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06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217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21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6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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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1-12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田晓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田晓利为东吴证券投行总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兼项目管理部副总经理,自2013年5月8日至调查日,利用其配偶李兵账户交易“安科瑞”、“顺鑫农业”、“国电南瑞”、“园区设计”等多只股票, 截至调查日,该账户持股“晶方科技”3000股、“东北证券”8500股。
田晓利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田晓利处以2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青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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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10-25 |
标题 |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接受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3]第303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董事会就以下情况进行核实说明:
(1)根据我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详细说明近期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调研日期、调研人员和调研沟通内容等),是否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以及公司投资者活动关系记录表中发布的信息是否及时、完整;
(2)提供前述调研人员及公司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核查前述人员在10月11日至10月24日间是否存在买卖你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
(3)前述期间,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在收到文件后就有关情况积极地进行了核查工作,并于2013年10月28日以书面形式逐条回复了上述深交所关注的问题。如实汇报了2013年10月11日由海通证券研究员赵勇组织多家机构对公司进行的联合调研实际情况(包括调研人员的基本信息、调研沟通工作的主要内容等),并对调研活动完成后公司履行的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进行描述;公司向深交所公司部汇报了前述调研工作以及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并确认内幕知情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
处理人 | 深交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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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07-16 |
标题 |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接受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3]第184号 |
批复原因 | 2013年7月16日,深交所公司管理部下发了《关于对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3]第184号),关注函主要内容如下:“你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12年共接受机构调研15次;但你公司仅在《2012年度报告》中列示当年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情况,而未在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实际开展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备忘录要求及时发布相关应披露材料。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在收到文件后积极认真组织了核查与学习工作,重新认真学习研究了深交所公司部于2012年7月17日发布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1号——投资者关系及其信息披露》等文件,并且在之后的工作中按照要求及时披露投资者关系活动材料,做到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此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及时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刊登,同时在公司网站刊登,做到了进一步完善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
处理人 | 深交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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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8 |
标题 |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情况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应设立对口部门配合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
(二)公司应进一步细化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三)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结合企业的经营特点和业务范围有针对性地修改、完善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要以执行准则为契机,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
(四)进一步发挥监事会监督、约束作用公司整改情况
(五)公司应改善公司规范运作相关留痕记录,保证存档资料规范完整,提高三会会议记录质量,完整详细记录参会的董事、监事、股东代表的发言情况,体现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 |
批复内容 | 以上为我公司2007年及2008年上半年关于公司治理情况的总结,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本次专项治理活动的要求,把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与增强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相结合,继续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的组织和制度建设,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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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2-01 |
标题 |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总结报告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等 |
文件批号 | 京证公司发[2007]80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应设立对口部门配合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
(二)公司应进一步细化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三)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结合企业的经营特点和业务范围有针对性地修改、完善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要以执行准则为契机,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
(四)进一步发挥监事会监督、约束作用公司整改情况
(五)公司应改善公司规范运作相关留痕记录,保证存档资料规范完整,提高三会会议记录质量,完整详细记录参会的董事、监事、股东代表的发言情况,体现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 |
批复内容 | 通过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运作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本次专项治理活动的要求,把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与增强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相结合,继续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的组织和制度建设,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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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1999-08-26 |
标题 |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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