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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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税项 (1)增值税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电力产品销售适用增值税,增值税额为按应纳税销售额的17%扣 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后的余额。 (2)所得税 根据有关中国所得税法,中外合资企业一般须按33%的法定税率缴纳所得税(30%的 企业所得税再加3%的地方所得税)。如这些企业地处特别指定地区或城市,或经国家税 务总局特别批准,则可享受较低的适用税率。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 企业,自1999年1月1日起,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本公司所属之各营运全资电厂均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了此规定。 根据国税函[1994]381号文,本公司总部、山东分公司(原山东华能发电股份有限公 司(“山东华能”)总部)和所有营运电厂向当地税务局分别交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 总部、山东分公司、各营运电厂及控股子公司在有关税务减免优惠期结束后适用的所得 税率汇总如下: 所得税率 总部 15.0% 华能大连电厂(“大连电厂”)* 18.0% 华能大连电厂二期(“大连电厂二期”)* 18.0% 华能上安电厂(“上安电厂”)* 18.0% 华能上安电厂二期(“上安电厂二期”)* 18.0% 华能南通电厂(“南通电厂”)* 15.0% 华能南通电厂二期(“南通电厂二期”)* 15.0% 华能福州电厂(“福州电厂”)* 15.0% 华能福州电厂二期(“福州电厂二期”)* 15.0% 华能汕头燃机电厂(“汕头燃机电厂”)* 15.0% 华能汕头燃煤电厂(“汕头电厂”)* 18.0% 华能汕头燃煤电厂二期(“汕头电厂二期”) 18.0% 华能上海石洞口二厂(“石洞口二厂”)* 16.5% 华能丹东电厂(“丹东电厂”)* 18.0% 华能南京电厂(“南京电厂”)* 15.0% 山东分公司 17.0% 华能德州电厂(“德州电厂”) 17.0% 华能济宁电厂(“济宁电厂”) 15.0% 华能长兴电厂(“长兴电厂”) 16.5% 华能上海石洞口第一发电厂(“石洞口一厂”) 18.0% 华能辛店电厂(“辛店电厂”) 15.0% 华能营口电厂(“营口电厂”)* 18.0% 华能井冈山电厂(“井冈山电厂”)* 15.0% 华能威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发电公司”) 33.0% 华能(苏州工业园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太仓发电公司”) 33.0% 淮阴发电公司 33.0% 江苏华能淮阴第二发电有限公司(“淮阴第二发电公司”) 33.0% 山西华能榆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榆社发电公司”) 33.0% 华能湖南岳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发电公司”) 33.0% 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珞璜发电公司”)* 15.0% 河南华能沁北发电有限公司(“沁北发电公司”) 33.0% 平凉发电公司 33.0% 四川华能太平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太平驿水电公司”) 33.0% 四川华能宝兴河电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宝兴河水电公司”) 33.0% 四川华能东西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东西关水电公司”) 33.0% 四川华能康定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康定水电公司”) 33.0% 四川华能明台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明台水电公司”) 33.0% 四川华能涪江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涪江水电公司”) 33.0% 四川华能嘉陵江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嘉陵江水电公司”) 33.0% 四川水电公司 33.0% 减免优惠期 总部 无减免优惠 华能大连电厂(“大连电厂”)* 至1994年12月31日 华能大连电厂二期(“大连电厂二期”)* 至2006年12月31日 华能上安电厂(“上安电厂”)* 至1996年12月31日 华能上安电厂二期(“上安电厂二期”)* 至2003年12月31日 华能南通电厂(“南通电厂”)* 至1996年12月31日 华能南通电厂二期(“南通电厂二期”)* 至2007年12月31日 华能福州电厂(“福州电厂”)* 至1995年12月31日 华能福州电厂二期(“福州电厂二期”)* 至2007年12月31日 华能汕头燃机电厂(“汕头燃机电厂”)* 至1994年12月31日 华能汕头燃煤电厂(“汕头电厂”)* 至2005年12月31日 华能汕头燃煤电厂二期(“汕头电厂二期”) 减免优惠尚在申请中 华能上海石洞口二厂(“石洞口二厂”)* 至1998年12月31日 华能丹东电厂(“丹东电厂”)* 尚未进入减免优惠期 华能南京电厂(“南京电厂”)* 至2004年12月31日 山东分公司 无减免优惠 华能德州电厂(“德州电厂”) 无减免优惠 华能济宁电厂(“济宁电厂”) 无减免优惠 华能长兴电厂(“长兴电厂”) 无减免优惠 华能上海石洞口第一发电厂(“石洞口一厂”) 无减免优惠 华能辛店电厂(“辛店电厂”) 无减免优惠 华能营口电厂(“营口电厂”)* 尚未进入减免优惠期 华能井冈山电厂(“井冈山电厂”)* 至2008年12月31日 华能威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发电公司”) 无减免优惠 华能(苏州工业园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太仓发电公 司”) 无减免优惠 淮阴发电公司 无减免优惠 江苏华能淮阴第二发电有限公司(“淮阴第二发电公司”) 无减免优惠 山西华能榆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榆社发电公司”) 无减免优惠 华能湖南岳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发电公司”) 无减免优惠 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珞璜发电公司”)* 至2007年12月31日 河南华能沁北发电有限公司(“沁北发电公司”) 无减免优惠 平凉发电公司 至2010年12月31日 四川华能太平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太平驿水电公司”) 至2010年12月31日 四川华能宝兴河电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宝兴河水 电公司”) 至2010年12月31日 四川华能东西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东西关水电公司”) 至2010年12月31日 四川华能康定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康定水电公司”) 至2010年12月31日 四川华能明台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明台水电公司”) 至2010年12月31日 四川华能涪江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涪江水电公司”) 至2010年12月31日 四川华能嘉陵江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嘉陵江水电公司”) 至2010年12月31日 四川水电公司 无减免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本公司的该等营运电 厂可自弥补以前年度(最长为五年)亏损后首个获利年度开始,两年免缴所得税,其后 三年按适用税率减半缴纳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本公司总部、山东分公司、各营运电厂及控股子公司于报告期内的实际所得税税率 (在考虑了减免优惠之后)概述如下: 批准文号 2005年 2004年 总部(注1) 国税函[1997]368号 - 15.0% 大连电厂 国税函[1994]381号 18.0% 18.0% 大连电厂二期(注2) 国税直税函[2004]12号及 10.0% 15.0% 国税大直税函[2005]017号 上安电厂 国税函[1994]381号及 18.0% 18.0% 国税函[1999]604号 上安电厂二期 国税函[1994]381号及 18.0% 18.0% 国税函[2000]194号 南通电厂 国税函[1994]381号 15.0% 15.0% 南通电厂二期(注3) 苏国税函[2003]248号及 10.0% 7.5% 通国税外字[2003]1号及 通国税外字[2005]1号 福州电厂 国税函[1994]381号 15.0% 15.0% 福州电厂二期(注4) 闽国税函[2003]37号及 10.0% 7.5% 长国税函[2005]2号 汕头燃机电厂(注1) 国税函[1994]381号 - - 汕头电厂(注5) 经汕头市国税局涉外税收分局批准 10.0% 10.0% 汕头电厂二期(注15) 不适用 18.0% 不适用 石洞口二厂 经上海市税务局涉外税收分局批准 16.5% 16.5% 丹东电厂(注6) 丹国税涉外[1999]7号 - - 南京电厂(注7) 宁国税外字[1997]039号 15.0% 10.0% 山东分公司(注1) 国税函[2001]866号 - - 德州电厂 国税函[2001]866号 17.0% 17.0% 济宁电厂 国税函[2002]1063号及 15.0% 15.0% 济国税函[2003]1号 长兴电厂 国税函[2002]1030号 16.5% 16.5% 石洞口一厂 沪国税八税[2003]31号 18.0% 18.0% 辛店电厂(注8) 临国税函[2004]123号 15.0% 15.0% 营口电厂(注6) 经营口市国税局新经济技术开发区 - - 分局批准 井冈山电厂(注9) 吉安市国税重企发2004(20号) - - 威海发电公司 不适用 33.0% 33.0% 太仓发电公司 不适用 33.0% 33.0% 淮阴发电公司 不适用 33.0% 33.0% 淮阴第二发电公司 不适用 33.0% 33.0% 榆社发电公司 不适用 33.0% 33.0% 岳阳发电公司 不适用 33.0% 33.0% 珞璜发电公司(注10) 经重庆市国税局涉外税收分局批准 7.5% - 沁北发电公司(注11) 不适用 33% - 平凉发电公司(注12、13) 国税发[2002]47号 15.0% 不适用 太平驿水电公司(注12、13) 国税发[2002]47号 15.0% 不适用 批准文号 2005年 2004年 宝兴河水电公司(注12、13) 国税发[2002]47号 15.0% 不适用 东西关水电公司(注12、13) 国税发[2002]47号 15.0% 不适用 康定水电公司(注12、13、 国税发[2002]47号 7.5% 不适用 明台水电公司(注6、12、13) 国税发[2002]47号 - 不适用 涪江水电公司(注1 2、13、14) 国税发[2002]47号 - 不适用 嘉陵江水电公司(注12、13) 国税发[2002]47号 15.0% 不适用 四川水电公司(注1、12) 不适用 - 不适用 注1:该等企业2005年未获利,因而于2005年度实际税率为0。 注2:根据国税直税函[2004]12号文,大连电厂二期可单独计算减免优惠期限。大连 电厂二期自1999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享受地方所得税减免3%征收。同时根据国税 大直税函[2005]017号文,大连电厂二期作为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自2005年1月1日至 2006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适用税率为10%。 注3:根据苏国税函[2003]248号及通国税外字[2003]1号文,南通电厂二期可单独计 算减免优惠期限。南通电厂二期自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 的税收优惠。根据通国税外字[2005]1号文,南通电厂二期作为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 自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适用税率为10%。 注4:根据闽国税函[2003]37号文,福州电厂二期可单独计算减免优惠期限。福州电 厂二期自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根据长国税 函[2005]2号,福州电厂二期作为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自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 31日享受税收优惠,适用税率为10%。 注5:根据2003年1月16日汕头国税局涉外分局的批准,汕头电厂作为外商投资先进 技术企业,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延长三年享受税收优惠,适用税率为10% 。 注6:该等企业因尚未弥补完累计亏损,故2005年适用税率为0;丹东电厂及营口电 厂的所得税减免优惠期尚未开始。 注7:根据宁国税外字[1997]39号文,南京电厂作为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自200 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延长三年享受税收优惠,适用税率为10%。自2005年起,南 京电厂适用税率为15%。 注8:根据临国税函[2004]123号文,辛店电厂作为中外合资能源生产企业适用税率 为15%。 注9:根据吉安市国税重企发2004(20号)文,井冈山电厂自2004年7月1日至2008年1 2月31日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该期间为免税期。 注10:根据重庆市国税局涉外税收分局批准,珞璜发电公司自2003年1月1日至2007 年12月31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税收优惠,2004年适用税率为0,2005年适用税率为 7.5%。 注11:沁北发电公司于2004年11月投入商业运营,2004年尚未获利,因而于2004年 度实际所得税率为0。 注12:该等企业于2004年度并非本公司的子公司,因而于该期间为不适用。 注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4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 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该等企业自2001年1月1 日至2010年12月31日适用15%的税率。 注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4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 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对于西部地区的新办内资电力企业,自生产 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康定水电公司于2005年度处于上述优惠期的第五年,所得税税率为7.5%。康定水电公司 现行税率已获得省税务局批准。涪江水电公司自2005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处于免税期,批文尚在申请过程中。 注15:汕头电厂二期于2005年10月投入商业运行,因而于2004年度为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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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税项 1. 增值税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电力产品销售适用增值税,增值税额为按应纳税销售额的17%扣 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后的余额。 2. 所得税 根据有关中国所得税法,中外合资企业一般须按33%的法定税率缴纳所得税(30%的 企业所得税再加3%的地方所得税)。如这些企业地处特别指定地区或城市,或经国家税 务总局特别批准,则可享受较低的适用税率。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 企业,自1999年1月1日起,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本公司所属之各营运电厂均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了此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本公司的所有营运电 厂(华能德州电厂(“德州电厂”)、华能济宁电厂(“济宁电厂”)、华能长兴电厂 (“长兴电厂”)、华能上海石洞口第一发电厂(“石洞口一厂”)及华能辛店电厂( “辛店电厂”)除外)可自弥补以前年度(最长为五年)亏损后首个获利年度开始,两 年免缴所得税,其后三年按适用税率减半缴纳所得税(“减免期”或“两免三减半”) 。 根据国税函[1994]381号文,本公司总部、山东分公司(原山东华能发电股份有限公 司(“山东华能”)总部)和所有营运电厂向当地税务局分别交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总部、山东分公司、各营运电厂及控股子公司在减免期结束后适用的所得税 率汇总如下: 所得税率 总部 15.0% 华能大连电厂(“大连电厂”) 18.0% 华能大连电厂二期(“大连电厂二期”) 18.0% 华能上安电厂(“上安电厂”) 18.0% 华能上安电厂二期(“上安电厂二期”) 18.0% 华能南通电厂(“南通电厂”) 15.0% 华能南通电厂二期(“南通电厂二期”) 15.0% 华能福州电厂(“福州电厂”) 15.0% 华能福州电厂二期(“福州电厂二期”) 15.0% 华能汕头燃机电厂(“汕头燃机电厂”) 15.0% 华能汕头燃煤电厂(“汕头电厂”) 15.0% 华能上海石洞口二厂(“石洞口二厂”) 16.5% 华能丹东电厂(“丹东电厂”) 18.0% 华能南京电厂(“南京电厂”) 15.0% 山东分公司 17.0% 德州电厂 17.0% 济宁电厂 15.0% 长兴电厂 16.5% 石洞口一厂 18.0% 辛店电厂 15.0% 华能营口电厂(“营口电厂”) 18.0% 华能井冈山电厂(“井冈山电厂”) 18.0% 华能威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发电公司”) 33.0% 苏州工业园区华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太仓发电公司”) 33.0% 淮阴发电公司 33.0% 江苏华能第二发电有限公司(“淮阴第二发电公司”) 33.0% 山西华能榆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榆社发电公司”) 33.0% 华能湖南岳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发电公司”) 33.0% 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珞璜发电公司”) 15.0% 河南华能沁北发电有限公司(“沁北发电公司”) 33.0% 平凉发电公司 33.0% 四川华能太平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太平驿水电公司”) 33.0% 四川华能宝兴河电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宝兴河水电公司”) 33.0% 四川华能东西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东西关水电公司”) 33.0% 四川华能康定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康定水电公司”) 33.0% 四川华能明台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明台水电公司”) 33.0% 四川华能涪江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涪江水电公司”) 33.0% 四川华能嘉陵江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嘉陵江水电公司”) 33.0% 四川水电公司 33.0% 减免期 总部 无减免优惠 华能大连电厂(“大连电厂”) 至1994年12月31日 华能大连电厂二期(“大连电厂二期”) 至2008年12月31日 华能上安电厂(“上安电厂”) 至1996年12月31日 华能上安电厂二期(“上安电厂二期”) 至2003年12月31日 华能南通电厂(“南通电厂”) 至1996年12月31日 华能南通电厂二期(“南通电厂二期”) 至2004年12月31日 华能福州电厂(“福州电厂”) 至1995年12月31日 华能福州电厂二期(“福州电厂二期”) 至2004年12月31日 华能汕头燃机电厂(“汕头燃机电厂”) 至1994年12月31日 华能汕头燃煤电厂(“汕头电厂”) 至2005年12月31日 华能上海石洞口二厂(“石洞口二厂”) 至1998年12月31日 华能丹东电厂(“丹东电厂”) 尚未进入减免期 华能南京电厂(“南京电厂”) 至2004年12月31日 山东分公司 无减免优惠 德州电厂 无减免优惠 济宁电厂 无减免优惠 长兴电厂 无减免优惠 石洞口一厂 无减免优惠 辛店电厂 无减免优惠 华能营口电厂(“营口电厂”) 尚未进入减免期 华能井冈山电厂(“井冈山电厂”) 至2008年12月31日 华能威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发电公司”) 无减免优惠 苏州工业园区华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太仓发电公司”) 无减免优惠 淮阴发电公司 无减免优惠 江苏华能第二发电有限公司(“淮阴第二发电公司”) 无减免优惠 山西华能榆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榆社发电公司”) 无减免优惠 华能湖南岳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发电公司”) 无减免优惠 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珞璜发电公司”) 至2007年12月31日 河南华能沁北发电有限公司(“沁北发电公司”) 无减免优惠 平凉发电公司 至2010年12月31日 四川华能太平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太平驿水电公司”) 至2010年12月31日 四川华能宝兴河电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宝兴河水电公司”) 至2010年12月31日 四川华能东西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东西关水电公司”) 至2010年12月31日 四川华能康定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康定水电公司”) 至2010年12月31日 四川华能明台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明台水电公司”) 至2010年12月31日 四川华能涪江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涪江水电公司”) 至2010年12月31日 四川华能嘉陵江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嘉陵江水电公司”) 至2010年12月31日 四川水电公司 至2010年12月31日 本公司总部、山东分公司、各营运电厂及控股子公司于报告期内的实际所得税税率 (在考虑了减免期之后)概述如下: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 批准文号 总部 国税函[1997]368号 大连电厂 国税函[1994]381号 大连电厂二期(注1) 国税直税函[2004]12号 上安电厂 国税函[1994]381号及 国税函[1999]604号 上安电厂二期 国税函[1994]381号及 国税函[2000]194号 南通电厂 国税函[1994]381号 南通电厂二期(注2) 国税函[1994]381号及 苏国税函[2003]248号及 通国税外字[2003]1号 福州电厂 国税函[1994]381号 福州电厂二期(注3) 国税函[1994]381号及 闽国税函[2003]37号 汕头燃机电厂 国税函[1994]381号 汕头电厂(注4) 经汕头市国税局涉外税收分局批准 石洞口二厂 经上海市税务局涉外税收分局批准 丹东电厂(注5) 丹国税涉外[1999]7号 南京电厂(注6) 宁国税外字[1997]039号 山东分公司 国税函[2001]866号 德州电厂 国税函[2001]866号 济宁电厂 国税函[2002]1063号及 济国税函[2003]1号 长兴电厂 国税函[2002]1030号 石洞口一厂 沪国税八税[2003]31号 辛店电厂(注7) 临国税函[2004]123号 营口电厂(注5、注10) 经营口市国税局新经济技术开发区 分局批准 井冈山电厂(注8、注10) 吉安市国税重企发2004(20号) 威海发电公司 不适用 太仓发电公司 不适用 淮阴发电公司 不适用 淮阴第二发电公司 不适用 榆社发电公司 不适用 岳阳发电公司(注10) 不适用 珞璜发电公司(注9、注10) 经重庆市国税局涉外税收分局批准 沁北发电公司(注11) 国税发[2002]47号文 平凉发电公司(注10、12) 国税发[2002]47号文及 甘国税[2002]08号 太平驿水电公司(注10、12) 国税发[2002]47号文及 阿州国税函[2004]28号 宝兴河水电公司(注10、12) 国税发[2002]47号文及 雅国税函征收函[2003]38号 东西关水电公司(注10、12) 国税发[2002]47号文及 川体改[1994]333号 2005年 总部 15.0% 大连电厂 18.0% 大连电厂二期(注1) 15.0% 上安电厂 18.0% 上安电厂二期 18.0% 南通电厂 15.0% 南通电厂二期(注2) 15.0% 福州电厂 15.0% 福州电厂二期(注3) 15.0% 汕头燃机电厂 15.0% 汕头电厂(注4) 10.0% 石洞口二厂 16.5% 丹东电厂(注5) - 南京电厂(注6) 15.0% 山东分公司 17.0% 德州电厂 17.0% 济宁电厂 15.0% 长兴电厂 16.5% 石洞口一厂 18.0% 辛店电厂(注7) 15.0% 营口电厂(注5、注10) - 井冈山电厂(注8、注10) - 威海发电公司 33.0% 太仓发电公司 33.0% 淮阴发电公司 33.0% 淮阴第二发电公司 33.0% 榆社发电公司 33.0% 岳阳发电公司(注10) 33.0% 珞璜发电公司(注9、注10) 7.5% 沁北发电公司(注11) - 平凉发电公司(注10、12) 15.0% 太平驿水电公司(注10、12) 15.0% 宝兴河水电公司(注10、12) 15.0% 东西关水电公司(注10、12) 15.0% 2004年 15.0% 总部 18.0% 大连电厂 15.0% 大连电厂二期(注1) 18.0% 上安电厂 18.0% 上安电厂二期 15.0% 南通电厂 7.5% 南通电厂二期(注2) 15.0% 福州电厂 7.5% 福州电厂二期(注3) 15.0% 汕头燃机电厂 10.0% 汕头电厂(注4) 16.5% 石洞口二厂 - 丹东电厂(注5) 10.0% 南京电厂(注6) 17.0% 山东分公司 17.0% 德州电厂 15.0% 济宁电厂 16.5% 长兴电厂 18.0% 石洞口一厂 15.0% 辛店电厂(注7) 不适用 营口电厂(注5、注10) 不适用 井冈山电厂(注8、注10) 33.0% 威海发电公司 33.0% 太仓发电公司 33.0% 淮阴发电公司 33.0% 淮阴第二发电公司 33.0% 榆社发电公司 不适用 岳阳发电公司(注10) 不适用 珞璜发电公司(注9、注10) 不适用 沁北发电公司(注11) 不适用 平凉发电公司(注10、12) 不适用 太平驿水电公司(注10、12) 不适用 宝兴河水电公司(注10、12) 不适用 东西关水电公司(注10、12) 三、税项(续) 2.所得税(续)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 批准文号 康定水电公司(注10、12) 国税发[2002]47号文 明台水电公司(注10、12) 国税发[2002]47号文 涪江水电公司(注10、12) 国税发[2002]47号文 嘉陵江水电公司(注10、12) 国税发[2002]47号文 2005年 2004年 康定水电公司(注10、12) 7.5% 不适用 明台水电公司(注10、12) - 不适用 涪江水电公司(注10、12) - 不适用 嘉陵江水电公司(注10、12) 15.0% 不适用 注1:根据国税直税函[2004]12号文,大连电厂二期可单独计算减免期限。大连电 厂二期自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自1999年1 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享受地方所得税减免3%征收。 注2:根据苏国税函[2003]248号及通国税外字[2003]1号文,南通电厂二期可单独计 算减免期限。南通电厂二期自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的税 收优惠。自2005年起,南通电厂二期适用税率为15%。 注3:根据闽国税函[2003]37号文,福州电厂二期可单独计算减免期限。福州电厂二 期自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自2005年1月1日 起,福州电厂二期适用税率为15%。 注4:根据2003年1月16日汕头国税局涉外分局的批准,汕头电厂作为外商投资先进 技术企业,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延长三年享受税收优惠,适用税率为10% 。 注5:丹东电厂及营口电厂因尚未弥补完累计亏损,故所得税减免期尚未开始。 注6:根据宁国税外字[1997]39号文,南京电厂作为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自200 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延长三年享受税收优惠,适用税率为10%。自2005年起,南 京电厂适用税率为15%。 注7:于2003年10月27日,本公司收购了辛店电厂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辛店电厂成为 本公司之分公司。根据临国税函[2004]123号文,辛店电厂作为中外合资能源生产企业适 用税率为15%。 注8:根据吉安市国税重企发2004(20号)文,井冈山电厂自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1 2月31日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因此该期间为免税期。 注9:根据重庆市国税局涉外税收分局批准,珞璜发电公司自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 12月31日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因此2005年适用税率为7.5%。 注10:该等企业于2004年上半年并非本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因而于该期间为不 适用。 注11:沁北发电公司于2004年11月投入商业运营,因而于2004年上半年为不适用。 注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4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 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平凉发电公司、太平 驿水电公司、宝兴河水电公司、东西关水电公司、康定水电公司、明台水电公司、嘉陵 江水电公司及涪江水电公司自2001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适用15%的税率。 康定水电公司于2005年度处于税收减免期的第三年,所得税税率为7.5%。康定水电 公司现行税率已获得省税务局批准。明台水电公司于2005年上半年度处于亏损弥补期, 故实际所得税税率为零。涪江水电公司自2005年1月1日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税率优惠政策 ,目前处于免税期。明台水电公司与涪江水电公司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批文尚在申请 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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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税项 1.增值税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电力产品销售适用增值税,增值税额为按应纳税销售额的17% 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后的余额。 2.所得税 根据有关中国所得税法,中外合资企业一般须按33%的法定税率缴纳所得税(30%的 企业所得税再加3%的地方所得税)。如这些企业地处特别指定地区或城市,或经国家税 务总局特别批准,则可享受较低的适用税率。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 企业,自1999年1月1日起,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本公司所属之各营运电厂均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了此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本公司的所有营运电 厂(华能德州电厂(“德州电厂”)、华能济宁电厂(“济宁电厂”)、华能长兴电厂 (“长兴电厂”)、华能上海石洞口第一发电厂(“石洞口一厂”)及华能辛店电厂( “辛店电厂”)除外)可自弥补以前年度(最长为五年)亏损后首个获利年度开始,两 年免缴所得税,其后三年按适用税率减半缴纳所得税(“减免期”)。 根据国税函[1994]381号文,本公司总部、山东分公司(原山东华能发电股份有限 公司(“山东华能”)总部)和所有营运电厂向当地税务局分别交纳企业所得税。本公 司总部、山东分公司及各营运电厂在减免期结束后适用的所得税率汇总如下: 所得税率 总部 15.0% 华能大连电厂(“大连电厂”) 18.0% 华能大连电厂二期(“大连电厂二期”) 15.0% 华能上安电厂(“上安电厂”) 18.0% 华能上安电厂二期(“上安电厂二期”) 18.0% 华能南通电厂(“南通电厂”) 15.0% 华能南通电厂二期(“南通电厂二期”) 15.0% 华能福州电厂(“福州电厂”) 15.0% 华能福州电厂二期(“福州电厂二期”) 15.0% 华能汕头燃机电厂(“汕头燃机电厂”) 15.0% 华能汕头燃煤电厂(“汕头电厂”) 15.0% 华能上海石洞口二厂(“石洞口二厂”) 16.5% 华能丹东电厂(“丹东电厂”) 18.0% 华能南京电厂(“南京电厂”) 15.0% 山东分公司 17.0% 德州电厂 17.0% 济宁电厂 15.0% 长兴电厂 16.5% 石洞口一厂 18.0% 辛店电厂 15.0% 营口电厂 18.0% 华能井冈山电厂(“井冈山电厂”) 15.0% 华能威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发电公 33.0% 司”) 苏州工业园区华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太仓 33.0% 发公司”) 江苏华能淮阴发电有限公司(“淮阴发电公 33.0% 司”) 山西华能榆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榆社发电 33.0% 公司”) 岳阳发电公司 33.0% 珞璜发电公司 15.0% 河南华能沁北发电有限公司(“沁北发电公 33.0% 司”) 减免期 总部 无减免优惠 华能大连电厂(“大连电厂”) 至1994年12月31日 华能大连电厂二期(“大连电厂二期”) 至2008年12月31日 华能上安电厂(“上安电厂”) 至1996年12月31日 华能上安电厂二期(“上安电厂二期”) 至2003年12月31日 华能南通电厂(“南通电厂”) 至1996年12月31日 华能南通电厂二期(“南通电厂二期”) 至2004年12月31日 华能福州电厂(“福州电厂”) 至1995年12月31日 华能福州电厂二期(“福州电厂二期”) 至2004年12月31日 华能汕头燃机电厂(“汕头燃机电厂”) 至1994年12月31日 华能汕头燃煤电厂(“汕头电厂”) 至2005年12月31日 华能上海石洞口二厂(“石洞口二厂”) 至1998年12月31日 华能丹东电厂(“丹东电厂”) 尚未进入减免期 华能南京电厂(“南京电厂”) 至2004年12月31日 山东分公司 无减免优惠 德州电厂 无减免优惠 济宁电厂 无减免优惠 长兴电厂 无减免优惠 石洞口一厂 无减免优惠 辛店电厂 无减免优惠 营口电厂 尚未进入减免期 华能井冈山电厂(“井冈山电厂”) 至2008年12月31日 华能威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发电公 无减免优惠 司”) 苏州工业园区华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太仓 无减免优惠 发公司”) 江苏华能淮阴发电有限公司(“淮阴发电公 无减免优惠 司”) 山西华能榆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榆社发电 无减免优惠 公司”) 岳阳发电公司 无减免优惠 珞璜发电公司 至2007年12月31日 河南华能沁北发电有限公司(“沁北发电公 无减免优惠 司”)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总部、山东分公司及各营运电厂于报告期内的实际所得税税率(在考虑了减 免期之后)概述如下: 批准文号 总部 国税函[1997]368号 大连电厂 国税函[1994]381号 大连电厂二期(注1) 国税直税函[2004]12号 上安电厂 国税函[1994]381号及 国税函[1999]604号 上安电厂二期 国税函[1994]381号及 国税函[2000]194号 南通电厂 国税函[1994]381号 南通电厂二期(注2) 苏国税函[2003]248号及 通国税外字[2003]1号 福州电厂 国税函[1994]381号 福州电厂二期(注3) 闽国税函[2003]37号 汕头燃机电厂 国税函[1994]381号 汕头电厂(注4) 经汕头市国税局涉外税收分局 批准 石洞口二厂 经上海市税务局涉外税收分局 批准 丹东电厂(注5) 丹国税涉外[1999]7号 南京电厂(注6) 宁国税外字[1997]039号 山东分公司 国税函[2001]866号 德州电厂 国税函[2001]866号 济宁电厂 国税函[2002]1063号及 济国税函[2003]1号 长兴电厂 国税函[2002]1030号 石洞口一厂 沪国税八税[2003]31号 辛店电厂(注7) 临国税函[2004]123号 营口电厂(注5、注10) 经营口市国税局新经济技术开 发区分局批准 井冈山电厂(注8、注10) 吉安市国税重企发2004(20号) 威海发电公司 不适用 太仓发电公司 不适用 淮阴发电公司 不适用 榆社发电公司 不适用 岳阳发电公司(注10) 不适用 珞璜发电公司(注9、注10) 经重庆市国税局涉外税收分局 批准 沁北发电公司(注11) 不适用 2004年 总部 15.0% 大连电厂 18.0% 大连电厂二期(注1) 15.0% 上安电厂 18.0% 上安电厂二期 18.0% 南通电厂 15.0% 南通电厂二期(注2) 7.5% 福州电厂 15.0% 福州电厂二期(注3) 7.5% 汕头燃机电厂 15.0% 汕头电厂(注4) 10.0% 石洞口二厂 16.5% 丹东电厂(注5) - 南京电厂(注6) 10.0% 山东分公司 17.0% 德州电厂 17.0% 济宁电厂 15.0% 长兴电厂 16.5% 石洞口一厂 18.0% 辛店电厂(注7) 15.0% 营口电厂(注5、注10) - 井冈山电厂(注8、注10) - 威海发电公司 33.0% 太仓发电公司 33.0% 淮阴发电公司 33.0% 榆社发电公司 33.0% 岳阳发电公司(注10) 33.0% 珞璜发电公司(注9、注10) - 沁北发电公司(注11) - 2003年 总部 15.0% 大连电厂 18.0% 大连电厂二期(注1) 7.5% 上安电厂 18.0% 上安电厂二期 9.0% 南通电厂 15.0% 南通电厂二期(注2) 7.5% 福州电厂 15.0% 福州电厂二期(注3) 7.5% 汕头燃机电厂 15.0% 汕头电厂(注4) 10.0% 石洞口二厂 16.5% 丹东电厂(注5) - 南京电厂(注6) 10.0% 山东分公司 17.0% 德州电厂 17.0% 济宁电厂 15.0% 长兴电厂 16.5% 石洞口一厂 18.0% 辛店电厂(注7) 18.0% 营口电厂(注5、注10) 不适用 井冈山电厂(注8、注10) 不适用 威海发电公司 33.0% 太仓发电公司 33.0% 淮阴发电公司 33.0% 榆社发电公司 33.0% 岳阳发电公司(注10) 不适用 珞璜发电公司(注9、注10) 不适用 沁北发电公司(注11) 不适用 注1:根据国税直税函[2004]12号文,大连电厂二期可单独计算减免期限。大连电 厂二期自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自1999年1 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享受地方所得税减免3%征收。 注2:根据苏国税函[2003]248号及通国税外字[2003]1号文,南通电厂二期可单独 计算减免期限。南通电厂二期自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的 税收优惠。 注3:根据闽国税函[2003]37号文,福州电厂二期可单独计算减免期限。福州电厂 二期自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 注4:根据2003年1月16日汕头国税局涉外分局的批准,汕头电厂作为外商投资先进 技术企业,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延长三年享受税收优惠,适用税率为10% 。 注5:丹东电厂及营口电厂所得税减免期尚未开始。 注6:根据宁国税外字(1997)39号文,南京电厂作为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自 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延长三年享受税收优惠,适用税率为10%。目前南京电 厂正与税务机关商讨退回2002年度与2003年度多交的所得税。 注7:于2003年10月27日,本公司收购了辛店电厂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辛店电厂成 为本公司之分公司。根据临国税函[2004]123号文,辛店电厂作为中外合资能源生产企 业享受税收优惠,适用税率为15%。 注8:根据吉安市国税重企发2004(20号)文,井冈山电厂自2004年7月1日至2008年 12月31日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因此2004年下半年为免税期。 注9:根据重庆市国税局涉外税收分局批准,珞璜发电公司自2003年1月1日至2007 年12月31日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因此2004年为免税期。 注10:该等企业于2003年度并非本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因而于2003年度为不适 用。 注11:沁北发电公司于2004年11月投入商业运营,2004年尚未获利,因而于2004年 度所得税税率为0,于2003年度为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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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税项 1.增值税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电力产品销售适用增值税,增值税额为按应纳税销售额的17% 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后的余额。 2.所得税 根据有关中国所得税法,中外合资企业一般须按33%的法定税率缴纳所得税(30%的 企业所得税再加3%的地方所得税)。如这些企业地处特别指定地区或城市,或经国家税 务总局特别批准,则可享受较低的适用税率。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 企业,自1999年1月1日起,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本公司所属之各营运电厂均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了此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本公司的所有营运电 厂(德州电厂、济宁电厂、长兴电厂、石洞口一厂及辛店电厂除外)可自弥补以前年度 (最长为五年)亏损后首个获利年度开始,两年免缴所得税,其后三年按适用税率减半 缴纳所得税(“减免期”)。 四、税项(续) 2.所得税(续) 根据国税函[1994]381号文,本公司总部、山东分公司(原山东华能发电股份有限 公司(“山东华能”)总部)和所有营运电厂向当地税务局分别交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总部、山东分公司及各营运电厂在减免期结束后适用的所得税率汇总如下: 所得税率 减免期 总部 15.0% 无减免优惠 大连电厂 18.0% 至1994年12月31日 大连电厂二期 15.0% 至2008年12月31日 上安电厂 18.0% 至1996年12月31日 上安电厂二期 18.0% 至2003年12月31日 南通电厂 15.0% 至1996年12月31日 南通电厂二期 15.0% 至2004年12月31日 福州电厂 15.0% 至1995年12月31日 福州电厂二期 15.0% 至2004年12月31日 汕头燃机电厂 15.0% 至1994年12月31日 汕头电厂 15.0% 至2005年12月31日 石洞口二厂 16.5% 至1998年12月31日 丹东电厂 18.0% 尚未进入减免期 南京电厂 15.0% 至2001年12月31日 山东分公司 17.0% 无减免优惠 德州电厂 17.0% 无减免优惠 济宁电厂 15.0% 无减免优惠 长兴电厂 16.5% 无减免优惠 石洞口一厂 18.0% 无减免优惠 辛店电厂* 15.0% 无减免优惠 威海发电公司 33.0% 无减免优惠 太仓发电公司 33.0% 无减免优惠 淮阴发电公司 33.0% 无减免优惠 榆社发电公司 33.0% 无减免优惠 *本公司于2003年10月27日收购了辛店电厂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辛店电厂成为本公 司的分公司,因此作为从事能源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辛店电厂可按15%所得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辛店电厂正向有关税务部门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本公司总部、山东分公司及各营运电厂于报告期内的实际所得税税率(在考虑了减 免期之后)概述如下: 批准文号 总部 国税函[1997]368号 大连电厂 国税函[1994]381号 大连电厂二期 国税直税函[2004]12号 上安电厂 国税函[1994]381号及 国税函[1999]604号 上安电厂二期 国税函[1994]381号及 国税函[2000]194号 南通电厂 国税函[1994]381号 南通电厂二期(注1) 苏国税函[2003]248号及 通国税外字[2003]1号 福州电厂 国税函[1994]381号 福州电厂二期(注2) 闽国税函[2003]37号 汕头燃机电厂 国税函[1994] 381号 汕头电厂(注3) 经汕头市国税局涉外税收 分局批准 石洞口二厂 经上海市税务局涉外税收 分局批准 丹东电厂(注5) 丹国税涉外[1999]7号 南京电厂 宁国税外字[1997]039号 山东分公司 国税函[2001] 866号 德州电厂 国税函[2001] 866号 济宁电厂 国税函[2002] 1063号及 济国税函[2003]1号 长兴电厂 国税函[2002] 1030号 石洞口一厂 沪国税八税[2003]31号 辛店电厂(注4) 尚在申请过程中 威海发电公司 不适用 太仓发电公司 不适用 淮阴发电公司 不适用 榆社发电公司(注4) 不适用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 2004年 2003年 总部 15.0% 15.0% 大连电厂 18.0% 18.0% 大连电厂二期 15.0% 18.0% 上安电厂 18.0% 18.0% 上安电厂二期 18.0% 9.0% 南通电厂 15.0% 15.0% 南通电厂二期(注1) 7.5% 7.5% 福州电厂 15.0% 15.0% 福州电厂二期(注2) 7.5% 7.5% 汕头燃机电厂 15.0% 15.0% 汕头电厂(注3) 10.0% 10.0% 石洞口二厂 16.5% 16.5% 丹东电厂(注5) - - 南京电厂 15.0% 15.0% 山东分公司 17.0% 17.0% 德州电厂 17.0% 17.0% 济宁电厂 15.0% 15.0% 长兴电厂 16.5% 16.5% 石洞口一厂 18.0% 33.0% 辛店电厂(注4) 15.0% 不适用 威海发电公司 33.0% 33.0% 太仓发电公司 33.0% 33.0% 淮阴发电公司 33.0% 33.0% 榆社发电公司(注4) 33.0% 不适用 注1:根据苏国税函[2003]248号及通国税外字[2003]1号文,南通电厂二期可单独 计算减免期限。南通电厂二期自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的 税收优惠。 注2:根据闽国税函[2003]37号文,福州电厂二期可单独计算减免期限。福州电厂 二期自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 注3:根据2003年1月16日汕头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的批准,汕头电厂作为外商投资 先进技术企业,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延长三年享受税收优惠,适用税率为 10%。 注4:该等电厂于截至200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并非本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因而于截至200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为不适用。 注5:由于丹东电厂尚未弥补完其累计亏损,其所得税减免期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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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税项 1. 增值税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电力产品销售适用增值税,增值税额为按应纳税销售额17%扣 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后的余额。 2. 所得税 根据有关中国所得税法,中外合资企业一般须按33%的法定税率缴纳所得税(30%的 企业所得税再加3%的地方所得税)。如这些企业地处特别指定地区或城市,或经国家税 务总局特别批准,则可享受较低的适用税率。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 企业,自1999 年1 月1 日起,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本公司所属之各营运电厂均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了此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本公司的所有营运电 厂(德州电厂、济宁电厂、长兴电厂、石洞口一厂、辛店电厂及大连电厂二期除外)可 自弥补以前年度(最长为五年)亏损后首个获利年度开始,两年免缴所得税,其后三年 按适用税率减半缴纳所得税(“减免期”)。 根据国税函[1994]381 号文,本公司总部、山东分公司(原山东华能发电股份有限 公司( “山东华能” )总部)和所有营运电厂向当地税务局分别交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总部、山东分公司及各营运电厂在减免期结束后适用的所得税率汇总如下: 所得税率 减免期 总部1 5.0% 无减免优惠 大连电厂(包括大连电厂二期) 18.0% 至1994年12月31日 上安电厂 18.0% 至1996年12月31日 上安电厂二期 18.0% 至2003年12月31日 南通电厂 15.0% 至1996年12月31日 南通电厂二期 15.0% 至2004年12月31日 福州电厂 15.0% 至1995年12月31日 福州电厂二期 15.0% 至2004年12月31日 汕头燃机电厂 15.0% 至1994年12月31日 汕头电厂 15.0% 至2005年12月31日 上海电厂 16.5% 至1998年12月31日 丹东电厂 18.0% 尚未进入减免期 南京电厂 15.0% 至2001年12月31日 山东分公司 17.0% 无减免优惠 德州电厂 17.0% 无减免优惠 济宁电厂 15.0% 无减免优惠(2002年9月1日起适用) 长兴电厂 16.5% 无减免优惠(2002年7月1日起适用) 石洞口一厂 18.0% 无减免优惠 辛店电厂* 18.0% 无减免优惠 威海发电公司 33.0% 无减免优惠 太仓发电公司 33.0% 无减免优惠 淮阴发电公司 33.0% 无减免优惠 榆社发电公司 33.0% 无减免优惠 * 本公司于2003 年度收购了辛店电厂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辛店电厂成为本公司的 分公司,因此作为从事能源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辛店电厂可按18%所得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目前辛店电厂正向有关税务部门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本公司总部、山东分公司及各营运电厂于报告期内的实际所得税税率(在考虑了减 免期之后)概述如下: 批准文号 2003年 总部 国税函[1997]368号 15.0% 大连电厂(包括大连电厂二期) 国税函[1994]381号 18.0% 上安电厂 国税函[1994]381号及 18.0% 国税函[1999]604号 上安电厂二期 国税函[1994]381号及 9.0% 国税函[2000]194号 南通电厂 国税函[1994]381号 15.0% 南通电厂二期(注1) 苏国税函[2003]248号及 7.5% 通国税外字[2003]1号 福州电厂 国税函[1994]381号 15.0% 福州电厂二期(注2) 闽国税函[2003]37号 7.5% 汕头燃机电厂 国税函[1994]381号 15.0% 汕头电厂(注3) 经汕头市国税局涉外税收 10.0% 分局批准 上海电厂 经上海市税务局涉外税收 16.5% 分局批准 丹东电厂(注7) 丹国税涉外[1999]7号 - 南京电厂 宁国税外字[1997]039号 15.0% 山东分公司 国税函[2001]866号 17.0% 德州电厂 国税函[2001]866号 17.0% 济宁电厂(注4) 国税函[2002]1063号及 15.0% 济国税函[2003]1号 长兴电厂(注5) 国税函[2002]1030号 16.5% 石洞口一厂 沪国税八税[2003]31号 18.0% 辛店电厂(注6) 不适用 18.0% 威海发电公司 不适用 33.0% 太仓发电公司 不适用 33.0% 淮阴发电公司 不适用 33.0% 榆社发电公司(注6) 不适用 33.0% 2002年 总部 15.0% 大连电厂(包括大连电厂二期 18.0% 上安电厂 18.0% 上安电厂二期 9.0% 南通电厂 15.0% 南通电厂二期(注1) 7.5% 福州电厂 15.0% 福州电厂二期(注2) 7.5% 汕头燃机电厂 15.0% 汕头电厂(注3) 7.5% 上海电厂 16.5% 丹东电厂(注7) - 南京电厂 15.0% 山东分公司 17.0% 德州电厂 17.0% 济宁电厂(注4) 15.0% 长兴电厂(注5) 16.5% 石洞口一厂 33.0% 辛店电厂(注6) 不适用 威海发电公司 33.0% 太仓发电公司 33.0% 淮阴发电公司 33.0% 榆社发电公司(注6) 不适用 注1:根据苏国税函[2003]248号及通国税外字[2003]1号文,南通电厂二期可单独 计算减免期限。南通电厂二期从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的 税收优惠。南通电厂二期目前正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商讨退回截至2002年12月31日止年 度多缴纳的所得税。 注2:根据闽国税函[2003]37号文,福州电厂二期可单独计算减免期限。福州电厂 二期从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福州电厂二期 目前正与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商讨退回截至2002年12月31日止年度多缴纳的所得税。 注3:根据2003年1月16日汕头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的批准,汕头电厂作为外商投资 先进技术企业,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延长三年享受税收优惠,适用税率为 10%。 注4:济宁电厂自2002年9月1日起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 注5:长兴电厂自2002年7月1日起享受16.5%的所得税税率。 注6: 该等电厂于2002年度并非本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因而于2002年度为不适 用。 注7: 由于丹东电厂尚未弥补完其累计亏损,其所得税减免期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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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税项 1.增值税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电力产品销售适用增值税,增值税额为按应纳税销售额的17 %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后的余额。 2.所得税 根据有关中国所得税法,中外合资企业一般须按33%的法定税率缴纳所得税(30% 的企业所得税再加3%的地方所得税)。如这些企业地处特别指定地区或城市,或经国 家税务总局特别批准,则可享受较低的适用税率。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 外商投资企业,自1999年1月1日起,在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本公司所属之各营运电厂均在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执行了此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本公司的所有 营运电厂(德州电厂、济宁电厂、上海石洞口一厂、除上安电厂二期及福州电厂 二期外的扩建项目除外)可自弥补以前年度(最长为五年)亏损后首个获利年度开始 ,两年免缴所得税,其后三年按适用税率减半缴纳所得税(“减免期”)。 根据国税函[1994]381号文,本公司总部、山东分公司(原山东华能发电股份有限 公司(“山东华能”)总部)和所有营运电厂向当地税务局分别交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总部、山东分公司及各营运电厂在减免期结束后适用的所得税率汇总 如下: 所得税率 总部 15.0% 大连电厂(包括大连电厂二期) 18.0% 上安电厂 18.0% 上安电厂二期 16.5% 南通电厂(包括南通电厂二期) 15.0% 福州电厂 15.0% 福州电厂二期 15.0% 汕头燃机电厂 15.0% 汕头电厂 15.0% 上海电厂 16.5% 丹东电厂 15.0% 南京电厂 15.0% 山东分公司 17.0% 德州电厂 17.0% 济宁电厂 15.0% 长兴电厂 16.5 石洞口一厂 * 33.0% 威海电厂 33.0% 太仓发电公司 33.0% 淮阴发电公司 33.0% 减免期 总部 无减免优惠 大连电厂(包括大连电厂二期) 至1994年12月31日 上安电厂 至1996年12月31日 上安电厂二期 至2003年12月31日 南通电厂(包括南通电厂二期) 至1996年12月31日 福州电厂 至1995年12月31日 福州电厂二期 至2004年12月31日 汕头燃机电厂 至1994年12月31日 汕头电厂 至2005年12月31日 上海电厂 至1998年12月31日 丹东电厂 尚未进入减免期 南京电厂 至2001年12月31日 山东分公司 无减免优惠 德州电厂 无减免优惠 济宁电厂 无减免优惠(2002年9月1日 起适用) 长兴电厂 无减免优惠(2002年7月1日 起适用) 石洞口一厂 * 无减免优惠 威海电厂 无减免优惠 太仓发电公司 无减免优惠 淮阴发电公司 无减免优惠 *本公司于2002年度收购了石洞口一厂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因此,作为中外合资企 业,上海石洞口一厂目前正在向有关税务部门申请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本公司总部、山东分公司及各营运电厂于报告期内的实际所得税税率(在考虑了 减免期之后)概述如下: 批准文号 总部 国税函[1997]368号 大连电厂(包括大连电厂二期) 国税函[1994]381号 上安电厂 国税函[1994]381号及 国税函[1999]604号 上安电厂二期 国税函[1994]381号及 国税函[2000]194号 南通电厂(包括南通电厂二期) 国税函[1994]381号 福州电厂 国税函[1994]381号 福州电厂二期* 闽国税函[2003]37号 汕头燃机电厂 国税函[1994]381号 汕头电厂 经汕头市国税局涉外税收 分局批准 上海电厂 经上海市税务局涉外税收 分局批准 丹东电厂 丹国税涉外[1999]7号 南京电厂 宁国税外字[1997]039号 山东分公司 国税函[2001]866号 德州电厂 国税函[2001]866号 济宁电厂** 国税函[2002]1063号及 济国税函[2003]1号 长兴电厂*** 国税函[2002]1030号 上海石洞口一厂 不适用 威海电厂 不适用 太仓发电公司 不适用 淮阴发电公司 不适用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 2003年 2002年 总部 15.0% 15.0% 大连电厂(包括大连电厂二期) 18.0% 18.0% 上安电厂 18.0% 18.0% 上安电厂二期 9.0% 9.0% 南通电厂(包括南通电厂二期) 15.0% 15.0% 福州电厂 15.0% 15.0% 福州电厂二期* 7.5% 7.5% 汕头燃机电厂 15.0% 15.0% 汕头电厂 7.5% 7.5% 上海电厂 16.5% 16.5% 丹东电厂 不适用 不适用 南京电厂 15.0% 15.0% 山东分公司 17.0% 17.0% 德州电厂 17.0% 17.0% 济宁电厂** 15.0% 33.0% 长兴电厂*** 16.5% 不适用 上海石洞口一厂 33.0% 不适用 威海电厂 33.0% 33.0% 太仓发电公司 33.0% 不适用 淮阴发电公司 33.0% 不适用 *经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福州电厂二期从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享受 所得税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 **济宁电厂从2002年9月1日起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 ***长兴电厂从2002年7月1日起享受16.5%的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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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税项 1. 增值税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电力产品销售适用增值税,增值税额为按应纳税销售额的17 %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后的余额。 2. 所得税 根据有关中国所得税法,中外合资企业一般须按33%的法定税率缴纳所得税(30% 的企业所得税再加3%的地方所得税)。如这些企业地处特别指定地区或城市,或经国 家税务总局特别批准,则可享受较低的适用税率。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 外商投资企业,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在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所属之各营运电厂均在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执行了此 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本公司的所有营运 电厂(德州电厂、济宁电厂、上海石洞口一厂、除上安电厂二期外的扩建项目除外) 可自弥补以前年度(最长为五年)亏损后首个获利年度开始,两年免缴所得税,其后 三年按适用税率减半缴纳所得税(“减免期”)。 根据国税函[1994]381 号文,本公司总部、山东分公司(原山东华能总部)和所 有营运电厂向当地税务局分别交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总部、山东分公司及各营运电厂在减免期结束后适用的所得税率汇总如下 : 所得税率 减免期 总部 15.0% 无减免优惠 大连电厂(包括大连电厂二期) 18.0% 至1994年12月31日 上安电厂 18.0% 至1996年12月31日 上安电厂二期 16.5% 至2003年12月31日 南通电厂(包括南通电厂二期) 15.0% 至1996年12月31日 福州电厂(包括福州电厂二期) 15.0% 至1995年12月31日 汕头燃机电厂 15.0% 至1994年12月31日 汕头电厂 15.0% 至2002年12月31日 上海电厂 16.5% 至1998年12月31日 丹东电厂 15.0% 尚未进入减免期 南京电厂 15.0% 至2001年12月31日 山东分公司 17.0% 无减免优惠 德州电厂 17.0% 无减免优惠 济宁电厂* 15.0% 无减免优惠(2002年9 月1日起适用) 长兴电厂* 16.5% 无减免优惠(2002年7 月1日起适用) 石洞口一厂** 33.0% 无减免优惠 威海电厂 33.0% 无减免优惠 太仓发电公司 33.0% 无减免优惠 淮阴发电公司 33.0% 无减免优惠 * 如附注一所述,本公司于2002 年6 月18 日收购了济宁电厂剩余的25%股权,于 2002 年7 月1 日收购了长兴电厂。因此,作为中外合资企业,济宁电厂和长兴电厂已 获得有关税务部门批准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 * 如附注一所述,本公司于2002 年度收购了石洞口一厂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因 此,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石洞口一厂正在向有关税务部门申请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的 税收优惠。 本公司总部、山东分公司及各营运电厂于报告期内的实际所得税税率(在考虑了 减免期之后)概述如下: 批准文号 总部 国税函[1997]368号 大连电厂(包括大连电厂二期) 国税函[1994]381号 上安电厂 国税函[1994]381号及 国税函[1999]604号 上安电厂二期 国税函[1994]381号及 国税函[2000]194号 南通电厂(包括南通电厂二期)国税函 [1994]381号 福州电厂(包括福州电厂二期)国税函 [1994]381号 汕头燃机电厂 国税函[1994]381号 汕头电厂 经汕头市国税局涉外税收 分局批准 上海电厂 经上海市税务局涉外税收 分局批准 丹东电厂 丹国税涉外[1999]7号 南京电厂 宁国税外字[1997]039号 山东分公司 国税函[2001]866号 德州电厂 国税函[2001]866号 济宁电厂* 国税函[2002]1063号及 济国税函[2003]1号 长兴电厂** 国税函[2002]1030号 上海石洞口一厂 不适用 威海电厂 不适用 太仓发电公司 不适用 淮阴发电公司 不适用 2002年度 2001年度 总部 15.0% 15.0% 大连电厂(包括大连电厂二期) 18.0% 15.0% 上安电厂 18.0% 16.5% 上安电厂二期 9.0% 9.0% 南通电厂(包括南通电厂二期)国税函 15.0% 15.0% 福州电厂(包括福州电厂二期)国税函 15.0% 15.0% 汕头燃机电厂 15.0% 15.0% 汕头电厂 7.5% 7.5% 上海电厂 16.5% 16.5% 丹东电厂 不适用 不适用 南京电厂 15.0% 7.5% 山东分公司 17.0% 17.0% 德州电厂 17.0% 17.0% 济宁电厂* 15.0% 33.0% 长兴电厂** 16.5% 不适用 上海石洞口一厂 33.0% 不适用 威海电厂 33.0% 33.0% 太仓发电公司 33.0% 不适用 淮阴发电公司 33.0% 不适用 * 济宁电厂从2002 年9 月1 日起享受15%的所得税率。 ** 长兴电厂从2002 年7 月1 日起享受16.5%的所得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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