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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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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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其他重要事项 1.债务重组 根据本公司于2005年9月8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本公司子公司方大装饰 公司以应收账款净额174,937,264.48元(其中应收账款账面数209,962,399.97元,坏账 准备35,025,135.49元)以及其他应收款104,798,460.92元(均系应收合并报表范围内其 他子公司的款项)抵偿对本公司的欠款279,735,725.40元。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本公司根据2005年7月20日股东大会决议,将资本公积250,065,260.66元用于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将盈余公积59,870,959.59元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方大装饰公司根据2005年7月20日股东会《关于以盈余公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决议 》,将盈余公积14,939,217.95元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监管部门对本公司的立案调查 2005年1月4日,本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稽查局通知,其将对本公 司可能导致的涉嫌虚假陈述进行立案调查。截止2006年4月20日,本公司尚未收到上述立 案调查的正式结果。 4.承包经营 方大安防公司所属石岩钢质门厂、木质门厂由自然人吴江助、刘宇进行承包经营, 承包期限自2004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 5.对外投资 根据2005年12月21日本公司董事会决议,本公司子公司方大国科公司和方大装饰公 司将分别收购深圳沃科公司70%和30%的股权,收购价分别为美元147万元和63万元。截止 2005年12月31日,上述收购交易尚未实施。 6.未执行完毕的已结诉讼 截止2005年12月31日,本公司及子公司业经法院判决或经仲裁机构裁定尚在执行中 的应收账款计42,484,091.69元,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序号 起诉方 被诉方 判决金额 广州东和房地产开 (1) 方大装饰公司 14,209,112.46 发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公安 局交通警察支队、 (2) 方大装饰公司 11,506,930.98 山西省第二建筑工 程公司 深圳市百货广场大 (3) 方大装饰公司 7,866,847.00 厦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亿安广场房地 (4) 方大装饰公司 5,621,329.63 产发展有限公司 中山市建联置业有 (5) 方大装饰公司 5,789,420.54 限公司 重庆天宇房地产综 (6) 方大装饰公司 2,473,525.00 合开发公司 太原贵都百货有限 (7) 方大装饰公司 1,024,867.18 公司 深圳市志联佳实业 (8) 方大装饰公司 6,580,191.45 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鹏(集团) (9) 方大装饰公司 3,85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都房地产 (10) 方大安防公司 688,964.20 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龙王房地 (11) 方大安防公司 378,464.61 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亿安广场房地 (12) 方大安防公司 153,593.00 产发展有限公司 吴川市建筑安装工 (13) 方大安防公司 535,313.30 程公司深圳分公司 惠州市北斗星装饰 (14) 方大意德公司 109,987.90 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科胜幕墙有限 (15) 方大意德公司 1,493,727.65 公司 深圳泛太平洋广告 (16) 方大意德公司 469,640.25 有限公司 沈阳凯兴装饰工程 (17) 方大意德公司 643,516.15 有限公司 江苏合发集团有限 (18) 方大意德公司 1,060,000.00 责任公司 福州福建闽港装饰 (19) 方大意德公司 518,943.60 工程公司 靖江市方大物资有 (20) 方大意德公司 315,491.80 限公司 深圳市新鹏都装饰 (21) 方大意德公司 290,000.00 工程有限公司 (22) 方大铝业公司 陈克 199,157.80 (23) 方大铝业公司 金都实业公司 299,718.90 合计 66,078,743.40 截止年末 年末 年末计提 序号 起诉方 已收回金额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1) 方大装饰公司 14,777,953.68 7,388,976.84 (2) 方大装饰公司 2,704,520.00 9,394,750.00 4,697,375.00 (3) 方大装饰公司 4,675,769.64 3,215,277.60 1,607,638.80 (4) 方大装饰公司 1,000,000.00 4,710,019.90 2,355,009.95 (5) 方大装饰公司 3,717,577.00 1,851,843.54 925,921.77 (6) 方大装饰公司 2,030,222.98 270,324.02 135,162.01 (7) 方大装饰公司 1,220,867.18 551,282.79 (8) 方大装饰公司 6,696,866.48 217,066.62 108,533.31 (9) 方大装饰公司 3,850,000.00 (10) 方大安防公司 803,340.45 803,340.45 (11) 方大安防公司 378,464.61 189,232.30 (12) 方大安防公司 151,804.80 75,902.40 (13) 方大安防公司 490,000.00 61,676.31 30,838.16 (14) 方大意德公司 109,687.16 10,968.72 (15) 方大意德公司 1,364,074.05 40,922.22 (16) 方大意德公司 1,053,756.75 526,878.38 (17) 方大意德公司 643,515.94 193,054.78 (18) 方大意德公司 350,000.00 733,830.33 366,255.17 (19) 方大意德公司 518,943.60 259,471.80 (20) 方大意德公司 253,396.80 70,262.04 (21) 方大意德公司 300,000.00 150,000.00 (22) 方大铝业公司 153,779.45 76,889.73 (23) 方大铝业公司 299,718.90 149,875.95 合计 25,514,956.10 42,484,091.69 20,713,792.57 (1)2005年4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80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广州东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向方大装饰公司支付 工程款14,209,112.46元及逾期违约金。截止2005年12月31日,该款项尚未收回。 (2)2004年11月24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并民初字第322号《 民事调解书》判决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05 年12月31日前分两次支付方大装饰公司工程款11,506,930.98元。截止2005年12月31日, 方大装饰公司已收回2,704,520.00元,其余款项尚未收回。 (3)2002年5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170号《民 事调解书》判决深圳百货公司应于2003年4月30日前分期归还欠付方大装饰公司的工程款 7,866,847.00元,如深圳百货公司在还款期内付清全部工程款,方大装饰公司承诺放弃 上述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如深圳百货公司不按协议约定期限足额付款,方大装饰公司有 权要求其按有关规定支付所欠工程款的利息。截止2005年12月31日,方大装饰公司已收 回上述拖欠工程款4,675,769.64元(其中深圳百货公司以百货广场大厦517、518号房产 抵偿债务3,853,158.00元,该房产过户手续尚未办理)。截止2005年12月31日,其余款 项尚未收回。 (4)2003年1月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00596号《 民事调解书》判决广州亿安广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方大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5,621,329.63元。截止2005年12月31日,方大装饰公司已收回 1,000,000.00元,其余款项尚未收回。 (5)2002年3月25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中中经初字第140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山市建联置业有限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方大装饰 公司工程欠款5,569,420.54元及利息损失220,000.00元。截止2005年12月31日,方大装 饰公司已收回3,717,577.00元,其余款项尚未收回。 (6)2001年12月7日,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渝-中民初字第448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重庆天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方大装饰公司 工程欠款2,473,525.00元及逾期计息。截止2005年12月31日,方大装饰公司已收到上述 工程款1,200,000.00元及用以抵偿债务的房屋价值830,222.98元(房产过户手续已办理 )。 (7)2003年5月31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晋民一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太原贵都百货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方大装饰公司工程款 1,024,867.18元。截止2005年12月31日,该款项尚未收回。 (8)2003年3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深中法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深圳市志联佳实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方大装饰公司工程款 5,970,000.00元及利息610,191.45元。截止2005年12月31日,方大装饰公司已收到6,69 6,866.48元(含深圳市志联佳实业公司延期付款缴纳加倍利息)。 (9)2000年9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0)深中法经一初字第9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深圳市金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付给方大装饰 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38,218.18元,港币3,620,697.12元及利息(利息按日万分之四从19 96年11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止2 005年12月31日,方大装饰公司已收到3,850,000.00元(该款项已于以前年度作为坏账核 销),尚余利息未收回。2005年6月2日,深圳市龙岗区法院(2003)深龙法执字第2682 号之二《公告》对查封的深圳市金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金鹏商业广场地下层 、第1、6、7、8、9、11层房产按评估后的拍卖保留价26,383,525.00元进行拍卖,方大 装饰公司对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10)2003年8月13日,深圳市龙岗区法院以(2001)龙法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深圳市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方大安防公司工程 款及货款688,964.2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2005年12月31日,该款项尚未收回。 (11)2003年5月26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以(2003)深仲裁字第441号《裁决书》裁 决深圳市海龙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方大安防公司工程款 344,701.91元及其利息33,762.70元。截止2005年12月31日,该款项尚未收回。 (12)2003年6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543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广州亿安广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方大安防公司工程款153,593.00元 ,方大安防公司享有亿安广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截止2005年12月31日,该款项尚未 收回。 (13)2005年9月30日,深圳市中院以(2005)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应支付方大安防公司工程款535,313.30元 ,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截止2005年12月31日,已收回款项490, 000.00元。 (14)2005年11月25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以(2005)深仲裁字第1451号《裁决书》 裁决惠州市北斗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方大意德公司货款109,987.90元及其逾期付 款利息。截止2005年12月31日,该款项尚未收回。 (15)2005年12月7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2005)思民初字第4356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应支付方大意德公司材料款本金1,387,727.90元及 其利息,并赔偿方大意德公司存货损失105,999.75元。截止2005年12月31日,该款项尚 未收回。 (16)2005年7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深中法民二终字第648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市泛太平洋广告有限公司应支付方大意德公司货款469,640.25元 及其利息。截止2005年12月31日,该款项尚未收回。 (17)2005年12月12日,辽宁省沈阳市新城子区人民法院以(2005)新城民合初字 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沈阳凯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方大意德公司货款643,5 16.15元及其利息。截止2005年12月31日,该款项尚未收回。 (18)2003年7月17日,江苏淮安仲裁委员会以(2003)淮仲调字第025号《调解书 》判决江苏合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03年10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方大意德公司 货款1,060,000.00元。截止2005年12月31日,方大意德公司已收到上述款项350,000.00 元。 (19)2004年11月22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以(2004)台民初字第132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福州闽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方大意德公司货款518,943.60 元。截止2005年12月31日,该款项尚未收回。 (20)2005年11月4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以(2005)靖民二初字第0321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靖江市方大物资有限公司应支付方大意德公司货款315,491.80元及其逾 期付款利息。截止2005年12月31日,该款项尚未收回。 (21)2005年12月1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 0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方大意德公司货款29 0,000.00元及其利息。截止2005年12月31日,该款项尚未收回。 (22)2005年1月10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以(2004)湖塘民初字第50号民事 调解书判决方自然人陈克支付方大铝业公司货款199,157.80元。截止2005年12月31日, 该款项尚未收回。 (23)1999年7月2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以(1999)东经初字第28号《民事裁 定书》裁定金都实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方大铝业公司货款299,718.90元,并 由张丽珍负连带责任。截止2005年12月31日,该款项尚未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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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其他重要事项 本集团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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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截至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九日止,本公司支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计130,780,447 .14人民币元。 (2)二零零五年一月四日,本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稽查局通知,其 将对本公司可能导致的涉嫌虚假陈述进行立案调查。 (3)如附注46(1)所述,本公司于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支付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管委会土地使用费计4,000,000.00人民币元。 (4)如附注19所述,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账龄超过三年的大额应付款计6,737,337.11人 民币元。截至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九日止,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尚未偿还上述款项。 (5)二零零五年一月十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以(2004)湖塘民初字第5 0号《民事调解书》对方大铝业公司与自然人陈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自然人陈克应于二 零零五年一月十日前付款50,000.00人民币元,余款计109,157.80人民币元,以其所有的 奇瑞牌小轿车作抵押,于二零零五年五月三十日前支付给方大铝业公司。 (6) 根据本公司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九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其本 公司本年度弥补亏损方案如下: 以本公司二零零四年度净利润计3,266,734.42人民币元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本 公司二零零四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本公司以截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业经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法定盈余公积金计89,351,023.58人 民币元及可用于弥补亏损的资本公积计282,036,306.66人民币元,共计371,387,330.24 人民币元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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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至报告日,本集团通过内部自查发现,本公司2003年度在会计处理上存在部分不 实情况,应追溯调减本公司2003年度净利润和净资产各7,936,072.94元。(详细情况见 重要事项公告第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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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截止报告日,本集团未发生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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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至审计报告日止,本集团未发生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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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截止审计报告日,本集团未发生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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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于审计报告日止,本集团未发生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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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06-30
`期后事项

    本公司无需要披露之重大期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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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12-31
`期后事项

    本公司无需要披露之重大期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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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6-12-31
`期后事项

    本公司预付意大利塞康公司设备款20,716,527.21元,系用于引进意大利复合铝板生 产线。所购设备已于1997年1月6日到货,并已开始进行安装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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