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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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税项 本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分别如下: 1、增值税 本公司按应税收入计算销项税,税率为17%,按销项税抵扣进项税额后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 本公司资金占用费、租赁收入和光电安装工程收入应缴纳营业税,按应税营业收入 的5%、3%计缴。 3、企业所得税 按规定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注:(1)本公司业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赣科发工字[2000]25号文批复认定为高新 技术企业,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赣地税直管字[2000]053号文的批复,享受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1999年、2000年免征 所得税,2001年起按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2005年企业所得税率15%。 (2)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华联电子有限公司及厦门宏发电声有限公司按厦门经济特 区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的税率。 (3)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联创通信有限公司,经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赣地税函[2003 ]6号文批准为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厅赣科发高字[2002]78 号文批复,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2002和2003年享受免征所得税政策,从2004年度起企 业所得税率为15%。 (4)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南昌欣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业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赣科 发工字[1996]229号文批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函[1998]193号 文规定,按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5)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联创致光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设立的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率为15%,从开始获利年起享受 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004年度、2005年度该公司亏损。 (6)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联创宏声电子有限公司,系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根 据洪高税发(2003)035号文认定该公司2002年为第一获利年度,2002年、2003年免征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004年至2006年减半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2005年实际税率7.5%。 (7)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创发实业有限公司,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00%计缴 。 (8)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联创电声有限公司,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00%计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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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税项 本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分别如下: 1、增值税 本公司按应税收入计算销项税,税率为17.00%,按销项税抵扣进项税额后缴纳增值 税。 2、营业税 本公司资金占用费、租赁收入、物业服务收入和光电安装工程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按应税营业收入的5.00%、3.00%计缴。 3、企业所得税 按规定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注:(1)本公司业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赣科发工字[2000]25号文批复认定为高新 技术企业,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赣地税直管字[2000]053号文的批复,享受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免征两年所得税,2001年起按15.00%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2)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华联电子有限公司及厦门宏发电声有限公司按厦门经济特 区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00%的税率。 (3)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联创通信有限公司经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赣地税函[2003]6 号文批准为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厅赣科发高字[2002]78号 文批复,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从2002年起享受免二所得税政策;2004年起按15.00%的税 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4)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南昌欣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业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赣科发 工字[1996]229号文批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函[1998]193号文 规定,按15.0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5)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联创健和光电显示有限公司经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南减免[2003]113号)批准为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获利年度2003年 起享受二免三减半所得税政策,2005年度按15.00%交所得税。 (6)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联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江西联创电声有限公司,按应 纳税所得额的33.00%计缴。 (7)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联创致光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设立的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率为15%,从开始获利年度起 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2005年1-6月份亏损。 (8)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联创宏声电子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经江西省科技 厅赣科发工字(2000)239号文批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 家税务局洪高国税发(2003)035号文批准该公司从2002年起享受免二减三的外商投资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5年按7.50%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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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税项 本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分别如下: 1、增值税 本公司按应税收入计算销项税,税率为17%,按销项税抵扣进项税额后缴纳增值税 。 2、营业税 本公司资金占用费、租赁收入和光电安装工程收入应缴纳营业税,按应税营业收入 的5%、3%计缴。 3、企业所得税 按规定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注:(1)本公司业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赣科发工字[2000]25号文批复认定为高新 技术企业,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赣地税直管字[2000]053号文的批复,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1999年、2000年 免征所得税,2001年起按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2004年企业所得税率15%。 (2)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华联电子有限公司及厦门宏发电声有限公司按厦门经济 特区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的税率。 (3)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联创通信有限公司,经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赣地税函[200 3]6号文批准为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厅赣科发高字[2002] 78号文批复,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2002和2003年享受免征所得税政策,从2004年度起 企业所得税率为15%。 (4)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南昌欣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业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赣 科发工字[1996]229号文批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函[1998]19 3号文规定,按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5)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联创健和光电显示有限公司,经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 务局深国税南减免[2003]113号批准为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获利年度起享 受二免三减半所得税政策,2004年度免交所得税。 (6)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联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缴。 (7)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联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缴。 (8)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联创致光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设立的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率为15%,从开始获利年起 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004年本公司亏损。 (9)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联创宏声电子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根据国家规 定,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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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税项 本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分别如下: 1、增值税 本公司按应税收入计算销项税,税率为17.00%,按销项税抵扣进项税额后缴纳增值 税。 2、营业税 本公司资金占用费、租赁收入和光电安装工程收入应缴纳营业税,按应税营业收入 的5.00%、3.00%计缴。 3、企业所得税 按规定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注:(1)本公司业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赣科发工字[2000]25号文批复认定为高 新技术企业,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赣地税直管字[2000]053号文的批复,享 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免征两年所得税,2001年起按15.00%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2)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华联电子有限公司及厦门宏发电声有限公司按厦门经济 特区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00%的税率。 (3)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联创通信有限公司经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赣地税函[2003] 6号文批准为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厅赣科发高字[2002]78 号文批复,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从2002年起享受免二所得税政策;2004年起按15.00% 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4)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南昌欣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业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赣科 发工字[1996]229号文批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函[1998]193号 文规定,按15.0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5)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联创健和光电显示有限公司经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 局(深国税南减免[2003]113号)批准为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获利年度20 03年起享受二免三减半所得税政策,2004年度免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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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税项 本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分别如下: 1、增值税 本公司按应税收入计算销项税,税率为17.00%,按销项税抵扣进项税额后缴纳增值 税。 2、营业税 本公司资金占用费、租赁收入和光电安装工程收入应缴纳营业税,按应税营业收入 的5.00%、3.00%计缴。 3、企业所得税 按规定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注:(1)本公司业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赣科发工字[2000]25 号文批复认定为高 新技术企业,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赣地税直管字[2000]053 号文的批复,享 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 号文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免征两年所得税,2001 年起按15.00%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2003年企业所得 税率15.00%。 (2)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华联电子有限公司及厦门宏发电声有限公司按厦门经济 特区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00%的税率。 (3)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联创通信有限公司经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赣地税函[2003] 6 号文批准为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厅赣科发高字[2002]7 8 号文批复,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从2002 年起享受免二所得税政策,2003 年度免交 企业所得税。 (4)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南昌欣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业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赣科 发工字[1996]229 号文批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函[1998]193 号文规定,按15.0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5)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联创健和光电显示有限公司经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 局(深国税南减免[2003]113 号)批准为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获利年度起 享受二免三减半所得税政策,2003 年度免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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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税项 主要税种 计税依据及税率或扣除率 增值税 销项税:应税产品按销售额17%; 进项税:按购入原料买价17%; 城建税 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计缴; 房产税 按应税房产原值70%的1.2%计缴; 教育费附加 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缴; 企业所得税 按规定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注:(1)本公司业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赣科发工字[2000]25号文批复认定为高 新技术企业,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赣地税直管字[2000]053号文的批复,享 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免征两年所得税,2001年起按15%的税率计征所得税。 (2)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华联电子有限公司及厦门宏发电声有限公司按特区高新 技术企业执行15%的税率。 (3)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联创健和光电显示有限公司属特区新设生产型企业, 经营期限10年以上,根据深圳市深府(1988)232号文规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免二减 三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4)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联创通信有限公司经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赣地税函[20 03]6号)文批准为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厅(赣科发高字 [2002]78号批复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从2002年起享受免二减三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5)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南昌欣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业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赣 科发工字[1996]229号)文批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函[1998] 193号)规定,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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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税项 主要税种 计税依据及税率或扣除率 增值税 销项税:应税产品按销售额17%; 进项税:按购入原料买价17%; 城建税 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计缴; 房产税 按应税房产原值70%的1.2%计缴; 教育费附加 按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缴; 企业所得税 按规定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注:(1)本公司业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赣科发工字[2000]25 号文批复认定为高 新技术企业,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赣地税直管字[2000]053 号文的批复,享 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 号文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免征两年所得税,2001 年起按15%的税率计征所得税。 (2)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华联电子有限公司及厦门宏发电声有限公司按特区高新 技术企业执行15%的税率。 (3)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南昌华声通信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02 年1 月1 日起按24%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4)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联创通信有限公司经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赣地税函[2003 ]6 号)文批准为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厅(赣科发高字[20 02]78 号批复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从2002年起享受二免三减半所得税政策,2002 年 度免交企业所得税。 (5)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南昌欣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业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赣 科发工字[1996]229 号)文批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函[1998]1 93 号)规定,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6)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联创宏声电子有限公司系新成立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 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享受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现正在申办免、减手续, 故本年度未提计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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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税(费)项 (一)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为17%。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交流转税额的7%计缴。 (三)教育费附加 按应交流转税额的3%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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