种单一,内幕知情人名单中个别人员以实名账户交易你公司股票的情形。
批复内容(一)在你公司提交的内幕知情人名单中,内幕知情人“赵民”在2011年11月实名交易你公司股票。请你公司及相关人员核实并说明是否涉嫌内幕交易。 (二)以下账户在统计期间存在交易异常: 请你公司核查上述交易异常账户与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知情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请相关人员提交自查说明。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30
标题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说明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第一,公司要从根本上建立起防范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 第二,公司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尚待进一步完善 第三,公司没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吉林证监局 第四,公司要对整改方案尽快予以落实
批复内容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四条整改意见的落实工作。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16
标题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关于公司从根本上建立起防范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问题。 2、关于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尚待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3、关于公司没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吉林证监局的问题。 4、关于公司要对整改方案尽快予以落实的问题。
批复内容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02-14
标题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与控股股东在资产、人员、机构等方面未彻底分开;″三会″运作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完整;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财务管理不严;目前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未取得省级以上科委出具的高新企业鉴定书和认证书,批露与事实不符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郑州特派办于2003年8月18日至8月22日对我公司进行了检查。公司于2003年12月2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驻长春特派员办事处的长春证监发[2003]234号《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后,多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和讨论,严格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针对《通知》所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了整改。
处理人郑州特派办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