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泰复

- 000409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快速通道:
报告期:2005-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本公司2003年为深圳市中联利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贷款19,000,000.00提供保证担保。由于深圳市中联利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 务,贷款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该公司偿还上述借款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1,446,376.45元(暂计至2004年6月30日),请 求本公司与段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5年9月19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裁定本公司应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就该事项本公司已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2006年4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号民事调解 书,本公司应于2006年4月26日起,至2006年5月22日前,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偿还本金1100万元和利息80万元,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收到上述款项后 ,本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再向本公司追究担保责 任。如本公司未能如期支付上述全部款项,则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 二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上述民事调解书,本公司本期计提了1180万元的承担担保责任支出。
返回页顶
报告期:2005-06-30
`本公司期后事项 截止本报告日,本公司无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期后事项。
返回页顶
报告期:2004-12-31
`期后事项 截止本报告日,本公司无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期后事项。
返回页顶
报告期:2004-06-30
`本公司期后事项 1、贷款诉讼情况 (1)本公司所欠工商银行吴川市支行11,510,000.00元的借款逾期未还,经广东省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湛中法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所有的附注 八1用于贷款抵押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以及长春春华公共设施有限公司33.00%的股权。 2004年2月25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湛中法民三初字第65号 民事判决书判定本公司应偿还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并于2004年6月2日立案执行。 2004年8月10日,经本公司与该行充分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并经广东省湛 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湛中法执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院原于2004年2月25 日作出的(2003)湛中法民三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2)本公司所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39,984,670.20元借款已经逾期。200 4年1月该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要求偿还本金及未付利息,并于2004年3 月14日查封了本公司位于广西凭祥市经济合作区8266.7平方米的土地和该区平山路168 46.67平方米的土地、位于珠海市金海岸19718.20平方米的土地,以及开设于四通集团 财务公司07037656账户中的存款2880万元。 2004年8月25日,经本公司与该行充分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本公司以2004年8月2 4日向该行所借短期贷款410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上述欠款本金及部分利息,原欠款逾期 的罚息及复利不再计收。该行同意在协议签订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原已查 封的本公司资产。 2、资产保全 (1)2004年8月18日,本公司取得广东华立实业集团公司新的债务担保资产,该资 产是位于吴川市大山江镇钟毓山炉管熔炼铸造车间1542.1平方米的厂房及炉管焊接车间 1941.1平方米的厂房,该两项房产均取得他项权证,分别为粤房地他证字第C0299495号 和粤房地他证字第C0299494号。 (2)2004年8月20日,本公司取得广东华立实业集团公司新的债务担保资产,该资 产是位于吴川市大山江街道钟毓山村大领50150平方米土地。已取得吴府他项(2004) 第7号他项权证。 3、除上述业已披露的期后事项外,本公司无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期后事项。
返回页顶
报告期:2003-12-31
`本公司期后事项 1、贷款诉讼情况 (1)本公司所欠工商银行吴川市支行11,510,000.00元的借款逾期未还,经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湛中法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所有的附注八1用于贷款抵押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以及长春春华公共设施有限公司33.00%的股权。 2004年2月25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湛中法民三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本公司应偿还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并于2004年6月2日立案执行。 2004年8月10日,经本公司与该行充分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并经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湛中法执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院原于2004年2月25日作出的(2003)湛中法民三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2)本公司所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39,984,670.20元借款已经逾期。2004年1月该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要求偿还本金及未付利息,并于2004年3月14日查封了本公司位于广西凭祥市经济合作区8266.7平方米的土地和该区平山路16846.67平方米的土地、位于珠海市金海岸19718.20平方米的土地,以及开设于四通集团财务公司07037656账户中的存款2880万元。 2004年8月25日,经本公司与该行充分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本公司以2004年8月24日向该行所借短期贷款410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上述欠款本金及部分利息,原欠款逾期的罚息及复利不再计收。该行同意在协议签订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原已查封的本公司资产。 2、因本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稽查局立案调查,截止报告日,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调查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情况如下: (1)关于“2000年7月向深圳市城市商业银行上步支行贷款人民币500万元斒乱耍?经本公司向深圳市城市商业银行海滨支行(上步支行所辖)查询,其实际情况是:2000年7月20日,本公司在深圳市城市商业银行海滨支行办理了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期限为6个月,到期已归还。本公司在该银行未发生借款利息及票据垫款利息。 (2)关于“2000年9月、10月、11月签发了由深圳市城市商业银行桂圆支行承兑的人民币9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事宜,经本公司向深圳市城市商业银行海滨支行(上步支行所辖)查询,其实际情况是:2000年9月1日,本公司在深圳市城市商业银行海滨支行办理了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为6个月,到期已归还;2000年10月25日,本公司在深圳市城市商业银行海滨支行办理了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为6个月,到期已归还;2000年11月20日,本公司在深圳市城市商业银行海滨支行(上步支行所辖)办理了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为6个月,到期已归还;本公司在该银行无借款利息及票据垫款利息; (3)关于“2002年7月签发的由深圳发展银行科技支行承兑的人民币20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事宜,经本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科技支行查询,其实际情况是: a、借款情况 借款期间 借款金额 利率(月) 归还情况 2000.10.26?001.10.26 50,000,000.00 5.8500‰ 到期已归还 2001.12.30?002.12.30 34,750,000.00 5.3625‰ 到期已归还 2000.10.26?001.10.26 40,000,000.00 5.3100‰ 2004.4.20归还 b、票据情况 截止2003年12月31日,该行为本公司提供票据垫款共计人民币120,000,000.00元。 c、经深圳市四通实业有限公司确认,上述款项前期已全部转入该公司,该公司愿意承担该等信贷资金的全部本息(含罚息及相关费用),并已于2004年4月20日委托其关联公司北京四通投资有限公司代为清偿该等借款截止该日止的全部欠款本息合计187,077,760.00元。该事项已经北京四通投资有限公司确认。至此,本公司在深州发展银行已无任何负债,亦无因该借款(或垫款)事项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债务责任。 (4)关于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款及该行为本公司提供票据垫款情况,本公司已核实相关账目,并在本期会计报表及附注中充分披露。 3、资产保全 (1)2004年8月18日,本公司取得广东华立实业集团公司新的债务担保资产,该资产是位于吴川市大山江镇钟毓山炉管熔炼铸造车间1542.1平方米的厂房及炉管焊接车间1941.1平方米的厂房,该两项房产均取得他项权证,分别为粤房地证字第C2544968号和粤房地证字第C2544969号。 (2)2004年8月20日,本公司取得广东华立实业集团公司新的债务担保资产,该资产是位于吴川市大山江街道钟毓山村大领50150平方米土地。已取得吴府他项(2004)第7号他项权证。 4、利润分配情况 2004年4月本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拟对2003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净亏损)不予分配。 2004年6月本公司二零零三年度股东大会通过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对2003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净亏损)不予分配。
返回页顶
报告期:2003-06-30
`本公司期后事项 截止本报告批准日,本公司无重大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期后事项。
返回页顶
报告期:2002-12-31
`本公司期后事项 2003年3月26日本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拟对200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 (净亏损)不予分配。 除此之外,截止本报告批准日,本公司无重大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期后事项。
返回页顶
报告期:2002-06-30
`其他重要事项 截止本报告日,本公司对广东华立实业集团债权的处置情况: 1、 产权过户 2002 年1 月10 日,根据本公司与原大股东广东华立实业集团公司签署的《土地所 有权过户协议》及《抵押合同》规定,该公司将位于吴川市梅菉镇人民东路面积1,050 ㎡(证号为吴府国用总字第0008752号,字1992 第08210400584) 和位于吴川市大江山 镇钟毓山面积18,000 ㎡(证号为吴府国用总字第0008748号,字1992 第08210400580) 两块在本公司账面反映而未过户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给本公司。在未过户前,该公司同意 将以上两块土地抵押给本公司。截止本报告日有关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2、 资产保全 为保证本公司资产安全,根据本公司与原大股东广东华立实业集团公司签署的《资 产抵押合同》规定,原大股东广东华立实业集团公司以三块面积为38,115.37平方米、 评估值为15,039,100.00元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或土地证号分别为粤房地产证字第C 0283000、 凭国用(2001) 字第0239、 凭国用(2001) 字第0240) 用于该公司对本 公司债务的担保抵押。 为保证本公司资产安全,根据本公司与原大股东广东华立实业集团公司签署的《资 产抵押合同》规定,原大股东广东华立实业集团公司将以其下属公司茂名市能源实业公 司拥有的两块面积为43,500 平方米、评估值为51,965,000.00 元的土地使用权(土地 证号分别为茂市府国用总字第6600008、 茂市府国用总字第6600009) 用于该公司对本
返回页顶
报告期:2001-12-31
`本公司期后事项

    1、 股权变更

    根据四通集团公司与深圳市纬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2001年11月19日签署的《 股权转让合同》规定,深圳市纬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受让四通集团公司2300万股股 权,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3.42%。 转让后深圳市纬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为本公司 第一大股东。截止本报告日,该股权转让已办理过户手续。

    2、 产权过户

    2002年1月10日, 根据本公司与原大股东广东华立实业集团公司签署的《土地 所有权过户协议》及《抵押合同》规定,该公司将位于吴川市梅镇人民东路面积1 ,050平方米(证号为吴府国用总字第0008752号,字1992第08210400584)和位于吴 川市大江山镇钟毓山面积18,000u(证号为吴府国用总字第0008748号,字1992 第 08210400580)两块在本公司账面反映而未过户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给本公司。 在未 过户前,该公司同意将以上两块土地抵押给本公司。 截止本报告日有关过户手续正 在办理之中。

    3、资产保全

    为保证本公司资产安全,根据本公司与原大股东广东华立实业集团公司签署的 《资产抵押合同》规定,原大股东广东华立实业集团公司以三块面积为38,115. 37 平方米、评估值为15,039,100.00 元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或土地证号分别为粤 房地产证字第C0283000、凭国用(2001)字第0239、凭国用(2001)字第0240)用 于该公司对本公司债务的担保抵押。

    为保证本公司资产安全,根据本公司与原大股东广东华立实业集团公司签署的 《资产抵押合同》规定,原大股东广东华立实业集团公司将以其下属公司茂名市能 源实业公司拥有的两块面积为43,500平方米、评估值为51,965,000.00 元的土地使 用权(土地证号分别为茂市府国用总字第6600008、茂市府国用总字第6600009)用 于该公司对本公司债务的担保抵押。本公司应收原大股东广东华立实业集团公司款 项见附注五3(1)。

    4、利润分配预案

    2002年4月本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拟对2001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予分配。


返回页顶
报告期:2001-06-30
`其他重要事项

    1.本公司账面记录的土地使用权共7处,总面积87,162.00平方米,其中有6 处 计面积85,032.00平方米, 其土地使用证上的土地使用者仍为广东华立实业集团公 司或其属下工厂,迄今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本公司账面记录已领取房产证的房产共 49处,建筑面积31,362.92平方米,其中31处建筑面积12,692.90平方米,其房产证 上的所有权人仍为广东华立实业集团公司或其属下工厂,迄今尚未办理变更登记。 上述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除1处计面积12.80平方米的房产外, 其余全部被用于抵押,详见附注八。

    2.1993年12月18日,本公司委托湛江证券(有限)公司代理发行一年期企业债 券1,000.00万元,筹集的资金汇入公司原第一大股东广东华立实业集团公司帐户。 债券到期后,广东华立实业集团公司未能全部偿还。此债务已由广东省湛江市中级 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1999)湛中法执字第77号民事裁定书,于1999年7月30 日查 封本公司位于吴川市梅 镇人民东路的办公楼副楼共三层,建筑面积983.4m2,房 产证号:粤房字第0755912号。本公司截止2001年6月30日代偿还债券本息330万元, 但本公司账簿没有原始记录。

    3.1994年4月16日,本公司委托原工商银行广东省信托投资公司湛江办事处(现 工商银行湛江市分行)代理发行一年期企业债券1,000.00万元, 筹集资金汇入本公 司原第一大股东-广东华立实业集团公司账户。债券到期后, 广东华立实业集团公 司未能偿还。根据本公司测算至2000年底共欠债券本息约1850万元。本年内,经本 公司和工行湛江分行协商,已达成办理转为贷款协议,但相关手续尚未办妥。截止 2001年6月30日,该事项本公司帐簿未有记录。


返回页顶
报告期:2000-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止本报告日,本公司无需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返回页顶
报告期:2000-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止本报告日,本公司无需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返回页顶
报告期:1999-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止本报告日,本公司无需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返回页顶
报告期:1999-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993年12月18日,本公司委托湛江证券(有限)公司代理发行一年期企业债券1, 000.00万元,截止1999年6月30日尚欠债券本息350万元,现此债务已由广东省湛江市 中级人民法院(1999)湛中法执字第7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于1999年7月30日查 封本公司位于吴川市梅录镇人民东路的办公楼副楼共三层,建筑面积983.4M2, 房产 证号:粤房字第0755912号,查封期间,未经湛江中级法院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对上述房屋进行转让、过户、抵押、拍卖、变卖、赠与、损毁、改建、出租等。


返回页顶
报告期:1998-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止本审计报告日,本公司无需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返回页顶
报告期:1998-06-30
`期后事项

    本公司无需披露的期后事项。


返回页顶
报告期:1997-12-31
`期后事项

    本公司无需披露之期后事项。


返回页顶
报告期:1996-12-31
`重要事项说明

    (1)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发审[1996]81号文批准,发行2,100 万股人民 币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经本度股东大会批准,由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3316万元,按发行后的总股 本每10股送4股。


返回页顶