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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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税项 本公司适用的税种与税率 税种 税率 计税基数 所得税* 15% 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 4%、13%、17% 按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 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 营业税 5% 应税营业额 房产税 1.2%、12% 房产原值的70%、租金收入 城建税 7% 应纳营业税额、增值税额和消费税额 土地使用税 1.2元~4元/㎡ 土地使用面积 土地增值税 2%(预缴) 房产预售收款额 *根据国务院1988年5月4日国发[1988]26号文第十二条规定: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 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本公司属于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适用15%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适用的费种与费率 费种 费率 计费基数 教育费附加 3% 应纳营业税额、增值税额和消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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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税项 本公司适用的税种与税率 税种 税率 计税基数 所得税 15%* 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 4%、13%、17% 按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 营业税 5% 应税营业额 房产税 1.2% 房产原值的70% 12% 租金收入 城建税 7% 应纳营业税额、增值税额和消费税额 土地使用税 4元/平方米 土地使用面积 土地增值税 2%(预缴) 房产预售收款额 *根据国务院1988年5月4日国发[1988]26号文第十二条规定: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 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公司属于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适用15%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适用的费种与费率 费种 费率 计费基数 教育费附加 3% 应纳营业税额、增值税额和消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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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税项 本公司适用的税种与税率 税种 税率 所得税*1 15% 增值税*2 13%、17% 营业税 5% 房产税 1.2% 12% 城建税 7% 土地使用税 4元/平方米 土地增值税 2%(预缴) 税种 计税基数 所得税*1 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2 按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 营业税 应税营业额 房产税 房产原值的70% 租金收入 城建税 应纳营业税额、增值税额和消费税额 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面积 土地增值税 房产预售收款额 *1根据国务院1988年5月4日国发[1988]26号文第十二条规定: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 (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公司属于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适用15%所得税税率。 *2其中部分商品零售收入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按照不含税收入的4%计征增 值税。 本公司适用的费种与费率 费种 费率 教育费附加 3% 费种 计费基数 教育费附加 应纳营业税额、增值税额和消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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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税项 本公司适用的税种与税率 税种 税率 计税基数 所得税 15%* 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 4%、13%、17% 按销项税额扣 除当期允许抵 扣的进项税额 后的差额 营业税 5% 应税营业额 房产税 1.2% 房产原值的70% 12% 租金收入 城建税 7% 应纳营业税额、增值税额和消费税额 *根据国务院1988年5月4日国发[1988]26号文第十二条规定: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 (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公司属于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适用15%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适用的费种与费率 费种 费率 计费基数 教育费附加 3% 应纳营业税额、增值税额 和消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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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税项 本公司适用的税种与税率 税种 税率 计税基数 所得税 15%* 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 4%、13%、17% 按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 税额后的差额 营业税 5% 应税营业额 房产税 1.2% 12% 房产原值的 70% 租金收入 城建税 7% 应纳营业税额、增值税额和消费税额 *根据国务院1988 年5 月4 日国发[988]26 号文第十二条规定:在海南岛举办的企 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属于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适用15%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适用的费种与费率 费种 费率 计费基数 教育费附加 3% 应纳营业税额、增值税额和消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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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税项 公司适用的税种与税率: 税种 税率 计税基数 所得税 15%* 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 4% 销售额 13%、17%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营业税 5% 营业额 城建税 7%、5% 应纳营业税额、增值税额 教育费附加 3% 应纳营业税额、增值税额 房产税 1.2% 房产原值的70% 12% 租金收入 *根据国务院1988年5月4日国发[1988]26号文第十二条规定: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 (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公司属于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享有15%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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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税项 公司适用的税种与税率: 税种 税率 计税基数 所得税 15%* 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 4% 销售额 13%、17%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营业税 5% 营业额 城建税 7%、5% 应纳营业税额、增值税额 教育费附加 3% 应纳营业税额、增值税额 房产税 1.2% 房产原值的70% 12% 租金收入 *根据国务院1988年5月4日国发[1988] 26号文第十二条规定:在海南岛举办的企 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属于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享有15%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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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税项 本公司适用的税种与税率: 税种 税率 计税基数 所得税 15%* 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 4% 销售额 13%、17%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消费税 5% 销售额 营业税 5% 营业额 城建税 7%、5% 应纳营业税额、增值税额 教育费附加 3% 应纳营业税额、增值税额 房产税 1.2% 房产原值的70% 12% 租金收入 *根据国务院1988年5月4日国发[1988]26 号文第十二条规定: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 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公司属于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享有15%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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