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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公司于2006年1月17日从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入款项50,000,000.00元,借款期 限为一年,利率为5.58%,同日公司归还了从华润股份有限公司借入的50,000,000.00元 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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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期后事项 截止本会计报表签发之日,公司无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期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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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期后事项 截止本会计报表签发之日,公司无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期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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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期后事项 截止本会计报表签发之日,公司无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期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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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期后事项 截止本会计报表签发之日,公司无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期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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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期后事项 截止本会计报表签发之日,公司无期后事项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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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期后事项 1、公司为原全资子公司-深圳卓立工贸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长城大厦支行280 万 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货款、在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华富支行4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 款担保,其中深圳发展银行长城大厦支行280 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货款已于2003 年2 月27 日偿还完毕,公司担保事项自然解除。 2、公司对交通银行长春大街支行的2750 万元人民币短期借款已于2003 年1 月1 6 日提前偿还,同时,以公司持有的中国光大银行1540 万法人股股权质押解除手续正 在办理之中。 3、公司对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的4900 万元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已于20 03 年1 月14 日提前偿还,同时,公司原第一大股东---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为本 公司该笔贷款所做的保证担保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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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其他重要事项 1.见注释七之“其他应披露关联事项”第1 项。 2.公司为第一大股东——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光明路支 行贷款720 万美元提供担保。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受债权银行财产保全的申请, 裁 定查封被告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及本公司的财产、股权,并冻结被告存款,具体裁 定如下: ⑴冻结本公司所持有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法人股100 万股,金额1,160,000.00 元; ⑵ 冻结本公司所持有的中国光大银行的法人股1540 万股, 金额18,000,000.00 元(该股权因本公司在2000年9月贷款时质押给交通银行而无法冻结); ⑶冻结本公司所持有的交通银行的法人股7145050 股,金额7,145,050.00元; ⑷冻结本公司所持有的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612 万股及配股、红利,金额 16,288,992.00 元; ⑸冻结本公司所持有的深圳海王同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5%的股份,金额13,218,22 7.58 元; ⑹冻结本公司所持有的深圳物业吉发仓储有限公司25%的股份,金额17,873,606.46 元; ⑺冻结深圳市申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深圳世纪居实业有限公司49%的 股份及申汇基房地产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布吉镇中心区大世纪花园5 号楼20 套住宅共计1 856 平方米(注:申汇基房地产有限公司系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卓立工贸有限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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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12-31
`期后事项

    1、公司为第一大股东--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光明 路支行贷款720万美元提供担保。2000年1月到期, 截止至本报表批准之日借款方尚 未偿还。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吉经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吉林省开 发建设投资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20万美元、利息791,830.14万美元(计至2001年3月 30日)、3月31 日至判决执行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诉讼费用人 民币635,100.00元,由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于2001年6月 13 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2 年2月1日(2001)民二终字第186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偿还 上述贷款并由公司承担上述债务50%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

    2、公司于2002年4月22日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传票获知,公司第一大股东 --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在农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现农行长春四分局支行)贷 款18096万元人民币因逾期未还被起诉,本公司对上述借款中17496 万元提供担保并 在上述诉讼中被列为第二被告,一审将于2002年5月10日开庭。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无其他期后事项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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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公司于2001年7月5日接到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起诉状, 要求公司为公司第一 大股东-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在该行的635万美元借款担保承担连带责任。(根 据公司目前掌握资料,其担保金额为60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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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期后事项

    1、公司于2000年2月28日在中国交通银行长春分行长春大街支行贷款500万元, 贷款期限自2000年2月28日至2001年2月27日。此笔贷款由公司第一大股东--- 吉林 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提供担保,利息已偿还,本金尚未偿还,该行已于2001年4月11日 提起诉讼,要求偿还贷款500万元及至贷款还清日止的全部利息。同时该行于2001年 4月16日提起补充诉讼,要求偿还即将到期的短期贷款750万元(2001年7月20日到期) 、500万元(2001年6月5日到期)。

    2、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曙光路支行贷款5000万元,于1999年1月20 日到 期,尚未偿还,该银行已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2001年3月作出 判决,本公司应偿还贷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4,499,466.00元及诉讼费554,499. 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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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期后事项

    截止本会计报表签发之日(1999年3 月10日),公司并未发生影响本公司会计 报表阅读和理解的期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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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12-31
`期后事项

    1、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上字[1997]第90号文批准,于1997年12月中、 下 旬按总股本16746.8万股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配售3 股普通股股票, 配股资金于 1998年1月中、下旬陆续到达公司帐户,故公司1997年总股本仍为配股前股本数。

    2、根据公司1998年4月16日召开的1997年度董事会决议,决定将大连振鹏工业 城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有偿剥离出去,帐面价值包括对大连振鹏工业城开发管理有限 公司的投资价值和投资利息支出以及相关的债权,共计人民币32,985,429.75 元。 此决议待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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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6-12-31
`截止本报告发表日, 公司未发生影响本公司会计报表阅读和理解的重大 的或有事项和期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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