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生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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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税(费)项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财税[2000]25号文软件产品销售收入(销售 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且未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和软件服务收入(版本升级服 务)先按17%的税率计缴,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实行即征即退政 策。 (二)营业税 定制软件收入(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先按5%的税率计缴,经杭州 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退回。定制软件相关的服务收入按5%的税率计缴。系统集成收入(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按3%的税率计缴。房租收入按5%的税率计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 (四)教育费附加 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4%计缴。 (五)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1991年3月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和财 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的通知》的规定,本公司 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恒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恒生数据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上 海世纪恒生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恒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塘恒生科技有限公司、杭州 恒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恒生软件有限公司、深圳恒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和上海易 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期亏损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无需计缴企 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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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税(费)项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财税[2000]25号文软件产品销售收入(销售 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且未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和软件服务收入(版本升级服 务)先按17%的税率计缴,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实行即征即退政 策。 (二)营业税 定制软件收入(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先按5%的税率计缴,经杭州 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退回。定制软件相关的服务收入按5%的税率计缴。系统集成收入(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按3%的税率计缴。 房租收入按5%的税率计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 (四)教育费附加 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4%计缴。 (五)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杭州恒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恒生科技有限公司均被浙江 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2005年度按15%的税率计 缴企业所得税。 其他控股子公司按33%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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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税项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财税[2000]25号文软件产品销售收入(销售 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且未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和软件服务收入(版本升级服 务)先按17%的税率计缴,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实行即征即退 政策。 (二)营业税 定制软件收入(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先按5%的税率计缴,经杭州 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退回。定制软件相关的服务收入按5%的税率计缴。系统集成收入(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按3%的税率计缴。 房租收入按5%的税率计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 (四)教育费附加 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4%计缴。 (五)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1991年3月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的通知》的规定,本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杭州恒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恒生科技有限公司按15%的税率计 缴企业所得税。其他控股子公司按33%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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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税(费)项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财税[2000]25号文软件产品销售收入(销售 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且未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和软件系统维护收入(版本升 级服务)先按17%的税率计缴,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实行即征 即退政策。 (二)营业税 定制软件收入(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先按5%的税率计缴,经杭州 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退回。定制软件相关的系统维护收入按5%的税率计缴。系统集成收 入(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按3%的税率计缴营业税。 房租收入按5%的税率计缴营业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 (四)教育费附加 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4%计缴。 (五)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1991年3月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的通知》的规定, 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恒生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恒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0 4年1-6月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其他控股子公司按33%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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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税(费)项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财税[2000]25号文软件产品销售收入(销售 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且未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和软件系统维护收入(版本升 级服务)先按17%的税率计缴,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实行即征 即退政策。 (二)营业税 定制软件收入(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先按5%的税率计缴,经杭州 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退回。定制软件相关的系统维护收入按5%的税率计缴。系统集成收 入(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按3%的税率计缴营业税。 房租收入按5%的税率计缴营业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 (四)教育费附加 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4%计缴。 (五)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 2年12月31日联合颁布的计高技[2002]2879号文《关于发布200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 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的规定,经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收管理局 (高新)地税通字[2004]第165号文件批准,本公司2003年度按1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根据国家税务局1991年3月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的通知》的规定, 并经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收管理局杭地税[2003]46号文件批准,本 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恒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03年度按7.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1991年3月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的通知》的规定, 经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收管理局杭地税高新[2004]16号文件批准,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恒生科技有限公司2003年度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其他控股子公司按33%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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